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源节水: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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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6024 证券简称:华源节水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

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以“股东大会”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表述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江苏华源灌排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发起设立;在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告编号:2025-033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21642A。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银山路 7 号。

第四条 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银山路 7 号。

邮政编码:221116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七条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司

董事会选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1.经依法核准后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公告编号:2025-033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转让前,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

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

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

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

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当

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

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

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

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

满一年和两年。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转让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及其限制,以其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及其限

制,以其规定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公告编号:2025-033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

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

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

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

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

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

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5-033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

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告编号:2025-03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要向全体股

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应当拟订

或制订相关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应当拟订或制订

相关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

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标

公告编号:2025-033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

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但按照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及对外投资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

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300 万

元人民币以下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

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未盈利的可以豁免适

用净利润指标。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

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经

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公告编号:2025-033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

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300 万

元人民币以下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

内可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

易事项,但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

项。超出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之外的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3.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

金额低于人民币 15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

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无权决定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

事项。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 15 万元以上、低于人民

币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

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

元以上、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者虽

在人民币 300 万以上,但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

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但董

事长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

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

积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提供的担

保。

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关

联担保除外)事项: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且超过300万元。

(三)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

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核的;股东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的

关联交易,在股东会因特殊事宜导致非

正常运作,且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董事

会可做出判断并实施交易的。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提供担

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公告编号:2025-033

其他企业投资事项。

3)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

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

但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

联交易公司;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不含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不含 0.5%) ,但

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

交易;或虽属于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决

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

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

董事长、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

4)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

以上(不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不含

5%)(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董事会的其它权限,股东大会

同意。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50 万元

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

除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

等事项外,由经理根据日常经营管理决

策权限审批。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通过《总经

理工作细则》等公司规章制度或董事会

决议,授予经理一定的权限。

公告编号:2025-033

在必要时授予。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

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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