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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
873031 证券简称:顺一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顺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改公司议事规则的议案》,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表
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顺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州顺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不设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 1 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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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 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
利,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贷款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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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债务重组、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金额权限在 300 万元以上,低于 500 万
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金额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六条 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公司章程第
所述对外担保事项,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董事长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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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括在内)、贷款融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的其他交易金额权限低于 3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金额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权限应
符合该等规定。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1 名,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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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
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
兼任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董事会秘书: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3、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4、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
件和资料;
(二)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
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
事会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四)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
监事
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
事和
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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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
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
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四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计
持
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
事会时
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八条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监事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
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
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
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十九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可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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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
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
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
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
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二十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
应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一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
责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
知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董
事。紧急情况下,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不受前款时限限制。
第二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董事长提
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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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六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以公告、专人送达、传
真、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紧急情况下,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不受前款时限
限制。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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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
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航空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
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报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
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应在收到该传真后立即以传真回复确认,被送
达人回复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一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
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
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
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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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人的代理事项、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
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
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
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
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
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或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
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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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
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
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
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
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或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分发给出
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收
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按照公司档案
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
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
事委托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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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
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
逾期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 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四十四条 除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
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
其规定。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
准。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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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
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
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
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七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
全程录音。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议程、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还可以对
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
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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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
决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
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
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
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负责保存。
第九章 决议执行
第五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
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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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高级管理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
出决议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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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