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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838925 证券简称:玉玄宫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佛山玉玄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全文以“股东大会” 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章程全文以“半数以上” 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过半数”
章程全文以“种类” 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类别”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
简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第四条: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
区张槎一路大布顶工业园北区一幢 4 层
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 82
号 302-307 室,7 楼 705-710 室。
第 五 条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0,000,000
公告编号:2025-038
3764700 元。
元。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持有效审批证件从事第二类医疗器
械生产、经营;生产、销售:第一类医
疗器械;研发、加工、制造、销售:电
子产品;销售:运动器械、保健器材;
服务:健康信息咨询(不含心理咨询)
,
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持有效审批证件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
研发、生产、经营、销售;研发、加工、
制造、经营、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
研发、加工、制造、经营、销售:电子、
电器产品;销售:运动器械、保健器材;
零售:电子材料,包装材料,五金制品,
塑胶制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
计、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健康信
息咨询(不含心理咨询),商务信息咨
询,物业租赁,企业管理咨询。(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十六条: 股东姓名认购股份出 资 方
式持股比例
李宁1994100 股货币53%
杨蜀琴451700 股货币12%
佛山市元明康泰健康产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377600 股货币10%
余江安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3300 股货币5.93%
李艺岚188300 股货币5%
何玉芬188300 股货币5%
广州市达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178500
股货币4.74%
股东姓名认购股份出资方式持 股 比 例
出资时间
李宁10750781 股货币53.7539%
*开通会员可解锁*
杨蜀琴2273362 股 货币11.3668%
*开通会员可解锁*
佛山市元明康泰健
康产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1900423 股 货币9.5021%
余江安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123847 股货币5.6192%
李艺岚947695 股货币4.7385%
公告编号:2025-038
广东粤财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162900 股货币4.33%
合计3764700 股——100%
何玉芬947695 股货币4.7385%
广州市达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898373
股货币4.4919%
广 州 市 达 安 创 谷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701697 股货币3.5085%
林萍350939 股货币1.7547%
广东粤财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85056 股货币0.4253%
何玉明20132 股 货币0.1007%
合计20000000 股——100%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不包括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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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
查阅。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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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可以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
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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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第四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
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四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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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
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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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二)新增条款内容
无
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
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
进行逐条列示。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变更前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大布顶工业园北区一
幢 4 层
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 82 号 302-307 室,
7 楼 705-710 室
公告编号:2025-038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现根据《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补充及完善。
三、备查文件
《佛山玉玄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
佛山玉玄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