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鑫巨宏: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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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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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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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7

证券代码:874885 证券简称:鑫巨宏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

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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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7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

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子公

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审部为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负责监督及评

估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依

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

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

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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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7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二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

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

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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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7

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下一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

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工作底稿保密要

求,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审部负责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规定流程权限审批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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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实施。应取得授权的审计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的授权方可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其他授权

或者委托文件,成立审计组。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部

门)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按

规定流程权限报批。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负责编制审计通知书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

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

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

准备,提供财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

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

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

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

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事项完成审计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

报告与被审计单位(部门)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若对审计报告有异

议且无法协调时,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意见一并报公

司协调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

门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部

可根椐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提请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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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账簿、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监督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绝或拖延签署审计意见、延误审计工作及时完成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内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

律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部门)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部门)商业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无锡鑫巨宏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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