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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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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沛城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深
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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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4 日 15:00-2025 年 12 月 5 日 15:00。
2025 年 12 月 5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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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坪山路
3 号奥特迅电力大厦 3 层大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严笑寒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7 人,所持股份总数 50,000,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7 人,所持股份总数
50,000,0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0 人。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核
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会议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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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清点了投票结果,公司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会议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