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8736 证券简称:达意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唐山达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
案》
。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票数的 100%;反对 0 票,占出
席会议董事票数的
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董事票数的 0%。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唐山达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唐山达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
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
为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得追偿权的实
公告编号:2025-026
现。该债务人或他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
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因公司业务需要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
且具备以下条件的法人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贷款用途必须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和发展战略。
(三)企业产权清晰,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
录和重大法律纠纷。
(四)建设项目资本金要按出资协议要求落实到位。
(五)经营规范且持续经营期限两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无财务
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
(六)有稳定的现金流,申请贷款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
(七)能提供公司可接受的有效反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豁免适用上述条件。
第五条 除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
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偿债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豁免
适用上述条件。
第六条 担保申请人申请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向公司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代
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
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
公告编号:2025-026
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
围、担保期限等)
;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
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
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财
务报表)原件;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
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七)同意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八)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的反担保必须高于需担保的数额。公司接受的反担保
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保证反担保。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必须具备《担
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借款、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
净资产的
40%,连续两年盈利,无重大经济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晰,没有法律争议的资
产,依法被查封、扣压、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能再抵押。用不动产
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
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
50%。
公告编号:2025-026
(三)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的下列权利可以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反担保:
股权、有价证券、担保人应收的款项和其他等。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
(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
70%。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
公司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公司担保管理部门,
由担保管理部门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
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公司担保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反担
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是
否真实有效;
(二)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是否合
法合规;
(三)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及其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说明及分析;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充分,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是否存在
瑕疵;
(五)申请担保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其在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六)其他有助于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的资料。
第十条
在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职能
管理部门应当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并出具明确的意见。
公司担保管理部门经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总经理审议。总经理根
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和分析意见,制定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报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
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以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
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申请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的;
公告编号:2025-026
(二)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公司曾经为申请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及
/
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申请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
期清偿债务的;
(六)申请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
亏损的;
(七)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申请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
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八)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
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九)申请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案件,将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十)公司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公司全资子公司豁免适用上述条件。
第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上述(一)至(三)的规定。
上述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只需董事会审批,无需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
会对外担保作出决议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 2/3 以上通过。
公告编号:2025-026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本公司 5%以上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主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反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
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
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
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有关内容。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合同事项明确,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
程》
、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或存在无法预测风险的
条款,应当要求修改合同,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签署合同或停止办
理担保手续,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八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人应及时要求另一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
表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对超出部分应当要求
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应当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 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方式;
(四) 担保范围;
(五) 担保期间;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担保管理部门会同公司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如有)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
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公告编号:2025-026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
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
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管理部门应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被担
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
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及
时发现担保风险,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请公司处理。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
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担保管理部门定期对反担保人的代偿能力和抵(质)押物
进行监控。如在保证期间发现反担保人代偿能力下降或抵(质)押物出现贬值现
象,应及时报告并要求担保申请人另行提供反担保人或追加反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担保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
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责按照担保合同
的约定向被担保人催收担保费;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
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担保管理部门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对
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合理确认预计负债
和损失,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期间,如担保申请人因主合同变更等原因需变更担保合同
条款时,对增加担保范围、延长担保期间或者因变更而增大担保责任的,应作为
新的担保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担保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
公告编号:2025-026
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八条 担保项目到期后,如担保申请人履行还款责任,公司担保义务
解除,担保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抵(质)押登记等项目终结手续。
第二十九条 担保合同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
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
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不得对
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
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以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承担保证
责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四条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
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信
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责任人未
公告编号:2025-026
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当
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信息和
资料,故意隐瞒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营运情况,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唐山达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