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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
839224 证券简称:田中科技 主办券商:红塔证券
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出席董事
5 人,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
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
“
《业务规则》
”
)
、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
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
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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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
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
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
变化、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息;
(二)股东会;
(三)网络沟通平台;
(四)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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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
公司指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
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
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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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
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
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
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牌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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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
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
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
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人员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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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天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
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 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
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遣责的;
(二)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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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