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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6703 证券简称:创一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
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国家
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
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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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
未逾 5 年;
(五)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
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
之日起未逾 5 年;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不得兼任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监
事。
第三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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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三)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四)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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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款所规
定的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四章 董事选任和撤换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或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向股东会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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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选举某董事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或提案;
(二)该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情况介绍;
(三)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证明。
选举董事适用股东会普通决议程序,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撤换董事:
(一)董事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本条例规定的董事义务的;
(二)董事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或者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董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
董事职责的;
(五)董事存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出撤换董事的议案,但董事会
是否提出撤换董事的议案不影响股东会根据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罢免董事。
第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非出现第十八
条的情形,董事辞职自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于收到董事辞职报告之日起 2 个月内召集临时股东会,
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空缺。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
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应当继续履行职责,但其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二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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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职权、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可以
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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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第二十四条。
已经按照本规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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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八条 除提供担保外,董事会有决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以下且不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下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豁免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负责股东会议案的准备工作。
第六章 董事长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根据公司需要,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会的部分职权:
1、总经理授权范围外的日常经营性非关联交易;
2、单笔或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且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非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笔或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
下,与关联法人单笔或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0.5%以下且不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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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或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
(含担保)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近距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指导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
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
持。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
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实地履行职责,并具
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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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中列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作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做出。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监管机构可以
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
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出席股东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制作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记录并签名;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
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
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及监事
会的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八)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九)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十一)
《公司法》
、证券监管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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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定期
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四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第四十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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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具体日期。
(五)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会议通知中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
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议董
事达不到法定最低人数时,则会议日期应顺延至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时方可召
开。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 2
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的筹备和材料准备工作。提
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监事会或公司总经理将召开事由和有关材料、数据以
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出席方式进行。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联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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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规、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相关议案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
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四条 决议的形成
除按本规则回避表决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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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或授权代表或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
他人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
第五十六条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董事不在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
席本次董事会议。
第九章 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一经形成纪要或决议,即由纪要或决议所确定的执
行人负责组织对纪要或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
秘书负责督办执行情况。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
有关材料,并按规定办理在公众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任何人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
担由其行为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章 附则
公告编号:2025-024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 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作为公
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报股东会审核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