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蜀旺能源: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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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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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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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838456 证券简称:蜀旺能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

,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

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公告编号:2025-048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 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范围。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

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除需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项目投资需求外,公司的

未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回报股东。

公告编号:2025-048

第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

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

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经营性净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

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下同),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

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比例

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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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

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

股利之和。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

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

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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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除设置现

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

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及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方案中

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公司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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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订。

四川蜀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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