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安达股份: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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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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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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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106

证券代码:874433

证券简称:安达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目前已完成治理结构调整,不再设监事会,根据《公司法》

《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拟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确保与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保持一致。

本次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

事和投资者的意见;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

公司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增长与业绩扩张相适应,

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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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106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体每个年度

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须由

股东会审议通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

以按照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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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106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公司董事会

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审计委员会充分

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二)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召开论证会或业绩说明会、

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

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

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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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6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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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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