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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2
证券代码:870818 证券简称:莱斯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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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
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
保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自身担保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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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公司对强令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的所有对外
担保活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及时向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备义务(如适用)
。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风险
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财产需合法合规、可流
通转让。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该类主体必须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仅限于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
合法主体,不得为自然人提供担保。优先为具有业务合作关系、偿债能力稳定的
主体提供担保,严禁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主体提供担保。
第七条 被担保方应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结构合理,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偿债能力;
2、资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3、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形;
4、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符合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如适用)
;
5、属于子公司的,公司应对其具有实际控制能力。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
2、被担保方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或面临重大经营风险的;
3、被担保方管理混乱、无明确还款计划或还款资金来源的;
4、被担保方与第三方存在重大经济纠纷,可能承担大额赔偿责任的;
5、未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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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公司认为不宜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三章 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和股东会,相关决策权限不得超
越《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外,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
交股东会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
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股东会审批的
情形。
第十二条 股东会表决规则:
1、股东会审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4 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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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3、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其他股东按权
益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的,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豁免部分股东会审议程序(符
合第十一条第 1-4 项情形的除外)
。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评估后,报经理层审议,再由董事
会秘书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股东会审批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提交股东
会。董事会审议前,应充分调查被担保方资信状况,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
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章 担保申请与审查
第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以下资料:
1、担保申请书,明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借款用途等核心信
息;
2、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及当期财务报表,注明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状况等关
键指标;
4、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协议、文件;
5、还款计划、资金来源说明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6、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的资质证明、财产权属证明;
7、无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书面说明;
8、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资料。
第十五条 内部审查流程:
1、财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审查,出具财务分析
意见;
2、法务部门负责对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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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出具法律意见;
3、风险管理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综合评估担保风险,形成风险评估报
告;
4、经理层对审查结果进行汇总审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的条款应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及股转系统要求,
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
4、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5、被担保方定期提供财务报告及担保事项进展情况的约定;
6、其他必要的法律条款。
第五章 担保执行与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或其授权
人士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审批程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签署担保
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担保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反担保情
况等信息;
2、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报告,跟踪债务履行进度;
3、发现被担保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违约等风险迹象时,及时预警并提出
应对措施;
4、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反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确保档案完整。
第十九条 当被担保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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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1、核实债务违约情况,及时与债权人、被担保方沟通协商;
2、行使反担保权利,向反担保提供方追偿;
3、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
适用)
。
第二十条 被担保方要求变更担保事项(包括金额、期限、方式等)的,公
司应重新履行审查、评估及决策程序。担保期限届满或债务履行完毕后,及时办
理担保终止手续,解除担保责任,并更新担保台账。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报备(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涉及股转系统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在担保事项决策通过后,
按规定时限披露相关公告,包括担保议案、决策文件、被担保方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的,在其履行
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司应及时报备相关材料;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
视同公司自身担保,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及披露程序。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提供担保、隐瞒担保信息、
未履行审查义务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遭受损
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违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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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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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