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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73
证券代码:832555 证券简称:ST 金宇农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
)的承
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是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如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
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
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向公众
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公告编号:2025-073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
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所做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
、
“时机成熟”等模糊性
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章 承诺事项的履行和变更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
息。
第九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
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公告编号:2025-073
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
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
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
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四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
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
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宁夏金宇浩兴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