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军工智能: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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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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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32055 证券简称:军工智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

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无锡军工智能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

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告编号:2025-020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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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

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指标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项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连

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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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追加财务资助。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

第九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

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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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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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0%。

第四章 股东会通知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股东。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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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系统公司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或取消股东会召

开的时间,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变更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

第十九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

对提案进行审查;召集人决定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将议案列入股东会通知;

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

对临时提案进行审查。召集人决定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

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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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由监事会提出选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

会提出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

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登记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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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如果不予注明,视为股东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其表决视为该股

东的表决。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主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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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对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合法的事由。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八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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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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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总资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涉及自

己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股东

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应当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相

关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

参与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

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主动回避。出席会议股东、无

关联关系董事及监事均有权要求会议主持人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因关联股东回避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则该议案不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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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

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东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

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

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候选人应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

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

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三)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

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四)在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两个类别进行投票时,每个类别中所投

出的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其在该类别中最大有效表决权票数。

公告编号:2025-020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

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至少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

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验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验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验票。

第五十四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公告编号:2025-020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并公告,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对同一事项,股东会作出不同决议,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

特别提示;无论是否提示,均按后者取代前者的原则,以最新者为准。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届满。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章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公告编号:2025-020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达到”,

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当《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

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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