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田中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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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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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

839224 证券简称:田中科技 主办券商:红塔证券

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出席董事

5 人,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监督管理办法》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

)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

,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告编号:2025-023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

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

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

关规定。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

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

备。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

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并向全国股转

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提名或任命前签

署上述承诺书,并按相关规定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

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公告编号:2025-023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的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概况;

(三)会计数据、经营情况和管理层分析;

(四)重大事件;

(五)股份变动、融资和利润分配;

(六)行业信息;

(七)公司治理;

(八)财务会计报告;

(九)备查文件目录。

(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

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有关

规定的要求执行,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览

(二)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

(三)重大事件;

(四)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变动情况;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

公告编号:2025-023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当明确说

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应当

披露审计报告正文,并且董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

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包括日常性关联交易与除日常性关

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公告编号:2025-023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股

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

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由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

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

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告编号:2025-023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

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

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

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

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相关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经与会

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

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

字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

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

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

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

公告编号:2025-023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在两个交易

日内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

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

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

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在编制公告时

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

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公告编号:2025-023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2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公告编号:2025-023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

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

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三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公告编号:2025-023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公告编号:2025-023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竞价、

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

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持股

5%以

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公告编号:2025-02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和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所涉及事项时,

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均

以财务部提供的为准,涉及生产数据的均以生产部提供的数据为准,涉及员工情

况的以行政人事部提供的数据为准;对外提供信息资料时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

可提供;

(二)要确保信息格式统一:各部门在向董事会提供信息、数据全部用

WORD 文件编报,其中涉及的表格数据也均采用 WORD 绘制和填列;

(三)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向内、外提供均先要有部门领导

签字审核后,交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由董事会留底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

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

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

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的责任义务;

(五)公司企业文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

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事先送董事会审核、经公司领导(董事长)

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其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

据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制,

编制完成后交财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部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准

确、完整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公告编号:2025-023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董事长)进行合规性审批后,

由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

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按照相关程序,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

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

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

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或通过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向推荐主办券

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

清公告等。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

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

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公告编号:2025-023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

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

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由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

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

股份交易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

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让。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

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

公告编号:2025-023

易日内,法律另有规定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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