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霏洋环保: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2-26
发布于
海南东方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18

证券代码:872886 证券简称:霏洋环保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重庆霏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实施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

段落格式、标点符号等调整和修改,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条款中“股东大会”

所有条款中“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霏洋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霏洋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公告编号:2025-018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47102J。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事长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

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担。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告编号:2025-018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

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生产及销售活性炭系列

产品、金属制品、食品机械、环保机械、

食品添加剂、环保材料;销售建筑装饰

材料、电气设备、日用百货、化工原料

及产品;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环保

技术的研究及咨询服务;土壤修复、废

水、废气技术研发及治理;水资源管理

技术开发;收集、储存、处置:工业固

体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处理城市

生活垃圾;技术及货物进出口业务(国

家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以上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

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

营]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

范围:生产、销售活性炭系列产品、金

属制品、食品机械、环保机械、食品添

加剂、环保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

电气设备、日用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

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环保技术的研

究及咨询服务;土壤修复、废水、废气

技术研发及治理;水资源管理技术开

发;收集、储存、处置:工业固体废弃

物(不含危险废物);处理城市生活垃

圾;技术及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

和限制的项目除外)[以上范围法律法

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

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

人民币壹元。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票采取记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票采取记名的

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告编号:2025-018

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 七条 公 司或公 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

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公告编号:2025-018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的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

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三)项

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

公司依照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该部份股份;属于该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该部份股份。公

司依照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注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公告编号:2025-018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发起时

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

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

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

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票获得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

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转让方

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股份,同时在登记

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所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挂牌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1 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告编号:2025-018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

东可以向公司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

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

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

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二)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

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

配、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

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

等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

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

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

的决策;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公告编号:2025-018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

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四)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有权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告编号:2025-018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告编号:2025-018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

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告编号:2025-018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按期足额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不得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并防止其关联方进行

前述行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

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给公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8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持有公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

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谋取

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

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告编号:2025-018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

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股份,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议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公告编号:2025-018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

人员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

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

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

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通知股东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

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

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通知股东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公告编号:2025-018

和基本情况。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

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

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

董事或者监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

监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

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

或者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

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

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

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

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和基本情况。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

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或

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

董事或者监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

监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

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

或者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

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

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

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

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

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公告编号:2025-018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

内离职,公司解除其职务。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公告编号:2025-018

人员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全国股转公

司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

知》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对

公司现有章程进行了修订。章程内容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进

行了修订,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详见以上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重庆霏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重庆霏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3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