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康利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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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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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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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36225 证券简称:康利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安徽省康利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省康利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安徽省康利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

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新设公司、与他人合资设立公司、增资、收购其

他公司股权等投资行为;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购买股票(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

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三)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但以扩大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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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而进行的投资除外。公司对产业投资基金、创

业投资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不包括对金融类上市公司的投资)视同风险投资;

(四)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投资证券市场的股票、

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的保值增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行的债券、

有担保的固定收益债券、国有或上市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

有对外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

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

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

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

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七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

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

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九条 公司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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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

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

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

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

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对外投资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

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或

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合同的签定,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

人员批准后签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动用信贷资金买卖流通股票,不得动用股票发行募集资

金买卖流通股票,也不得拆借资金给其他机构买卖流通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

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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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

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

度。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

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

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必须经过股东会、董事会或总

经理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三条 转让对外投资价格应由公司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

门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并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

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的法

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长期不运作的投资项目,公司必须予以清理,核销债权、债

务,撤销有关担保、抵押,公司应将所有账簿、报表、合同、发票等一切法律文

书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对外投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对外投资决策情况;

(四)对外投资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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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外投资的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负责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或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

环节或问题,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

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安徽省康利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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