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69
证券代码:831983 证券简称:春盛药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该议案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公告编号:2025-069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
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
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
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
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的要求。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
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时,需经股东
会审批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说明书披露的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
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
公告编号:2025-069
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
项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
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
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
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
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付款对象合法、合理,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文件供备案查询。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规定的内部
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投资产
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用途等;
公告编号:2025-069
(二)投资理财产品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理财产品品种、投资额度、资金来
源、决策程序、投资期限、关联交易;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五)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
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且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报股东会审议
批准后方可变更。改变用途后的募集资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新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
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
录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支出情况及
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审批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
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告编号:2025-069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