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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
837617 证券简称:中昱华正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2)“辞职”修改为“辞任”;
(3)“半数以上”修改为“过半数”;
(4)“法律、行政法规”修改为“法律法规”。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 及
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 进
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全文为“股东大会”
章程全文为“股东会”
第 一 条 为维护中昱华正工程管理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中昱华正工程管理
(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股东、职工[wx1] 和债权人的合
公告编号:2025-013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
程。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系由原宁波科信华正工程
咨询有限公司经审计原帐面净资产值
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系由原宁波科信华正工程咨
询有限公司经审计原帐面净资产值折
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后,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468998[wx1] 。
第四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浙江省
宁波市高新区梅墟街道新梅路 299 号主
楼 4F-5F
第四条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住
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梅墟街道新梅
路 299 号主楼 4F-5F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并依法进行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
更,应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职
权包括:
(一)签署公司文件;
(二)在
发行的股票上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签
订合同;(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
表公司参加诉讼、仲裁;(五)行使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法定代表人,本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 八 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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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招投
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单建式人防
工程监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咨询策
划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信息
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
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物保
护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招投
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
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单建式人防
工程监理;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咨询策
划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信息
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
务派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
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物保
护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第十六条 公司成为非上市股份有限
公司后,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可
以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公司股票登
记的代理机构。若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
票的数据存在争议,应当以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系统记
录的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公司股票的
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经营机
构作为公司股票登记的代理机构。若公
司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数据存在争议,
应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证券登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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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
东派送红股;(四)向特定自然人或法
人定向增发股份;(五)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
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
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一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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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本公司股份,属于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
职工。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发
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其他股东自
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全国
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
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发
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其他股东自
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
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
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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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不得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不得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
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
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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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
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
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置备
于公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后,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存
管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
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
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
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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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
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
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
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
司提供查阅。(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八)依照法律和本章
程的规定自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
利;(九)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向
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权利;
(十)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向法院
起诉的权利; (十一)法律及本章程所
赋予的其他权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查
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七)公司终
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依照
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主持股
东会的权利;(九)依照法律和本章程
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股东会议案的权
利;(十)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行
使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十一)法律及本
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公司应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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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0.2%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的关联交
易以及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交易: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十四)审
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
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
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
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
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
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十四)
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以上;2、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十五)审议批准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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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
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2.单次财务
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
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3.中国证监会、全
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其他制度等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
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批准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
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其他制度等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在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还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四)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上述对外
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在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还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四)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
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
度;(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七)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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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 议前
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 通
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其中,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
反担保。公司建立《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具体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和
审议事项。
担保。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
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 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其中,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保。公司建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具体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和审议
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
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
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
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算。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
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
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
持 股 股 数 按 股 东 提 出 书 面 要 求 日 计
算。
公告编号:2025-013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
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或
者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
要 求 对 其 他 有 关 问 题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
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
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选代表主持。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
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依法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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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
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
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
更;(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
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
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
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六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股东会要
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采取无
偿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前款所述股东应
第六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控股子
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
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
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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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如下条件:(一)有合理理由和依
据征集股东投票权的;(二)按照其征
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
作出的承诺和条件行使该投票权。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会
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
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
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回购本公司股
票;(六)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对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
十;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本章程
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
资本;(二)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
挂牌;(六)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对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
三十;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表决
权差异安排的变更;(九)本章程规定
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第八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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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董
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
或者间接与公司己有的或者计划中的
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
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
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
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
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
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
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
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
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在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的前提下,经董
事长同意,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出席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说明
情况,但在讨论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该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
得被计入参加此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如
有特殊情况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无法回
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讨论和表
决,但应当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公司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挂牌公司股东会审议。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
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董事
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
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
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
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
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
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
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
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
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
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在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
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的前提下,经董事
长同意,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出席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说明情
况,但在讨论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该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
被计入参加此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如有
特殊情况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无法回避
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讨论和表
决,但应当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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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
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
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
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关联
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
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
情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二)关联董
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三)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本章程第一百零
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表决。上述
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
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
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
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
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述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
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
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会
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关联董事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董事应
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
有权要求其回避;(二)关联董事不得
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三)
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按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
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表决。上述所称关联
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
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的;(三)拥有交易对方的
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
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
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述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六)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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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两
名。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三名以上
单数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
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总经理提
议时;(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第一百零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
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的情形以及下列情形,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
书。(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二)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
分,期限尚未届满;(三)中国证监会
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
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
情形以及下列情形,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二)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
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
期限尚未届满;(三)中国证监会和全
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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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
家有权机构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
大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二条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列
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建议;
(八) 本章程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有权了解
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
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者国家有
权机构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提出
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列席董事会会
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
议;(八)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 本章程规定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有权了
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
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
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会计年度
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
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
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
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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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五)会计报表附注;公
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
告包括上款除第(三)项以外的会计报
表及附注。
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
(三)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
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
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
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
上一年度的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
金百分之十;(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以及提取的
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
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
上一年度的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
金百分之十;(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以及提取的
比例由股东会决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公司不在弥补公司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公司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
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
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
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
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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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
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聘用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三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
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公
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
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二)要求
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
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三)
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
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它信息,在股东
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前 委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 在 股 东 会 决 定 前 委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
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五条第(一)
、
(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公告编号:2025-013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 定 有 关 人 员 组 成 清 算 组 进 行 清
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
成,但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让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
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
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
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
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
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
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
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
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
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
公告编号:2025-013
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在存续期
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
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
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
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
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
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
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
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
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
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机
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 “ 以
上” , “以内” , “以下”,都含本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 “ 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公告编号:2025-013
数;“以外”不含本数。
“ 过 ”“ 超 过 ”“ 低 于 ”“ 多
于”“少于”“以外”不含本数。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以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在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名册包括以下内容:
(一)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5-013
中昱华正工程管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