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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35719 证券简称:ST 卡莱博 主办券商:国开证券
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应到监事 3 人,实际
到会 3 人;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
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
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成都卡莱博尔信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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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有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但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辞任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监
事会收到辞任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在前述情形下,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
补选。
监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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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一条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
席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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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
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于定期会议召开前 10 日、于临时会议召开前 3 日以口头、电话、
传真、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合法方式通知监事。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
目的,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人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
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监事会主席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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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召集人可以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及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
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书面提案;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资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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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会议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应当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的具体事项及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
第二十四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
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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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与会接受质询。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书面
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传真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统计表
决结果。
第三十二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
果。在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1 个
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安排人员对监事会会议作出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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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既不签字确认,又
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六条 在监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监事会主席或委托有关
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
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第八章 监事会经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立即予以修订并报股东
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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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