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奥拓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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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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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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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58

证券代码:837814 证券简称:奥拓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四届第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

行为,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合《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公司制度要

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

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

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

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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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货风险投资,以及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遵循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

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

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

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

股公司。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

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

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的审

批程序。

第九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

权限执行。

第十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

额,适用上述规定。除委托理财及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与标的相关的

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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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在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

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督,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进展,提出调整建议

等。

总经理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项目实施小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

外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

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和合规性审查。公司对外

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

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项目可行性

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

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

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分析,对项目可行性进行

分析和论证,应广泛听取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在充分考虑了项

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投资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

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的变更,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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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审议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

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

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

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

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

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

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投资项目的收回、

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审议通过后

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的持续发展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偏差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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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

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投资处置的批准权限参照对外投资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证券部进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

行评价。公司证券部应在项目实施后根据实际需要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

实施情况,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对于

擅自公开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对外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的投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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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达”、

“以上”

“以下”

“以内”

“内”

“前”

,都

含本数;

“不满”

、“不足”

“超过”

“过”

、“以外”

“外”

“低于”、“少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亦相同。

杭州奥拓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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