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31566 证券简称:盛大在线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盛世大联在线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股东大会”
所有条款中“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闸北区灵石
路 652、656 号 208 室。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灵石
路 652、656 号 208 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公告编号:2025-017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5-017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续聘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八)对公司聘用、续聘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公告编号:2025-017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通知临时议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通知临时议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公告编号:2025-017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公告编号:2025-017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职
工代表监事除外)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通
过有关事项,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公告编号:2025-017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借款、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设置合理、有效、公平、适当
的公司治理机制、治理结构,并对比进
公告编号:2025-017
(十七)设置合理、有效、公平、适当
的公司治理机制、治理结构,并对比进
行评估、讨论,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利;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评估、讨论,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利;
(十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
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告编号:2025-017
(九)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
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
、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
修订。
三、备查文件
《盛世大联在线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盛世大联在线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