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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楼/41 楼/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42F/41F/31DE/2403/2405,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09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五年九月
3-3-1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5
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5
二、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6
第二节 正文 ............................................................................................................................. 8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9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10
四、 公司的设立 ........................................................................................................ 14
五、 公司的独立性 .................................................................................................... 17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19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25
八、 公司的业务 ........................................................................................................ 35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7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 45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51
十二、 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4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55
十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55
十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6
十六、 公司的税务 .................................................................................................... 58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61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4
十九、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66
二十、 结论 ................................................................................................................ 68
第三节 签署页 ...................................................................................................................... 69
附件一: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 7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挂牌
指
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报告期
指
2023 年 1 月 1 日至基准日的期间
基准日、报告期末
指
2025 年 3 月 31 日
明信测试、公司
指
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明信有限
指
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有限公司
麦逊电子
指
深圳麦逊电子有限公司
大族数控
指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明信聚贤
指
深圳市明信聚贤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明信聚才
指
深圳市明信聚才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明信聚兴
指
深圳市明信聚兴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前海鹏晨
指
深圳市前海鹏晨盈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东莞明信
指
东莞市明信技术有限公司
天睿通
指
深圳市天睿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华钜广联
指
深圳华钜广联技术有限公司
明信赛锐
指
明信赛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为 Mingxin Sierra Technology LLC
越南明信
指
越南明信科技有限公司,英文名为 Mingxin Viet Nam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明信智能
指
深圳市新明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管桩公司
指
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管桩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挂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招商证券/主办券商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审核适用指引 1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信息披露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分层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治理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法律意见书
指
为本次挂牌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
《发起人协议》
指
全体发起人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签署的《关于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经明信测试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明信测试为本次挂牌出具的《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容诚会计师为本次挂牌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518Z1654 号《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信网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5988/FY/2025-1218
致: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根据与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本次挂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
《审核适用指引 1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挂牌所涉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前身为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4 年
2 月,为深圳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1998 年 6 月,经司法部批准,上海
市万国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
立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并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
(深圳)事务所。2011 年 3 月,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
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也相应更名为国浩律师
(深圳)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简介
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本所律师的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主要简历
如下:
许成富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法
律硕士。1994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擅长公司、证券法律事务,执业记录
良好,曾为多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层
邮政编码:518034
电子信箱:xuchengfu@grandall.com.cn
程静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武汉大学法学硕士。2008 年
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擅长公司、证券法律事务,执业记录良好,曾为多家
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1 层
邮政编码:518034
电子邮箱:chengjing@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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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烨律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硕士。2018
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擅长公司、证券法律事务,执业记录良好,曾为多
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层
邮政编码:518034
电子邮箱:chenyesz@grandall.com.cn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
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
公司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向本
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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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挂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公司本次挂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
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
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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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挂牌所履行的批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明信测试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本次挂牌后公司股票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公开
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就前述议案进
行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明信测试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本次挂牌后公司股票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公
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决
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股东会就本次挂牌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已就本次挂牌事宜对董事
会作出以下授权: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具体情况,按照股东会决议的
要求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
2.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办理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向全
国股转公司备案的相关事宜;
3.制作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报文件;
4.批准、签署与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各项文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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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申报文件报送后,可结合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等主管部门意见,对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进行适当
调整;
6.在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完成后,根据挂牌情况办理公司相关工商变
更登记事宜;
7.在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办理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事宜;
8.决定聘请参与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
合同;
9.办理与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其他一切必须且合理的事宜;
10.本次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公司已就本次挂牌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尚需取得全国股
转公司的同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根据《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查,由全国股转公司进行
审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挂牌获得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及授权,
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成立,持续经营时间已逾两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明信有限依法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明信有限 2010 年 12 月 31 日成立起计算,公司已持续
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公司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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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
整的会计年度,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本次挂牌
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挂牌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
《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其前身明信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明信有限 2010 年 12 月 31 日成立之日起算,存续时间
已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本为
5,701.0782 万元,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
会计年度,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
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业务明确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
自动化设备和
夹具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为客户提供自动化测试和自动化
组装一站式解决方案。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3 月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250,674,629.84 元 、 404,814,557.3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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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27,416.92 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87%、99.99%、100.00%。
因此,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明确。
2.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选择的挂牌标准具体为: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
不低于 600 万元”。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2,126.84 万元、4,139.62 万元,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公司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为
3.23 元,不低于 1 元/股。
如本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的业务”所述,公司已取得从事业务所必需的
资质或许可,拥有开展业务所需的场地、经营性设备及人员。根据《审计报告》
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存在以下情形:
(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
第 2.1 条第(二)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如本法律意见书“五、公司的独立性”所述,公司已依法建立股东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
《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制定
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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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
作”所述,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已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
规范并有效运作。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公
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以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2)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4)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
格情形尚未消除。
2.公司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
《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及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文件、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
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
情形:
(1)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
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
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
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
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
司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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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因涉嫌犯罪正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被列为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6)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设有独立
财务部门,能够独立开展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容诚会计师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
第 2.1 条第(三)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公司股权明晰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
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
公司股权权属明晰,各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者其他类似
安排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
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2.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如本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所述,公司成立至今的历次增
资、股权转让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公司
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不
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发行过证券;或违法行为虽然发生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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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36 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公司在本次挂牌前未在区域股权市
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或股权转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
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与招商证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约定由招商
证券作为主办券商负责公司本次挂牌的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招商证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招商证券已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并已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意见,
出具推荐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聘请招商证券作为主办券商负责公司本次申请股票
挂牌转让的推荐及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
以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关
于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但尚需经过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明信有限股东会于2020 年 6 月 11 日作出决议,同意明信有限按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168,098,826.03 元折为普通股 6,000 万
股(每股面值 1 元,余额 108,098,826.03 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
(2)明信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签订了《发起人协
议》。
(3)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1 日召开了创立大会,对《公司法》规定的事项
进行逐项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作出决议。全体发起人一致决定按经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将明信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
司章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5
(4)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
天健验〔2020〕7-64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6 月 21 日止,公
司已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止明信有限经审计的净资
产 168,098,826.03 元,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股东 6,000 万
元,资本共计 108,098,826.03 元。
(5)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在深圳市市监局办理完毕公司整体变更的工
商登记手续。
2.发起人的资格
公司的发起人为吴少华、麦逊电子、明信聚贤、前海鹏晨、明信聚才、宋
涛、吴红平、梅乃彬、赵建蓉、真立才、吴朝华、徐法曾、胡志光。其中,麦
逊电子、明信聚贤、前海鹏晨、明信聚才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吴少华、宋涛、吴红平、梅乃彬、赵建蓉、真立才、
吴朝华、徐法曾、胡志光为具有中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前述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具有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3.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的股本为 6,000 万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股份发行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
程》,并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根据明信有限全体股东于2020 年 6 月 11 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1 日作出的创立大会决议、发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以及公司
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明信有限系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股
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公司法》
等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6
(二)《发起人协议》
公司全体发起人吴少华、麦逊电子、明信聚贤、前海鹏晨、明信聚才、宋
涛、吴红平、梅乃彬、赵建蓉、真立才、吴朝华、徐法曾、胡志光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签订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
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的方案、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发起人
的义务与责任、筹备机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协议的生效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等程序
1.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出
具的天健粤审〔2020〕1578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明信有
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168,098,826.03 元。
2.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出具的
国众联评报字(2020)第 2-0721 号《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
制改制所涉及的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
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明信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8,535.66 万元。
3.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天健
验〔2020〕7-64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6 月 21 日止,公司已
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止明信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168,098,826.03 元,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上述净资产折合实收股东 6,000 万元,
资本共计 108,098,826.03 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符
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明信有限股东会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全权委托
董事会依法办理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相关事宜。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7
(2)公司各发起人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签订了《发起人协议》。根据该协
议,各发起人一致同意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委员会作为本次整体变更设立股
份公司所涉及相关事务的全权代理人,各发起人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变更设
立股份公司的需要签署有关文件及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向各发起人发出了召开
创立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0 年 6 月 21 日召开了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了
会议,提交创立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发起人一致通过。
2.创立大会的审议事项
创立大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选举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深圳市
明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1.如本法律意见书“十、公司的主要财产”所述,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和
办公场所,合法拥有经营所需的房屋、土地、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配套设施以及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资产的权属关系明确,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依法独立行使对该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根据《审计报告》,该等资产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公司人员独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8
1.根据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产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2.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和公司员工名
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及领取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
同,并且制定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公司有权
依法独立确定公司人员的聘用、解聘,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
干预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三)公司的财务独立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配
备了相关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制
定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银行开立了独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依法独立纳税(具
体参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六、公司的税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置了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设立了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各部门均能独立
履行职责。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
营管理权,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混
合经营、合署办公或上下级关系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9
(五)公司的业务独立
1.根据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出具的声明以及《公开转让说明
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公司实际从事的
业务与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公司已设立独立的业务部门体系,拥有完整
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体系,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业务
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情形(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及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发起人共计 13 名,其中自然人发起人 9 名,均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机构发起人 4 名,均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及占股份总额的比
例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吴少华
2,539.8303
42.33%
2
麦逊电子
1,615.3055
26.92%
3
明信聚贤
950.1797
15.84%
4
前海鹏晨
298.9218
4.98%
5
明信聚才
285.0540
4.75%
6
宋涛
142.5269
2.38%
7
吴红平
47.5090
0.79%
8
梅乃彬
42.7581
0.71%
9
赵建蓉
23.7545
0.40%
10
真立才
22.8043
0.38%
11
吴朝华
14.2527
0.24%
12
徐法曾
11.4021
0.19%
13
胡志光
5.7011
0.09%
合计
6,000
100.00%
各发起人具体情况如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0
1.自然人发起人
序号
姓名
国籍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
是否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1
吴少华
中国
23*开通会员可解锁*******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否
2
宋涛
中国
421022197907******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否
3
吴红平
中国
36*开通会员可解锁*******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否
4
梅乃彬
中国
43*开通会员可解锁*******
湖北省汉寿县
否
5
赵建蓉
中国
51*开通会员可解锁*******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否
6
真立才
中国
23*开通会员可解锁*******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否
7
吴朝华
中国
35*开通会员可解锁*******
海南省儋州市
否
8
徐法曾
中国
412326197708******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否
9
胡志光
中国
431023198312******
湖南省永兴县
否
2.机构股东
序号 发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营业期限
1
麦逊电子
9*开通会员可解锁*40331A
深圳市宝安区
1999.11.17 至无
固定期限
2
明信聚贤
91440300MA5FFKX81L 深圳市宝安区
2019.01.11 至无
固定期限
3
前海鹏晨
91440300MA5F85GT6H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2018.07.23 至
2028.12.31
4
明信聚才
91440300MA5FW26Y62 深圳市宝安区
2019.10.18 至无
固定期限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担任发起人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公司发起人的人数、住所、持股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0〕7-64 号
《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各发起人以其所持明信有限的股权对
应的净资产投入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完毕;各发起人用以出资的资产产
权关系明确,将该等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
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
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
形。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系以净资产出资,不存在所投入资产或权
利的权属证书由发起人转移给公司的法律障碍或风险。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1
(五)现时股东及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进行过股份转让及减
资,发起人股东吴红平和前海鹏晨从公司退出,不存在新增股东的情形。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11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8 名,机构股东
3 名,各股东认购的股份数额及占股份总额的比例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吴少华
2,539.8303
44.55%
2
麦逊电子
1,615.3055
28.33%
3
明信聚贤
950.1797
16.67%
4
明信聚才
285.0540
5.00%
5
宋涛
142.5269
2.50%
6
赵建蓉
71.2635
1.25%
7
梅乃彬
42.7581
0.75%
8
真立才
22.8043
0.40%
9
吴朝华
14.2527
0.25%
10
徐法曾
11.4021
0.20%
11
胡志光
5.7011
0.10%
合计
5,701.0782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时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1.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一)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及主体资格”之“1.自然人发
起人”的内容。
2.机构股东
(1)麦逊电子
麦逊电子设立于 1999 年 11 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为杨朝辉,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40331A,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
12 号智造中心园 3 栋厂房 602 三栋 3 层整层、三栋 1、6 层部分场地,注册资本
为 2,58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用于电路板和液晶片的检测机、工业自动化设备及相关测试夹具,以及从事计
算机辅助软件、检测机软件、单片机软件及电子工模具的开发业务。销售自主
开发的软件及生产的产品,从事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分销)。提供检
测机售后维修、保养服务(以上仅限上门服务)以及电路板的测试服务;自有
房产租赁(苏州灵岩街 16 号 11 号-1 厂房第四层)及普通货运(仅限自货自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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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电路板和液晶片检测机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不含拍卖)及相关
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
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机械设备租赁。营业期限为无固
定期限。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为大族数控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在巨潮资讯网查询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大族数控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为“大族数控”,
股票代码为“301200”。
(2)明信聚贤
明信聚贤设立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少华,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FFKX81L,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名海社区登
良路 7-40 号招商名仕花园 2 栋 707,出资额为 1,466 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
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
伙人及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姓名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处所任职务
1
吴少华
普通合伙人
736.665
50.25% 董事长、总经理
2
杨朝辉
有限合伙人
146.6
10.00% 董事
3
张建群
有限合伙人
146.6
10.00% 监事
4
周辉强
有限合伙人
146.6
10.00% 董事
5
徐法曾
有限合伙人
124.61
8.50%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6
宋涛
有限合伙人
58.64
4.00% 董事、副总经理
7
赵建蓉
有限合伙人
21.99
1.50% 董事、董事长助理、供应链总监
8
田小平
有限合伙人
14.66
1.00% 副总经理
9
胡志光
有限合伙人
14.66
1.00% 监事、设备生产部经理
10
周昌辉
有限合伙人
14.66
1.00% 电子组技术经理
11
王卫恒
有限合伙人
10.995
0.75% 业务组销售经理
12
王艳林
有限合伙人
10.995
0.75% 软件组经理
13
陈少华
有限合伙人
10.995
0.75% 监事、售后服务部主管
14
林培锦
有限合伙人
7.33
0.50% 项目经理
合计
1,466.00
100%
--
根据公司的确认、明信聚贤各合伙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明
信聚贤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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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向合伙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3)明信聚才
明信聚才设立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少华,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FW26Y62,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名海社区登
良路 7-40 号招商名仕花园 2 栋 707,出资额为 1,8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兴
办实业;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人及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
名/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处所任职务
1
吴少华
普通合伙人
25.00
1.3889% 董事长、总经理
2
明信聚兴 有限合伙人
1,215.00
67.5000% --
3
赵建蓉
有限合伙人
100.00
5.5556%
董事、董事长助理、供应链总监
4
章树安
有限合伙人
45.00
2.5000% 信息管理部总监
5
王学斌
有限合伙人
40.00
2.2222% 项目经理
6
李秋菊
有限合伙人
30.00
1.6667% 人资行政部主管
7
胡坤元
有限合伙人
30.00
1.6667% 商务部主管
8
邝清海
有限合伙人
30.00
1.6667% 自动化部经理
9
江文昌
有限合伙人
30.00
1.6667% 业务总监
10
周颖
有限合伙人
30.00
1.6667% 采购部主管
11
陈雪
有限合伙人
25.00
1.3889% 财务部主管
12
喻明军
有限合伙人
20.00
1.1111% 技术经理兼夹具二组主管
13
马学博
有限合伙人
20.00
1.1111% 电气经理
14
田小平
有限合伙人
20.00
1.1111% 副总经理
15
王冕
有限合伙人
20.00
1.1111% 电子部经理
16
马利荣
有限合伙人
20.00
1.1111% ICT 软件开发工程师
17
刘芳
有限合伙人
20.00
1.1111% 助理工程师
18
余威
有限合伙人
15.00
0.8333% 机械组长
19
张俊
有限合伙人
15.00
0.8333% 中级机械工程师
20
陈少华
有限合伙人
10.00
0.5556% 监事、售后服务部主管
21
谢景义
有限合伙人
10.00
0.5556% 电子工程师
22
林培锦
有限合伙人
10.00
0.5556% 项目经理
23
邓锦辉
有限合伙人
10.00
0.5556% 资料组经理
24
边巍
有限合伙人
10.00
0.5556% 物控主管
合计
1,800.00
100.00%
--
明信聚兴设立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少华,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GM23T2W,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名海社区
登良路 7-40 号招商名仕花园 2 栋 707,出资额为 1,215 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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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及其它金融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
准的项目除外),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
伙人及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
名/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在公司处所任职务
1
吴少华
普通合伙人
69.00
5.6790% 董事长、总经理
2
刘克兵
有限合伙人
750.00
61.7284% 销售副总
3
江文昌
有限合伙人
120.00
9.8765% 业务总监
4
代伟
有限合伙人
50.00
4.1152% 软件部主管
5
刘佳欢
有限合伙人
30.00
2.4691% ICT 软件工程师
6
赵建蓉
有限合伙人
30.00
2.4691%
董事、董事长助理、供应链总监
7
范秋
有限合伙人
30.00
2.4691% 项目经理
8
罗志强
有限合伙人
20.00
1.6461% 软件工程师
9
欧阳泉
有限合伙人
20.00
1.6461% 机械经理
10
刘园园
有限合伙人
15.00
1.2346% 中级电气工程师
11
田斌和
有限合伙人
10.00
0.8230% 高级电气工程师
12
罗振金
有限合伙人
10.00
0.8230% 电子工程师
13
张伟娴
有限合伙人
5.00
0.4115% 供应链中心主管
14
尚贵娟
有限合伙人
5.00
0.4115% 资料组主管
15
张运检
有限合伙人
5.00
0.4115% 中级机械工程师
16
邓海成
有限合伙人
5.00
0.4115% 终端夹具部主管
17
徐畅
有限合伙人
5.00
0.4115% 中级电气工程师
18
温仔祥
有限合伙人
5.00
0.4115% 终端夹具部主管
19
白洙洱
有限合伙人
5.00
0.4115% 销售经理
20
党伟炎
有限合伙人
5.00
0.4115% 夹具工程师
21
王龙宝
有限合伙人
5.00
0.4115% 机械组长
22
张正辉
有限合伙人
5.00
0.4115% 夹具设计工程师
23
王佳丽
有限合伙人
4.00
0.3292% 品质部组长
24
凌菊
有限合伙人
4.00
0.3292% 品质部组长
25
门周平
有限合伙人
3.00
0.2469% 中级机械工程师
合计
1,215.00
100.00%
--
根据公司的确认、明信聚才及明信聚兴各合伙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明信聚才、明信聚兴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公司股份外,不
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亦不存在向合伙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六)现有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5
根据公司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如下:
1.赵建蓉为吴少华前妻的妹妹,吴少华与其前妻于 2024 年 6 月办理完毕离
婚登记手续;
2.吴少华为明信聚贤、明信聚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明信聚贤、明信
聚才的合伙份额;吴少华为明信聚才有限合伙人明信聚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持有明信聚兴的合伙份额;
3.赵建蓉为明信聚贤、明信聚才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明信聚贤、明信聚才
的合伙份额;赵建蓉为明信聚才有限合伙人明信聚兴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明信
聚兴的合伙份额;
4.宋涛、徐法曾、胡志光为明信聚贤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明信聚贤的合伙
份额;
5.杨朝辉为明信聚贤的有限合伙人,持有明信聚贤的合伙份额,同时担任
麦逊电子的董事长。
除前述情形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吴少华直接持有公司 44.55%
的股份,并通过担任明信聚贤、明信聚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控制公司 21.67%
股份,基于前述,吴少华合计控制公司 66.22%的股份。同时,吴少华担任公司
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能够在战略发展、经营管理决策等多方面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发挥决定性作用。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吴少华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吴少华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股
份比例始终超过 50%,且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6
(一)公司前身明信有限的股权设置及演变
1.2010 年 12 月,明信有限设立
2010 年 12 月 14 日,深圳市市监局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10]
第 80077472 号),同意预先核准明信有限的公司名称为“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
有限公司”。
2010 年 12 月 22 日,深圳惠恒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惠恒所验字[2010]207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10 年 12 月 16 日止,明信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付的出
资款合计 355 万元,其中麦逊电子缴付 255 万元,吴少华缴付 100 万元,均为
货币出资。
2010 年 12 月 31 日,明信有限办理完毕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其设立时的股
东及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实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麦逊电子
255.00
255.00
51.00%
2
吴少华
245.00
100.00
49.00%
合计
500.00
355.00
100.00%
2.2013 年 6 月 3 日,实缴出资至 500 万元
2013 年 5 月 20 日,吴少华向明信有限以货币实缴出资 145 万元。
2013 年 6 月 3 日,明信有限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实缴出资完
成后,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实缴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麦逊电子
255.00
255.00
51.00%
2
吴少华
245.00
245.00
49.00%
合计
500.00
5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吴少华本次实缴出资未经验资机构验资,且缴付时间晚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
根据其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
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该股东采取责令改正及处
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回单,吴少华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已实际向公司缴纳
出资款 145 万元;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5]518Z0774 号《验资复
核报告》,截至 2013 年 6 月 3 日止,明信测试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从 355.00 万元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7
增加到 500.00 万元,新增实收资本已全部到位;根据股东麦逊电子出具的书面
文件,其免于追究吴少华逾期实缴出资的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吴少华的说明,
其未因上述出资瑕疵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公司取得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无违法违规记录版)》和《无违法违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在企业监督管理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吴少华已于 2013 年 5 月实缴出资,股东麦逊电子确
认不追究吴少华逾期实缴出资的违约责任,且吴少华未因该事项受到行政处罚,
因此,上述出资瑕疵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造成不利影响。
3.2014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9 月 5 日,明信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吴少华将其所持公
司 15 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3%)以 1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
东宋涛,将其所持公司 5 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1%)以 5 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吴红平,将其所持公司 2.5 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比例为 0.5%)以 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赵建蓉,麦逊电子放弃对本次
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14 年 11 月 20 日,吴少华分别与宋涛、吴红平、赵建蓉签订了《股权转
让合同》,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对前述《股权
转让合同》进行了公证。
2014 年 12 月 25 日,明信有限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
完成后,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麦逊电子
255.00
51.00%
2
吴少华
222.50
44.50%
3
宋涛
15.00
3.00%
4
吴红平
5.00
1.00%
5
赵建蓉
2.50
0.50%
合计
500.00
100.00%
4.2018 年 2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2 月 8 日,明信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麦逊电子将其所持
公司 55 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11%)以 3,300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股东吴少华,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8
2018 年 2 月 1 日,吴少华与麦逊电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
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8 年 2 月 8 日,明信有限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
成后,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少华
277.50
55.50%
2
麦逊电子
200.00
40.00%
3
宋涛
15.00
3.00%
4
吴红平
5.00
1.00%
5
赵建蓉
2.50
0.50%
合计
500.00
100.00%
5.2019 年 3 月,第一次增资
2019 年 3 月 6 日,明信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 万
元增加至 600 万元,新增出资 100 万元由新股东明信聚贤以 1,466 万元的价格认
缴,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本次新增出资的优先认缴权。
2019 年 3 月 28 日,明信有限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
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少华
277.50
46.25%
2
麦逊电子
200.00
33.33%
3
明信聚贤
100.00
16.67%
4
宋涛
15.00
2.50%
5
吴红平
5.00
0.83%
6
赵建蓉
2.50
0.42%
合计
600.00
100.00%
6.2019 年 8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8 月 26 日,明信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吴少华将其所持公
司 0.6 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0.1%)以 3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
股东胡志光,将其所持公司 1.2 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0.2%)
以 7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徐法曾,将其所持公司 2.4 万元出资额(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0.4%)以 14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真立才,将其所持公
司 4.5 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0.75%)以 2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新股东梅乃彬,将其所持公司 1.5 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0.25%)
以 9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吴朝华,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本次转让股权的优
先购买权。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9
2019 年 8 月 26 日,吴少华与胡志光、徐法曾、真立才、梅乃彬、吴朝华签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9 年 8 月 28 日,明信有限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
成后,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少华
267.30
44.55%
2
麦逊电子
200.00
33.33%
3
明信聚贤
100.00
16.67%
4
宋涛
15.00
2.50%
5
吴红平
5.00
0.83%
6
梅乃彬
4.50
0.75%
7
赵建蓉
2.50
0.42%
8
真立才
2.40
0.40%
9
吴朝华
1.50
0.25%
10
徐法曾
1.20
0.20%
11
胡志光
0.60
0.10%
合计
600.00
100.00%
注:梅乃彬本次受让的出资额系代其母亲万长春持有,上述代持已于 2025 年 5 月解除
并变更为梅乃彬实际持有,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之“(三)股权
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相关内容。
7.2019 年 12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12 月 5 日,明信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麦逊电子将其所持
公司 30 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5%)以 1,800 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新股东明信聚才,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本次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19 年 12 月 5 日,麦逊电子与明信聚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
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9 年 12 月 6 日,明信有限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
成后,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少华
267.30
44.55%
2
麦逊电子
170.00
28.33%
3
明信聚贤
100.00
16.67%
4
明信聚才
30.00
5.00%
5
宋涛
15.00
2.50%
6
吴红平
5.00
0.83%
7
梅乃彬
4.50
0.75%
8
赵建蓉
2.50
0.42%
9
真立才
2.40
0.4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0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0
吴朝华
1.50
0.25%
11
徐法曾
1.20
0.20%
12
胡志光
0.60
0.10%
合计
600.00
100.00%
8.2020 年 1 月,第二次增资
2020 年 1 月 16 日,明信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600 万
元增加至 631.4595 万元,新增出资 31.4595 万元由新股东前海鹏晨以 1,940 万元
的价格认缴,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本次新增出资的优先认缴权。
2020 年 1 月 17 日,明信有限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
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吴少华
267.3000
42.33%
2
麦逊电子
170.0000
26.92%
3
明信聚贤
100.0000
15.84%
4
前海鹏晨
31.4595
4.98%
5
明信聚才
30.0000
4.75%
6
宋涛
15.0000
2.38%
7
吴红平
5.0000
0.79%
8
梅乃彬
4.5000
0.71%
9
赵建蓉
2.5000
0.40%
10
真立才
2.4000
0.38%
11
吴朝华
1.5000
0.24%
12
徐法曾
1.2000
0.19%
13
胡志光
0.6000
0.09%
合计
631.4595
1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明信有限 2013 年 6 月的出资瑕疵不会对公司本次挂
牌造成不利影响,除此以外,明信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明信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此后的股本演变
1.2020 年 6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2 日,明信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
根据在深圳市市监局复制的公司登记档案资料,明信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时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吴少华
2,539.8303
42.3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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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2
麦逊电子
1,615.3055
26.92%
3
明信聚贤
950.1797
15.84%
4
前海鹏晨
298.9218
4.98%
5
明信聚才
285.0540
4.75%
6
宋涛
142.5269
2.38%
7
吴红平
47.5090
0.79%
8
梅乃彬
42.7581
0.71%
9
赵建蓉
23.7545
0.40%
10
真立才
22.8043
0.38%
11
吴朝华
14.2527
0.24%
12
徐法曾
11.4021
0.19%
13
胡志光
5.7011
0.09%
合计
6,000.0000
100.00%
2.2023 年 9 月,股份转让
2023 年 9 月 1 日,吴红平与赵建蓉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吴红
平将其所持公司 47.5090 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0.79%)以
104.050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建蓉。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
其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吴少华
2,539.8303
42.33%
2
麦逊电子
1,615.3055
26.92%
3
明信聚贤
950.1797
15.84%
4
前海鹏晨
298.9218
4.98%
5
明信聚才
285.0540
4.75%
6
宋涛
142.5269
2.38%
7
梅乃彬
42.7581
0.71%
8
赵建蓉
71.2635
1.19%
9
真立才
22.8043
0.38%
10
吴朝华
14.2527
0.24%
11
徐法曾
11.4021
0.19%
12
胡志光
5.7011
0.09%
合计
6,000.0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吴红平系因从公司离职而与赵建蓉协商一致进行本次股
份转让,但吴红平离职前在公司担任监事职务,本次股份转让时间在其离职后
半年内,违反了其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关于监事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规定。
本所律师理解,《公司法》上述规定是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股份交易的期限及数量做出限制,但并非禁止,目的在于防止董事、监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2
及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身份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恶意转让股份逃避其所需承
担的风险和责任。本次股份转让发生时,公司并非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本次
股份转让未对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本次股份
转让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其相互间的股份转让并不涉及损害公众利益的情形,
且根据赵建蓉的访谈确认及提供的支付凭证,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价款已支付
完毕,转让双方对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潜在纠纷及异议。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瑕疵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效力,对公司本次
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2024 年 10 月,减资至 5,701.0782 万股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
以定向减资的方式回购前海鹏晨所持有的公司 298.9218 万股,回购价格为
2,378.74 万元。
2024 年 8 月 30 日,前海鹏晨与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签署《股份回购协议》,
就上述减资回购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4 年 8 月 31 日,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关于深圳市明
信测试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期限为 2024 年 8 月 3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4 日。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减资完成后,
其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吴少华
2,539.8303
44.55%
2
麦逊电子
1,615.3055
28.33%
3
明信聚贤
950.1797
16.67%
4
明信聚才
285.0540
5.00%
5
宋涛
142.5269
2.50%
6
赵建蓉
71.2635
1.25%
7
梅乃彬
42.7581
0.75%
8
真立才
22.8043
0.40%
9
吴朝华
14.2527
0.25%
10
徐法曾
11.4021
0.20%
11
胡志光
5.7011
0.10%
合计
5,701.0782
100.0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监事吴红平离职半年内转让其所持全部股份对本次
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此以外,明信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
本演变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或风险。
(三)股权代持形成与解除
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其形成及解除情况如下:
1.代持的形成
2019 年 8 月 26 日,吴少华与梅乃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吴少华将
其持有的明信有限 4.5 万元出资额以 2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梅乃彬。根据梅乃
彬及其母亲万长春的访谈确认、出资银行流水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梅乃彬通过
上述股权转让所持的明信测试 4.5 万元出资额系代其母亲万长春持有,实际出
资款均来源于万长春,双方未就前述代持签署相关文件。
2020 年 6 月,明信有限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完成后,梅乃彬持有的
4.5 万出资额对应为公司 427,581 股。
2.代持解除及股份赠与
根据梅乃彬提供的《代持解除及股份赠与协议》及访谈确认,2025 年 5 月
30 日,万长春与梅乃彬签署《代持解除及股份赠与协议》,双方确认解除代持
关系,且万长春自愿将前述股份以 0 元的价格转让给梅乃彬,自协议生效之日
起,梅乃彬成为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万长春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上述股份主
张任何权益。
经本所律师核查,梅乃彬与万长春系母女关系,双方股份代持及解除、股
份赠与均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双方就上述事宜不
存在任何争议纠纷,相关人员不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的情形,上述代持及解除、
赠与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造成不利影响。
(四)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在深圳市市监局复制的公司登记档案资料、公司出具的声明和股东访
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各股东均以自有资
金出资,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
形,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公司及其股东间的特殊权利安排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4
1.2020 年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签署及解除情况
2020 年 1 月 2 日,前海鹏晨与明信有限及吴少华、麦逊电子、明信聚贤、
宋涛、吴红平、梅乃彬、赵建蓉、真立才、吴朝华、徐法曾、胡志光、明信聚
才签署《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以下简称“《增资协
议》”)及《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一)》”),其中,《增资协议》第十二条、《补充协议
(一)》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涉及股权回购、投资人特殊权利等安排。
2020 年 9 月 1 日,前海鹏晨与明信有限及吴少华、麦逊电子、明信聚贤、
宋涛、吴红平、梅乃彬、赵建蓉、真立才、吴朝华、徐法曾、胡志光、明信聚
才签署《解除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一)》中涉及股权回购、投资人特殊权利等安排的全部条款合法解除,且各
方均放弃基于《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一)》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权
利。
2.2024 年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签署及解除情况
2024 年 4 月 23 日,前海鹏晨与公司及吴少华、麦逊电子、明信聚贤、宋涛、
梅乃彬、赵建蓉、真立才、吴朝华、徐法曾、胡志光、明信聚才签署《增资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若公司未
能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实现合格首次公开发行,前海鹏晨有权要求公司回
购前海鹏晨所持有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
2024 年 8 月 30 日,前海鹏晨与公司及吴少华、麦逊电子、明信聚贤、宋涛、
梅乃彬、赵建蓉、真立才、吴朝华、徐法曾、胡志光、明信聚才签署《股份回
购协议》,约定由公司回购前海鹏晨所持全部公司股份,《增资协议》自前海
鹏晨收到公司支付的全部回购价款之日终止,《补充协议(一)》、《补充协
议(二)》自前海鹏晨收到全部回购价款之日起终止且自始无效,同时确认除
《增资协议》《补充协议(一)》《解除协议》《补充协议(二)》外,各方
(包括其各自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以口头约定或签署其他书面协议等任何方
式,另行协商确定涉及股东权利再次分配或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之任何其
他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和补偿、保底收益、优先分红权、优先清
算权、股份回购权、反稀释、优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一票否决权等),或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5
其他与公司新三板挂牌/首发上市相关要求相冲突、对公司新三板挂牌/首发上市
构成实质性障碍、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约定,
或其他与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规定不一致的约定,也不存
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间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因对赌协议或类
似安排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八、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ICT/FCT
测试治具、测试系统、检测设备、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的研发、设
计、销售、安装、维修、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智能自动化设备、智能仓储、
智能工厂的软件硬件开发与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计算机软
件硬件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投资兴
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ICT/FCT
测试治具、检测设备、机器人、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的生产”。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主营业务为自动化设备和夹具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为客户提供自
动化测试和自动化组装一站式解决方案。
根据公司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基准日,公司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
务
1
明信智能
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专用仪器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机械设备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 司 产品 的 海外销售
2
东莞明信
智能自动化设备软硬件、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功能测试治具、电路板在
无 实 际业 务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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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
务
线测试治具、测试系统、检测设备、机器人、智能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安装、维修、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实业投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
3
天睿
通
自动化软件和自动化设备的技术研发,销售及国内物资业的销售。
无 实 际业 务 开展
(二)公司的业务资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资质信息
注册/备案
编码
持有人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
1
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
04997537
明信测试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
关(深圳宝
安)
2020.07.02
长期
2
海关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备案
440316553B
明信测试
福中海关
2012.04.26
长期
3
海关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备案
4403164E33
明信智能
福中海关
2024.07.03
长期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修订,即日起从事货物进
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需办理备案登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有权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
现有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资质;公司及其境内控
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拥有 2 家境外子公
司明信赛锐、越南明信,该等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公司的
主要财产”之“(四)对外投资情况”。
1.设立境外子公司所涉境内审批/备案情况
根据公司持有的境外投资证第 N44*开通会员可解锁*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公司在美国设立全资子公司明信赛锐,投资总额为 1,020 万元(折合 150 万美
元);根据深发改境外备〔2020〕0475 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及外
汇业务登记凭证,公司设立明信赛锐所涉发改备案以及外汇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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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持有的境外投资证第 N44*开通会员可解锁*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明信智能在越南设立全资子公司越南明信,投资总额为 180 万元(折合 25 万美
元);根据深发改境外备〔2024〕743 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及外
汇业务登记凭证,公司设立越南明信所涉发改备案以及外汇手续均已办理完毕。
2.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明信赛锐、越南明信报告期内依法经营,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1-3 月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250,674,629.84 元、404,814,557.34 元、75,327,416.92 元,占同期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99.87%、99.99%、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五)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需要终止或被禁止、限制其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影响其
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
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
《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则对关联方的界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
司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吴少华。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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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控股股东外,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有麦逊电子、明信聚
贤、明信聚才;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有大族数控、大族激光科
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吴少华
董事长、总经理
2
赵建蓉
董事
3
杨朝辉
董事
4
宋涛
董事、副总经理
5
周辉强
董事
6
徐法曾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7
陈少华
监事
8
胡志光
监事
9
张建群
监事
10
田小平
副总经理
4.与上述 1-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
5.由上述第 1-4 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明信聚兴
吴少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2
Sequoia Pacific Technology. LLC
吴少华的兄弟控制的企业
3
亚洲创建(深圳)木业有限公司
杨朝辉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企业
4
上海大族机械有限公司
杨朝辉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5
深圳市大族瑞利泰德精密涂层有限公司
杨朝辉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6
深圳市升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杨朝辉担任董事长的企业,周辉强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3 年 4 月不再担任)
7
深圳市大族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杨朝辉担任董事、经理的企业
8
苏州明信电子测试有限公司
杨朝辉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9
香港麦逊电子有限公司
杨朝辉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10
大族明信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杨朝辉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11
HANS
CNC
TECHNOLOGY
(THAILAND) CO.,LTD.
杨朝辉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12
HANS CNC SINGAPORE PTE. LTD.
杨朝辉担任董事的企业
13
深圳市大族唯创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14
深圳市大族封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15
上海大族富创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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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6
大族激光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17
深圳市大族锂电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于 2023 年 4 月不再担任)
18
东莞市汉传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19
大族精工半导体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
20
深圳市大族半导体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于 2022 年 1 月不再担任)
21
广东大族显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22
深圳市大族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23
江苏大族智能焊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
24
北京大族汉狮高功率激光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
25
深圳国冶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26
广东华沿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
27
深圳市大族光伏装备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
28
广东大族半导体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29
广东大族粤铭激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30
深圳市大族超能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
31
深圳市大族贝瑞装备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32
苏州索拉斯坦德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
周 辉 强 担 任 董 事 的 企 业 , 张 建 群 担 任 董 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33
深圳市大族贝金装备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34
深圳市大族半导体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
35
深圳市汉盛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36
深圳市大族锐视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7
厦门市大族精微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
38
深圳市大族光耀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39
广东汉之石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40
广东汉之匠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41
耐斯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
42
深圳市大族云成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
43
深圳市大族领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
44
天津大族海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
45
深圳市大族微加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
46
深圳市大族精密切割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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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47
成都市汉之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48
佛山市大族聚显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张建群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5 年 7 月 8 日注销)
49
HAN’S ASSEMBLY AND TESTING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 大族封测(新加坡)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
50
深圳市合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张建群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51
深圳市大族逆变并网技术有限公司
张建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52
深圳市华创智企科技有限公司
张建群担任董事的企业,周辉强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4 年 9 月不再担任)
53
深圳市量子生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张建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54
武汉大族金石凯激光系统有限公司
张建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55
苏州市大族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张建群担任董事的企业
56
浙江国冶星智造技术有限公司
张建群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57
大族测控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张建群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58
松谷激光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张建群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59
东莞市大族贝瑞装备有限公司
张建群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60
泸州硕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徐法曾配偶持股 95%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61
重庆硕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徐法曾配偶持股 95%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62
佛山市聪明渔智慧农业有限公司
宋涛弟弟的配偶担任执行董事及经理的企业
63
江西润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陈少华及其兄弟合计持股 100%,并由陈少华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64
江西闽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陈少华及其兄弟合计持股 100%,并由其兄弟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65
福建闽赣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陈少华及其兄弟的配偶合计持股 100%,并由其兄弟的配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66
南平市昌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陈 少 华 的 兄 弟 及 其 兄 弟 的 配 偶 合 计 持 股100%,并由其兄弟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67
江西卓邦商贸有限公司
陈少华的兄弟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68
江西贤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陈少华兄弟的配偶持股 9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69
江西洛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陈少华兄弟的配偶持股 9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70
福建省盈祥贸易有限公司
陈少华兄弟的配偶持股 7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6.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王军平
曾任公司独立董事
2
鲍凯
曾任公司独立董事
3
李军
曾任公司独立董事
4
吴红平
曾任公司监事
5
焦海燕
曾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1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6
深圳市大族机床科技有限公司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持股 100%的企业,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交易
7
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周辉强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4 年 8 月不再担任
8
深圳市大族星辰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4 年 7 月不再担任
9
深圳市思特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于 2024 年 2月不再担任;张建群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2024 年 2 月不再担任
10
深圳市大族锐波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3 年 12 月22 日注销
11
深圳市大族激光标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周辉强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3 年 11 月28 日注销
12
深圳市大族视觉技术有限公司
周辉强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3 年 7 月不再担任;张建群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于2023 年 7 月不再担任
13
深圳市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周辉强曾担任总经理的企业,于 2023 年 5月不再担任
14
深圳大族速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周辉强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3 年 5 月不再担任;张建群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2023 年 5 月不再担任
15
深圳市杉川谐波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周辉强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于 2023 年 3月不再担任
16
深圳市贝特尔机器人有限公司
周辉强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3 年 2 月不再担任
17
深圳汉和智造有限公司
周辉强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3 年 2 月不再担任,张建群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于2023 年 2 月不再担任
18
深圳市杉川机器人有限公司
周辉强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2 年 9 月不再担任
19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辉强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2 年 3 月不再担任
20
深圳市国信大族机器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周辉强曾担任总经理的企业,于 2022 年 02月 23 日注销
21
青岛易捷送激光加工有限公司
周辉强担任董事的企业,吊销未注销
22
深圳市大族聚维科技有限公司
张建群曾担任董事长的企业,于 2023 年 10月不再担任
23
重庆永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徐法曾配偶曾持股 8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于 2024 年 11 月注销
24
泸州市众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徐法曾配偶曾持股 51%的企业,于 2024 年4 月注销
25
泸州裕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徐法曾配偶曾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于 2023 年 3 月注销
26
康晟(深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陈少华曾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企业,于 2024 年 8 月注销
27
江西紫艳商贸有限公司
陈少华的兄弟曾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于 2023 年 12 月注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2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28
深圳添翼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王军平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29
深圳添翼赋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王军平控制的深圳添翼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30
深圳云创享网络有限公司
王军平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31
深圳添翼同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王军平间接持股 55.5556%的企业
32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军平担任董事的企业
33
深圳市瑞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军平担任董事的企业
34
深圳市八马丝路置业有限公司
王军平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35
深圳市品尚汇酒业集团股份公司
王军平曾担任董事的企业,于 2022 年 12 月不再担任
36
深圳市兰卡之星珠宝有限公司
鲍凯曾任执行董事的企业,于 2022 年 4 月注销
37
深圳市夜郎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焦海燕的配偶持股 100%的企业
38
深圳市黔品酒楼
焦海燕的配偶持股 100%的企业
39
深圳市福田区夜郎园风味餐厅
焦海燕的配偶曾担任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已于 2022 年 1 月注销
40
苏州东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焦海燕的兄弟持股 85%的企业
41
辽宁拉斯维实业有限公司
焦海燕的兄弟持股 85%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42
辽宁天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焦海燕的兄弟持股 58.82%的企业
43
辽宁协和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焦海燕的兄弟持股 70%的企业,已于 2024年 5 月注销
44
沈阳天地快件有限公司
焦海燕的兄弟持股 8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于 2023 年 10 月注销
45
北京固源科技有限公司
焦海燕的兄弟持股 90%的企业,于 2023 年10 月注销
46
上海天许玩具制造有限公司
焦海燕的兄弟持股 51%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吊销未注销
47
北京盛世方图文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焦海燕的兄弟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
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服务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大族数控
配件
-
13,853.98
44,311.50
大族数控
维修费
-
204,576.88
深圳市大族机床科技有限公司
配件
-
5,663.72
4,424.78
2.关联担保情况
单位: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
行完毕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3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
行完毕
吴少华、赵永凤
5,000,000.00
2022.05.09
2023.05.09
是
吴少华、赵永凤
10,000,000.00
2022.05.16
2023.05.16
是
吴少华、赵永凤
10,000,000.00
2022.05.31
2023.05.31
是
吴少华、赵永凤
10,000,000.00
2023.05.23
2024.05.23
是
吴少华、赵永凤
10,000,000.00
2023.06.08
2024.06.08
是
吴少华、赵永凤
5,000,000.00
2023.06.20
2024.06.20
是
吴少华、赵永凤
15,000,000.00
2024.06.28
2025.06.28
否
吴少华
10,000,000.00
2024.09.20
2025.09.20
否
吴少华
50,000.00
2024.09.30
2025.09.30
否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3 月发生额
2024 年度发生额
2023 年度发生额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86.09
489.88
469.43
4.其他关联交易
2025 年 1-3 月、2024 年度、2023 年度,公司和大族数控存在同向安托山工
业园区租赁场地的情形,因部分水电等费用需统一结算,明信测试代收代付大
族数控水电等费用金额依次为 0 元、234,141.02 元、452,842.29 元,大族数控代
收 代 付 明 信 测 试 水 电 等 费 用 金 额 依 次 为 374,148.36 元 、 2,754,999.07 元 、
2,486,657.43 元。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元
项目
关联
方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
款
大族数控
-
-
-
-
28.36
1.42
(2)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账款
大族数控
-
-
36,544.71
其他应付款
大族数控
97,434.39
123,076.68
128,980.84
其他应付款
田小平
5,509.76
2,673.61
1,900.00
其他应付款
徐法曾
2,200.00
4,500.00
2,200.00
其他应付款
陈少华
-
12,215.00
-
其他应付款
胡志光
-
3,390.00
4,620.00
其他应付款
赵建蓉
-
3,500.00
-
其他应付款
宋涛
-
-
514.49
其他应付款
吴少华
-
5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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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发生
的关联交易真实、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的
合法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履行关联交易
确认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公司
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该等制度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少华已出具《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控股股东的职责,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
位或身份损害明信测试及明信测试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人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控制、与其他
主体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明信测试及其子公司)
均未从事任何与明信测试及明信测试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或活动,未来亦将不会从事任何与明信测试及明信测试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
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如因国家法律修改、政策变动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使本人及/或本人
控制、与其他主体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明信测试
及其子公司)与明信测试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本人保证将停止存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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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5
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保证明信测试在同等条件下就该等构成同业竞争之业
务的受托管理、承包经营或收购享有优先权。
四、若本人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明信测试享有优先权,本人及/或本人
控制、与其他主体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明信
测试及其子公司)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五、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在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公告相关情况,及
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
道歉;
(二)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三)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
资者的相关损失,赔偿金额以监管部门或是司法机关判定为准;
(四)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明信测试存续且依照《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明信测试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报告期内的重
大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公司及其子公司
未拥有土地使用权或房产。
(二)在建工程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公司及其子公司
无在建工程项目。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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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6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
有注册商标 8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情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公司的确认及其提供的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均已取得权属证书并处于有效
状态。
2.专利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
有专利 178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情
况”。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公司的确认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均已取得权属证书并处于有效状态。
3.著作权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
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6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公司拥有的
知识产权情况”。
(2)作品著作权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
有作品著作权 1 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权利人
作品名称
首次发表日期
登记号
取得方式
1
明信测试
明信
/
国作登字-2020-F-01132275 原始取得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作品著
作权登记查询结果》、公司的确认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及作品著作权均已取得权属证书并处于有效状态。
4.域名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
有域名 1 项,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域名
注册人
网站备案
/许可证号
备案审核通过日期
1
masonte.com
明信测试
粤 ICP 备 16116005 号-2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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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确认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
有的域名已取得权属证书并处于有效状态。
(四)对外投资情况
1.存续子公司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共拥有 2 家境内子公司、2 家境外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天睿通
企业全称
深圳市天睿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 16 号厂房四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少华
注册资本
204.0816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软件和自动化设备的技术研发,销售及国内物资业的销售。
成立日期
2018.05.16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明信测试
76.00%
夏文平
24.00%
(2)明信智能
企业全称
深圳市新明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 16 号厂房五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少华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专用仪器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机械设备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成立日期
2024.05.29
经营期限
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明信测试
70%
深圳定为科技有限公司
30%
(3)明信赛锐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美国和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明信赛锐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 15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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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为 40095 VIA TONADA MURRIETA, CA 92562,主营业务为产品的研
发、设计及制造。
(4)越南明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 KLJ 有限责任法律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越南明
信为明信智能全资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5 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 25 万美
元,住所为越南北宁省北宁市合岭坊仙舍区第 28 号地图第 13 号地块 1 楼,主
营业务为其他机械、设备及零配件批发。
2.报告期初至今注销的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初至今,公司注销了 2 家
境内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东莞明信
企业全称
东莞市明信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十路 7 号 11 栋 223 室
法定代表人
吴少华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智能自动化设备软硬件、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功能测试治具、电路板在线测试治具、测试系统、检测设备、机器人、智能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安装、维修、技术服务及技术转让;实业投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07.21
股权结构
公司 100%持股
注销时间
2025.04.23
(2)华钜广联
企业全称
深圳华钜广联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 16 号厂房五层
法定代表人
吴少华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智能机器人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软件开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09.19
股权结构
公司 51%持股,焦海燕持股 25%,袁家喜持股 18%,张格亮持股 6%
注销时间
2024.12.11
根据公司的说明,东莞明信、华钜广联原计划从事销售业务,但均未实际
开展业务。根据东莞明信、华钜广联注销前取得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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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违规记录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莞明信、华钜广联在报告期内
及至注销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公司机器设备的账面原值 24,290,020.66
元,账面价值合计 10,071,897.70 元。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抽样核查公司部分机器设备的相关资料,
公司所拥有的主要机器设备系以购买的方式取得。
(六)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根据公司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以合法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需取得权属证书的,均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
纷或潜在纠纷。
(七)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要财产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亦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八)房屋租赁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境内租赁房屋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地址
面积
(㎡)
用途
租赁期限
1
明信测
试
管桩公
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 16号厂房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17 号厂房 5 层
19,936.8
生产经
营
2024.04.01-
2027.03.31
2
明信测
试
管桩公
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工业区 D 栋 D1-301 至 D1-428 物业
4,049.35
员工宿
舍
2024.04.01-
2027.03.31
3
明信测
试
管桩公
司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 18号饭堂一层物业
2,191.42
员工饭
堂
2024.04.01-
2026.04.30
4
明信测
试
大族数
控
宝安区新沙路安托山工业园区 17 栋 4 楼厂房 A、B 区部分区域及 16 号厂房 1 楼自建配电房
2,215.2
生产经
营
2025.04.01-
2026.03.31
5
明信测
试
大族数
控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工业区 D1 栋 6层宿舍 601-614 房间
921.54
员工宿
舍
2025.04.01-
2026.03.31
注:上述第 4 项和第 5 项租赁房产系由大族数控转租给公司使用,双方已就前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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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相关房屋租赁协议并依约支付相关费用,前述转租行为已经权利人管桩公司同意。
1.关于租赁房产权属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表所列第 1-5 项租赁房产均属于管桩公司,且均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沙井街道办事处”)出具
的确认函,确认第 1-5 项租赁房产均在沙井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所属地块属于
建设用地,系深圳市沙井沙二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沙二公司”)历史用
地。根据沙二公司出具的证明,确认其同意管桩公司使用前述历史土地并于该
历史土地上建造厂房、宿舍。
管桩公司在上述历史土地上建造了第 1-5 项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
已就其中第 1 项、第 4 项租赁房产取得宝安区沙井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
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编号为 0483492、0483495 的《深圳市农村城
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
工作站出具的《宝安区房屋临时使用(出租)人证明》,但第 2、3、5 项租赁
房产尚未办理前述手续,可能存在因无普查记录手续导致公司无法使用该等物
业及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前海管理局、沙井街道
办事处及沙二公司出具的证明,确认上述第 1-5 项租赁房产未纳入城市更新改
造范围,亦未被通知近五年内可能被拆迁。
根据管桩公司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在租期内,如前述租赁房产因被政府征
收、征用、拆迁、改变用途等原因而无法继续使用,管桩公司知悉后将第一时
间通知,届时管桩公司在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如有符合原合同标准的空置房屋
且各方一直严格履行合同,则经协商一致,可参照原租赁合同标准安排租赁物。
2.关于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第 1 项租赁房产已取得《房屋租赁凭证》(深房租宝安 2024062785),第 2-5
项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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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上述第 2-5 项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如未能按要求改正而受到罚款的风险。
3.合规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
和《无违法违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
其子公司未因上述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亦不存在在住房建设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涉及与上述租
赁房产相关的纠纷,未被要求搬迁,未因上述瑕疵情况收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的通知,亦未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上述租赁房产均在正常使用中。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少华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明信测
试及其子公司因承租房产存在权属瑕疵或程序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产发生被
拆除或拆迁等情形,或相关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出现任何因该等租赁
房产引发的纠纷,导致明信测试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按既有租赁协议约定使用
该等租赁房产,因此造成明信测试及/或其子公司任何损失,或因拆迁可能产生
的搬迁费用等,或被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罚,或
被有关权利人追索而支付赔偿等,由本人承担全部损失并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
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亦不构成本次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土地租赁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土地租赁的情形。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章中所述重大合同,是指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口径 1,000 万
元以上客户的框架协议/主要销售合同、200 万元以上供应商的框架协议/主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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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合同,或者根据资产规模、业务性质等判断可能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
重要影响的其他合同。
1.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合
并口径 1,000 万元以上客户的框架协议/主要销售合同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签署日期
截至基准日履行情
况
1
华为终端有限公司
销售产品及其配
套服务
框架协议
*开通会员可解锁*
正在履行
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销售产品及其配
套服务
框架协议
*开通会员可解锁*
正在履行
3
深圳市智信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荣耀终
端有限公司
销售产品及其配
套服务
框架协议
*开通会员可解锁*
正在履行
4
深圳市智信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荣耀终
端有限公司
销售产品及其配
套服务
框架协议
*开通会员可解锁*
正在履行
2.采购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合
并口径 200 万元以上供应商的框架协议/主要采购合同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
合同签署日
期
截至基准日履行情
况
1
深圳市旺诚达自动化有限
公司
电缸、电缸驱动器、马达调试盒
672.30
*开通会员可解锁*
履行完毕
2
深圳市攀拓科技有限公司
机柜
219.57
*开通会员可解锁*
履行完毕
3
上海绪盈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射频连接器、射频电缆组件、衰
减器
345.27
*开通会员可解锁*
履行完毕
4
不二越(中国)有限公司
六轴机器人
322.73
*开通会员可解锁*
履行完毕
3.重大借款/授信合同及担保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已
履行及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借款/授信合同如下表所列示:
序号
合同编号
授信/借款
银行
受信/借
款人
授信/借
款金额
(万元)
授信/贷款
期间
担保方
式
截至基准日履行情况
1
兴银深松坪授信字
(2023)第MX01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公司
4,000
2023.06.07-
2023.07.13
保
证
( 吴 少
履行完
毕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3
序号
合同编号
授信/借款
银行
受信/借
款人
授信/借
款金额
(万元)
授信/贷款
期间
担保方
式
截至基准日履行情况
号
华 、 赵永凤)
兴银深松坪流借字
(2023)第MX01
号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公司
1,000
2023.06.08-
2024.06.07
履行完
毕
2
2023圳中银南额协
字第000029号
中国银行深圳南头
支行
公司
4,000
2023.04.28-
2023.07.20
保
证
( 吴 少华 、 赵永凤 ) 、应 收 账款 质 押(注1)
履行完
毕
2023圳中银南借字
第00089号
中国银行深圳南头
支行
公司
1,000
2023.05.09-
2024.05.09
履行完
毕
3
2021圳中银南额协
字第000082号
中国银行深圳南头
支行
公司
6,000
2021.07.13-
2022.06.16
保证
(吴少华、赵
永
凤)、应收账款质押
(注2)
履行完
毕
2022圳中银南借字
第00057号
中国银行深圳南头
支行
公司
1,000
2022.05.11-
2023.05.11
履行完
毕
2022圳中银南借字
第00070号
中国银行深圳南头
支行
公司
1,000
2022.05.24-
2023.05.24
履行完
毕
4
2024圳中银南额协
字第000044号
中国银行深圳南头
支行
公司
2,500
2024.05.23-
2024.07.04
保证
(吴少华、赵
永
凤)、应收账款质押
(注3)
履行完
毕
2024圳中银南借字
第00091号
中国银行深圳南头
支行
公司
1,500
2024.06.06-
2025.06.06
正在履
行
5
兴银深松坪授信字
(2024)第MX01
号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公司
3,000
2024.09.18-
2025.07.17
保证
(吴少
华)
正在履
行
兴银深松坪流借字
(2024)第MX01
号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公司
1,000
2024.09.20-
2025.09.20
正在履
行
注 1: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签订编号为 2023 圳中银南质
字第 0017 号的《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往来款应收账款为 2023 圳中银南额协字
第 000029 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为 4,000 万元的质押担保。
注 2: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南头支行签订编号为 2021 圳中银南质字第
000082 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往来款应收账款为 2021 圳中银南额协字第
000082 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为 6,000 万元质押担保。
注 3: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签订编号为 2024 圳中银南质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4
字第 0022 号的《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往来款应收账款为 2024 圳中银南额协字
第 000044 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为 2,500 万元的质押担保。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
(二)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报告期内已履行完毕的
部分重大合同进行了抽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虽已履行
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三)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无违法违规记录版)》《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且尚未了结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
准日,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
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
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3,898,217.60 元,主要为租赁押金、保证金、员工个
人借款等等;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811,250.62 元,主要为计提审计费、水
电费、运费等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公司设立至今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以来的历次增资均符合
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该等增
资情况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2.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设立至今无合并、分
立、出售或收购重大资产的行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况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5
(二)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
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章程》由 2020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在深圳市市
监局办理了备案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制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已在深圳市市监局
办理了备案手续,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决策程序
修改内容
1
2023.06.29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调整董事会席位,不设立独立董事并删除独立董事相关内容
2
2024.06.30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规范性调整
3
2024.08.30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减资,调整股本相关内容
注: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章程》进行规范性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
定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内
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公司法》《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将于公司本次挂牌
完成后生效并实施。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6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
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该等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的三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经审阅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后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
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规范运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
知、授权委托书、送达回执、议案、表决票、表决结果报告书、会议决议及会
议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
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授权及重大决策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案、表决
票、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授权
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
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共 6 名,分别
为吴少华、赵建蓉、杨朝辉、宋涛、周辉强、徐法曾,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
生;公司监事共 3 名,分别为陈少华、胡志光、张建群,其中,陈少华、张建
群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胡志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共 4 名,总经理为吴少华、副总经理为徐法曾、宋涛、田小平,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为徐法曾,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7
2.根据相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通过合法程序
经选举或聘任产生,其等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公司董事变化情况
(1)报告期初,公司董事为吴少华、赵建蓉、杨朝辉、宋涛、周辉强、徐
法曾、王军平(独立董事)、鲍凯(独立董事)、李军(独立董事),为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2)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将公司
董事会人数由 9 名调整为 6 名,不设独立董事,选举吴少华、赵建蓉、杨朝辉、
宋涛、周辉强、徐法曾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2.公司监事变化情况
(1)报告期初,公司监事为吴红平、张建群、胡志光(职工监事),为公
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2)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选举田
小平、张建群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监事胡志光组成为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
(3)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田小平
因工作原因辞任监事,选举陈少华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1)报告期初,公司的总经理为吴少华,副总经理为宋涛、徐法曾,财务
总监为徐法曾,董事会秘书为焦海燕。
(2)2023 年 6 月 29 日,焦海燕因工作安排原因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8
(3)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聘
任吴少华为总经理,徐法曾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宋涛为副总
经理。
(4)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作出决议,聘
任田小平为副总经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变
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等变化不构成重大变化,亦不会构成本次挂牌的
实质性障碍。
十六、公司的税务
(一)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
准日,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1.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
序号
税种
税率
1
增值税
13%、6%、9%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3
教育费附加
3%
4
地方教育附加
2%
5
企业所得税
15%
2.公司境内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
公司名称
税率
东莞明信
25%
天睿通
25%
明信智能
2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子公司明信赛锐、
越南明信不存在因违反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税收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28 条第 2 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9
2022 年 12 月 14 日,明信测试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 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因此,公司 2022 年度至 2024 年度企业所得税率为 15%。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第 13 号),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制造业企业开展
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加计扣除 100%的税收优惠。
3.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的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
增值税税额。公司自 2023 年开始享受该优惠政策,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
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 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的规定,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
征即退的政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三)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收到的主要财政补贴(单笔 30,000 元以上)如下: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0
序号
补贴主体
收款日期
补贴项目
依据文件
金额(元)
2023 年度
1
明信测试
2023.06.30
沙井街道企业健康发展
奖励补助
《2022 年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健康发展奖励项
目》
309,538.00
2
明信测试
2023.07.27
科创新委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第三批资助企
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
会关于公示 2023 年高新
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第三批拟资助企业的通知》
100,000.00
3
明信测试
2023.08.31
沙井街道 2023 年上半年
促进工业稳增长奖励项
目(第一批)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关于开展 2023
年上半年贡献奖励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51,288.00
4
明信测试
2023.08.31
宝安区企业研发投入补
贴项目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开展企业研发投入补贴项目申报工作
的通知》
359,600.00
5
明信测试
2023.09.27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 年战略性新兴产业
扶持计划(工业母机、智能机器人、激光与增
材制造、精密仪器设
备、海洋装备、智能网联汽车、医疗装备)资
助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 2023 年战
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工业母机、智能机器人、激光与增材制造、精密仪器设备、海洋装备、智能网联汽车、医
疗装备)项目(第二
批)的通知》
1,330,000.00
6
明信测试
2023.12.21
2023 年工业互联网发展
扶持计划资助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于 2023 年工业互联网发
展扶持计划拟资助项目
公示的通知》
700,000.00
2024 年度
7
明信测试
2024.04.01
中小企业精特新企业补
贴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
于 2024 年深圳市民营及
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专精特新企业奖励项目资助计划公示
的通知》
31,570.00
8
明信测试
2024.04.30
沙井街道 2023 年下半年
推动规上企业健康发展
奖励项目(第一批)
《2023 年推动规上企业
健康发展奖励项目》
395,428.00
9
明信测试
2024.06.28
宝安区企业研发投入补
贴项目
《关于开展宝安区企业研发投入补贴项目申报
工作的通知》
241,500.00
10
明信测试
2024.06.28
2024 年市专精特新企业
奖励项目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项
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00,000.00
2025 年 1-3 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1
序号
补贴主体
收款日期
补贴项目
依据文件
金额(元)
无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
(四)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均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独立申报纳
税。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
报告》、相关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审计报告》和《纳税审核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方面重大违法违规的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方
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公司的环境保护
1.公司所处行业性质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和
夹具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为客户提供自动化测试和自动化组装一
站式解决方案。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属于“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C356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C3569 其他电子专用设备
制造”;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C3569 其
他电子专用设备制造”。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 号)的相关
规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
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16 类行业,以及国
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根据《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2
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
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主营业务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根据《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污
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
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
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
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所属行业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
录》,公司目前生产经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
9*开通会员可解锁*20519T001Z),有效期自 2020 年 6 月 24 日至 2025 年 6 月 23 日。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
9*开通会员可解锁*20519T001Z),有效期自 2025 年 6 月 24 日至 2030 年 6 月 23 日。
3.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就其生产项目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办理
了备案手续,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取得了深环宝备[2020]831 号《告知性备案回
执》。但当时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2025 年 9 月 3 日,公司、验收监测单位、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单位组成验收
组对公司生产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意见为通过验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已经开展
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3
环境影响评价;未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
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区
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以下简称“《重
点名录》”(深环规〔2022〕1 号)(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6 日
发布的《〈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
有效期》,该《重点名录》有效期延续至 2028 年 1 月 24 日),市生态环境部
门及各派出机构或其他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对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实施审批;未纳入本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
价,应当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区域空间环评服务平台出具的《选址咨询报告》,公司
生产经营场所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 16 号厂房、17 号厂房属于“管控单元(产
业发展评价区 C03)”,应按照该单元清单管理类建设项目落实清单管理要求。
2024 年 3 月,公司就现行实际生产情况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深圳市宝安
区区域空间环评服务平台审核意见为:“1.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对照《深圳市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深环规[2022]2 号),本项目无需申领排
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依据《宝安区沙井街道管国际会展城片区区域空间
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中“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且无需申领排污许
可证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公开承诺”的要求,本项目无需进行清单登记。2.
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应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
例》规定落实管控清单的要求。”
因此,公司目前生产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所在单元的管
理清单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就其生产项目履行环评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存在
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但鉴于:(1)公司已针对该项目进行了整改,公司、验收
监测单位、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公司生产项目进行验收,验收
意见为通过验收;(2)公司目前生产建设项目亦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3)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202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和子公司不存在在生态环境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记
录;(4)实际控制人已就前述瑕疵事项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未来明信测
试因本次挂牌前环评验收手续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或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政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4
处罚,本人愿意无偿代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全额补偿因此对明
信测试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保证明信测试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瑕疵事项对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持有的主要资质及认证证书如
下: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本所律师进行核查所受到的限制
根据中国相关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且基于中国法院、仲裁机构并无统一、公开的案件
受理、审理的查询渠道,本所律师对于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本所律师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
站公示信息,查阅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及取得上述主体提供的书面文件等方式对上述主体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序号
持证主体
认证类
别
核发单位
认证标准
认证范围
有效期至
1
明信测试
质量管理体系
赛瑞认证有
限公司
GB/T 19001-
2016 idt
ISO9001:2015
电子测试设备、测试工装及夹具的设计、生产
和销售
2027.07.12
2
明信测试
环境管理体系
赛瑞认证有
限公司
GB/T 24001-
2016 idt
ISO14001:2015
电子测试设备、测试工装及夹具的设计、生产
和销售
2026.10.29
3
明信测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
赛瑞认证有
限公司
GB/T45001-
2020 idt
ISO45001:2018
电子测试设备、测试工装及夹具的设计、生产
和销售
2026.10.29
4
明信测试
信息安全管理
体系
北京中润兴认证有限公
司
ISO/IEC
27001:2022
电子测试设备、测试工装及夹具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所涉及的信息安
全管理活动
2027.07.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5
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核查并得出核查结论,且依赖于上述主体出具书面文
件时严格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诉讼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对公司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案件。
2.仲裁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报告期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对公司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仲裁案件。
3.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文件、公司提供的营业外支
出明细、《审计报告》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共计 1
项,具体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回执、保安员证,公司已就前述
违规行为进行了整改。鉴于上述行政处罚未涉及罚款,且公司已整改完毕,因
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对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影响。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及/或调查表,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吴少华、麦逊电子、明信聚贤和明信聚才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被处罚单位
处罚单位
处罚事由
处罚时间
处罚内容
明信测试
深圳市公安局
宝安分局
聘请的保安员未取
得保安员证
2024.05.13
警告并责令限期
改正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6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无犯罪证明、个人征
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相关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责任主体已按照《挂牌规则》的要求制定或出具承诺及其相关约束措施。
本所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公开承诺具体、明确、无歧义、
具有可操作性及明确的履行时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业务规则等要求,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二)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1.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
立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员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时间
员工人数
实缴人数 未缴人数
差额原因及人数
新入职 退休
中国台湾
籍员工
社会保险缴
纳情况
2025.03.31
588
584
4
-
4
-
2024.12.31
590
586
4
-
4
-
2023.12.31
540
528
12
9
3
-
住房公积金
缴纳情况
2025.03.31
588
575
13
11
1
1
2024.12.31
590
585
5
3
1
1
2023.12.31
540
529
11
9
1
1
注 1:上述实缴人数不包含离职当月社保、住房公积金已缴纳人员。
注 2: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主要原因为
员工新入职当月无法缴纳,公司后续均已完成正常缴纳;退休人员无需缴纳。
注 3: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主要原因:(1)员
工新入职当月系统无法缴纳,公司后续均已完成正常缴纳;(2)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
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港澳台籍员工在大陆地区工作,
员工可自愿选择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中国台湾籍员工已出具声明自愿放弃缴纳住房
公积金;(3)退休人员无需缴纳。其中,经与退休员工协商一致,公司自愿为 3 名有购房
需求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代缴情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7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公司 1 名员工代缴
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产生上述代缴情形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员工在
外地居住,而公司暂未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无法为该员工在当地购买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为满足员工希望在其实际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的意愿,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该员工代缴社会保险金及公积金。
针对前述情形,公司已进行了整改,截至 2025 年 7 月,该员工劳动关系已
转入公司,并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已不存在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3.相关承诺及证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少华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人将督促
明信测试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生育、养老、失业、
工伤、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五险一金”)有关制度,为明信测试全体在册员
工建立账户并缴存五险一金;若明信测试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未缴纳或者未足
额缴纳的五险一金,或因五险一金缴纳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本人将
无条件、自愿承担该等补缴义务、罚款或损失,保证明信测试不因该等事宜遭
受任何经济损失”。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
和《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
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受到行政处罚
的记录。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由其他机构代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基于公司报告期内未因此
受到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对相关事项作出承诺,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劳务派遣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况。其中,部分月份
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存在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情况,不符合《劳务派遣
暂行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人数
0
0
10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8
针对前述情形,公司已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自 2024 年 7 月起,公司采
用劳务外包的方式缓解用工需求。具体操作方式为:公司与外包服务商签署
《劳务外包合同》,约定公司将设备的部分工序工作(组装、维护)委托给外
包服务商承接,由外包服务商负责组织和管理劳务人员完成相关工作,公司根
据外包服务成果对外包服务商进行验收并支付服务费用。截至报告期末,公司
已不存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根据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
和《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
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吴少华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如
未来明信测试因本次挂牌前的劳务派遣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或受到相关政府主管
部门行政处罚,本人愿意无偿代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全额补偿
因此对明信测试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保证明信测试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
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挂牌构
成实质障碍。
二十、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符合《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公司本次挂牌已履行必要的内部批
准和授权程序,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律师签署页)
占用工总数比例
0%
0%
16.6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9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明信测试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马卓檀
经办律师:
许成富
程 静
陈 烨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0
附件一: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1.商标
序号
权利人
商标样式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1
明信测试
14449506
第 9 类
2015.10.07
2025.10.06
继受取得
2
明信测试
32765255
第 9 类
2019.04.14
2029.04.13
原始取得
3
明信测试
32769390
第 7 类
2019.04.14
2029.04.13
原始取得
4
明信测试
32769764
第 35 类
2019.04.14
2029.04.13
原始取得
5
明信测试
32769786
第 42 类
2019.04.28
2029.04.27
原始取得
6
明信测试
46561850
第 9 类
2021.08.21
2031.08.20
原始取得
7
明信测试
46556603
第 9 类
2021.09.07
2031.09.06
原始取得
8
明信测试
3160473
第 9 类
2023.06.14
2033.06.13
继受取得
注:上述第 1 项、第 8 项商标系由麦逊电子转让而来,根据麦逊电子与明信有限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签署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约定,经国众联
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上述 2 项商标评估价值为 6,600 元,转让费按评估价值确定,为 6,600 元。
2.专利
序号
权利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
取得方式
1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辅助 PCB 设计软件的系统及方法
2016.04.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2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吸盘快速更换机构
2017.04.2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真空吸嘴快换结构
2017.04.2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软排线及柔性线路板自动插拔机构
2017.04.2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5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精确的软排线自动插拔机构
2017.07.1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6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针套插件装置
2018.08.0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7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手机的通用性测试夹具
2018.08.1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1
序号
权利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
取得方式
8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分度旋转装置
2018.08.3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9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 HDMI 线自动插拔装置
2018.09.0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0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免螺丝快速安装装置
2019.03.2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1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浮动自动导正下压的装置
2019.03.2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2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自动 CMOS 芯片擦拭清洁装置
2019.06.2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3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电机换向器组装设备
2019.08.2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4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 CPU 自动组装装置
2019.11.19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15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音频测试机柜
2019.11.1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6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内存条插拔夹持装置
2019.12.0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7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用于测试 PCBA 板针点数量的 ICT 扩展夹具及测试方法
2019.12.3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8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鱼眼镜头调焦装置
2019.12.3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9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利用交流信号测试 LCR 的电路模块及测试方法
2020.04.1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20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基于鱼眼镜头的定位组装装置
2020.05.2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21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 LCD 显示模组 AOI 装备
2020.06.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22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 ICT 探针通断性自动检测设备
2020.06.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23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解决可活动结构保压工艺的装置
2021.01.1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24
明信测试
发明
一种相机板调焦设备
2021.06.29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继受取得
25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利用霍尔传感器检测手机的测试系统
2015.12.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26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测量手机按键、SIM 卡及背面间隙的装置
2015.12.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27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夹紧机构
2015.12.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28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天线的组装系统
2015.12.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29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滑槽下压机构
2015.12.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0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测量手机听筒与前壳间隙的装置
2015.12.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1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平整度检测装置
2015.12.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2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厚度测量装置
2015.12.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3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机械臂撕离型纸安装电池机构
2015.12.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4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电池组装压合机构
2015.12.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5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扭矩动态测量机构
2015.12.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2
序号
权利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
取得方式
36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按键测试机构
2015.12.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37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弹性夹爪机构
2015.12.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38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测量手机屏与手机壳高度差的装置
2015.12.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39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相机测量装置
2016.04.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0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指纹模块改良型治具
2016.04.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1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上料装置
2016.04.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2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屏尺寸检测装置
2016.04.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3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屏幕压力测试装罝
2016.04.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4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料盘自动切换装置
2016.04.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5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指纹模块压合机构
2016.04.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6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平面度检测装置
2016.04.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7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指纹模块组装机构
2016.04.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8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 PCBA 板测试系统
2016.04.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49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自动水平校正治具
2016.04.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50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 LED 测试系统
2016.04.1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51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蜂鸣器测试系统
2016.04.1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52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吸盘快速更换机构
2017.04.2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53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可拆卸式消音箱
2017.04.2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54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恒定压力保压机构
2017.04.2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55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按压接通点亮断开机构
2017.04.2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56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防夹手机构
2017.04.2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57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定位压紧机构
2017.04.2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58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软排线及柔性线路板自动插拔机构
2017.04.2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59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精确的软排线自动插拔机构
2017.07.1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60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软排线连接装置
2017.07.1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61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 ICT 测试夹具定位结构
2018.08.0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62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针套插件装置
2018.08.0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63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抽屉防夹手结构
2018.08.0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3
序号
权利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
取得方式
64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夹具定位抱紧机构
2018.08.0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65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摄像头调焦机构
2018.08.0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66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气路快换插口装置
2018.08.0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67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屏幕压力评估测试机构
2018.08.0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68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导轨快速抱紧装置
2018.08.1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69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的通用性测试夹具
2018.08.1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70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内存条快速插拔装置
2018.08.2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71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气缸同步性保持装置
2018.08.20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72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磁场测试装置
2018.08.2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73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分度旋转装置
2018.08.30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74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自动切换相机镜片颜色装置
2018.09.0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75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 HDMI 线自动插拔装置
2018.09.0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76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防水性能测试装置
2018.11.2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77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浮动自动导正下压的装置
2019.03.2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78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免螺丝快速安装装置
2019.03.2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79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快速精准切换对接模组装置
2019.03.2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80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倍速伸缩运动装置
2019.03.2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81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基于单片机设计的可控电源
2019.06.2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82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双气缸同步升降机构
2019.06.2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83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自动 CMOS 芯片擦拭清洁装置
2019.06.28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84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导向柱
2019.07.1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85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基于运放设计的电流可调负载的电路结构
2019.08.2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86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压合防呆机构
2019.09.2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87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前后对接的联动装置
2019.09.24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88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钢球筛选机构
2019.10.0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89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打开上盖联动推进机构
2019.11.0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90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乒乓式夹紧机构
2019.11.0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91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 CPU 自动组装装置
2019.11.1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4
序号
权利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
取得方式
92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高速信号转接模组
2019.11.2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93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不停机的全自动上下料装置
2019.11.2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94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快速取放装置
2019.11.2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95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定位夹紧机构
2019.11.2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96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内存条插拔夹持装置
2019.12.0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97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四爪联动夹紧机构
2019.12.0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98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测试设备
2019.12.2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99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前后对插同步侧插的联动机构
2019.12.3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00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插拔 SIM 卡的装置
2019.12.3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01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 LED 光纤固定块可调座装置
2020.01.0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02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兼容手机的定位载具
2020.01.1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03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设有防脱落装置的弹性压棒
2020.03.0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04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微针转接模组装置
2020.03.0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05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利用水平激光传感器检测 PCBA 板的装置
2020.03.05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06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薄膜边角料回收机构
2020.03.05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107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探针校准装置
2020.03.1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08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闪光灯亮度测试电路
2020.03.1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09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鱼眼镜头 PCB 板的定位装置
2020.03.1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10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插拔 USB 线缆的浮动机构
2020.03.1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11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模拟不规则振动测试基站天线的装置
2020.03.1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12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高精度户外手机功耗测试系统
2020.04.0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13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超高速量程自动切换电路
2020.04.0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14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气悬浮导向机构
2020.04.1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15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基于手机 Type-c 接口的测试电路
2020.05.2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16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夹废料转轴机构
2020.05.2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17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方盒包膜底封机
2020.05.2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18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载具的顶升解锁装置
2020.05.2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19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功能测试夹具
2020.06.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5
序号
权利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
取得方式
120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 PCB 防呆检测装置
2020.06.1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21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通用摄像头模组测试装置
2020.07.1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22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快速拆装模块结构
2020.07.13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123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摄像头弹匣结构
2020.07.20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124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夹持机构
2020.07.2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25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取手机屏吸爪结构
2020.07.2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26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测试摄像头解析度的新型通用设备
2020.08.0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27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测试摄像头白场的新型通用设备
2020.08.0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28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自动将物料旋转的轨道
2020.08.2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29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剪式螺栓固定机构
2020.10.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继受取得
130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真空夹具气动机构
2020.10.1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继受取得
131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快速扣合装置
2021.01.0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32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辅助 PCB 板焊针的装置
2021.01.0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33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斜插装置
2021.01.0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34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探针与射频针可浮动测试 RF 板的装置
2021.01.0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35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自动锁住后移动和解锁的装置
2021.01.0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36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支撑杆装置
2021.01.0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37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浮动式耳机插拔机构
2021.01.0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38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压轮机构
2021.01.0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39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自动扣合夹紧产品装置
2021.01.0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40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防漏气针套
2021.04.2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41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无线充电测试治具
2021.06.2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继受取得
142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电脑主机 MMI 测试设备
2021.07.2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43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弹性定位柱
2021.08.2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44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手机夹持机构
2021.09.07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145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用于测试摄像头白场黑场闪光补光的新型通用设备
2021.09.0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46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开夹机构
2021.09.0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47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插 SIM 卡针测试治具
2022.01.1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6
序号
权利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
取得方式
148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兼容平板自动上下料测试装备
2022.01.1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49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凸轮转盘避位机构
2022.03.07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50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音频测用中通音频箱机构
2022.03.2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51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组装测试设备中的自动翻面结构
2022.03.22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52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取放料机械手机构
2022.11.1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53
明信测试、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环形切换 chart 图机构
2022.11.1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54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摆臂机械手机构
2022.11.1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55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倍速流水线结构
2023.03.3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56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排线上下料解锁结构
2023.03.3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57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双工位自动焊锡机
2023.03.3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58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接驳 NG 流水线
2023.03.3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59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整机外观检测设备
2023.04.0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60
明信测试
实用新型
一种平板容值校准结构
2023.04.0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61
明信测试
外观设计
手柄
2019.08.2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62
明信测试
外观设计
导柱(夹具)
2019.08.21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63
明信测试
外观设计
切边导柱(ICT)
2019.12.1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64
明信测试
外观设计
导柱(ICT 方形夹具)
2020.07.22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165
明信测试
外观设计
手机功能测试设备
2021.06.1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66
明信测试
外观设计
手机整机测试设备
2021.06.16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67
明信测试
外观设计
中通隔音箱
2021.09.10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68
明信测试
外观设计
手机无线充电设备
2022.03.0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69
明信测试
外观设计
手机盒底封包膜塑封机
2022.06.23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70
明信测试
外观设计
不锈钢测试机柜
2023.03.28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71
明信测试
外观设计
整机外观检测设备
2023.03.28
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172
东莞明信
实用新型
手机指南针测试设备
2021.06.2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73
东莞明信
实用新型
一种相机板调焦设备
2021.06.2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7
序号
权利人
专利类型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申请号
取得方式
174
东莞明信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无线充电测试设备
2021.06.2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75
天睿通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流水线结构
2021.06.0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76
天睿通
实用新型
一种手机旋转结构
2021.06.04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77
天睿通
实用新型
齿轮磁场测试设备
2021.06.2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178
天睿通
实用新型
一种表带检测设备
2021.06.29
2*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注 1: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期限为 10 年,申请日在 2021 年 5 月 31 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
10 年,申请日在 2021 年 5 月 31 日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 15 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注 2:东莞明信注销前已将其持有的全部专利无偿转让给公司,其中,上述第 24 项、第 129 项、第 130 项、第 141 项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变
更登记手续,第 172 项、第 173 项、第 174 项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1
明信测试
多级测试设备整合控制平台测试软件 V1.0
2015SR092581
2014.08.28
原始取得
2
明信测试
电脑主板测试供电系统控制软件 V7.0
2015SR092757
2014.06.03
原始取得
3
明信测试
多角度程控测试平台测试软件 V1.0
2015SR092761
2014.08.12
原始取得
4
明信测试
主板功能通用平台测试软件 V1.2
2015SR094124
2014.08.12
原始取得
5
明信测试
器件产品老化监控测试平合测试软件 V1.0
2015SR094149
2014.10.16
原始取得
6
明信测试
测试夹具探针准确度自动识别软件 V1.0
2015SR096100
2014.07.03
原始取得
7
明信测试
Rack 监控管理系统 V1.0
2019SR005667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8
明信测试
mac 开发调试助手软件 V1.0
2019SR0194727
未发表
原始取得
9
明信测试
ICT 混流测试设备软件系统 V1.0
2019SR0231099
未发表
原始取得
10
明信测试
调焦段调焦软件 V1.0
2019SR023110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11
明信测试
齿轮检测系统 V1.0
2019SR023110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12
明信测试
探针力测试设备控制软件 V1.0
2019SR031179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8
序号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13
明信测试
测试治具仿真测试软件 V1.4.2
2019SR0431048
未发表
原始取得
14
明信测试
高精度运动模拟量数据采集控制软件 V1.0
2019SR0522323
未发表
原始取得
15
明信测试
子夹测试系统 V1.0
2019SR0569277
未发表
原始取得
16
明信测试
MMI-Tool 测试软件 V2.3
2019SR0633259
2019.02.18
原始取得
17
明信测试
门铃白天模式全自动检测软件 V2.0.1c
2019SR080804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18
明信测试
Mason_Tool 软件 V2.1
2019SR0965744
未发表
原始取得
19
明信测试
表带检测设备控制软件 V1.0
2019SR0968322
未发表
原始取得
20
明信测试
音频检测设备状态监控软件 V1.0.2
2020SR0273101
未发表
原始取得
21
明信测试
通用压测平合 V1.0
2020SR027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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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明信测试
明信气缸动作控制软件 V2.1
2020SR0909322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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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明信测试
明信打针套设备控制软件 V1.0
2020SR104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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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明信测试
明信 MCU 动作控制与数据采集多功能软件 V2.0
2020SR1046343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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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明信测试
明信全自动多位置注胶 PLC 软件 V1.0
2020SR118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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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明信测试
明信多工位 AOI 控制 PLC 软件 V1.0
2020SR118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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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明信测试
明信门铃镜头组装 PLC 软件 V1.0
2020SR1180286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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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明信测试
明信 ICT 复合设备 PLC 软件 V1.0
2020SR118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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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明信测试
明信多层仓储式手机上下料 PLC 软件 V1.0
2020SR1184244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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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明信测试
明信高精度磁场检测控制 PLC 软件 V1.0
2020SR1184511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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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明信测试
明信门铃镜头上料 PLC 软件 V1.0
2020SR1184542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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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明信测试
明信 VModule 视觉检测软件 V1.0
2020SR1190074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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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明信测试
明信电子产品功能测试设备上位机软件 V1.0
2020SR119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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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明信测试
明信电机运动控制软件 V1.2
2020SR1244034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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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明信测试
明信自动化设备控制软件 V1.0
2020SR1244104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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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明信测试
明信上下模绕线软件 V3.1
2020SR1244226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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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明信测试
明信 Camera 成像品质检测软件 V1.0.56
2020SR1260207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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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明信测试
明信 LCD 视觉检测软件 V2.0.56
2020SR1260208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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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明信测试
明信压棒布局软件 V4.3.14
2020SR1261250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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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明信测试
明信 FindPin 设备软件 V1.0
2020SR1268226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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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9
序号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首次发表日期
取得方式
41
明信测试
MASONTE_TPLCD_SOFTWARE V1.7
2020SR1505543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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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明信测试
明信口罩机 PLC 控制系统 V1.0
2020SR1505631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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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明信测试
明信 ICT 测试软件 V1.0
2020SR1850406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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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明信测试
明信车载 Smart Camera 测试设备 PLC 软件 V1.0
2021SR1279607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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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明信测试
TRI_明信 ICT 测试软件 V1.0
2021SR1490950
未发表
原始取得
46
明信测试
BSI_明信 BSI 测试软件 V1.0
2022SR0428159
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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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期限为 50 年,自首次发表日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