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双喜电器: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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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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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833146 证券简称:双喜电器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

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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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股东会召

开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

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

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

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证券部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

作。

第七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该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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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

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未在

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主持。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在股东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书面通知时,向监管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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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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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

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股东会召开会议和表决也可

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

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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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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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做出报告。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三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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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过半数上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向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全体股东均与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不予回

避,股东会照常进行,但所审议的事项应经全部股东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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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

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

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

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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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说明原因。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授权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

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未将股东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

应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在股东会上的说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会议议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

东会决议做出说明。

第五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名册、授权委托书、表决统计资料、会议记录、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决议通知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下设的发展部负责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当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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