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军工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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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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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32055 证券简称:军工智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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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

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

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

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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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

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

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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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

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接待投资者来访,与

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协会等

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四)危机处理: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价格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

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的编制、印刷、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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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

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证券监管机构、全国股转公司等部门保持接触,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七)适当时,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关

建议、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九)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营、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市场营销技巧;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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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

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年度报告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或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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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http://www.neeq.com.cn)为

公司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

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

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二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

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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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

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

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

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

通。公司将设立公开电子信箱,并在网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论坛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将通过信箱和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

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

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身

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以上(含本数)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

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

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接待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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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发布信息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投

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

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

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

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暂停转让;负面报道

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

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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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

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

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

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则应当及时研究改善

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

致歉:

(一)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

(二) 因信息披露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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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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