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嘉乐智能: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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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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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宁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

推荐主办券商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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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推荐报告

2-1-1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

《挂牌规则》”

),宁波

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智能”

、“股份公司”或“公司”

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

转让并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并与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源证券”

“主办券商”

)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

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

查工作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华源证券对嘉乐智能的业

务与行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公司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嘉乐

智能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主办券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未持有嘉乐智能股份,嘉乐智能未持有或控制华源证券股权,华源证券与嘉乐智

能之间不构成利益冲突情形,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华源证券推荐嘉乐智能挂

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

)成员、内核委员及其配偶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持有嘉乐智能股份的情况;项目小组成员、内核委员及其配偶不存在在嘉乐智

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情况;项目小组成员、内核委员及其配偶

与华源证券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关联关系。

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情况

项目小组根据《业务规则》

《挂牌规则》

《工作指引》的要求,对嘉乐智能进

行了尽职调查,调查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

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业务与行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发展前景、重

大事项等。

项目小组与嘉乐智能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监

事以及部分员工进行了交谈,并听取了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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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推荐报告

2-1-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查阅了《公司章程》、

“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对

公司重要的实物资产进行现场盘点、对主要客户与供应商进行函证及现场走访。

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

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宁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尽职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主办券商按照《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类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了立项的审批程序。本项目的立项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得

到主办券商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二)质量控制程序及质量控制意见

项目组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向投行质控团队、内核部提交现场核查申请,投

行质控团队、内核部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至 2025 年 7 月 19 日对宁波嘉乐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进行了现场审核,审阅了公开转让说明书、项目

组出具的尽调报告等申报材料,查阅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走访了宁波嘉乐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访谈了拟挂牌公司的主要管理层,并出具《华

源证券投行业务管理部质控团队及内核部关于嘉乐智能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之

现场核查及预审意见报告》

,项目组补充核查、修改项目申请文件后向投行质控

团队、内核部提交了《项目组关于嘉乐智能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之现场核查及预

审意见报告的回复》以及修改后的项目申请文件、补充的项目工作底稿。

投行质控团队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出具《华源证券投行业务管理部质控团队

关于嘉乐智能新三板推荐挂牌项目之质量控制报告》

,质量控制意见如下:通过

对项目申报文件及工作底稿的审查以及对项目组就审核问题回复及整改情况的

评估,我们初步认为项目组已经基本完成现场尽职调查及工作底稿的获取和归集

工作,对外信息披露及申报的项目文件对应的底稿基本齐备,出具的相关专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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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见和推荐文件具备对应依据,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确信专

业意见和推荐文件依据充分合理,项目组已勤勉尽责。投行质控团队经审核后,

认为该项目具备申请内核的条件。

2025 年 8 月 5 日,根据问核表,投行质控团队负责人对该项目履行了问核

程序,问核情况形成电子文件记录提交内核会议。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本公司推荐业务内核小组于 2025 年 8 月 6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对宁波嘉

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项目的全套文件进行了认

真审阅,并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在中海中心 30 楼 3003 会议室召开了内核会议。

本次内核会议应出席的内核委员 7 名,实际参会 7 名,分别为晏珍珍、赖昌源、

李剑、凡咏齐、李璐、牛南、胡晓萌。上述内核委员均符合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内核委员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经审核讨论和

投票表决,该项目通过公司内核会议的审核,表决结果为 7 票同意,0 票有条件

同意,0 票暂缓表决,0 票反对。会后内核小组对该项目出具了内核会议反馈意

见,项目组按照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说明、解释或修改,

并提交内核小组审核。内核小组对项目组关于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和修改后

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审核后认为:项目组已按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宁

波嘉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项目进行了补充尽职

调查,完善了申报材料相关内容并提交了补充底稿,同意项目组向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的申请材料。

四、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挂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一)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转让条件

1、内部审议情况

本次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董事会已依法就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具体

方案作出决议,并已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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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乐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5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

嘉乐智能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其表决结果为:12,191.6593 万票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

权票。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已包含了必要的内容,包括:

(1)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

公司治理机制;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

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一步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并制定了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综上,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

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股东人数情况

截至本推荐报告签署日,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共 9 名。经核查,穿透计算后公

司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核,符

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书面确认意见签署情况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了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4、证券公司聘请情况

公司已聘请华源证券推荐其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双方已签署《推荐挂牌并

持续督导协议》。华源证券担任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

导的主办券商,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促公司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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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公开转

让条件。

(二)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的规定

1、公司依法设立,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系由宁波市嘉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有限”

)通过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12 月 29 日,嘉乐智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

取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04906B 的

《营业执照》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存续满两年且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

的会计年度,股本总额为 12,191.6593 万元。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关于“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

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的挂牌条件;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一条规

定。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空气炸锅、空气烤箱、蒸烤炸一体机等新兴厨房电器产

品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厨房小家电企业。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72,130.58 万元、

168,615.40 万元、

34,014.81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70,874.42

万元、165,941.43 万元和 33,240.44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7%以上。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

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嘉乐智能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行政处罚,主营业务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公司经营独立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的规定。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嘉乐智能已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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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

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了《股东会议

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防

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已制定的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嘉乐智能已在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中明确公司与股东等主体

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且已制定了《承诺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2)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资格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以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②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正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③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

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

尚未消除。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

形;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以下情形:

①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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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

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②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

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

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③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④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⑤公司及其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

尚未消除。

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已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公司从事的业务不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产业,能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公司及其子公司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

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履行了股东会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股权转让价格及增资价格由股权转让双方及原股东与新进入股东协商确定,并签

订了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司的股权变更行为均办理了工商登记备案

手续。

嘉乐智能前身嘉乐有限系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核准,于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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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29 日由宁波协成塑料工业有限公司派生分立而来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时的名称为“宁波市嘉乐电器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 168 万元。2020 年 12 月

29 日,嘉乐有限以变更基准日(2020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435,109,067.77 元中的 111,120,000.00 元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嘉乐智

能 已 取 得 宁 波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04906B 的《营业执照》

。公司上述变更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

设立、增资和整体变更行为合法合规。

项目小组通过查阅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取得股东身份证明

文件、股东调查表;访谈股东及公司管理层等方式核查了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

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

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公司现有股东 9 名,包括 4 名自然人股东和

5 名机构股东。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形。公

司机构股东宁波市嘉驰恒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嘉驰恒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嘉驰恒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北京合众创投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实体,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股东的情形。项目小组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

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股

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公司各股东适格。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

定。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2025 年 8 月,华源证券与嘉乐智能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明

确了双方作为主办券商和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华源证券已经完

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已经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出具

推荐报告。

综上,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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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满足挂牌的财务指标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9.45

元/股,不低于 1 元/股;2023 年度、2024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17,931.36 万元、16,056.88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

利润分别为 19,934.21 万元、15,924.44 万元。

综上,公司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1 元/股,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满足《挂牌规则》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

7、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符合挂牌的行业要求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空气炸锅、空气烤箱、蒸烤炸一体机等新兴厨房电器产品

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主营业务与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所登记及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公司属于“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下的“C3854 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

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属于《适用指引 1 号》“1-3 行业相关要求”规定

的不得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情形。

综上,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相关要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已对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进行了审

议,相关申请文件已对如下信息进行了充分披露:

1、公司挂牌后拟进入的市场层级、选用的挂牌条件指标等;

2、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主要产品或服务、业务模式、经

营情况、市场竞争、所属细分行业发展情况、重要会计政策、财务状况等;

3、能够对公司业绩、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稳定性、经营持续性等

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源要素和各种风险因素;

4、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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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对公开转让说

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

在豁免披露事项。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四章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嘉乐智能符合《挂牌规则》等有关挂牌条件的规定。

五、申请挂牌公司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产品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专注于空气炸锅领域,是国内规模较大的空气炸锅 ODM/OEM 厂商之

一。报告期内,空气炸锅产品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占公司各期营业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88.83%、80.93%和 76.04%,尽管空气炸锅的收入占比逐期降低,但目

前产品集中度仍较高。近年来,厨房小家电行业快速发展,厨房小家电产品推陈

出新及技术迭代升级速度不断加快。若未来空气炸锅行业景气度下降、公司不能

保持空气炸锅领域的领先优势或及时拓展产品线,将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

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随着“厨房经济”不断兴起,厨房小家电市场吸引了众多厂商入局,行业竞

争加剧。尽管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目前已成为厨房小家电中空气炸锅领域的

优势企业,但如果未来出现空气炸锅市场竞争加剧而公司不能保持持续领先的市

场地位,则可能存在公司市场竞争力不足而导致收入或利润水平下降的风险。

(三)国际贸易形势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的占比分别为 67.72%、68.72%和 47.96%,外销占

比较高。公司境外销售区域主要包括欧洲、东南亚、北美洲、南美洲等。近年来,

全球产业格局深度调整,世界地缘政治变化日趋复杂,可能对小家电国际贸易带

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四)外汇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外销收入占比较高,且外销业务的货款主要以美元结算。美元兑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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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汇率波动将影响公司外销产品的价格水平及汇兑损益,进而影响公司的外销收

入水平及整体经营业绩。但是如果未来汇率出现大幅波动或者我国汇率政策发生

重大变化,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电子元器件、塑料原料、五金类、包装材料等,部分原

材料市场价格受石油、贵金属等大宗商品价格的影响较大。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会

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和毛利水平。若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且

公司对客户的提价不足以覆盖原材料涨价的损失,公司将面临较大的成本上升压

力,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产品及技术创新风险

近年来,空气炸锅领域新技术不断应用,新品类频频推出,产品销售渠道与

互联网深度融合。消费者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外观设计、创新需求等不断提高。

但是由于消费者偏好与行业潮流趋势变化较快,未来发行人如果不能及时了解消

费者的诉求,持续不断地改进产品以解决消费者的痛点问题,或不能持续开发出

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和新技术,或研发成果未能及时转化和应用,将对公司

未来的经营及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七)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总体销售收入的 75%左右,

占比较高。如果公司主要客户因自身经营状况、战略调整、业务收缩,导致其自

身需求降低或者对发行人的采购降低;或因公司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不能符合

客户要求、不及时交付货物,主要客户可能减少甚至终止对公司的采购,将对公

司经营业绩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八)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

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72,130.58 万元、168,615.40 万元和 34,014.81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17,931.36 万元、16,056.88 万元和 507.40 万元。报告期内公

司业绩存在波动,主要受宏观经济形势、汇率、原材料成本等外部因素及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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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策略、技术研发、市场开拓等内部因素的综合影响。如果上述一项或多项因素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九)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34,770.75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

比例为 35.34%。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厨电品牌商或贸易商,资信实力较

强,公司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超过 99%。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信用状

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对应收账款控制不当,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

风险。

(十)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宝恒、张一驰、张一骋三人合计控制公司 91.64%的股份,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拥有绝对控股权,能够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发

展战略以及人员任免等决策事项产生重大影响。尽管公司已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

与内控制度,但仍不排除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实施不当干预,进而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可能性。

(十一)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

形。公司存在被当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追溯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进而影响公司利润水平的风险。

(十二)房产瑕疵风险

公司部分建筑物存在未办理有关权证手续的情形,存在被有权机关处罚或责

令拆除的风险。该部分房屋建筑物主要为仓库、储物间、辅助设备间等用途,面

积为 4,918.10 平方米,占公司全部自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2.91%。

六、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培训情况

主办券商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并督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掌握证券监管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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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方面责任和义务,培训具体内容包括:

《公司法》

《证券法》及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相

关法规政策解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公司内部控制规范性要求和财务会计规范法规体系等。

七、聘请第三方合规性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主办券商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

)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本主办券商在本次推荐挂牌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

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本主办券商对拟挂牌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

查,拟挂牌公司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申

报文件制作服务。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经营

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礼仪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零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仪器仪表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数据处理服务;网络设备销售;

工程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认证咨询;节能管理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

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除上述外,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行为。公司有偿聘请

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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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论形成的查证过程和事实依据

项目组针对上述结论履行了包括不限于以下查证过程:

(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访

谈或问卷调查,取得其出具的承诺函、征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登录

公开网站查询相关失信惩戒信息等,对公司关联方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法合规情

况等进行核查;

(二)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

(三)查阅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历次增资验资报告,核查公司

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等情况;

(四)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或问卷调查,对其出资情况、股东适格性、

所持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等进行核查;

(五)与公司各主要部门人员沟通,获取部分重要销售、采购合同等,了解

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对公司重要实物资产进行现场盘点监盘,对主要客户与供应

商进行函证及现场走访;

(六)查阅公司取得的各项资质、许可证书等,对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活动, 是否具备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进行核查;

(七)获取公司组织结构图、员工花名册、资产台账、银行账户信息等,对

公司包括财务部门在内的各业务部门设置情况,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情况等进行核查;

(八)获取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信息,对关联交易审批履行情况、关联交易的

合理性及必要性等进行核查;获取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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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同业竞争承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承诺

等;

(九)获取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数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

具的审计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照《挂牌规则》

《推荐业务指引》等,对公司是否符合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条件进行核查;

(十)查阅公司财务账簿记录、与公司管理层沟通等,对公司是否聘用除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的第

三方进行核查;

(十一)履行的其他必要核查程序。

项目组通过以上查证过程,获取了包括不限于以下事实依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访谈记录、问

卷调查表、声明及承诺、征信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网络查询记录;公司关联方清单;公司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公司历次验资报告;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资料;相关会计凭证、纳税凭证;函证回函及走访记录、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各项规则制度;部分重要销售、采购合同;公司各项资质、许可证书等;员

工花名册;资产台账及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关联交易合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

料。

九、推荐意见

根据项目组对嘉乐智能的尽职调查情况,参照股转公司发布的《挂牌规则》

《推荐业务指引》,主办券商认为嘉乐智能符合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条件,同意推荐嘉乐智能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公开转让并挂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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