[临时公告]莱斯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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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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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3

证券代码:870818 证券简称:莱斯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证监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证监会《非

公告编号:2025-063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简称“《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规范、透明、高效的沟

通渠道,向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相关

信息,解答投资者疑问,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良好关系,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有沟通内容以公开披露信息为

基础,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2.

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中小投资者享有同等的信息获取权

和沟通机会;

3.

主动性原则:主动搭建沟通平台,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传递公司经营

理念和发展战略;

4.

诚实守信原则:沟通信息真实准确,不提供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内容,不承诺不确定事项;

5.

差异化适配原则:结合公司在股转系统的分层情况,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

实施差异化的沟通与信息披露安排。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投资者(含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所有沟通互动活动,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行为,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以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为核

心,主要包括:

公告编号:2025-063

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等;

2.

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计划、财务状况、业绩表现、重大合同履行情况等;

3.

重大事项信息,包括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产重组、股权变动

等;

4.

治理结构信息,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内控机制建设及执

行情况等;

5.

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包括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履行、公司治理优化等相

关情况;

6.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法律法规、股转系统规则要求披露

的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解答投资者对公开披露信息的疑问;

2.

介绍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

3.

听取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4.

回应投资者对公司社会和治理表现、合规运营等方面的关切;

5.

开展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七条 严禁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披露或泄露以下信息:

1.

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处于保密阶段的经营数据、重大决策等;

2.

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夸大性宣传内容;

3.

预测公司未来盈利、股价走势等不确定事项;

4.

法律法规、股转系统规则禁止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通过以下传统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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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回复传真,建立电话咨询台账并定期归档;

2.

接收并回复投资者邮件、信函,及时解答投资者书面问询;

3.

邀请投资者参加股东会,为投资者现场提问、交流提供便利;

4.

配合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相关的投资者沟通工作。

第九条 结合互联网及新媒体发展趋势,公司通过以下新兴渠道拓展沟通范

围:

1.

维护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更新公开披露文件、公司动态等信

息;

2.

合理运用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

,发布公司合规信息,

开展互动交流;

3.

建设投资者教育基地(线上或线下)

,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知识;

4.

参与主办券商、行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交流会、路演活动等。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

公司业绩出现重大波动或与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

2.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大风险事件等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

3.

市场对公司相关信息存在较多质疑或误解;

4.

股转系统规则要求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其他情形。投资者说明会应明确

时间、地点、参与方式(现场或线上)

,提前公告并充分保障投资者提问权,

会后及时披露说明会主要内容。

第四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负总责。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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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

制定、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

2.

组织开展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资者沟通活动;

3.

统筹管理各类沟通渠道,确保沟通规范、高效;

4.

汇集投资者意见建议,向董事会及管理层反馈并推动落实;

5.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6.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7.

履行法律法规、股转系统规则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履行以

下职责:

1.

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及财务相关解释说明材料;

2.

业务部门:提供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数据、行业动态及业务发展情况;

3.

法务部门:审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文件的合规性,提供法律支持;

4.

各子公司:及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需向投资者沟通的合规信息;

5.

其他部门: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配合完成相关沟通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

以下要求:

1.

支持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

参与投资者沟通活动时,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不发表违规言论;

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

违规信息;

4.

及时向公司告知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自身相关情况,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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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沟通管理与档案留存

第十五条 开展投资者沟通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范:

1.

沟通前做好充分准备,确保答复内容准确、合规,基于公开披露信息;

2.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向特定投资者提供额外未公开信息;

3.

面对投资者提出的超出公开信息范围的问询,应礼貌说明并引导关注公开披

露内容;

4.

线上沟通应保持文明用语,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管和利用机制,档案内容包

括:

1.

投资者咨询记录(电话、邮件、信函等)及答复内容;

2.

投资者说明会、交流会等活动的方案、签到表、录音录像、会议纪要等;

3.

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互动记录及相关备份;

4.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工作计划、培训材料等;

5.

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统一归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本制度的

执行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

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的;

2.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或监管处罚的;

3.

不平等对待投资者,或向特定投资者提供额外未公开信息的;

4.

未按规定建立或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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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拒绝、阻碍投资者合理沟通诉求,或在沟通中存在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的;

6.

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采取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包括:

1.

行政责任:责令书面检讨、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经济责任:扣减绩效奖金、一次性经济处罚、赔偿公司实际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修订,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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