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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8
证券代码:830781 证券简称:精鹰传媒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广东精鹰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精鹰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东精鹰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精鹰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 责任人
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 报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
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48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 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
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 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 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企业会计准 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5 号——财务
报告 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的有
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以 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 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七)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不及时
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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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3、权力与
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 以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 确判断的会计差
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 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
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 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
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财务 报告重
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
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
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
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
指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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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 书面材料详细说
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
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 为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 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合并财务报表项
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母公
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有事项未 披露的;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或披露错误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 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的担保或对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l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 4、其他足以影响
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 继续亏损;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
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 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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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 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 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 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
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 任外,董事长、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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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
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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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