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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5
证券代码:833482 证券简称:ST 能量传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共性调整如下:
1、全文“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
2、全文“辞职”表述调整为“辞任”
;
3、全文“半数以上”表述调整为“过半数”
;
4、全文“总经理”表述调整为“经理”
,删除“副总经理”的表述;
5、全文“种类”表述调整为“类别”
;
6、全文由于有新增条款,拟修订的章程条款顺序相应有变化;
7、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类、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
均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8、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
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
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公告编号:2025-045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 ( 试 行 )》( 以 下 简 称 “ 《 业 务 规
则》”)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系由原北京能量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股
东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原北京能量影
视传播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有限公
司原股东作为公司发起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系由原北京能量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股
东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原北京能量影
视传播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有限公
司原股东作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北京
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66。
第 七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 八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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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
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
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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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方式。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
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
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七)法
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除上述
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二)协议转让方式;(三)要
约方式;(四)法律、行政法规认可的其
他方式。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全国股
转公司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
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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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
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
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
在 5 日内告知公司,同时在证券登记机
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公司应当将受让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
名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
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
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
在 5 日内告知公司,同时在证券登记机
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公司应当将受让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
名册。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
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
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
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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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转
让还需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
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
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
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有公司股份的种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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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但供。公司应
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
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
决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
异议股东策和监督等权利。公司申请股
票终止挂牌的作出合理安排。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
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
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
利。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的,应当充
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
作出合理安排。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
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
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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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
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
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
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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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
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以专人、邮件、传真或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前述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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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四)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五)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公
司年度报告;(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
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五)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
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三)本章程的修
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
划;(六)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
止挂牌;(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
票;(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公告编号:2025-045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公司召
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
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
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第一款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董事应当遵守法 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 董事应当遵守
公告编号:2025-045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最少由 3 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五款 股东大会违
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 股东会违反
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
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
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邮寄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以邮寄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公告编号:2025-045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
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直接送达、传真、
邮寄或电子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直接送达、传真、邮寄、
电子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直接送达、传真、邮
寄、电子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
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
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
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公告编号:2025-045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
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 “ 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低于” 、“多
于”不含本数。
第 二 百 〇 八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 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超
过”“低于”“少于”“多于”不含
本数。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公告编号:2025-045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
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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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
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
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它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其它股东的利益。
第一百二十九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中确定的
工作分工和授权事项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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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实
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为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相
应条款。
三、备查文件
《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北京能量影视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