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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3
证券代码:870818 证券简称:莱斯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证监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证监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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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简称“《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规范、透明、高效的沟
通渠道,向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相关
信息,解答投资者疑问,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良好关系,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有沟通内容以公开披露信息为
基础,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2.
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中小投资者享有同等的信息获取权
和沟通机会;
3.
主动性原则:主动搭建沟通平台,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传递公司经营
理念和发展战略;
4.
诚实守信原则:沟通信息真实准确,不提供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的内容,不承诺不确定事项;
5.
差异化适配原则:结合公司在股转系统的分层情况,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
实施差异化的沟通与信息披露安排。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投资者(含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所有沟通互动活动,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行为,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以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为核
心,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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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等;
2.
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计划、财务状况、业绩表现、重大合同履行情况等;
3.
重大事项信息,包括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产重组、股权变动
等;
4.
治理结构信息,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内控机制建设及执
行情况等;
5.
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包括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履行、公司治理优化等相
关情况;
6.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法律法规、股转系统规则要求披露
的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解答投资者对公开披露信息的疑问;
2.
介绍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
3.
听取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4.
回应投资者对公司社会和治理表现、合规运营等方面的关切;
5.
开展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七条 严禁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披露或泄露以下信息:
1.
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处于保密阶段的经营数据、重大决策等;
2.
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夸大性宣传内容;
3.
预测公司未来盈利、股价走势等不确定事项;
4.
法律法规、股转系统规则禁止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通过以下传统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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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回复传真,建立电话咨询台账并定期归档;
2.
接收并回复投资者邮件、信函,及时解答投资者书面问询;
3.
邀请投资者参加股东会,为投资者现场提问、交流提供便利;
4.
配合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相关的投资者沟通工作。
第九条 结合互联网及新媒体发展趋势,公司通过以下新兴渠道拓展沟通范
围:
1.
维护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更新公开披露文件、公司动态等信
息;
2.
合理运用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
,发布公司合规信息,
开展互动交流;
3.
建设投资者教育基地(线上或线下)
,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知识;
4.
参与主办券商、行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交流会、路演活动等。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
公司业绩出现重大波动或与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
2.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大风险事件等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
3.
市场对公司相关信息存在较多质疑或误解;
4.
股转系统规则要求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其他情形。投资者说明会应明确
时间、地点、参与方式(现场或线上)
,提前公告并充分保障投资者提问权,
会后及时披露说明会主要内容。
第四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负总责。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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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
制定、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
2.
组织开展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资者沟通活动;
3.
统筹管理各类沟通渠道,确保沟通规范、高效;
4.
汇集投资者意见建议,向董事会及管理层反馈并推动落实;
5.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6.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7.
履行法律法规、股转系统规则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配合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履行以
下职责:
1.
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及财务相关解释说明材料;
2.
业务部门:提供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数据、行业动态及业务发展情况;
3.
法务部门:审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文件的合规性,提供法律支持;
4.
各子公司:及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需向投资者沟通的合规信息;
5.
其他部门: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配合完成相关沟通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
以下要求:
1.
支持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
参与投资者沟通活动时,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不发表违规言论;
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指使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披露
违规信息;
4.
及时向公司告知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自身相关情况,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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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沟通管理与档案留存
第十五条 开展投资者沟通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范:
1.
沟通前做好充分准备,确保答复内容准确、合规,基于公开披露信息;
2.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向特定投资者提供额外未公开信息;
3.
面对投资者提出的超出公开信息范围的问询,应礼貌说明并引导关注公开披
露内容;
4.
线上沟通应保持文明用语,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管和利用机制,档案内容包
括:
1.
投资者咨询记录(电话、邮件、信函等)及答复内容;
2.
投资者说明会、交流会等活动的方案、签到表、录音录像、会议纪要等;
3.
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互动记录及相关备份;
4.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工作计划、培训材料等;
5.
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统一归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本制度的
执行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
披露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的;
2.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或监管处罚的;
3.
不平等对待投资者,或向特定投资者提供额外未公开信息的;
4.
未按规定建立或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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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拒绝、阻碍投资者合理沟通诉求,或在沟通中存在不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的;
6.
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采取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包括:
1.
行政责任:责令书面检讨、内部通报批评、警告、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经济责任:扣减绩效奖金、一次性经济处罚、赔偿公司实际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修订,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