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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
874868 证券简称:华日激光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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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
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
披露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
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报告人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指定的联
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
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以及联络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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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第一
责任人和联络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可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联络人,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
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报告义
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会议事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召开
总经理办公会议,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
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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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三)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六)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七)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九)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十)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十一)重大变更等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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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
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
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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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
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
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上述重大事项以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
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二条
报告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由联络人以电话、传真
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经第
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
董事会秘书:
(一)部门或单位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报告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
展情况: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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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
(六)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末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
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的有关
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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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六条
上报信息在公司指定媒体公开披露前,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相关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报告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对包括第一责任人在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
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各条款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