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玉玄宫: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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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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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8

证券代码:838925 证券简称:玉玄宫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佛山玉玄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全文以“股东大会” 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章程全文以“半数以上” 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过半数”

章程全文以“种类” 表述的内容

统一修改为“类别”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

简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

区张槎一路大布顶工业园北区一幢 4 层

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 82

号 302-307 室,7 楼 705-710 室。

第 五 条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0,000,000

公告编号:2025-038

3764700 元。

元。

第十二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持有效审批证件从事第二类医疗器

械生产、经营;生产、销售:第一类医

疗器械;研发、加工、制造、销售:电

子产品;销售:运动器械、保健器材;

服务:健康信息咨询(不含心理咨询)

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持有效审批证件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

研发、生产、经营、销售;研发、加工、

制造、经营、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

研发、加工、制造、经营、销售:电子、

电器产品;销售:运动器械、保健器材;

零售:电子材料,包装材料,五金制品,

塑胶制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

计、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健康信

息咨询(不含心理咨询),商务信息咨

询,物业租赁,企业管理咨询。(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十六条: 股东姓名认购股份出 资 方

式持股比例

李宁1994100 股货币53%

杨蜀琴451700 股货币12%

佛山市元明康泰健康产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377600 股货币10%

余江安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23300 股货币5.93%

李艺岚188300 股货币5%

何玉芬188300 股货币5%

广州市达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178500

股货币4.74%

股东姓名认购股份出资方式持 股 比 例

出资时间

李宁10750781 股货币53.7539%

*开通会员可解锁*

杨蜀琴2273362 股 货币11.3668%

*开通会员可解锁*

佛山市元明康泰健

康产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1900423 股 货币9.5021%

余江安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123847 股货币5.6192%

李艺岚947695 股货币4.7385%

公告编号:2025-038

广东粤财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162900 股货币4.33%

合计3764700 股——100%

何玉芬947695 股货币4.7385%

广州市达安基因科技有限公司898373

股货币4.4919%

广 州 市 达 安 创 谷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701697 股货币3.5085%

林萍350939 股货币1.7547%

广东粤财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基金有限

公司85056 股货币0.4253%

何玉明20132 股 货币0.1007%

合计20000000 股——100%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不包括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公告编号:2025-038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

查阅。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

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公告编号:2025-038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可以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

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

款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公告编号:2025-038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第四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

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第四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公告编号:2025-038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

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公告编号:2025-038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二)新增条款内容

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

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

进行逐条列示。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变更前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大布顶工业园北区一

幢 4 层

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 82 号 302-307 室,

7 楼 705-710 室

公告编号:2025-038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现根据《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补充及完善。

三、备查文件

《佛山玉玄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佛山玉玄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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