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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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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73864 证券简称:旭辉电气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规范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河
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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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受监事会领导,在监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审部对监事会负责,
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审
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
识,熟悉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并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监事会应当对
内审部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
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下统称“被
审计单位”
)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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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
监督权,拟定审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监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
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六)对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审计;
(七)接收内部员工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八)完成公司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审部至少每年度向监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在批准范围内,内审部可以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与经营管理有关的
文件、资料。
(二)根据需要,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三)有权决定内部审计具体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根据审计结果出具评价
报告,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有权审核被审计对象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
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
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
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如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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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监事会
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范运作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
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
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有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
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
经公司监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对象和个人执行。
(九)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重大问题,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业知
识的人员进行分析、鉴定,并以分析、鉴定结果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监事会提交下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监事会提交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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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监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内审部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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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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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确定是否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
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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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
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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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根据内部审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审计人员的岗
位培训和考核,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
在揭发检举中有功的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泄漏机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内审部或监事
会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内审部及审计人员因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公
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监
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监事会给予相应
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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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