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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
873252
证券简称:麦丰新材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山东麦丰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
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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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
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及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相关职权,在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时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
权益” 的基础上,将授权事项内容予以明确具体。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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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等)等事项的资产运
作权限,但有关法律、法规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
第十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举行一次,并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
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
算。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
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或
者董事长个人不得单独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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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单独或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的
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
股东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前述
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提出该要求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提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的程序
应当参照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以外
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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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七条 对需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应提出具体提案,股东会对具体提案应
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
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条 召集人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
将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
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
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根据公司章程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的主体,应将提名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会召集人,由召集人将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根据公司章程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的主体,其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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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
事职责。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二十二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
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
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会表决
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该
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因。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六章 股东会的通知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按本规则规定,召
集人可以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召集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司
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司章程规定
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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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通知发出当日。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应分别排序:
(一)年度股东会按年度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年度股东会字样,
如“2020 年度股东会”;
(二)临时股东会按会议召开时间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年第×
次临时股东会字样,如“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四)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等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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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原因。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推荐主办券商,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股东会的出席和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公司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依法委托他人投票的,公司不得拒
绝。
第三十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
(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
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 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 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 1 人
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七) 委托书中股东不作具体指示或限制的,则视为全权授权。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讨论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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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任何由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委托股东代理人的空白委托书的格
式,应当允许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就
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
第三十四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撤回委托或撤回签署
委托书的授权或其所持有的股份已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
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已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不需要再出席股东会。股东以
其持有股份数额为限不得重复委托授权。
第三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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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的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及被代表的股东姓名/名称、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四十一条 会务工作人员有权保留或者复印前款所述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 已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
簿上签字。
登记的股东,在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前可向大会提交相关文件,经审核符合
适用法规和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条件后,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
第四十三条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股东未能在会议通知时间到场且未
签到者,可经会务工作人员许可,领取会议资料,进入会场旁听,但不得作为参
会股东进行表决和发言。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
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
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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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现场
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可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持
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副
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会议。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持人并主持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其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主持;监事
会副主席(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主持会议。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果因任何理由,董事、监事或召集人不能或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的,应当
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以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维持大会秩序;
(二) 掌握会议进程;
(三) 组织会议对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
其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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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
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
序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
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五十二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作出解释和
说明。
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会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
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或拒绝指定有关人员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3)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
(4)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5)其他重要事由。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五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
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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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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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
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股东会拟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果任何股东或其代理人就某个提案不能行使任何表决权,则该股东或其代
理人违反前述规定而进行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不具有本次出席会议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六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一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
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
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
的决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且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
讨论时间。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
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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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应形成书面决议。会议主持人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和会议
表决结果宣布股东会提案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
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对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的,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进行点票。股东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会通过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后,新任董事、监
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七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但是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不
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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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关联交易中的股东回避和表决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表决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上述股东
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时对非关联交易的股东
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予以披露。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提案,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
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
议事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六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时,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
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无需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
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参与股东会的股东均与审议的交易事
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无需回避。
第十一章 股东会的记录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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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应当与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起作为公司档案在公司住所保存。股东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
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7 日内把复印件
送出。
第十二章 股东会纪律
第八十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委托代理书、每
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八十一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或者公证员;
以及公司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下列其他人士出席会议时,应经会
议主持人同意,且进行身份登记后方可入场,作为旁听,不得发言:
(一)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
(二)非股东或者股东授权代表的其他人士。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
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三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发言时按照下列
程序进行:
(一)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
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在保证股东享有充分发言权的前提下,主持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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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发言时间内的发言不应被打断;
(四)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五)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
批准者,可发言。
第八十四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等
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八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
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
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三章 股东会决议的实施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
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八十八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下次
股东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
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进行
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的
汇报。
第九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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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
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股东会应当对每个提案
分别作出决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
时修订本规则,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十四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
、
“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少于”、 “不足”、
“以外”、“低于”“超过”应不含本数。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
准。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