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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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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五年十二月
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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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42
第一节 概述 ......................................................................................................................... 42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三章 附则..........................................................................................................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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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
、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监管办法》
”
)
、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山东易构软件技术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天泺路龙翔大厦 A 座 701 室。
邮政编码: 250101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6000 万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建立党的组织,
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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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
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智能交通领域,依托团队、合作伙伴对
持续创新的执着追求,专注大数据、移动互联在交通领域的应用,为交通管理者
与交通参与者提供应用开发、软件平台、运营服务,让交通生活更便捷、高效、
安全、环保。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信息
及网络通信设备的设计、开发、销售、集成及技术服务;高速公路及等级公路收
费系统、通信系统、监控系统工程;智能交通系统的设计、开发、安装及技术服
务;软件外包及咨询服务;安防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交通
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分包;交通设施、机电设备、
五金产品、水暖器材、消防器材的销售与安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及其他按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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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
登记机构”)集中登记存管。股东名册根据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
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公司是由山东易构软件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公司。
发起人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量 (万股)
出资 方式
持 股 比 例(%)
出资日期
1
山东易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200
净资产
50
2
朱勇
600
净资产
25
3
清大国宏(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60
净资产
15
4
北京梦天行投资有限公司
240
净资产
10
合 计:
24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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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符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
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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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
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对股份转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
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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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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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时间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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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者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导致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转移的,应遵循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
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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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
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十四) 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
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含 30%) 以上的
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含 5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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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
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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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
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股东会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召集。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
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
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及时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
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提议后及时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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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
发出股东会通知。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
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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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
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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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规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计算。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
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
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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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召集人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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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律师(如有)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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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公司年度报告;
(七)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三款标准的交易,以及根据相关规定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交易;
(五) 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 构
或个人借款、发行债券等)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含 30%)以上的
事项;或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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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含 50%)的事项;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发行公司债券;
(八) 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九) 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十) 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三款规定的交易和日常
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
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
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
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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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
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
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四十条第十六款、第一百〇六条第十
九款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
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四
十条条第十六款、第一百〇六条第十九款: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
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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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与董
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核后,与董事会提名的监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
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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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
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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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每届董事会任
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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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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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
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公司将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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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审议达到下列标准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但尚未达到股东会审议
标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九) 债权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发行
债券等)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含 20%)以上,30%(不含 30%)以下的交易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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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 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目标和办法,并负责对高级管
理人员的年度业绩评估考核;
(十九) 审议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和
出具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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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
职权。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
者他人行使。
(一)授权原则
以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运
行的实际需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一定范围内处理日常性事务,同时授权其可
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以及影响公司正常运转、影响股东及公司利
益的事件。
(二)授权内容
1、对公司经营运作有监督职权。凡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应于会
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报告给董事长;董事长就各项业务活动或会议决定,
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董事长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
作;董事长有权通过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运作进行审计监督,包括财务审计和
管理审计监督。
2、审批总经理所有借支及报销。
3、审批其他董事的所有借支及报销。
4、根据经营需要,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向总经理和公司其他
的人员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5、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
6、审核和修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
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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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该提前 3 日以书面或通讯
方式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或电
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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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由总经理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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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
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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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
关系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
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
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
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
未披露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在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下,董事会秘
书的辞任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任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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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
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
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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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
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 10 日前书面或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3 日以书面或通
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
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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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年度报告并披露,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报告。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
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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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
例分配给各方。视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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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传真方式送出;
(二) 以专人送出;
(三)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邮寄方式送出;
(五) 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司向被送
达人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指定电子邮箱时间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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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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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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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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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百九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充分披露信息原则、合规披露
信息原则、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互动原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统筹与安排,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人为公司的对外发言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度建设、信息披
露、组织策划、分析研究、沟通与联络、维护公共关系、维护网络信息平台及其
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一百九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素质和
技能。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采集、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作出安排。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 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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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投资者关心的其它信息。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前提下,
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协商。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
于:
(一) 信息披露,包括法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非法定的自愿性信
息;
(二) 股东会;
(三) 网络沟通平台;
(四) 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五) 现场参观和座谈及一对一的沟通;
(六) 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 媒体采访或报道;
(八) 邮寄资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
考虑股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
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 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
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
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
协商解决方案。
山东易构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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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
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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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供财务资助;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
12.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百〇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足”、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章程与
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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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