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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836024 证券简称:华源节水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
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公
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以“股东大会”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表述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江苏华源灌排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发起设立;在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告编号:2025-033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21642A。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银山路 7 号。
第四条 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银山路 7 号。
邮政编码:221116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第七条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司
董事会选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1.经依法核准后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公告编号:2025-033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转让前,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
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
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
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
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应当
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督
管理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
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
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
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
满一年和两年。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转让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及其限制,以其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及其限
制,以其规定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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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
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
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
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
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
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
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
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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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
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源。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
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
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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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无需要向全体股
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应当拟订
或制订相关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应当拟订或制订
相关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
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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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
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但按照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及对外投资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
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300 万
元人民币以下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或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
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未盈利的可以豁免适
用净利润指标。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
产、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经
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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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
虽占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300 万
元人民币以下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
内可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
易事项,但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
项。超出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之外的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3.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
金额低于人民币 15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
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无权决定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
事项。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 15 万元以上、低于人民
币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
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
元以上、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者虽
在人民币 300 万以上,但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
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但董
事长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
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
积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提供的担
保。
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关
联担保除外)事项: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且超过300万元。
(三)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
联交易,但董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核的;股东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判断的
关联交易,在股东会因特殊事宜导致非
正常运作,且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董事
会可做出判断并实施交易的。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提供担
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公告编号:2025-033
其他企业投资事项。
3)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
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达到
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
但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
联交易公司;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不含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不含 0.5%) ,但
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
交易;或虽属于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决
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
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
董事长、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
联关系的。
4)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达成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
以上(不含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不含
5%)(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董事会的其它权限,股东大会
同意。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50 万元
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事项,
除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借款
等事项外,由经理根据日常经营管理决
策权限审批。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通过《总经
理工作细则》等公司规章制度或董事会
决议,授予经理一定的权限。
公告编号:2025-033
在必要时授予。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
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