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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华邦股字(2025)第 026-1 号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3-3-2
目 录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子公司 ................................................... 43
《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 ............................................. 120
一、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 120
二、关于产权瑕疵 ........................................................................ 144
三、关于继受专利 ........................................................................ 150
四、关于公司治理 ........................................................................ 157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161
3-3-3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邦受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挂牌的相关法律事项及公司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
和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
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
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下发《关于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
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华邦
现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名称缩略语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华邦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业公
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3-4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2012 年 8 月至 2017 年 5 月间公司以委托持股形式实施了员
工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5 月曾存在穿透后自然人股东人
数超过 200 人的情况;为还原代持,公司设立了赣州民泰、赣州民创、赣州民丰、
新余民丰、赣州民信、新余民创等 6 个员工持股平台;历史上存在对外部人员进
行股权激励的情况,当前赣州民创仍有 3 名外部人员。
请公司:(1)①说明 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及其后续变更的具体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制定的审议程序、激励对象的选取标准、是否存在服
务期限制、受让或受赠股份的确定方式、激励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同一时间
不同主体激励价格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历次激
励是否均符合当时公司制定的激励方案、是否涉及股份支付;②结合股权激励
实施情况、代持形成及股份历次变动等情况,列表简要说明代持关系形成及演
变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变动时间、变动内容、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列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要人员及相应人数)、代持股份数量、
出资资金来源、穿透后实际出资的人员数量、人员身份构成及相应人数;③结
合股权代持还原时相关人员实际持有股份的出资情况及代持解除还原过程,说
明公司股权代持和解除涉及的股份、人员、资金是否明确对应,代持的解除是
否充分、有效,是否已取得相关代持主体和被代持主体的确认,历史代持是否
均已清理完毕,是否存在或潜在纠纷;④依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设
立、超 200 人时点、200 人规范时点、代持还原时点,以列表形式说明自有限公
司设立至今历次股份变动时的工商登记股东人数、经穿透计算的实际股东人数,
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欺诈发行、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等情形,并说明公司
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2)说
明 2017 年设立的 6 个员工持股平台的管理模式、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员工发
生不适合参加持股情况时所持相关权益的处置办法等是否存在服务期、锁定期、
回购等约定;股权激励是否已经实施完毕,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平台所持公司
股份是否存在股权激励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是否会延续到挂牌后;(3)结
合股权激励过程中各外部人员的入股背景、入股或退出价格及其公允性,以及
3-3-5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关联关系、
亲属关系等情况,说明员工持股平台中存在外部人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外
部人员或其对应的客户、供应商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的资金或业务
往来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
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以下核查事项:(1)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
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
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2)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
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访谈确认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部分激励对
象未访谈或确认的原因,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如对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主
体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3)公司
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回复:
一、核查内容
(一)①说明 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及其后续变更的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制定的审议程序、激励对象的选取标准、是否存在服务期限
制、受让或受赠股份的确定方式、激励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同一时间不同主
体激励价格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历次激励是否
均符合当时公司制定的激励方案、是否涉及股份支付;②结合股权激励实施情
况、代持形成及股份历次变动等情况,列表简要说明代持关系形成及演变的过
程,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变动时间、变动内容、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列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要人员及相应人数)、代持股份数量、出资
资金来源、穿透后实际出资的人员数量、人员身份构成及相应人数;③结合股
权代持还原时相关人员实际持有股份的出资情况及代持解除还原过程,说明公
司股权代持和解除涉及的股份、人员、资金是否明确对应,代持的解除是否充
分、有效,是否已取得相关代持主体和被代持主体的确认,历史代持是否均已
3-3-6
清理完毕,是否存在或潜在纠纷;④依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设立、
超 200 人时点、200 人规范时点、代持还原时点,以列表形式说明自有限公司
设立至今历次股份变动时的工商登记股东人数、经穿透计算的实际股东人数,
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欺诈发行、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等情形,并说明公司
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1、说明 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及其后续变更的具体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方案制定的审议程序、激励对象的选取标准、是否存在服务期限制、
受让或受赠股份的确定方式、激励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同一时间不同主体激
励价格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历次激励是否均符
合当时公司制定的激励方案、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1)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及其后续变更的具体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方案制定的审议程序、激励对象的选取标准、是否存在服务期限制、受
让或受赠股份的确定方式、激励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
2012 年 8 月至 2017 年 5 月间,华农恒青有限通过华农骏通、李旭荣、廖
细古三个持股平台直接或间接委托持股的形式共计向 311 名对象进行赠与或转
让股权。期间,公司制定的股权赠与及转让方案包括 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
方案》
、2013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补充规定》及 2016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
方案补充规定》
。
由于有限公司早期阶段治理结构不完善,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
的制定及后续变更方案均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均由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
人李旭荣签发后以公文形式发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农骏通、
华大农业、张桂成、李旭荣等时任股东已就 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及
其后续变更事项进行了补充确认。
①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具体情况
3-3-7
2012 年 8 月,华农恒青有限制定的《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相关内容如下: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赠与及转让对象
选取标准
(1)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册正式员工,且为各部门技术骨干或具备专
业、管理技能的核心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同时参考公司职务、历任
职务、学历背景、历史贡献等;
(2)公司内部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
(3)经公司或董事长决定,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其他相关人员。
2
服务期
服务满 5 年且公司成功上市
3
赠与及转让股份
的确定方式
(1)实际受赠/受让股权额由李旭荣董事长在方案公布的股权配置
额区间内确定;
(2)股份赠与及转让后,由于降级而职务发生变更,受赠/受让股权
配置额不变;由于升级而职务发生变更,受赠/受让股权配置额按新
的标准执行,但职务发生变化前的已赠与/转让股权应当相应扣减;
(3)激励人员需通过考核确定当年的受赠股权额度,激励人员当年
实际获赠的股权=获赠标准×具体的考评分。
4
赠与及转让股份
数量的计算方法
赠与及配售给对象的股权为华农骏通通过华达农业间接持有的华农
恒青有限 12.00%的股权
(1)针对第一批(截至 2012 年 8 月符合股权赠与及转让的条件的)
/第二批(截至 2013 年 8 月符合股权赠与及转让条件的)经理级以上
人员按照部门、职务设置赠与及转让股权额区间,其中受赠部分为个
人激励股权总额的 35%,受让部分为个人激励股权总额×65%×(0~2
之间的系数);
(2)针对 2012 年度优秀员工,不区分部门、职务,直接设定赠与及
转让股权额区间,其中受赠部分为个人激励股份总额的 50%,受让部
分亦为个人激励股权总额的 50%,优秀员工如按可购买数全额购买了
股份,则不再赠与。
5
转让价格
(1)第一批转让价格为 1 元/出资份额,如该批人员由于资金不足或
其他原因,在 2013 年 8 月份随第二批赠与、转让一起行使受让权,
价格仍执行 1 元/出资份额,但需承担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的利息,利率标准为年息 12%,计息金额为可受让股份数乘以
1 元/股。如在 2013 年 8 月份以后行使受让权,则按 1.25 元/出资份
额执行,且承担 2013 年 9 月 1 日至实际行使受让权日的利息,利率
标准为年息 7.8%。
(2)第二批受让为 1.25 元/出资份额,如该批人员由于资金不足或
其他原因,在 2013 年 8 月份以后行使受让权,则按 1.25 元/出资份
额执行,且承担 2013 年 9 月 1 日至实际行使受让权日的利息,利率
3-3-8
标准为年息 7.8%;
(3)2012 年度优秀员工受让价格为 1 元/出资份额,2012 年度优秀
员工由于时间差,只能在 2013 年 8 月份,随第二批赠与、转让一起
行使受让权,价格仍按 1 元/出资份额执行,但需承担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的利息,利率标准为年息 12%,计息金额为可
受让股份数乘以 1 元/股。
6
退出
自受赠/受让激励股权之日起服务未满 5 年或公司成功上市前而中途
离职(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辞职、辞退、死亡等),则获赠或受让的
股权应当退出,但公司同意不予退出的除外。
激励对象退出的,其所持有的股权(包括显名持有的)按原取得方式,
分别回赠或回售给华农骏通。
②2013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补充规定》具体情况
2013 年 10 月,华农恒青有限在 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基础上就
部分内容进行补充规定,具体补充内容如下: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赠与及转让股权
总额变化
(1)在原赠与及转让股权总额的基础上,将李旭荣及廖细古所持华
农恒青有限 980 万元股权计划作为员工持股平台预留股权,用于后续
的员工激励,在考核达标且不影响上市审核的前提下,具体执行方案
依据公司发展情况再作调整,具体赠与或转让股权数以公司公布的结
果为准。
(2)除 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制定内容公布激励人员受让
股权额外,额外再进行股权赠与。以职务为区分依据:销售部门片区
总裁(含)以上可另行获赠股权,受赠股权额度标准为 10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该受赠股权一次性实施;销售部门片区总裁以下人
员则按不同级别不同标准按年度获赠股权;职能部门则按不同级别不
同标准按年度获赠股权。
2
赠与股权考核标
准变化
按部门、职务、销量等方面细化了受赠股权的考核标准,考核分在 70
分(含 70 分)以上为达标(董事长另有特别批准的除外),70 分以
下为不达标,如触犯刚性条款,则取消参评资格。同时收回依据本补
充规定已实施的受赠股权。
3
可获赠送股份计
算方式变化
可获赠送股权=(可获赠送股份标准×考核分)/100[考核分最高不能
超过 120 分]
4
后续转让价格确
定依据
(1)本方案实施后,股权转让价格按 1.25 元/出资份额执行,并由
激励对象承担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至实际行使受让权日的利息,利率
标准为年息 7.8%。
(2)特殊情况之一,对于部分在 2012 年 8 月受让但未执行完毕的股
3-3-9
权转让,经董事长认可,仍按当时受让价格 1 元/出资份额执行。
(3)特殊情况之二,对于极少数员工,在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认
可,可执行个性化的价格政策。
5
从李旭荣和廖细
古处受赠和受让
股权后退出的相
关规定
激励对象离职时,应当将依据本方案获赠或受让的股权回赠或回售,
具体为:激励对象从李旭荣处获赠或受让的股权,分别回赠或回售给
李旭荣;激励对象从廖细古处获赠或受让的股权,分别回赠或回售给
廖细古。
③2016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补充规定》具体情况
2016 年 6 月,华农恒青有限对 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
、2013 年《股
份赠与及配售方案补充规定》中的赠与股权作出如下补充: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可收回受赠股
份的情形
销售人员:
(1)对于成熟市场(开发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市场),如年度出现负贡
献,则取消当年的分红权,如连续两年出现负贡献,则由公司收回所有
赠送股份,赠送股份的分红权也随之收回;
(2)对于新开发市场,从第三年开始,若年度出现负贡献,则取消当
年的分红权,如连续两年出现负贡献,则由公司收回所有赠送股份,赠
送股份的分红权也随之收回;
(3)若出现挪用及侵占客户货款、贪污客户折让,则由公司收回所有
赠送股份,赠送股份的分红权也随之收回。
其他部门人员
(1)如年度考核不达标,则取消当年的分红权,如连续两年考核不达
标,则由公司收回所有赠送股份,赠送股份的分红权也随之收回;
(2)若出现收受客户及供应商赠送的礼品及现金、购物卡等、非法侵
占公司资产、泄露公司机密并造成损失,则由公司收回所有赠送股份,
赠送股份的分红权也随之收回。
④2017 年 5 月,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2013 年《股份赠与及配
售方案补充规定》及 2016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补充规定》终止实行
为明晰公司股权关系,还原前期股权代持情形,并规范员工持股,2017 年
5 月 10 日,华农恒青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终止 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
案》
、2013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补充规定》及 2016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
案补充规定》
,同时决定解除华农骏通、李旭荣及廖细古与激励对象之间的委托
持股关系。
3-3-10
2017 年 5 月 16 日,华农骏通、李旭荣和廖细古合计与 200 名激励对象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华农骏通以 1.60 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回购激励对象委
托其代持的华达农业股权,并以 1.60 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受让 13 名激励对象直
接持有的华达农业股权;李旭荣和廖细古以 1.60 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分别回购其
为激励对象代持的华农恒青有限股权(包括赠与及购买的股权)
。
上述股权回购完成后,总计有 150 名原委托持股激励对象(不含实际控制
人)成立了赣州民创、赣州民丰、赣州民泰、赣州民信、新余民丰、新余民创
6 个有限合伙企业,
通过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华农恒青有限股权。
(2)同一时间不同主体激励价格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其他特殊
利益安排、历次激励是否均符合当时公司制定的激励方案、是否涉及股份支付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期间,三个委托持股主体向激励对象赠与和转让股权
的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实施情况
同一时间不同主体
激励价格是否相同,
若否,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涉
及其他
特殊利
益安排
是否符
合当时
公司制
定的激
励方案
是否涉及
股份支付
2012 年 8 月
华农骏通将其持有的华达农业 502.15 万元出资股权
转让/赠与给 54 名激励对象,其中通过 1.00 元每份
出资的价格向 44 名激励对象转让 368.90 万元出资股
权,通过无偿赠与的方式向 49 名激励对象赠与
133.25 万元出资股权
是
否
是
赠与股权
涉及股份
支付(注 1)
2012 年 11
月
为起到标杆示范效应,华农骏通将代金俊峰等 18 名
激励对象持有的 387.00 万元华达农业股权中 150.20
万元进行显名登记
不涉及
否
是
否
2013 年 1 月
华农骏通以[1.048]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龚转仔转让
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3 万元股权,以[1.048]元每份
出资的价格向俞燕青转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1.80
万元股权
是
否
是
否
2013 年 9 月
华农骏通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136.14 万元股权转让
或赠与给 62 名员工,其中转让合计 69.56 万元的出
资股权:①以[1.12]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周理敏等
否。①周理敏等 15
人执行 2012 年优秀
员工认购价格;②周
否
是
赠与股权
涉及股份
支付(注 1)
3-3-11
15 名员工转让 19.30 万元股权;②以[1.25]元每份
出资的价格向周长根等 16 名员工转让 38.24 万元股
权;③以[1.36347]元每份出资向谢勇泉转让 12.02
万股。赠送股权合计为 66.58 万元出资股权,共计向
48 名员工赠与
长根等 16 人执行第
二批认购价格;③谢
勇泉执行的价格为
1.25 元每份出资,在
加算 2012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间的利息,利息按
年息 12%的标准确定
2013 年 10
月
华农骏通以[1.26203]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艾金云转
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3.60 万元股权,以[1.12]元
每份出资的价格向胡海波转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1.8 万元股权
否。艾金云按照第二
批认购价格计算方
式确定价格;胡海波
按照第一批认购价
格计算方式确定价
格
否
是
否
2013 年 11
月
华农骏通以[1.13]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孔德玉转让
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18.00 万元股权,以[1.2717]
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马晓雨转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
的 1.2 万元股权
否。孔德玉按照第一
批认购价格计算方
式确定价格;马晓雨
按照第二批认购价
格计算方式确定价
格
否
是
否
2013 年末
何涛等 5 人离职,华农骏通回购其购买的华达农业股
权共计 19.40 万元,5 人原受赠的股权共计 2.60 万
元股权回赠华农骏通
不涉及
否
是
否
2014 年 1 月
华农骏通以[1.27433]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邱玉芳转
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3.00 万元股权,向艾金云等
111 人赠与了 226.47 万元其持有的华达农业的股权
是
否
是
赠与股权
涉及股份
支付(注 1)
2014 年 4 月
华农骏通以[1.1897]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俞燕青转
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2.40 万元股权
不涉及
否
是
否
2014 年 9 月
华农骏通以[1.3475]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张琦转让
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19.50 万元股权
不涉及
否
是
否
2014 年 11
月
华农骏通以[1.36388]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华志平转
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4.00 万元股权
不涉及
否
是
否
2014 年末
曹润荣等 20 名激励对象离职,华农骏通回购其购买
的总计 65.84 万元华达农业股权,曹润荣等原受赠的
总计 33.48 万元华达农业股权回赠华农骏通
不涉及
否
是
否
2015 年 1 月
华农骏通向艾金云等 141 名员工赠与了其持有华达
农业的 288.57 万元股权
不涉及
否
是
是(注 1)
2015 年 4 月
骏通以[1.40438]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陈成林等 33
是
否
是
否
3-3-12
名员工转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82.57 万元股权。
2015 年 7 月
华农骏通以[1.42875]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分别向李继
荣转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1.80 万元股权、向史道
友转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2.00 万元股权、向周赛
军转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2.00 万元股权
是
否
是
否
2015 年 10
月
华农骏通向邹美胜赠与其所持有的华达农业 1.05 万
元股权
不涉及
否
是
是(注 1)
2015 年 12
月
华农骏通以[1.46938]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分别向郭守
峰转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8.00 万元股权、向吴保
国转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6.00 万元股权
是
否
是
否
2015 年末
鲍敏等 42 名员工离职,华农骏通回购其购买的华达
农业 17.40 万元股权,鲍敏等原受赠的华达农业
84.09 万元股权回赠给华农骏通
不涉及
否
是
否
2016 年 1 月
由于业绩不达标,华仁风等 10 名激励对象将其委托
华农骏通代持华达农业的 17.44 万元股权回赠给华
农骏通。
不涉及
否
是
否
李旭荣将其持有华农恒青有限的 445.91 万元的股权
转让/赠与给陈斌根等 173 名员工,其中以[1.4775]
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钟福儿等 21 名员工转让了
78.36 万元股权,以无偿赠与的方式向艾金云等 171
名员工赠送了 367.55 万元股权
是
否
是
赠与股权
涉及股份
支付(注 1)
2016 年 3 月
华农骏通赠与聂晓媛 0.70 万元其持有华达农业的股
权
不涉及
否
是
是(注 1)
廖细古以[1.49375]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李毅荣转让
其持有华农恒青有限 10.00 万元股权
不涉及
否
是
否
2016 年 4 月
华农骏通分别赠与许德平、周小莨其持有的华达农业
4.15 万元、0.50 万元股权
不涉及
否
是
是(注 1)
廖细古以[1.50188]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敖运彬等 44
名员工合计转让 143.18 万元股权
是
否
是
否
2016 年 9 月
廖细古以[1.5425]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郭守峰转让
其持有华农恒青有限 21.00 万元股权
不涉及
否
是
否
2016 年 10
月
廖细古以[1.55063]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分别向华志平
转让 13.00 万元股权、向刘锦湖转让 36.00 万元股权
是
否
是
否
2016 年 11
月
廖细古以[1.55875]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分别向李盛明
转让 5.60 万元股权、向刘燕辉转让 2.10 万元股权、
向余豪转让 39.00 万元股权、向赵建华转让 2.00 万
元股权
是
否
是
否
2016 年末
邓尚宪等 17 名激励对象离职,华农骏通回购其购买
不涉及
否
是
否
3-3-13
的共计 14.20 万元华达农业股权,邓尚宪等原获赠的
共计 34.27 万元华达农业股权回赠给华农骏通
陈育涛等 29 名激励对象离职,获赠的华农恒青有限
30.60 万元股权由离职激励对象回赠给李旭荣
不涉及
否
是
否
樊华平等 3 名激励对象离职,其购买的华农恒青有限
7.60 万元股权由代持人回购
不涉及
否
是
否
2017 年 1 月
由于业绩不达标,陈虎等 5 人将其委托华农骏通代持
的华达农业 16.65 万元股权回赠给华农骏通;华农骏
通向黄柏青等 3 名激励对象赠与了其持有的华达农
业 0.87 万元股权
不涉及
否
是
赠与股权
涉及股份
支付(注 2)
李旭荣无偿向艾金云等 95 名激励对象赠与其持有的
华农恒青有限的 211.76 万元股权;由于业绩考核不
达标回赠,陈强等 17 名激励对象将其委托李旭荣代
持的华农恒青有限 11.32 万元股权回赠给李旭荣
不涉及
否
是
赠与股权
涉及股份
支付(注 2)
2017 年 2 月
李旭荣以[1.575]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分别向丁振国等
6 名员工合计转让其持有华农恒青有限的 39.20 万元
股权,无偿向丁振国赠送 0.75 万元股权
是
否
是
是(注 2)
2017 年 3 月
王东霞等 3 人离职,赠与的华达农业 1.50 万元股权
由离职激励对象回赠给华农骏通
不涉及
否
是
否
李旭荣以[1.58313]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谭剑辉转让
2.40 万元股权
不涉及
否
是
是(注 2)
2017 年 1-3
月
高建等 5 名激励对象离职,获赠的华农恒青有限
10.75 万元股权由离职激励对象回赠给李旭荣
不涉及
否
是
否
注1:*开通会员可解锁*至2016年末,由于公司无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作为参考,也未经评估机构评
估,故主要以当时每股净资产和同次股权转让价格(如无,则按照前次转让股权价格)孰高作为
股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由于华农骏通、李旭荣及廖细古向激励对象股权转让的价格均高于当时
每股净资产数,股权转让部分未涉及股份支付;但激励对象受赠股权由于无需支付对价,涉及股
份支付。公司已分别确认各期股份支付费用并记入管理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注2: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华农恒青有限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的净资产
进行了评估并出具编号为“中铭评报字[2017]第2031号”的《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
2017年1-3月向激励对象股权转让的价格低于以收益法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因此,转让股权部
分涉及股份支付;同时,激励对象受赠股权由于无需支付对价,也涉及股份支付。公司已确认股
份支付费用并记入管理费用,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2、结合股权激励实施情况、代持形成及股份历次变动等情况,列表简要说
明代持关系形成及演变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变动时间、变动内容、代持
人与被代持人(列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要人员及相应人
3-3-14
数)、代持股份数量、出资资金来源、穿透后实际出资的人员数量、人员身份构
成及相应人数
3-3-15
2012 年 8 月至 2017 年 5 月期间,因实行股权赠与及转让形成的委托持股关系,股权代持形成及演变的过程简表如下:
时间
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实施情
况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
代持股权
(万元)
涉及资金款项情
况
工商显名登记股
东情况
穿透后实际
出资的人员
数量
穿透后人员身份构成及相
应人数
2012 年 8
月
华农骏通将其持有的华达农业
502.15 万元出资股权转让/赠
与给 54 名激励对象,其中通过
1.00 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 44 名
激励对象转让 368.90 万元出资
股权,通过无偿赠与的方式向
49 名激励对象赠与 133.25 万元
出资股权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
敖运彬等 54 人,
其中董监高 4 人、外部顾
问 1 人,其他员工 49 人
502.15
对于股权激励实
施过程中转让的
股权,均取得股权
转让款支付凭证,
为激励对象自有/
自筹资金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张桂成、李宁
4 名,其中 2 名为
自然人股东
58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2 人、董
监高 4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
他员工 49 人
2012 年
11 月
为起到标杆示范效应,华农骏通
将代金俊峰等 18 名激励对象持
有的 387.00 万元华达农业股权
中 150.20 万元进行显名登记
351.95
-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张桂
成、李宁 5 名,其
中 3 名为自然人股
东
2013 年 1
月
华农骏通以[1.048]元每份出资
的价格向龚转仔转让了其持有
华达农业的 3.00 万元股权,以
[1.048]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俞
燕青转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356.75
均取得股权转让
款支付凭证,为激
励对象自有/自筹
资金
3-3-16
时间
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实施情
况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
代持股权
(万元)
涉及资金款项情
况
工商显名登记股
东情况
穿透后实际
出资的人员
数量
穿透后人员身份构成及相
应人数
1.80 万元股权
2013 年 6
月
2013 年 4 月、5 月,华农恒青有
限直接持股自然人股东李宁分
两次退出,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廖
细古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
敖运彬等 54 人,
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
问 1 人,其他员工 50 人
356.75
-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张桂
成、廖细古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57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
他员工 50 人
2013 年 9
月
华农骏通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136.14 万元股权转让或赠与给
62 名员工,其中转让合计 69.56
万元的出资股权:①以[1.12]
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周理敏等
15 名员工转让 19.30 万元股权;
②以[1.25]元每份出资的价格
向周长根等 16 名员工转让
38.24 万元股权;③以
[1.36347]元每份出资向谢勇泉
转让 12.02 万股。赠送股权合计
为 66.58 万元出资股权,共计向
48 名员工赠与。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97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他
员工 93 人
492.89
对于股权激励实
施过程中转让的
股权,均取得股权
转让款支付凭证,
为激励对象自有/
自筹资金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100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
他员工 93 人
3-3-17
时间
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实施情
况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
代持股权
(万元)
涉及资金款项情
况
工商显名登记股
东情况
穿透后实际
出资的人员
数量
穿透后人员身份构成及相
应人数
2013 年
10 月
华农骏通以[1.26203]元每份出
资的价格向艾金云转让了其持
有华达农业的 3.60 万元股权,
以[1.12]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
胡海波转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
的 1.80 万元股权
498.29
均取得股权转让
款支付凭证,为激
励对象自有/自筹
资金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100
2013 年
11 月
华农骏通以[1.13]元每份出资
的价格向孔德玉转让了其持有
华达农业的 18.00 万元股权,以
[1.2717]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向
马晓雨转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
的 1.20 万元股权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99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他
员工 95 人
517.49
均取得股权转让
款支付凭证,为激
励对象自有/自筹
资金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102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
他员工 95 人
2013 年
末
何涛等 5 人离职,华农骏通回购
其购买的华达农业股权共计
19.40 万元,5 人原受赠的股权
共计 2.60 万元股权回赠华农骏
通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94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他
员工 90 人
495.49
取得股权回购价
款支付凭证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97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
他员工 90 人
2014 年 1
华农骏通以[1.27433]元每份出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724.96
对于股权激励实
华农骏通、华达农
151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3-3-18
时间
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实施情
况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
代持股权
(万元)
涉及资金款项情
况
工商显名登记股
东情况
穿透后实际
出资的人员
数量
穿透后人员身份构成及相
应人数
月
资的价格向邱玉芳转让了其持
有华达农业的 3.00 万元股权,
向艾金云等 111 人赠与了
226.47 万元其持有的华达农业
的股权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48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他
员工 144 人
施过程中转让的
股权,均取得股权
转让款支付凭证,
为激励对象自有/
自筹资金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
他员工 144 人
2014 年 4
月
华农骏通以[1.1897]元每份出
资的价格向俞燕青转让了其持
有华达农业的 2.40 万元股权。
727.36
取得股权转让款
支付凭证,为激励
对象自有/自筹资
金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151
2014 年 9
月
华农骏通以[1.3475]元每份出
资的价格向张琦转让了其持有
华达农业的 19.50 万元股权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49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他
员工 145 人
746.86
取得股权转让款
支付凭证,为激励
对象自有/自筹资
金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152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
他员工 145 人
2014 年
11 月
华农骏通以[1.36388]元每份出
资的价格向华志平转让了其持
有华达农业的 4.00 万元股权
750.86
取得股权转让款
支付凭证,为激励
对象自有/自筹资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152
3-3-19
时间
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实施情
况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
代持股权
(万元)
涉及资金款项情
况
工商显名登记股
东情况
穿透后实际
出资的人员
数量
穿透后人员身份构成及相
应人数
金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2014 年
末
曹润荣等 20 名激励对象离职,
华农骏通回购其购买的总计
65.84 万元华达农业股权,曹润
荣等原受赠的总计 33.48 万元
华达农业股权回赠华农骏通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29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他
员工 125 人
651.54
取得股权回购价
款支付凭证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132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
他员工 125 人
2015 年 1
月
华农骏通向艾金云等 141 名员
工赠与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288.57 万元股权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89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他
员工 185 人
940.11
-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192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
他员工 185 人
2015 年 4
月
骏通以[1.40438]元每份出资的
价格向陈成林等 33 名员工转让
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82.57 万
元股权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90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他
1,022.68
取得股权转让款
支付凭证,为激励
对象自有/自筹资
金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193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
他员工 186 人
3-3-20
时间
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实施情
况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
代持股权
(万元)
涉及资金款项情
况
工商显名登记股
东情况
穿透后实际
出资的人员
数量
穿透后人员身份构成及相
应人数
员工 186 人
2015 年 7
月
华农骏通以[1.42875]元每份出
资的价格分别向李继荣转让了
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1.80 万元股
权、向史道友转让了其持有华达
农业的 2.00 万元股权、向周赛
军转让了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2
万元股权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91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他
员工 187 人
1,028.48
取得股权转让款
支付凭证,为激励
对象自有/自筹资
金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194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
他员工 187 人
2015 年
10 月
华农骏通向邹美胜赠与其所持
有的华达农业 1.05 万元股权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92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他
员工 188 人
1,029.53
-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195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1 人、其
他员工 188 人
2015 年
12 月
华农骏通以[1.46938]元每份出
资的价格分别向郭守峰转让了
其持有华达农业的 8.00 万元股
权、向吴保国转让了其持有华达
农业的 6.00 万元股权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94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2 人、其他
1,043.53
取得股权转让款
支付凭证,为激励
对象自有/自筹资
金。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197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2 人、其
他员工 189 人
3-3-21
时间
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实施情
况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
代持股权
(万元)
涉及资金款项情
况
工商显名登记股
东情况
穿透后实际
出资的人员
数量
穿透后人员身份构成及相
应人数
员工 189 人
2015 年
末
鲍敏等 42 名员工离职,华农骏
通回购其购买的华达农业
17.40 万元股权,鲍敏等原受赠
的华达农业 84.09 万元股权回
赠给华农骏通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52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2 人、其他
员工 147 人
942.04
取得股权回购价
款支付凭证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155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2 人、其
他员工 147 人
2016 年 1
月
由于业绩不达标,华仁风等 10
名激励对象将其委托华农骏通
代持华达农业的 17.44 万元股
权回赠给华农骏通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52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2 人、其他
员工 147 人
1,370.50
-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234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3 人、其
他员工 225 人
李旭荣将其持有华农恒青有限
的 445.91 万元的股权转让/赠
与给陈斌根等 173 名员工,其中
以[1.4775]元每份出资的价格
向钟福儿等 21 名员工转让了
78.36 万元股权,以无偿赠与的
代持人:李旭荣(实际控
制人)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73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3 人、其他
员工 167 人
对于股权激励实
施过程中转让的
股权,均取得股权
转让款支付凭证,
为激励对象自有/
自筹资金。
3-3-22
时间
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实施情
况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
代持股权
(万元)
涉及资金款项情
况
工商显名登记股
东情况
穿透后实际
出资的人员
数量
穿透后人员身份构成及相
应人数
方式向艾金云等 171 名员工赠
送了 367.55 万元股权
2016 年 3
月
华农骏通赠与聂晓媛 0.70 万
元其持有华达农业的股权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53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2 人、其他
员工 148 人
1,381.20
-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235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3 人、其
他员工 226 人
廖细古以[1.49375]元每份出资
的价格向李毅荣转让其持有华
农恒青有限 10.00 万元股权
代持人:廖细古
被代持人:李毅荣 1 人
委托李旭荣持股的相关人
员构成未发生变化
取得股权转让款
支付凭证,为激励
对象自有/自筹资
金。
2016 年 4
月
华农骏通分别赠与许德平、周小
莨其持有的华达农业 4.15 万
元、0.50 万元股权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55 人,其中其中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2 人、
其他员工 150 人
1,529.03
-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240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3 人、其
他员工 231 人
廖细古以[1.50188]元每份出资
代持人:廖细古
均取得股权转让
3-3-23
时间
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实施情
况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
代持股权
(万元)
涉及资金款项情
况
工商显名登记股
东情况
穿透后实际
出资的人员
数量
穿透后人员身份构成及相
应人数
的价格向敖运彬等 44 名员工合
计转让 143.18 万元股权
被代持人:
李毅荣等 45 人,
其中董监高 1 人、外部顾
问 1 人、其他员工 43 人
委托李旭荣持股的相关人
员构成未发生变化
款支付凭证,为激
励对象自有/自筹
资金。
2016 年 9
月
廖细古以[1.5425]元每份出资
的价格向郭守峰转让其持有华
农恒青有限 21.00 万元股权
代持人:廖细古
被代持人:
李毅荣等 45 人,
其中董监高 1 人、外部顾
问 1 人、其他员工 43 人
委托华农骏通、李旭荣持
股的相关人员构成未发生
变化
1,550.03
取得股权转让款
支付凭证,为激励
对象自有/自筹资
金。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240
2016 年
10 月
廖细古以[1.55063]元每份出资
的价格分别向华志平转让
13.00 万元股权、向刘锦湖转让
36.00 万元股权
代持人:廖细古
被代持人:
李毅荣等 47 人,
其中董监高 1 人、外部顾
问 1 人、其他员工 45 人
委托华农骏通、李旭荣持
股的相关人员构成未发生
变化
1,599.03
均取得股权转让
款支付凭证,为激
励对象自有/自筹
资金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240
3-3-24
时间
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实施情
况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
代持股权
(万元)
涉及资金款项情
况
工商显名登记股
东情况
穿透后实际
出资的人员
数量
穿透后人员身份构成及相
应人数
2016 年
11 月
廖细古以[1.55875]元每份出资
的价格分别向李盛明转让 5.60
万元股权、向刘燕辉转让 2.10
万元股权、向余豪转让 39.00
万元股权、向赵建华转让 2.00
万元股权
代持人:廖细古
被代持人:
李毅荣等 49 人,
其中董监高 1 人、外部顾
问 1 人、其他员工 47 人
委托华农骏通、李旭荣代
持股的相关人员构成未发
生变化
1,647.73
均取得股权转让
款支付凭证,为激
励对象自有/自筹
资金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242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3 人、其
他员工 233 人
2016 年
末
邓尚宪等 17 名激励对象离职,
华农骏通回购其购买的共计
14.20 万元华达农业股权,邓尚
宪等原获赠的共计 34.27 万元
华达农业股权回赠给华农骏通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38 人,其中其中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2 人、
其他员工 133 人
1,561.06
取得股权回购价
款支付凭证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202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3 人、其
他员工 193 人
陈育涛等 29 名激励对象离职,
获赠的华农恒青有限 30.60 万
元股权由离职激励对象回赠给
李旭荣
代持人:李旭荣(实际控
制人)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44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3 人、其他
员工 138 人
-
3-3-25
时间
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实施情
况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
代持股权
(万元)
涉及资金款项情
况
工商显名登记股
东情况
穿透后实际
出资的人员
数量
穿透后人员身份构成及相
应人数
樊华平等 3 名激励对象离职,其
购买的华农恒青有限 7.60 万元
股权由代持人回购
代持人:廖细古
被代持人:
李毅荣等 46 人,
其中董监高 1 人、外部顾
问 1 人、其他员工 44 人
取得股权回购价
款支付凭证
2017 年 1
月
由于业绩不达标,陈虎等 5 人将
其委托华农骏通代持的华达农
业 16.65 万元股权回赠给华农
骏通;华农骏通向黄柏青等 3
名激励对象赠与了其持有的华
达农业 0.87 万元股权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38 人,其中其中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2 人、
其他员工 133 人
1,745.72
-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210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3 人、其
他员工 201 人
李旭荣无偿向艾金云等 95 名激
励对象赠与其持有的华农恒青
有限的 211.76 万元股权;由于
业绩考核不达标回赠,陈强等
17 名激励对象将其委托李旭荣
代持的华农恒青有限 11.32 万
元股权回赠给李旭荣
代持人:李旭荣(实际控
制人)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62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3 人、其他
员工 156 人
委托廖细古持股的相关人
员构成未发生变化
-
2017 年 2
李旭荣以[1.575]元每份出资的
代持人:李旭荣(实际控
1,785.67 对 于 股 权 激 励 实
华农骏通、华达农
211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3-3-26
时间
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实施情
况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
代持股权
(万元)
涉及资金款项情
况
工商显名登记股
东情况
穿透后实际
出资的人员
数量
穿透后人员身份构成及相
应人数
月
价格分别向丁振国等 6 名员工
合计转让其持有华农恒青有限
的 39.20 万元股权,无偿向丁振
国赠送 0.75 万元股权
制人)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63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3 人、其他
员工 157 人
委托华农骏通、廖细古持
股的相关人员构成未发生
变化
施 过 程 中 转 让 的
股权,均取得股权
转让款支付凭证,
为激励对象自有/
自筹资金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3 人、其
他员工 202 人
2017 年 3
月
王东霞等 3 人离职,赠与的华达
农业 1.50 万元股权由离职激励
对象回赠给华农骏通
代持人:华农骏通(控股
股东)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35 人,其中其中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2 人、
其他员工 130 人
1,786.57
-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208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3 人、其
他员工 199 人
李旭荣以[1.58313]元每份出资
的价格向谭剑辉转让 2.40 万元
股权
代持人:李旭荣(实际控
制人)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63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3 人、其他
取得股权转让款
支付凭证,为激励
对象自有/自筹资
金
3-3-27
时间
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实施情
况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
代持股权
(万元)
涉及资金款项情
况
工商显名登记股
东情况
穿透后实际
出资的人员
数量
穿透后人员身份构成及相
应人数
员工 157 人
委托廖细古持股的相关人
员构成未发生变化
2017 年 5
月
高建等 5 名激励对象离职,获赠
的华农恒青有限 10.75 万元股
权由离职激励对象回赠给李旭
荣
代持人:李旭荣(实际控
制人)
被代持人:艾金云、敖运
彬等 158 人,其中董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3 人、其他
员工 152 人
委托华农骏通、廖细古持
股的相关人员构成未发生
变化
1,775.82
-
华农骏通、华达农
业、李旭荣、廖细
古、张桂成 5 名,
其中 3 名为自然人
股东
203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2 人、直
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 1 人、董
监高 3 人、外部顾问 3 人、其
他员工 194 人
注:为简化计算,上表中因离职退出的委托持股激励对象人数均按年度或月度一次性统计,统计结果不影响公司股东穿透人数超过 200 人情形发生的时点。
如上表所示,截至 2017 年 5 月股权代持还原前,公司穿透自然人股东人数总计 203 人,其中 200 人为委托华农骏通、李旭荣和廖
细古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激励对象。
3-3-28
3、结合股权代持还原时相关人员实际持有股份的出资情况及代持解除还原
过程,说明公司股权代持和解除涉及的股份、人员、资金是否明确对应,代持
的解除是否充分、有效,是否已取得相关代持主体和被代持主体的确认,历史
代持是否均已清理完毕,是否存在或潜在纠纷
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股权代持还原时,共有200名激励对象通过华农骏通、李
旭荣、廖细古三个持股平台,间接或直接持有华农恒青有限合计1,775.82万元股
权。
为了明晰公司股权关系,经华农骏通、华农恒青有限股东会决议,决定解除
华农骏通、李旭荣及廖细古与激励对象的委托持股关系。*开通会员可解锁*,华农
骏通、李旭荣和廖细古合计与200名激励对象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华农骏通以1.60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回购激励对象委托其代持的华达农业股权,并
以1.60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受让13名激励对象直接持有的华达农业股权;李旭荣和
廖细古以1.60元每份出资的价格分别回购其为激励对象代持的华农恒青有限股
权(包括赠与及购买的股权)。上述回购完成后,华农恒青有限原有的委托持股
关系全部解除。
股权回购完成后,总计有150名原委托持股激励对象(不含实际控制人)成
立了赣州民创、赣州民丰、赣州民泰、赣州民信、新余民丰、新余民创6个有限
合伙企业。其中,除张琦、余豪、方湖忠、郭守峰、罗娟等5名激励对象之外,
其他委托持股激励对象所持各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数与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华
农恒青有限的股权数相同。
(1)200 名激励对象股权代持解除时代持股权、资金的对应具体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
股权(万元)
资金(万元)
差异原因
委托持股
股权数
回购股权
数
回购协议约定
支付的委托持
股股权回购款
资金流水
中实际支
付的回购
款
150 名
通过持
股平台
再次入
股的激
励对象
沈金伟等
137 人
1,325.87
1,325.87
2,121.40
2,121.40
回购过程中人员、资金、股权数一
一对应,不存在差异
华达农业
显名股东
董启胜等
13 人
420.45
544.25
672.72
870.80
2017 年 5 月,在公司统一清理委
托持股关系、回购被代持股权同
时,华农骏通与 13 名在华达农业
显名登记的激励对象股东也分别
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
3-3-29
每份出资额 1.60 元的价格,回购
该等股东通过华达农业间接持有
的华农恒青有限共计 123.80 万元
股权
小 计
1,746.32
1,870.12
2,794.12
2,992.20 -
50 名回
购后未
入股的
激励对
象
陈建华等
29 人
18.00
18.00
28.80
28.80
回购过程中人员、资金、股权数一
一对应,不存在差异
曾绍文等
21 人
11.50
11.50
18.40
9.33
受托持股方与激励对象在《股权转
让协议》中约定,回购款项分三年、
三期支付,若激励对象在支付期间
内从公司离职,则视为自动放弃后
续未支付的回购款项。该 21 名激
励对象在回购款支付期间从公司
离职
小 计
29.50
29.50
47.20
38.13 -
合 计
1,775.82
1,899.62
2,841.32
3,030.34
-
(2)150 名通过持股平台再次入股的激励对象,其回购过程中通过合伙企
业持股平台出资的股权、资金对应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
股权(万元)
资金(万元)
差异原因
回购股权数
出资合伙企业
后间接持有公
司股权数
实际收到的
回购款金额
实际投入持股平
台出资额
沈金伟等 145
人
1,712.62
1,712.62
2,740.20
2,740.20
回购过程与出资持股
平台过程人员、资金、
股权数一一对应,不
存在差异。
方湖忠、郭守
峰、罗娟、余
豪、张琦 5 人
157.50
135.65
252.00
217.04
在出资加入合伙企业
持股平台时,与公司
协商,自愿放弃部分
认购权。
合 计
1,870.12
1,848.27
2,992.20
2,687.24 -
由上可见,公司股权代持和解除涉及的股份、人员、资金明确对应。
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为311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经华邦律师访谈,共计271名激励对象对历史沿革中代持及代持解除
事项进行了确认,占代持形成时全部激励对象人数的87.14%,涉及代持的股权占
累计赠与及转让股权的比例为95.77%;其他40名未访谈对象均为已离职员工,因
无法联系未能访谈,占代持形成时全部激励对象人数的12.86%,涉及代持的股权
占累计赠与及转让股权的比例4.23%,截至目前,不存在激励对象因历史沿革中
股权代持与公司和代持主体发生纠纷的情形。
3-3-30
综上,华邦律师认为公司股权代持和解除涉及的股权、人员、资金明确对应,
代持的解除充分、有效,已取得相关代持主体和被代持主体的确认,历史代持均
已清理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依据《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设立、超 200 人时点、200 人规范时点、
代持还原时点,以列表形式说明自有限公司设立至今历次股份变动时的工商登
记股东人数、经穿透计算的实际股东人数,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欺诈发行、公
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等情形,并说明公司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
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1)依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设立、超200人时点、200人规范时
点、代持还原时点,以列表形式说明自有限公司设立至今历次股份变动时的工
商登记股东人数、经穿透计算的实际股东人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等相关规定如下:
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
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
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
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一股东人数超过二
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
的审核指引(2023)》
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应穿透计算股东人数;以依法设立的员
工持股计划以及以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其
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并规范运作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7 号》
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
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2)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等仍持有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3)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 2020
年 3 月 1 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
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基于上述规定,公司依照如下标准对股东进行穿透并计算实际股东人数:
3-3-31
①机构股东,需穿透至自然人、境内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社会团
体、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托管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境外公司等最终持
股主体计算股东人数;
②依法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按照1名股东计算,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
*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人
数不计算在内,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③自然人股东,按照1名股东计算。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历史上股东穿透计算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股权变动情况
工商登记股东人数/
股东名册股东人数
穿透后实际出
资人数
1
2010 年 12 月
有限公司设立
4
4
2
2012 年 8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4
58
3
2012 年 11 月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实施
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58
4
2013 年 1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58
5
2013 年 6 月
2013 年 4 月、5 月,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
5
57
6
2013 年 9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100
7
2013 年 10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100
8
2013 年 11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102
9
2013 年末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97
10
2014 年 1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151
11
2014 年 4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151
12
2014 年 9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152
13
2014 年 11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152
14
2014 年末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132
15
2015 年 1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192
16
2015 年 4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193
17
2015 年 7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194
18
2015 年 10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195
19
2015 年 12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197
20
2015 年末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155
21
2016 年 1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234
22
2016 年 3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235
23
2016 年 4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240
24
2016 年 9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240
25
2016 年 10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240
26
2016 年 11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242
3-3-32
序号
时间
股权变动情况
工商登记股东人数/
股东名册股东人数
穿透后实际出
资人数
27
2016 年末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202
28
2017 年 1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210
29
2017 年 2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211
30
2017 年 3 月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208
31
2017 年 5 月(代持还原前) 实施股份赠与与配售方案
5
203
32
2017 年 5 月(代持还原后)
解除代持和还原
8
12
33
2017 年 9 月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8
12
3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8
13
由上表可知,自有限公司设立至今,公司经穿透计算的实际出资人数超过200
人的期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系因施行员工股权赠与及转让计划所致。华
农骏通、李旭荣及廖细古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资回购激励对象所持的受赠/受让股权。
至此,有限公司阶段曾存在的穿透后自然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已完成整
改规范,未再出现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形。
(2)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欺诈发行、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等情形,并
说明公司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经核查,公司历史上股东经穿透计算超过200人不存在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主观故意,不存在对外非法集资、欺诈发行等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行为,未造成
恶劣的社会影响,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且已依法整改规范。同时,根据
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信用中国、企查
查网站的查询结果,公司不存在因非法集资、欺诈发行、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
行等违法违规事项被有关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的情形。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监管要求,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对照情况分析如下:
法律法规
施行时间
法规内容
对照分析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2025
修正)》
2025.3.27
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股份
有限公司,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管。
公司经穿透后的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属
于有限公司阶段,并且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规范持股,穿透后持股人数减少
至 12 人,后于 2017 年 9 月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股
东人数已降至 200 人以下,股东人数超
过 200 人的情况已在股份公司变更设立
前得到了整改。
《关于公布〈关于加
2015.5.15 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根据左述法规,因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
3-3-33
强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工作的指导意
见〉的公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15〕13 号)
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以下简称不挂牌公司),包括自愿纳入
监管的历史遗留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股
份公司(以下简称 200 人公司)”、“中
国证监会负责指导、监督派出机构对不挂
牌公司实施监管„„引导主动规范、自愿
申请且符合条件的 200 人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购重
组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200 人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股
权系统挂牌前是否申请纳入公众公司
管理系自愿行为。此外,公司经穿透后
的股东人数已于 2017 年 5 月减少至 12
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况已在股
份公司变更设立前得到了整改。
《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管指引第 4 号—股
东人数超过二百人
的未上市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行政许可
有关问题的审核指
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2
5〕5 号)
2025.3.27
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
份有限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
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
许可。对 200 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
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
公司经穿透后的股东人数已于 2017 年
5 月减少至 12 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况已在股份公司变更设立前得
到了整改。
由上表可知,公司虽未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修订)》实
施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但公司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规范了历史上股东人
数超过200人的问题,无需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本次挂牌申请时进行合规性审
核。
根据《证券法(2019修订)》第九条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
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对《证券法(2014
修订)》关于股东人数超200人即构成违法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进行了例外规定,
排除了员工持股计划所导致股东人数超200人的违法性质,据此,公司历史上股
东人数经穿透计算超200人的情形在*开通会员可解锁*《证券法(2019修订)》生效
实施之后不会再被认为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
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
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
适用新的规定”。
公司历史上股东人数经穿透计算超200人事项确定发生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至2017
年5月,最晚的时间距今已超八年。根据新《证券法》该情形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
不被认为是违法,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
3-3-34
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
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
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
了之日起计算。”公司历史上股东人数经穿透计算超200人事项发生在报告期之
外,终了于新《证券法》施行之日即*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前,且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
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情形,截至目前已超过前述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
因此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邦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非法集
资、欺诈发行、公开发行等情形。公司因历史上股东经穿透计算超过200人事项
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会构成本次申请挂牌的法
律障碍。
(二)说明 2017 年设立的 6 个员工持股平台的管理模式、权益流转及退出
机制、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情况时所持相关权益的处置办法等,是否存在
服务期、锁定期、回购等约定;股权激励是否已经实施完毕,实际控制人通过
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股权激励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是否会延续
到挂牌后
1、说明2017年设立的6个员工持股平台的管理模式、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
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情况时所持相关权益的处置办法等,是否存在服务期、
锁定期、回购等约定
2017年设立的6个员工持股平台的管理模式等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具体内容
管理模式
员工通过认缴合伙企业出资额,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间接拥有公司股权
权益;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
务的情况。
权益流转及
退出机制
1、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至华农恒青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期间,以及华农恒青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需要延长限售期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执行)的限售期内,
不得进行出售、交换、担保、设定任何负担或用于偿还债务,或就处置所持出资份
额订立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
2、华农恒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且限售期满后,合伙人所持出资份额的转
让应当遵守下述约定:合伙人自限售期满之日起的第一年内,最多可出售其所持有
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 35%;自限售期满之日起的第二年内,最多可出售其所持有的
3-3-35
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 35%;自限售期满之日起的第三年内,最多可出售其所持有的合
伙企业出资份额的 30%。
3、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至华农恒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限售期届满三年之
日止,如合伙人自华农恒青离职(包括主动离职或被辞退)或死亡、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的,合伙人或合伙人之继承人/监护人等权利主体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将
所持出资份额按下述转让价格与转让比例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发生时间
转让价格
转让比例
本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成立之日起至华
农恒青成功上市之日止
按本合伙企业成立前该合伙
人向华农骏通有限公司实际
支付其购买江西华达农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
款,或该合伙人向李旭荣或
廖细古实际支付其购买华农
恒青股权的转让款为准。
100%
华农恒青成功上市之日起至届满三年
之日止
100%
华农恒青成功上市之日起的第 37 个
月至第 48 个月
65%
华农恒青成功上市之日起的第 49 个
月至第 60 个月
30%
华农恒青成功上市并届满 60 个月之
后
0%
员工发生不
适合参加持
股情况时所
持相关权益
的处置办法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不论届时该合伙人与华农恒青的劳动关系存续状况如何,合伙
人或合伙人之继承人/监护人等权利主体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将所持出资份
额按零元对价全部转让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2)非法将华农恒青或其关联方的财产占为己有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回
扣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贿赂;(3)泄露华农恒青或其关联方的机密或商业秘密;(4)
因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损害华农恒青或其关联方的利益或者声誉;(5)违反
竞业禁止规定[指有限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华农恒青和(或)其关联公司
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的。
服务期
根据合伙协议,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至华农恒青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限售
期届满三年之日止,如合伙人自华农恒青离职(包括主动离职或被辞退)或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或合伙人之继承人/监护人等权利主体应按照执行事务
合伙人要求将所持出资份额按相应转让价格与转让比例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
的第三方。
锁定期
1、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至华农恒青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期间,以及华农恒青上市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需要延长限售期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执行)的限售期内,
不得进行出售、交换、担保、设定任何负担或用于偿还债务,或就处置所持出资份
额订立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
2、若因合伙人担任华农恒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因中国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监管政策而对合伙人所持出资份额对应的股权/股份或出资份额
锁定期有不一致要求的,相关出资份额锁定期以锁定时间较长者为准。
回购约定
未约定
2、股权激励是否已经实施完毕,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是
否存在股权激励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是否会延续到挂牌后
3-3-36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不存在明确的
股权激励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
(三)结合股权激励过程中各外部人员的入股背景、入股或退出价格及其
公允性,以及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的关联关系、亲属关系等情况,说明员工持股平台中存在外部人员的原因及合
理性,相关外部人员或其对应的客户、供应商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
的资金或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总共有3名外部人员,均为外部技术顾问,其入股背景、
入股或退出价格及其公允性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入股背景
入股价格
退出价格
公允性
杨旭倩
2011 年 4 月开始
为公司提供顾问
服务,公司考虑
其贡献,决定让
其入股
1、2012 年 8 月,以 1.00 元每出资份
额的价格受让 7.80 万元华达农业股
权;
2、
2015 年 1 月,从华农骏通处获赠 0.20
万元华达农业股权;
3、2016 年 1 月,从李旭荣处获赠 2.00
万元华农恒青有限股权;
4、2017 年 1 月,从李旭荣处获赠 1.50
万元华农恒青有限股权;
5、2017 年 5 月,以 1.60 元每出资份
额的价格投资赣州民创
2017 年 5
月,股份代
持还原时,
以 1.60 元
每份出资
的价格将
获赠及受
让的股权
转让给代
持方
历次入股价格、退出价格
均与内部员工受让、退出
价格一致,外部人员在知
情、自愿的前提下决策,
不存在损害原股东及员
工权益的利益输送行为,
符合公允性要求
郭守峰
2015 年 1 月开始
为公司提供顾问
服务,公司考虑
其贡献,决定让
其入股
1、2015 年 12 月,以 1.46938 元每份
出资的价格从华农骏通处受让 8.00 万
元华达农业股权;
2、2016 年 1 月,从李旭荣处获赠 9.30
万元华农恒青有限股权;同时以每出资
份额 1.4775 元的价格从李旭荣处受让
8.00 万元华农恒青有限股权;
3、2016 年 4 月,以每出资份额 1.50188
元价格从廖细古处受让 2.00 万元华农
恒青有限股权;
4、
2016 年 9 月,以每出资份额 1.5425
元价格从廖细古处受让 21.00 万元华农恒青股权; 5、2017 年 5 月,以 1.60 元每出资份
额的价格投资赣州民创
历次入股价格、退出价格
均与内部员工受让、退出
价格一致,外部人员在知
情、自愿的前提下决策,
不存在损害原股东及员
工权益的利益输送行为,
符合公允性要求
邹望萍
2015 年 12 月开
始为公司子公司
提供顾问服务,
1、2016 年 1 月,从李旭荣处获赠 0.50
万元华农恒青有限股权,同时以每出资
份额 1.4775 元的价格从李旭荣处受让
入股价格、退出价格均与
内部员工受让、退出价格
一致,外部人员在知情、
3-3-37
公司考虑其贡
献,决定让其入
股
6.00 万元华农恒青有限股权;
2、2017 年 5 月,以 1.60 元每出资份
额的价格投资赣州民创
自愿的前提下决策,不存
在损害原股东及员工权
益的利益输送行为,符合
公允性要求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中存在外部人员,主要原因有:(1)实现公司内外资源
整合或技术突破,有利于公司内部员工执行能力和外部专家资源或技术的高效协
同,避免内部员工有执行力但无资源,外部人员有资源但无落地能力的脱节,最
终实现技术与执行的双赢;(2)外部人员加入持股平台可以实现和公司风险共
担,其股权收益与公司业绩直接挂钩,一定意义上实现公司抗风险能力的增强。
前述3名外部人员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和供
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
(四)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就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的
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华邦律师认为:
1、公司于 2012 年 8 月至 2017 年 5 月间实施的股权激励符合公司当时制定
的 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及其后续《补充方案》相关规定,同一时间
不同主体激励价格不同主要系执行不同类别价格基数所致,不涉及其他特殊利益
安排;2012 年 8 月至 2016 年 12 月赠与股份涉及股份支付,2017 年 1-5 月,赠
与及转让股权均涉及股份支付。公司代持和解除过程清晰,涉及的股份、人员、
资金能够明确对应,代持的解除充分、有效;相关代持主体和被代持主体已对代
持事项进行确认,历史代持均已清理完毕,不存在或潜在纠纷。有限公司阶段曾
存在的穿透后自然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况已完成整改规范,不存在因非法
集资、欺诈发行、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等违法违规事项被有关主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处罚的情形,该事项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亦不会构成本次申请挂牌的法律障碍。
2、公司 2017 年 5 月成立的 6 个持股平台均为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员工通过
认缴合伙企业出资额,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间接拥有公司股权权益;
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已对管理模式、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员工发生不适合参
加持股情况时所持相关权益的处置办法、服务期、锁定期等进行了约定,未对回
购进行约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不存
在明确的股权激励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
3-3-38
3、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总共有 3 名外部人员,均为外部技术顾问,历次入
股价格、退出价格均与内部员工受让、退出价格一致,具有公允性。各外部人员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亲属关系。
4、公司股权权属清晰,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五)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
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利
益输送问题
公司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序
号
事项
入股背景
入股价格/转
让价格
(元/注册资
本)
资金来源
是否异常
入股/转让
是否存在股
权代持未披
露的情形
1
2010 年 12 月,华
农恒青有限设立
华农骏通、华达农业及
自然人李宁、张桂成共
同出资设立
1.00
自有/自筹资
金
不适用
不存在代持
2
2012 年 11 月,股
权转让
为推进股权激励的开
展,增设激励平台。华
农骏通将其持有的华农
恒青有限 6.80%股份转
让给李旭荣,李旭荣持
有的该部分股权用于股
权激励
1.00
不适用,控股
股东将部分股
权转让给实际
控制人,未实
际支付
否
本次股权转
让不存在代
持;后续设
立李旭荣代
持平台已披
露
3
2013 年 4 月、5
月,股权转让
2013 年,由于华农恒青
有限未向育种方向发
展,作为育种专家的原
股东李宁与李旭荣协商
退出华农恒青有限。李
宁将其持有的 300.00
万元股权转让给华农骏
通。李旭荣考虑到公司
正在实施及未来将扩大
实施员工持股及激励计
划,同时也考虑为公司
的技术人员设立专门的
代持平台,实际控制人
决定让廖细古代华农骏
通持该部分股权
1.00
不适用,因李
宁的出资资金
为其向华农骏
通借款而来,
因此本次股权
转让价款直接
冲抵,未实际
支付
否。转让价
格参考当时
每股净资产
廖细古代华
农骏通持股
已披露;后
续设立廖细
古代持平台
也已披露
4
2017 年 5 月,股
为了明晰公司股权关
1.60
由华农骏通和
否。本次转让
股权代持还
3-3-39
序
号
事项
入股背景
入股价格/转
让价格
(元/注册资
本)
资金来源
是否异常
入股/转让
是否存在股
权代持未披
露的情形
权转让
系,决定解除华农骏通、
李旭荣及廖细古与员工
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
由华农骏通、李旭荣、
廖细古先向各自代持的
员工回购股权,继而由
员工出资设立 6 个持股
平台,华达农业、李旭
荣及廖细古向持股平台
转让其持有华农恒青有
限的股权
李旭荣自有/
自筹资金
系为了解除
委托持股,明
晰公司股权
关系,转让价
格系综合考
虑当时每股
净资产以及
2017 年 1-5
月向员工转
让股权价格
等因素确定
原前的代持
均已披露;
本次股权转
让后,不存
在代持
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均有合理的背景,定价依据合理且股权转让价格具有公允
性,资金均为股东自有或自筹资金,除已披露且已清理的股权代持外,股东不存
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
(六)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访谈
确认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部分激励对象未访谈或确认的原因,股权代持核查
程序是否充分有效,如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员工,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主体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出
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1、部分激励对象未访谈或确认的原因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历史沿革中股权激励对象人数为 311
名,其中已退出的激励对象 234 名,未退出的激励对象 77 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访谈,共计 271 名激励对象对历史沿革
中代持及代持解除事项进行了确认,占代持形成时全部激励对象人数的 87.14%,
涉及代持的股权占累计赠与及转让股权的比例 95.77%;其他 40 名未访谈对象均
为已离职员工,因无法联系未能访谈,占代持形成时全部激励对象人数的 12.86%,
涉及代持的股权占累计赠与及转让股权的比例 4.23%,占比较低,因此尚有 40
名激励对象未能访谈和确认不影响股权代持核查程序的充分有效。
2、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3-3-4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控股股东华农骏通、持股 5%以上
的自然人股东张桂成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实际控制人李旭荣及董事、高管未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针对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就其入股协
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资金流水等方面的核查情况如下:
名称/姓
名
与公司的关
系
入股时间及方式
出资金额
(万元)
股东流水核查情
况
其他文件核查情况
华农骏通 控股股东
2010 年 12 月,有限公
司设立,首次出资
2,880.00
已取得验资报
告、出资凭证
取得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2011 年 4 月,第一次
补缴注册资本
4,016.00
2012 年 1 月,第二次
补缴注册资本
1,104.00
2012 年 11 月,将股权
转让给李旭荣
680.00
未实际收款
取得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出具的《放
弃优先购买权同意书》、《股权转让
协议》。平价转让,未产生税费
张桂成
持股 5%的自
然人股东
2010 年 12 月,有限公
司设立,首次出资
180.00
已取得张桂成出
资前后三个月的
银行流水、自筹
资金还款流水
取得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2011 年 4 月,第一次
补缴注册资本
251.00
2012 年 1 月,第二次
补缴注册资本
69.00
3、对员工、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主体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公司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员工
持股平台为赣州民泰、赣州民创、赣州民丰、新余民丰、赣州民信、新余民创,
共有 78 名合伙人。除李旭荣出资资金系自有或自筹外,其他 77 名合伙人均系
2017 年 5 月股权代持还原时进入合伙企业,其出资资金来源于解除代持时华农
骏通、李旭荣及廖细古向其支付的代持股权回购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员工未直
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主体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
然人股东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股权代持核查程序充分有效。
(七)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
在纠纷。
3-3-4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
项;根据公司股东出具的调查问卷、承诺函及访谈提纲,并经通过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查询,公司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华邦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详细了解公司2012年《股份赠与及配售
方案》及其后续变更的具体情况;股权激励实施情况、代持形成及股份历次变动
等情况;代持还原过程;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股份支付处理情况等;了解公司2017
年设立的6个员工持股平台相关情况、实际控制人通过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是
否存在股权激励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股权激励过程中各外部人员入股情况;
2、获取并核查公司制定的2012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及其后续《补充
方案》,华农骏通、华达农业、张桂成、李旭荣等时任股东对该等方案的补充确
认文件;公司历次赠与和转让股份、回赠、回售等明细表;公司每年末每股净资
产数据;大信审字[2017]第6-00096号《审计报告》、中铭评报字[2017]第2031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股份支付凭证;代持形成及解除的相关款项支付凭证
和银行流水记录;公司员工花名册等;根据已获取的资料,将公司股权代持和解
除涉及的股份、人员、资金进行对应;
3、获取并核查公司委托持股解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代
持主体和被代持主体就股权激励事宜出具的《确认函》;6个持股平台的合伙协
议;
4、对公司历史沿革中参与股权激励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5、查阅《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穿透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相关规定,并
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设立至今股份变动人数进行穿透计算;
6、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定,核查公司历史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
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
民法院公告网、信用中国、企查查等网站,核查公司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欺诈发
行、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等情形。
3-3-42
7、获取股权激励过程中各外部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结合对公司股东、
间接股东、董事、原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客户、供应商等核查情况,核查各
外部人员是否与前述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核查各外部人员或其对应的客户、供应
商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与公司存在的资金或业务往来情况等。
三、律师意见
经核查,华邦律师认为:
1、公司于 2012 年 8 月至 2017 年 5 月间实施的股权激励符合公司当时制定
的 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及其后续《补充方案》相关规定,同一时间
不同主体激励价格不同主要系执行不同类别价格基数所致,不涉及其他特殊利益
安排;2012 年 8 月至 2016 年 12 月赠与股份涉及股份支付,2017 年 1-5 月,赠
与及转让股权均涉及股份支付。公司代持和解除过程清晰,涉及的股份、人员、
资金能够明确对应,代持的解除充分、有效;相关代持主体和被代持主体已对代
持事项进行确认,历史代持均已清理完毕,不存在或潜在纠纷。有限公司阶段曾
存在的穿透后自然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况已完成整改规范,不存在因非法
集资、欺诈发行、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等违法违规事项被有关主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处罚的情形,该事项被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亦不会构成本次申请挂牌的法律障碍。
2、公司 2017 年 5 月成立的 6 个持股平台均为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员工通过
认缴合伙企业出资额,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间接拥有公司股权权益;
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已对管理模式、权益流转及退出机制、员工发生不适合参
加持股情况时所持相关权益的处置办法、服务期、锁定期等进行了约定,未对回
购进行约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激励已实施完毕,不存
在明确的股权激励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
3、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总共有 3 名外部人员,均为外部技术顾问,历次入
股价格、退出价格均与内部员工受让、退出价格一致,具有公允性。各外部人员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亲属关系。
4、公司股权权属清晰,符合“股权明晰”的挂牌条件。
3-3-43
5、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均有合理的背景,定价依据合理且股权转让价格具有
公允性,资金均股东自有或自筹资金,除已披露且已清理的股权代持外,股东不
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6、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主体以及持股 5%以上的
自然人股东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股权代持核查程序充分有效。
7、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
持事项,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子公司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现存 17 家子公司,其中,恒青农牧、万年恒青、九江
恒青、南城恒青系公司报告期内重要子公司;公司 15 家子公司存在少数股东,
且少数股东中公司员工较多;报告期内公司注销了五原县恒青农牧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九江海通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2 家子公司。
请公司:
(1)说明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业务上的分工合作及业务衔接情况,
各子公司在公司业务流程中从事的环节及作用、贡献程度、市场定位及未来发
展规划;是否主要依靠子公司拓展业务,并结合公司股权状况、决策机制、公
司制度及利润分配方式等说明如何实现对子公司及其资产、人员、业务、收益
的有效控制,子公司利润、资产、收入等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2)针
对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申请挂牌公司 1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按照《非上市公
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第二节的
要求补充披露其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资质是否齐备,是否合法规范经营,是否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比照申请挂牌公司主体补充披露历史沿革、公司治理、重
大资产重组、财务简表等;(3)说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投资背景,员工持有子
公司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各少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以及所采取的防范利益输送相关措施,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公司与相关
主体共同对外投资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3-3-44
规定;(4)说明子公司注销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未清偿债务等
纠纷争议,如是,进一步说明解决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
核查报告期内子公司财务规范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内容
(一)说明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业务上的分工合作及业务衔接情况,各子
公司在公司业务流程中从事的环节及作用、贡献程度、市场定位及未来发展规
划;是否主要依靠子公司拓展业务,并结合公司股权状况、决策机制、公司制
度及利润分配方式等说明如何实现对子公司及其资产、人员、业务、收益的有
效控制,子公司利润、资产、收入等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1、说明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业务上的分工合作及业务衔接情况,各子公司
在公司业务流程中从事的环节及作用、贡献程度、市场定位及未来发展规划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17 家控股子公司(含 1 家控股
孙公司,下同)。公司与各子公司在业务流程中从事的环节及作用、贡献程度、
市场定位及未来发展规划情况如下:
序
号
公司
名称
持股比
例
业务流程中的环节
及作用
2024 年度营业
收入贡献度
市场定位
未来发展规划
1
华农
恒青
-
母公司,制定公司整
体业务发展规划,在
业务、人员、资金、
财务等方面统筹协
调,同时负责集中采
购子公司生产所需
的原材料
母公司层面未
产生营业收入
通过战略布局、资本
运作、风险控制、人
力资源、企业文化建
设、资源整合,引领
并支撑公司业务的可
持续发展
本次挂牌及未来资
本运作主体,继续
行使管理职能,做
好风险管控、资源
整合和战略布局,
引领公司发展
2
恒青
农牧
93.00%
饲料研发、生产、销
售
营业收入
62,335.75 万元,
占合并报表收
入 39.55%
是公司的第一个生产
基地,现阶段业务主
要辐射赣西、赣南、
广东等市场,同时是
整个公司教糟料、预
混料、浓缩料的主要
生产基地
深耕猪饲料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
保证公司产品的销
售渠道和质量稳定
性,未来仍是公司
的业绩主导
3
恒青
生物
88.00%
饲料销售
营业收入
1,252.03 万元,
占合并报表收
入 0.79%
是负责销售的子公
司,主要辐射生产基
地周边的部分市场及
福建泉州南安的预混
作为恒青农牧部分
市场及产品销售的
补充
3-3-45
序
号
公司
名称
持股比
例
业务流程中的环节
及作用
2024 年度营业
收入贡献度
市场定位
未来发展规划
料市场、河南省预混
料市场
4
万年
恒青
56.00%
饲料研发、生产、销
售
营业收入
18,856.85 万元,
占合并报表收
入 11.96%
是公司的生产基地之
一,业务主要辐射赣
北及赣东北
深耕猪饲料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
保证公司产品的销
售渠道和质量稳定
性
5
新余
恒青
84.00%
饲料的研发、生产、
销售
营业收入
28,704.21 万元,
占合并报表收
入 18.21%
是公司的生产基地之
一,业务主要辐射赣
西及湖南。除生产猪
料及禽料外,同时作
为南方反刍料的核心
生产基地
深耕饲料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保证
公司产品的销售渠
道和质量稳定性
6
南城
恒青
85.00%
饲料的研发、生产、
销售
营业收入
27,756.42 万元,
占合并报表收
入 17.61%
是公司生产基地之
一,业务主要辐射赣
东及福建西部,生产
猪料及禽料
深耕饲料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保证
公司产品的销售渠
道和质量稳定性
7
九江
恒青
91.03%
饲料的研发、生产、
销售
营业收入
25,580.64 万元,
占合并报表收
入 16.23%
是公司的生产基地之
一,猪料业务主要辐
射赣北及江北,禽料
业务辐射江西大部分
地区
深耕饲料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保证
公司产品的销售渠
道和质量稳定性
8
青海
恒青
59.00%
饲料的研发、生产、
销售
营业收入
7,628.86 万元,
占合并报表收
入 4.84%
是公司向西北发展并
拓展反刍料产品线的
生产基地,业务主要
辐射青海、甘肃、宁
夏等省
深耕饲料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保证
公司产品的销售渠
道和质量稳定性
9
南平
恒青
94.00%
饲料研发、生产、销
售
营业收入
13,210.13 万元,
占合并报表收
入 8.38%
是公司向福建发展的
生产基地,业务主要
辐射闽北
深耕猪饲料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
保证公司产品的销
售渠道和质量稳定
性
10
江西
海通
97.00%
饲料生产、销售
营业收入
8,868.67 万元,
占合并报表收
入 5.63%
是公司的禽料生产基
地之一,以蛋禽料生
产为主,业务主要辐
射生产基地周边的禽
料市场
作为九江恒青禽料
生产的补充及部分
市场的销售
11
云南
恒青
80.00%
饲料生产、销售
营业收入
5,860.33 万元,
占合并报表收
入 3.72%
是公司向西南发展的
生产基地,业务主要
辐射云南
深耕云南地区饲料
的生产与恒青牌饲
料产品的销售渠道
和质量稳定性
12
镇雄
93.50%
饲料生产、销售
营业收入
是公司向西南发展的
深耕饲料的生产与
3-3-46
序
号
公司
名称
持股比
例
业务流程中的环节
及作用
2024 年度营业
收入贡献度
市场定位
未来发展规划
恒青
3,663.93 万元,
占合并报表收
入 2.32%
生产基地,业务主要
辐射云南昭通及黔西
北及重庆和四川靠近
昭通区域等市场
销售,保证公司产
品的销售渠道和质
量稳定性
13
九滇
农牧
(注 1)
从事饲料销售
营业收入
4,449.04 万元,
占合并报表收
入 2.82%
是负责九滇牌饲料产
品在云南省销售的子
公司,主要辐射云南
省北部和重庆地区
深耕云南地区饲料
销售和市场开发业
务,保障销售渠道
多样性及稳定性
14
南昌
恒青
89.00%
饲料销售
营业收入
5,416.34 万元,
占合并报表收
入 3.44%
作为公司的销售子公
司,负责浙江省区域
的饲料销售业务
深耕浙江地区饲料
销售和市场开发业
务,保障销售渠道
多样性及稳定性
15
南宁
恒青
81.00%
从事饲料销售
营业收入
857.15 万元,占
合并报表收入
0.54%
是负责销售的子公
司,主要负责广西省
的饲料销售业务
深耕广西省饲料销
售和市场开发业
务,保障销售渠道
多样性及稳定性
16
恒青
畜牧
100.00%
未实际经营
未产生营业收
入
公司设立之初计划作
为技术服务型子公
司,为客户提供养殖
相关的技术服务,目
前未实际开展业务
作为公司未来养殖
业务及为客户提供
养殖相关的技术服
务的核心公司
17
恒青
动保
100.00%
从事兽药贸易
营业收入 17.31
万元,占合并报
表收入 0.01%
为满足为客户提供技
术服务的需要,主要
经营兽药贸易,目前
有少量业务
拟注销
18
驻马
店海
通
68.52%
目前未开展业务
未产生营业收
入
曾作为公司的销售子
公司开展业务,现因
公司调整发展战略、
业务整合,驻马店海
通已不再经营
拟注销
注 1:九滇农牧系云南恒青控股子公司,云南恒青持有九滇农牧 51.00%的股权;
注 2:上表中,云南恒青 2024 年营业收入贡献度系其合并九滇农牧后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合
并营业收入的比重,其他子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贡献度系单体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的
比重。
2、说明公司是否主要依靠子公司拓展业务,并结合公司股权状况、决策机
制、公司制度及利润分配方式等说明如何实现对子公司及其资产、人员、业务、
收益的有效控制
(1)公司是否主要依靠子公司拓展业务
3-3-47
由于饲料行业利润水平偏低,过远的运输距离会提高运输成本,故饲料销售
存在一定的销售半径。为了降低成本,大型饲料企业往往通过在不同市场设立子
公司等形式,实行“统一管理、属地经营”的经营模式,即在全国畜禽养殖重点
区域设立子公司等进行经营。该经营模式有利于节约运输、采购、销售和技术服
务等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率。
参照行业模式,公司也采取“统一管理、属地经营”的经营模式。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17 家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均在 50%以上,
除恒青动保、驻马店海通拟注销外,公司与各子公司在业务流程中分工明确、市
场定位清晰。
公司作为本次挂牌及未来资本运作主体,行使“统一管理”职能,切实做好
风险管控、资源整合和战略布局,以引领公司发展;各子公司则按照“属地经营”
行使职能,在现有业务基础上继续深耕。由此可见,在经营模式分工方面,公司
作为战略规划和决策的核心,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子公司产品定位、业务发
展方向等起到决定性作用。
但也因为分工的不同,导致报告期内公司与各子公司在营业收入实现上产生
较大差异。以 2024 年为例,公司 2024 年单体报表未实现营业收入,而子公司恒
青农牧、万年恒青、新余恒青、南城恒青、九江恒青 2024 年单体报表实现的营
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10%以上。由此可见,子公司在公司经营业绩
实现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公司采取“统一管理、属地经营”的经营模式,各子公司系在公司统
一管理下开展业务,尽管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全部由各子公司实现,但整体而言,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仍处于主导地位,各子公司为相应区域内配合公司整体业务开
展的执行者,发挥协同辅助作用,故公司不存在主要依靠子公司拓展业务的情况。
(2)结合公司股权状况、决策机制、公司制度及利润分配方式等说明如何
实现对子公司及其资产、人员、业务、收益的有效控制
1)股权状况
公司共有 17 家子公司,除万年恒青、青海恒青外,公司持有其他子公司的
股权比例均超过 67%,享有该等子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对该等子公司的重大经营
决策、人事任免、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均具有决定权。
3-3-48
公司分别持有万年恒青 56%的股权、青海恒青 59%的股权,根据《公司法》
及万年恒青、青海恒青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会的决
议如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等议案,需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公司对万年恒
青、青海恒青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亦具有决定权。
2)决策机制
公司子公司的章程不存在限制股东权利的特殊约定,结合公司对子公司的持
股状况,公司依法参与子公司治理,选任董事。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
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
导、监督及管理。公司能够有效控制、管理子公司的规范运作及经营决策。
3)公司制度
为确保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进行有效管理与控制,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内部
控制制度。该制度体系能够规范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稳
定发展,公司制定的《子公司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管理、关键环节控制、组织及
人员管理和业务管理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设置了《华农恒青招标管理制度》
《华农恒青资金管理制度》《华农恒青资产管理制度》《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新开客户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公司作为总部负责市场战略制定及统筹资
源,依托市场部、技术部、品管部、财务部等对各子公司的资金、采购、生产、
销售等方面进行统一授权和管理,并主要采用“集中采购”模式,公司根据各子
公司的生产需求来制定采购计划,由公司集中向各供应商进行采购。全体子公司
均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覆盖了子公司的治理、财务和经营决策等各个领域。
4)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均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因此,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可
以依法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方式对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批准进
而确保分红政策的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股权情况、决策机制、公司制度和利润分配,公司能够
对子公司及其资产、人员、业务、收益实现有效控制。
3、说明子公司利润、资产、收入等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3-3-49
报告期内,公司各子公司的利润、资产、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 年 1-3 月/2025 年 3 月 31 日
公司名称
总资产
占合并
总资产
的比例
净资产
占合并
净资产
的比例
营业收入
占合并营
业收入的
比例
净利润
占合并净
利润的比
例
恒青农牧
18,353.75
32.90%
13,897.23
39.11%
13,367.67
39.38%
439.56
238.85%
恒青生物
1,433.96
2.57%
1,394.61
3.92%
287.75
0.85%
14.02
7.62%
万年恒青
5,491.36
9.84%
4,805.19
13.52%
4,748.14
13.99%
148.76
80.83%
江西海通
1,083.88
1.94%
847.09
2.38%
1,770.56
5.22%
-82.41
-44.78%
南昌恒青
1,524.94
2.73%
1,322.67
3.72%
1,019.76
3.00%
44.85
24.37%
驻马店海通
0.22
0.00%
-11.02
-0.03%
-
-
-
-
新余恒青
4,383.00
7.86%
3,744.58
10.54%
4,991.55
14.71%
132.55
72.03%
南城恒青
5,316.32
9.53%
4,522.57
12.73%
6,297.27
18.55%
48.37
26.28%
九江恒青
8,533.58
15.30%
5,375.27
15.13%
5,071.70
14.94%
-38.66
-21.01%
青海恒青
5,113.25
9.17%
1,458.84
4.11%
1,793.63
5.28%
36.87
20.03%
南宁恒青
252.66
0.45%
247.28
0.70%
165.48
0.49%
2.85
1.55%
恒青畜牧
5,995.80
10.75%
5,995.80
16.87%
-
-
0.00
0.00%
恒青动保
34.96
0.06%
29.86
0.08%
5.45
0.02%
1.82
0.99%
云南恒青
1,668.57
2.99%
394.54
1.11%
1,416.69
4.17%
-155.03
-84.24%
南平恒青
5,884.09
10.55%
5,323.90
14.98%
3,594.41
10.59%
-32.12
-17.45%
镇雄恒青
4,735.54
8.49%
978.08
2.75%
775.48
2.28%
-154.42
-83.91%
九滇农牧
735.09
1.32%
325.28
0.92%
1,161.06
3.42%
-41.90
-22.76%
2024 年度/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名称
总资产
占合并
总资产
的比例
净资产
占合并
净资产
的比例
营业收入
占合并营
业收入的
比例
净利润
占合并净
利润的比
例
恒青农牧
20,833.33
34.23%
15,857.66
41.74%
62,335.75
39.55%
2,644.91
57.56%
恒青生物
1,566.75
2.57%
1,500.59
3.95%
1,252.03
0.79%
79.67
1.73%
万年恒青
6,386.01
10.49%
5,656.43
14.89%
18,856.85
11.96%
1,100.58
23.95%
江西海通
1,471.14
2.42%
929.50
2.45%
8,868.67
5.63%
-127.38
-2.77%
南昌恒青
1,794.14
2.95%
1,537.82
4.05%
5,416.34
3.44%
393.60
8.57%
驻马店海通
0.22
0.00%
-11.02
-0.03%
-
-
-
0.00%
新余恒青
6,280.33
10.32%
4,392.03
11.56%
28,704.21
18.21%
1,002.08
21.81%
南城恒青
7,109.23
11.68%
5,254.20
13.83%
27,756.42
17.61%
931.54
20.27%
九江恒青
8,309.43
13.65%
5,413.93
14.25%
25,580.64
16.23%
-135.14
-2.94%
青海恒青
5,581.16
9.17%
1,661.98
4.37%
7,628.86
4.84%
302.94
6.59%
南宁恒青
252.86
0.42%
244.43
0.64%
857.15
0.54%
42.15
0.92%
恒青畜牧
5,995.80
9.85%
5,995.80
15.78%
-
-
-0.00
0.00%
恒青动保
28.10
0.05%
28.04
0.07%
17.31
0.01%
4.07
0.09%
云南恒青
1,119.90
1.84%
593.67
1.56%
5,860.33
3.72%
-219.73
-4.78%
南平恒青
6,153.25
10.11%
5,356.03
14.10%
13,210.13
8.38%
66.05
1.44%
3-3-50
镇雄恒青
4,767.95
7.83%
1,132.50
2.98%
3,663.93
2.32%
-676.28
-14.72%
九滇农牧
568.59
0.93%
457.18
1.20%
4,449.04
2.82%
88.31
1.92%
2023 年度/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名称
总资产
占合并
总资产
的比例
净资产
占合并
净资产
的比例
营业收入
占合并营
业收入的
比例
净利润
占合并净
利润的比
例
恒青农牧
25,215.73
38.80%
16,412.75
43.87%
96,322.75
41.23%
3,872.52
44.42%
恒青生物
1,698.00
2.61%
1,600.92
4.28%
4,338.35
1.86%
245.47
2.82%
万年恒青
7,961.08
12.25%
6,155.85
16.46%
37,750.84
16.16%
1,690.22
19.39%
江西海通
1,737.56
2.67%
1,156.88
3.09%
13,865.16
5.94%
190.41
2.18%
南昌恒青
1,587.69
2.44%
1,394.22
3.73%
7,910.93
3.39%
178.22
2.04%
驻马店海通
0.22
0.00%
-11.02
-0.03%
-
-
-0.11
-0.00%
新余恒青
6,713.52
10.33%
4,429.94
11.84%
39,397.36
16.86%
1,276.66
14.64%
南城恒青
8,987.89
13.83%
5,362.66
14.34%
51,029.37
21.84%
1,833.66
21.03%
九江恒青
8,738.54
13.45%
5,549.07
14.83%
35,783.80
15.32%
-211.22
-2.42%
青海恒青
6,357.12
9.78%
1,719.03
4.60%
13,113.74
5.61%
450.18
5.16%
南宁恒青
217.89
0.34%
202.28
0.54%
1,450.95
0.62%
44.72
0.51%
恒青畜牧
5,995.80
9.23%
5,995.80
16.03%
-
-
-0.00
-0.00%
恒青动保
24.06
0.04%
23.97
0.06%
16.36
0.01%
3.48
0.04%
云南恒青
1,669.29
2.57%
813.40
2.17%
8,527.98
3.65%
-130.27
-1.49%
南平恒青
6,981.94
10.74%
5,289.97
14.14%
11,037.14
4.72%
289.97
3.33%
镇雄恒青
5,226.37
8.04%
1,408.78
3.77%
4,069.38
1.74%
-191.22
-2.19%
九滇农牧
513.57
0.79%
368.87
0.99%
6,393.55
2.74%
87.90
1.01%
注:上表中云南恒青系其合并九滇农牧后的财务数据,其他子公司系单体报表财务数据。
公司将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三个方面的任意一方面占合并报表总资
产、净资产、营业收入 10%及以上的子公司认定为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恒青
农牧、万年恒青、新余恒青、南城恒青、九江恒青、青海恒青、南平恒青等 7
家子公司符合重要子公司的标准,该 7 家子公司的资产、收入和净利润构成公司
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较大影响;其他 10 家子公司的
净利润、总资产、营业收入在合并报表中占比较小,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相
对较小。
(二)针对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申请挂牌公司 1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按照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
章第二节的要求补充披露其业务开展情况,业务资质是否齐备,是否合法规范
经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比照申请挂牌公司主体补充披露历史沿革、公
司治理、重大资产重组、财务简表等
3-3-51
1、补充披露重要子公司的业务情况,说明其业务资质是齐备,是否合法规
范经营,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确定的重要子公司为恒青农牧、万年恒青、新余恒青、南城
恒青、九江恒青、青海恒青、南平恒青等 7 家公司,已涵盖所有按照营业收入或
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10%及以上的子公司。
(1)公司重要子公司主要业务及其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主要业务和产品
主要业务资质
恒青农牧
饲料研发、生产、销售
饲料生产许可证、江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农业
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万年恒青
饲料研发、生产、销售
饲料生产许可证、江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农业
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新余恒青
饲料研发、生产、销售
饲料生产许可证、江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农业
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南城恒青
饲料研发、生产、销售
饲料生产许可证、江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农业
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九江恒青
饲料研发、生产、销售
饲料生产许可证、江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农业
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青海恒青
饲料研发、生产、销售
饲料生产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南平恒青
饲料研发、生产、销售
饲料生产许可证、福建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农业
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报告期内,公司重要子公司具备开展业务所需资质,业务开展合法合规,不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比照申请挂牌公司主体补充披露重要子公司的历史沿革
报告期内,恒青农牧、万年恒青、新余恒青、南城恒青、九江恒青、青海恒
青、南平恒青等 7 家子公司为公司重要子公司,其设立以来的股本演变情况具体
如下:
(1)恒青农牧
1)2011 年 3 月,恒青农牧设立
2011 年 2 月 9 日,华农恒青有限与李建荣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并签署《江
西华农恒青农牧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00 万元,由华农恒
青有限出资 2,400.00 万元、李建荣出资 600.00 万元。公司名称为江西华农恒青
农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高安市八景镇工业项目区。
2011 年 3 月 8 日,南昌丰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赣丰源会所验
字(2011)第 0094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3 月 8 日,恒青农牧
3-3-52
(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3,000.00 万元,实收资本占注
册资本的 100.00%。
2011 年 3 月 9 日,恒青农牧取得高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恒青农牧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有限
2,400.00
2,400.00
80.00%
2
李建荣
600.00
600.00
20.00%
总计
3,000.00
3,000.00
100.00%
2)2011 年 10 月,恒青农牧股权转让
2011 年 10 月 30 日,恒青农牧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股东
李建荣将其持有的恒青农牧 5.00%股权转让给谢志亮,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2)同意股东李建荣将其持有的恒青农牧 10.00%股权转让给罗东明,转
让价格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3)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据此修改公司章程,并完成
工商登记变更。
2011 年 10 月 30 日,李建荣分别与谢志亮、罗东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1 年 11 月 15 日,恒青农牧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青农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有限
2,400.00
2,400.00
80.00%
2
罗东明
300.00
300.00
10.00%
3
李建荣
150.00
150.00
5.00%
4
谢志亮
150.00
150.00
5.00%
总计
3,000.00
3,000.00
100.00%
3)2012 年 2 月,恒青农牧股权转让
2012 年 2 月 10 日,恒青农牧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股东
罗东明将其持有的恒青农牧 5.00%股权转让给涂相柱,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2)同意股东李建荣将其持有的恒青农牧 2.00%股权转让给吴小波,转
让价格为人民币 60.00 万元;(3)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据此修改公司章程,并完
成工商登记变更。
2012 年 2 月 10 日,罗东明与涂相柱、李建荣与吴小波分别签订了《股权转
让协议》。
3-3-53
2012 年 2 月 17 日,恒青农牧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青农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有限
2,400.00
2,400.00
80.00%
2
谢志亮
150.00
150.00
5.00%
3
罗东明
150.00
150.00
5.00%
4
涂相柱
150.00
150.00
5.00%
5
李建荣
90.00
90.00
3.00%
6
吴小波
60.00
60.00
2.00%
总计
3,000.00
3,000.00
100.00%
4)2012 年 6 月,恒青农牧股权转让
2012 年 6 月 12 日,恒青农牧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股东
罗东明将其持有的恒青农牧 5.00%股权转让给华农恒青有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2)同意股东李建荣将其持有的恒青农牧 3.00%股权转让给华农
恒青有限,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90.00 万元;(3)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据此修改公
司章程,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2012 年 6 月 12 日,罗东明、李建荣分别与华农恒青有限签订了《股权转让
协议》。
2012 年 6 月 13 日,恒青农牧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青农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有限
2,640.00
2,640.00
88.00%
2
谢志亮
150.00
150.00
5.00%
3
涂相柱
150.00
150.00
5.00%
4
吴小波
60.00
60.00
2.00%
总计
3,000.00
3,000.00
100.00%
5)2015 年 4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5 年 2 月 5 日,恒青农牧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增加注册资
本 3,000.00 万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6,000.00 万元;(2)新增加的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股东出资情况如下:华农恒青有限 2,790.00 万元,涂相柱 150.00
万元,吴小波 60.00 万元,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应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之前缴足;
(3)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据此修改公司章程,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3-3-54
2015 年 3 月至 4 月,华农恒青、涂相柱、吴小波分别以货币出资 2,790.00
万元、150.00 万元、60.00 万元,恒青农牧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人民币 6,000.00 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100.00%。
2015 年 4 月 22 日,恒青农牧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恒青农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有限
5,430.00
5,430.00
90.50%
2
涂相柱
300.00
300.00
5.00%
3
谢志亮
150.00
150.00
2.50%
4
吴小波
120.00
120.00
2.00%
总计
6,000.00
6,000.00
100.00%
6)2017 年 1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7 年 1 月 9 日,恒青农牧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因公司发展需要,
现公司注册资本由 6,000.00 万元变更为 8,000.00 万元(新增加的注册资本
2,000.00 万元由所有股东同比例出资,如有股东不能及时缴纳增资款则视为自动
放弃同比例增资,并自愿按比例稀释股份,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新增加的注
册资本应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之前缴足,未缴足,则视为自动放弃同比例增资。
2017 年 1 月,华农恒青、涂相柱、谢志亮、吴小波分别以货币出资 1,810.00
万元、100.00 万元、50.00 万元、40.00 万元,恒青农牧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
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8,000.00 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100.00%。
2017 年 1 月 12 日,恒青农牧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恒青农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有限
7,240.00
7,240.00
90.50%
2
涂相柱
400.00
400.00
5.00%
3
谢志亮
200.00
200.00
2.50%
4
吴小波
160.00
160.00
2.00%
总计
8,000.00
8,000.00
100.00%
7)2017 年 10 月,恒青农牧股东名称变更
2017 年 10 月 10 日,恒青农牧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变更
法人股东名称,由原来的法人股东名称华农恒青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农恒青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17 年 10 月 16 日,恒青农牧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3-3-55
8)2017 年 12 月,恒青农牧股权转让
2017 年 11 月 28 日,恒青农牧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谢志
亮将其所持有的恒青农牧 1.00%股权转让给江萍,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17 年 12 月 4 日,谢志亮与江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7 年 12 月 13 日,恒青农牧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青农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7,240.00
7,240.00
90.50%
2
涂相柱
400.00
400.00
5.00%
3
吴小波
160.00
160.00
2.00%
4
谢志亮
120.00
120.00
1.50%
5
江萍
80.00
80.00
1.00%
总计
8,000.00
8,000.00
100.00%
9)2019 年 6 月,恒青农牧股权转让
2019 年 6 月 2 日,恒青农牧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谢志亮
将其所持有的恒青农牧 1.50%股权以人民币 189.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农恒青,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19 年 6 月 2 日,谢志亮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9 年 6 月 28 日,恒青农牧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青农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7,360.00
7,360.00
92.00%
2
涂相柱
400.00
400.00
5.00%
3
吴小波
160.00
160.00
2.00%
4
江萍
80.00
80.00
1.00%
总计
8,000.00
8,000.00
100.00%
10)2022 年 12 月,恒青农牧股权转让
2022 年 12 月 12 日,恒青农牧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全体股东
一致同意以下股权转让事宜:江萍向华农恒青转让出资额为 80 万元的股权;
(2)
根据以上决议内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22 年 12 月 12 日,江萍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2 年 12 月 27 日,恒青农牧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3-3-56
本次股权转让后,恒青农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7,440.00
7,440.00
93.00%
2
涂相柱
400.00
400.00
5.00%
3
吴小波
160.00
160.00
2.00%
总计
8,000.00
8,000.00
100.00%
(2)万年恒青
1)2012 年 6 月,万年恒青设立
2012 年 6 月 5 日,华农恒青有限等 9 名股东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的签署
《江西万年华农恒青农牧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 1,500.00 万元,由
华农恒青有限出资 855.00 万元、夏经文出资 330.00 万元、万年县益友农业开发
有限公司出资 60.00 万元、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出资 60.00 万元、江西天蓬牧
业有限公司出资 60.00 万元、江西齐顺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30.00 万元、
江西省五湖工贸有限公司出资 45.00 万元、江西省万年县长兴养殖有限公司出资
30.00 万元、张敏出资 30.00 万元。公司名称为江西万年华农恒青农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为万年县城万青大道以西(原磷肥厂)。
2012 年 6 月 15 日,江西鹰潭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鹰同信验字
(2012)第 443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6 月 14 日,万年恒青(筹)
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500.00 万元,实收资本
占注册资本的 100.00%。
2012 年 6 月 19 日,万年恒青取得万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万年恒青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有限
855.00
855.00
57.00%
2
夏经文
330.00
330.00
22.00%
3
万年县益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60.00
60.00
4.00%
4
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
60.00
60.00
4.00%
5
江西天蓬牧业有限公司
60.00
60.00
4.00%
6
江西齐顺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0.00
30.00
2.00%
7
江西省五湖工贸有限公司
45.00
45.00
3.00%
8
江西省万年县长兴养殖有限公司
30.00
30.00
2.00%
9
张敏
30.00
30.00
2.00%
总计
1,500.00
1,500.00
100.00%
3-3-57
2)2012 年 9 月,万年恒青股权转让
2012 年 9 月 25 日,万年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华农
恒青有限转让其持有的万年恒青 1.00%的股份给谢勇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5.00
万元;(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据此修改公司章程,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2012 年 9 月 25 日,华农恒青有限与谢勇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2 年 10 月 22 日,万年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万年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有限
840.00
840.00
56.00%
2
夏经文
330.00
330.00
22.00%
3
万年县益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60.00
60.00
4.00%
4
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
60.00
60.00
4.00%
5
江西天蓬牧业有限公司
60.00
60.00
4.00%
6
江西省五湖工贸有限公司
45.00
45.00
3.00%
7
江西齐顺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0.00
30.00
2.00%
8
江西省万年县长兴养殖有限公司
30.00
30.00
2.00%
9
张敏
30.00
30.00
2.00%
10
谢勇泉
15.00
15.00
1.00%
总计
1,500.00
1,500.00
100.00%
3)2013 年 9 月,万年恒青股权转让
2013 年 9 月 9 日,万年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谢勇泉
将其持有的万年恒青 1.00%股权转让给吴小波;(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据此修
改公司章程,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2013 年 9 月 9 日,谢勇泉与吴小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3 年 9 月 23 日,万年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万年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有限
840.00
840.00
56.00%
2
夏经文
330.00
330.00
22.00%
3
万年县益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60.00
60.00
4.00%
4
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
60.00
60.00
4.00%
5
江西天蓬牧业有限公司
60.00
60.00
4.00%
6
江西省五湖工贸有限公司
45.00
45.00
3.00%
7
江西齐顺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0.00
30.00
2.00%
3-3-58
8
江西省万年县长兴养殖有限公司
30.00
30.00
2.00%
9
张敏
30.00
30.00
2.00%
10
吴小波
15.00
15.00
1.00%
总计
1,500.00
1,500.00
100.00%
4)2013 年 9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3 年 9 月 9 日,万年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
本由 1,500.00 万元增加到 2,00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由华农恒青
有限出资 280.00 万元、夏经文出资 120.00 万元、万年县益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 20.00 万元、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出资 20.00 万元、江西天蓬牧业有限公
司出资 20.00 万元、江西齐顺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10.00 万元、江西省五
湖工贸有限公司出资 15.00 万元、江西省万年县长兴养殖有限公司出资 10.00 万
元、吴小波出资 5.00 万元。
2013 年 9 月 12 日,江西鹰潭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鹰同信验字
[2013]第 759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9 月 10 日,万年恒青已收
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00 万元,新增实收
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25.00%。
2013 年 9 月 23 日,万年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后,万年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有限
1,120.00
1,120.00
56.00%
2
夏经文
450.00
450.00
22.50%
3
万年县益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80.00
80.00
4.00%
4
江西湖云牧业有限公司
80.00
80.00
4.00%
5
江西天蓬牧业有限公司
80.00
80.00
4.00%
6
江西省五湖工贸有限公司
60.00
60.00
3.00%
7
江西齐顺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0.00
40.00
2.00%
8
江西省万年县长兴养殖有限公司
40.00
40.00
2.00%
9
张敏
30.00
30.00
1.50%
10
吴小波
20.00
20.00
1.00%
总计
2,000.00
2,000.00
100.00%
5)2017 年 10 月,股东名称变更
2017 年 10 月 16 日,万年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变更
法人股东名称,由原来的法人股东名称华农恒青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农恒青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3-3-59
2017 年 10 月 18 日,万年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3)新余恒青
1)2017 年 1 月,新余恒青设立
2017 年 1 月 16 日,华农恒青有限等 36 名股东签署《新余恒青饲料有限公
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 2,600.00 万元,分别由华农恒青有限等 36 名股东
缴纳。公司名称为新余恒青饲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分宜县工业园区。
2017 年 4 月至 7 月,
华农恒青有限等 36 名股东分别以货币出资共计 2,600.00
万元,新余恒青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2,600.00
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100.00%。
2017 年 1 月 17 日,新余恒青取得分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
新余恒青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有限
1,365.00
1,365.00
52.50%
2
贾锦秀
78.00
78.00
3.00%
3
甘胜华
78.00
78.00
3.00%
4
宋志敏
52.00
52.00
2.00%
5
胡文生
52.00
52.00
2.00%
6
邹剑
52.00
52.00
2.00%
7
程小宝
52.00
52.00
2.00%
8
廖国琴
52.00
52.00
2.00%
9
廖海平
52.00
52.00
2.00%
10
蒋海东
52.00
52.00
2.00%
11
赵林海
52.00
52.00
2.00%
12
张琦
52.00
52.00
2.00%
13
陶小龙
26.00
26.00
1.00%
14
袁建平
26.00
26.00
1.00%
15
刘凤梅
26.00
26.00
1.00%
16
敖凤清
26.00
26.00
1.00%
17
简小元
26.00
26.00
1.00%
18
陈小生
26.00
26.00
1.00%
19
邓根根
26.00
26.00
1.00%
20
周祎
26.00
26.00
1.00%
21
黄云清
26.00
26.00
1.00%
22
陈武生
26.00
26.00
1.00%
23
傅晓宝
26.00
26.00
1.00%
3-3-60
24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25
罗贤森
26.00
26.00
1.00%
26
莫培根
26.00
26.00
1.00%
27
李志凯
26.00
26.00
1.00%
28
黎炯
26.00
26.00
1.00%
29
袁和平
26.00
26.00
1.00%
30
何杨峰
26.00
26.00
1.00%
31
龚转仔
26.00
26.00
1.00%
32
陈熙玲
26.00
26.00
1.00%
33
徐城
26.00
26.00
1.00%
34
敖运彬
26.00
26.00
1.00%
35
吴志祥
26.00
26.00
1.00%
36
张星
13.00
13.00
0.5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2)2017 年 10 月,股东名称变更
2017 年 10 月 11 日,新余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因公司法
人股东名称发生变更,现同意变更法人股东名称,由原来的法人股东名称华农恒
青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
应条款。
2017 年 10 月 23 日,新余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3)2018 年 4 月,新余恒青股权转让
2018 年 4 月 9 日,新余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全体股东一
致同意以下股权转让事宜:宋志敏向刘卫良转让出资额为 52.00 万元的股权,周
祎向黄伟勇转让出资额为 13.00 万元的股权;周祎向钟茶花转让出资额为 13.00
万元的股权;(2)根据以上决议内容,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2018 年 4 月 9 日,宋志敏与刘卫良、周祎与黄伟勇、周祎与钟茶花分别签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8 年 4 月 28 日,新余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新余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1,365.00
1,365.00
52.50%
2
贾锦秀
78.00
78.00
3.00%
3
甘胜华
78.00
78.00
3.00%
4
胡文生
52.00
52.00
2.00%
5
邹剑
52.00
52.00
2.00%
3-3-61
6
程小宝
52.00
52.00
2.00%
7
廖国琴
52.00
52.00
2.00%
8
廖海平
52.00
52.00
2.00%
9
蒋海东
52.00
52.00
2.00%
10
赵林海
52.00
52.00
2.00%
11
张琦
52.00
52.00
2.00%
12
刘卫良
52.00
52.00
2.00%
13
陶小龙
26.00
26.00
1.00%
14
袁建平
26.00
26.00
1.00%
15
刘凤梅
26.00
26.00
1.00%
16
敖凤清
26.00
26.00
1.00%
17
简小元
26.00
26.00
1.00%
18
陈小生
26.00
26.00
1.00%
19
邓根根
26.00
26.00
1.00%
20
黄云清
26.00
26.00
1.00%
21
陈武生
26.00
26.00
1.00%
22
傅晓宝
26.00
26.00
1.00%
23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24
罗贤森
26.00
26.00
1.00%
25
莫培根
26.00
26.00
1.00%
26
李志凯
26.00
26.00
1.00%
27
黎炯
26.00
26.00
1.00%
28
袁和平
26.00
26.00
1.00%
29
何杨峰
26.00
26.00
1.00%
30
龚转仔
26.00
26.00
1.00%
31
陈熙玲
26.00
26.00
1.00%
32
徐城
26.00
26.00
1.00%
33
敖运彬
26.00
26.00
1.00%
34
吴志祥
26.00
26.00
1.00%
35
张星
13.00
13.00
0.50%
36
黄伟勇
13.00
13.00
0.50%
37
钟茶花
13.00
13.00
0.5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4)2019 年 11 月,新余恒青股权转让
2019 年 10 月 17 日,新余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全体股东
一致同意以下股权转让事宜:刘卫良向华农恒青转让其持有的新余恒青出资额为
52.00 万元的股权;胡文生向华农恒青转让其持有的新余恒青出资额为 52.00 万
元的股权;
钟茶花向华农恒青转让其持有的新余恒青出资额为 13.00 万元的股权;
黄伟勇向华农恒青转让其持有的新余恒青出资额为 13.00 万元的股权;黄云清向
华农恒青转让其持有的新余恒青出资额为 26.00 万元的股权;陈武生向华农恒青
3-3-62
转让其持有的新余恒青出资额为 26.00 万元的股权;廖国琴向华农恒青转让其持
有的新余恒青出资额为 52.00 万元的股权;廖海平向华农恒青转让其持有的新余
恒青出资额为 52.00 万元的股权;黎炯向华农恒青转让其持有的新余恒青出资额
为 26.00 万元的股权;何杨峰向华农恒青转让其持有的新余恒青出资额为 26.00
万元的股权;(2)根据以上决议内容,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2019 年 10 月 17 日,刘卫良等分别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9 年 11 月 11 日,新余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新余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1,703.00
1,703.00
65.50%
2
贾锦秀
78.00
78.00
3.00%
3
甘胜华
78.00
78.00
3.00%
4
邹剑
52.00
52.00
2.00%
5
程小宝
52.00
52.00
2.00%
6
蒋海东
52.00
52.00
2.00%
7
赵林海
52.00
52.00
2.00%
8
张琦
52.00
52.00
2.00%
9
陶小龙
26.00
26.00
1.00%
10
袁建平
26.00
26.00
1.00%
11
刘凤梅
26.00
26.00
1.00%
12
敖凤清
26.00
26.00
1.00%
13
简小元
26.00
26.00
1.00%
14
陈小生
26.00
26.00
1.00%
15
邓根根
26.00
26.00
1.00%
16
傅晓宝
26.00
26.00
1.00%
17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18
罗贤森
26.00
26.00
1.00%
19
莫培根
26.00
26.00
1.00%
20
李志凯
26.00
26.00
1.00%
21
袁和平
26.00
26.00
1.00%
22
龚转仔
26.00
26.00
1.00%
23
陈熙玲
26.00
26.00
1.00%
24
徐城
26.00
26.00
1.00%
25
敖运彬
26.00
26.00
1.00%
26
吴志祥
26.00
26.00
1.00%
27
张星
13.00
13.00
0.5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5)2022 年 2 月,新余恒青股权转让
3-3-63
2022 年 2 月 14 日,甘胜华等分别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2 年 2 月 21 日,新余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新余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2,015.00
2,015.00
77.50%
2
贾锦秀
78.00
78.00
3.00%
3
甘胜华
52.00
52.00
2.00%
4
邹剑
52.00
52.00
2.00%
5
赵林海
52.00
52.00
2.00%
6
张琦
52.00
52.00
2.00%
7
陶小龙
26.00
26.00
1.00%
8
刘凤梅
26.00
26.00
1.00%
9
陈小生
26.00
26.00
1.00%
10
傅晓宝
26.00
26.00
1.00%
11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12
罗贤森
26.00
26.00
1.00%
13
龚转仔
26.00
26.00
1.00%
14
陈熙玲
26.00
26.00
1.00%
15
徐城
26.00
26.00
1.00%
16
敖运彬
26.00
26.00
1.00%
17
吴志祥
26.00
26.00
1.00%
18
张星
13.00
13.00
0.5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6)2023 年 6 月,新余恒青股权转让
2023 年 5 月 31 日,新余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全体股东
一致同意以下股权转让事宜:张琦向华农恒青转让出资额为 52.00 万元的股权;
吴志祥向华农恒青转让出资额为 26.00 万元的股权;甘胜华向华农恒青转让出资
额为 52.00 万元的股权;龚转仔向华农恒青转让出资额为 26.00 万元的股权;其
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2)根据以上决议内容,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2023 年 6 月 28 日,张琦等分别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3 年 6 月 30 日,新余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新余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2,171.00
2,171.00
83.50%
2
贾锦秀
78.00
78.00
3.00%
3-3-64
3
邹剑
52.00
52.00
2.00%
4
赵林海
52.00
52.00
2.00%
5
陶小龙
26.00
26.00
1.00%
6
刘凤梅
26.00
26.00
1.00%
7
陈小生
26.00
26.00
1.00%
8
傅晓宝
26.00
26.00
1.00%
9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10
罗贤森
26.00
26.00
1.00%
11
陈熙玲
26.00
26.00
1.00%
12
徐城
26.00
26.00
1.00%
13
敖运彬
26.00
26.00
1.00%
14
张星
13.00
13.00
0.5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7)2024 年 1 月,新余恒青股权转让
2024 年 1 月 12 日,新余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全体股东
一致同意以下股权转让事宜:张星向徐城转让出资额为 13.00 万元的股权;陶小
龙向黄柏青转让出资额为 13.00 万元的股权;陶小龙向龚良乐转让出资额为 13.00
万元的股权;(2)根据以上决议内容,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2024 年 1 月 12 日,陶小龙与龚良乐、陶小龙与黄柏青、张星与徐城分别签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4 年 1 月 15 日,新余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新余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2,171.00
2,171.00
83.50%
2
贾锦秀
78.00
78.00
3.00%
3
邹剑
52.00
52.00
2.00%
4
赵林海
52.00
52.00
2.00%
5
徐城
39.00
39.00
1.50%
6
刘凤梅
26.00
26.00
1.00%
7
陈小生
26.00
26.00
1.00%
8
傅晓宝
26.00
26.00
1.00%
9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10
罗贤森
26.00
26.00
1.00%
11
陈熙玲
26.00
26.00
1.00%
12
敖运彬
26.00
26.00
1.00%
13
龚良乐
13.00
13.00
0.50%
14
黄柏青
13.00
13.00
0.5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3-3-65
8)2025 年 3 月,新余恒青股权转让
2025 年 3 月 10 日,新余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龚良乐向华农恒
青转让出资额为 13.00 万元的股权;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受让权。
2025 年 3 月 26 日,龚良乐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5 年 3 月 27 日,新余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新余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2,184.00
2,184.00
84.00%
2
贾锦秀
78.00
78.00
3.00%
3
邹剑
52.00
52.00
2.00%
4
赵林海
52.00
52.00
2.00%
5
徐城
39.00
39.00
1.50%
6
刘凤梅
26.00
26.00
1.00%
7
陈小生
26.00
26.00
1.00%
8
傅晓宝
26.00
26.00
1.00%
9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10
罗贤森
26.00
26.00
1.00%
11
陈熙玲
26.00
26.00
1.00%
12
敖运彬
26.00
26.00
1.00%
13
黄柏青
13.00
13.00
0.5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4)南城恒青
1)2017 年 2 月,南城恒青设立
2017 年 2 月 22 日,华农恒青有限等 26 名股东召开股东会,设立南城恒青。
南城恒青注册资本为 2,600.00 万元,分别由华农恒青有限等 26 名股东缴纳。公
司名称为南城华农恒青农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金山口工
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胡海波。
2017 年 3 月,
华农恒青有限等 26 名股东分别以货币出资共计 2,600.00 万元,
南城恒青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2,600.00 万元,
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100.00%。
2017 年 2 月 23 日,南城恒青取得南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
设立时,南城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3-3-66
(万元)
(万元)
1
华农恒青有限
1430.00
1430.00
55.00%
2
黄云
13.00
13.00
0.50%
3
陈松昌
26.00
26.00
1.00%
4
涂相柱
78.00
78.00
3.00%
5
黄左明
104.00
104.00
4.00%
6
杨卫国
13.00
13.00
0.50%
7
谢小胜
130.00
130.00
5.00%
8
周赛军
26.00
26.00
1.00%
9
龚良乐
13.00
13.00
0.50%
10
赵琳
26.00
26.00
1.00%
11
廖志伟
13.00
13.00
0.50%
12
邱玉芳
13.00
13.00
0.50%
13
胡海波
52.00
52.00
2.00%
14
傅志勤
52.00
52.00
2.00%
15
崔新华
52.00
52.00
2.00%
16
熊筱平
26.00
26.00
1.00%
17
黄万亮
130.00
130.00
5.00%
18
黄红明
26.00
26.00
1.00%
19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20
易思平
13.00
13.00
0.50%
21
易敏芳
52.00
52.00
2.00%
22
肖日仁
26.00
26.00
1.00%
23
黄小燕
26.00
26.00
1.00%
24
吴跃腾
104.00
104.00
4.00%
25
黄志红
26.00
26.00
1.00%
26
陈斌
104.00
104.00
4.0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2)2017 年 10 月,股东名称变更
2017 年 10 月 25 日,南城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股东
华农恒青实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修正案,并报南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变更相关资料。
2017 年 10 月 27 日,南城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3)2018 年 5 月,股权变更
2018 年 5 月 6 日,南城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全体股东经充分
讨论,
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股东杨卫国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0.50%的股权(计 13.00
万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
2018 年 5 月 24 日,杨卫国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3-3-67
2018 年 5 月 29 日,南城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南城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1443.00
1443.00
55.50%
2
黄云
13.00
13.00
0.50%
3
陈松昌
26.00
26.00
1.00%
4
涂相柱
78.00
78.00
3.00%
5
黄左明
104.00
104.00
4.00%
6
谢小胜
130.00
130.00
5.00%
7
周赛军
26.00
26.00
1.00%
8
龚良乐
13.00
13.00
0.50%
9
赵琳
26.00
26.00
1.00%
10
廖志伟
13.00
13.00
0.50%
11
邱玉芳
13.00
13.00
0.50%
12
胡海波
52.00
52.00
2.00%
13
傅志勤
52.00
52.00
2.00%
14
崔新华
52.00
52.00
2.00%
15
熊筱平
26.00
26.00
1.00%
16
黄万亮
130.00
130.00
5.00%
17
黄红明
26.00
26.00
1.00%
18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19
易思平
13.00
13.00
0.50%
20
易敏芳
52.00
52.00
2.00%
21
肖日仁
26.00
26.00
1.00%
22
黄小燕
26.00
26.00
1.00%
23
吴跃腾
104.00
104.00
4.00%
24
黄志红
26.00
26.00
1.00%
25
陈斌
104.00
104.00
4.0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4)2018 年 6 月,股权变更
2018 年 6 月 14 日,南城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全体股东经充分
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股东赵琳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的股权(计 26.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
2018 年 6 月 14 日,赵琳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8 年 6 月 26 日,南城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南城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3-3-68
1
华农恒青
1469.00
1469.00
56.50%
2
黄云
13.00
13.00
0.50%
3
陈松昌
26.00
26.00
1.00%
4
涂相柱
78.00
78.00
3.00%
5
黄左明
104.00
104.00
4.00%
6
谢小胜
130.00
130.00
5.00%
7
周赛军
26.00
26.00
1.00%
8
龚良乐
13.00
13.00
0.50%
9
廖志伟
13.00
13.00
0.50%
10
邱玉芳
13.00
13.00
0.50%
11
胡海波
52.00
52.00
2.00%
12
傅志勤
52.00
52.00
2.00%
13
崔新华
52.00
52.00
2.00%
14
熊筱平
26.00
26.00
1.00%
15
黄万亮
130.00
130.00
5.00%
16
黄红明
26.00
26.00
1.00%
17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18
易思平
13.00
13.00
0.50%
19
易敏芳
52.00
52.00
2.00%
20
肖日仁
26.00
26.00
1.00%
21
黄小燕
26.00
26.00
1.00%
22
吴跃腾
104.00
104.00
4.00%
23
黄志红
26.00
26.00
1.00%
24
陈斌
104.00
104.00
4.0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5)2018 年 7 月,股权变更
2018 年 7 月 11 日,南城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全体股东经充分
讨论,
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股东易思平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0.50%的股权(计 13.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
2018 年 7 月 11 日,易思平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8 年 7 月 12 日,南城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南城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1482.00
1482.00
57.00%
2
黄云
13.00
13.00
0.50%
3
陈松昌
26.00
26.00
1.00%
4
涂相柱
78.00
78.00
3.00%
5
黄左明
104.00
104.00
4.00%
6
谢小胜
130.00
130.00
5.00%
3-3-69
7
周赛军
26.00
26.00
1.00%
8
龚良乐
13.00
13.00
0.50%
9
廖志伟
13.00
13.00
0.50%
10
邱玉芳
13.00
13.00
0.50%
11
胡海波
52.00
52.00
2.00%
12
傅志勤
52.00
52.00
2.00%
13
崔新华
52.00
52.00
2.00%
14
熊筱平
26.00
26.00
1.00%
15
黄万亮
130.00
130.00
5.00%
16
黄红明
26.00
26.00
1.00%
17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18
易敏芳
52.00
52.00
2.00%
19
肖日仁
26.00
26.00
1.00%
20
黄小燕
26.00
26.00
1.00%
21
吴跃腾
104.00
104.00
4.00%
22
黄志红
26.00
26.00
1.00%
23
陈斌
104.00
104.00
4.0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6)2019 年 5 月,股权变更
2019 年 5 月 20 日,南城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全体股东经充分
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股东黄万亮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5.00%的股权(计
130.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股东陈斌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4.00%的股权(计
104.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股东吴跃腾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4.00%的股权(计
104.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股东熊筱平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的股权(计
26.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
2019 年 5 月 20 日,黄万亮、陈斌、吴跃腾、熊筱平分别与华农恒青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
2019 年 5 月 30 日,南城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南城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1846.00
1846.00
71.00%
2
黄云
13.00
13.00
0.50%
3
陈松昌
26.00
26.00
1.00%
4
涂相柱
78.00
78.00
3.00%
5
黄左明
104.00
104.00
4.00%
6
谢小胜
130.00
130.00
5.00%
7
周赛军
26.00
26.00
1.00%
3-3-70
8
龚良乐
13.00
13.00
0.50%
9
廖志伟
13.00
13.00
0.50%
10
邱玉芳
13.00
13.00
0.50%
11
胡海波
52.00
52.00
2.00%
12
傅志勤
52.00
52.00
2.00%
13
崔新华
52.00
52.00
2.00%
14
黄红明
26.00
26.00
1.00%
15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16
易敏芳
52.00
52.00
2.00%
17
肖日仁
26.00
26.00
1.00%
18
黄小燕
26.00
26.00
1.00%
19
黄志红
26.00
26.00
1.0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7)2019 年 6 月,股权变更
2019 年 6 月 21 日,南城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全体股东经充分
讨论,
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股东崔新华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的股权(计 26.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股东黄志红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的股权(计 26.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股东谢小胜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5.00%的股权(计 130.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
2019 年 6 月 21 日,崔新华、黄志红、谢小胜分别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
转让协议》。
2019 年 6 月 28 日,南城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南城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2028.00
2028.00
78.00%
2
黄云
13.00
13.00
0.50%
3
陈松昌
26.00
26.00
1.00%
4
涂相柱
78.00
78.00
3.00%
5
黄左明
104.00
104.00
4.00%
6
周赛军
26.00
26.00
1.00%
7
龚良乐
13.00
13.00
0.50%
8
廖志伟
13.00
13.00
0.50%
9
邱玉芳
13.00
13.00
0.50%
10
胡海波
52.00
52.00
2.00%
11
傅志勤
52.00
52.00
2.00%
12
崔新华
26.00
26.00
1.00%
13
黄红明
26.00
26.00
1.00%
3-3-71
14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15
易敏芳
52.00
52.00
2.00%
16
肖日仁
26.00
26.00
1.00%
17
黄小燕
26.00
26.00
1.0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8)2019 年 10 月,股权变更
2019 年 10 月 15 日,南城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全体股东经充
分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股东黄小燕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的股权(计
26.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股东黄红明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的股权(计
26.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股东周赛军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的股权(计
26.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
2019 年 10 月 15 日,黄小燕、黄红明、周赛军分别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
2019 年 10 月 17 日,南城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南城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2106.00
2106.00
81.00%
2
黄云
13.00
13.00
0.50%
3
陈松昌
26.00
26.00
1.00%
4
涂相柱
78.00
78.00
3.00%
5
黄左明
104.00
104.00
4.00%
6
龚良乐
13.00
13.00
0.50%
7
廖志伟
13.00
13.00
0.50%
8
邱玉芳
13.00
13.00
0.50%
9
胡海波
52.00
52.00
2.00%
10
傅志勤
52.00
52.00
2.00%
11
崔新华
26.00
26.00
1.00%
12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13
易敏芳
52.00
52.00
2.00%
14
肖日仁
26.00
26.00
1.0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9)2020 年 6 月,股权变更
2020 年 6 月 11 日,南城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全体股东经充分
讨论,
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股东肖日仁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的股权(计 26.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股东崔新华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的股权(计 26.00
3-3-72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股东廖志伟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0.50%的股权(计 13.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
2020 年 6 月 11 日,肖日仁、崔新华、廖志伟分别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
转让协议》。
2020 年 6 月 15 日,南城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南城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2171.00
2171.00
83.50%
2
黄云
13.00
13.00
0.50%
3
陈松昌
26.00
26.00
1.00%
4
涂相柱
78.00
78.00
3.00%
5
黄左明
104.00
104.00
4.00%
6
龚良乐
13.00
13.00
0.50%
7
邱玉芳
13.00
13.00
0.50%
8
胡海波
52.00
52.00
2.00%
9
傅志勤
52.00
52.00
2.00%
10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11
易敏芳
52.00
52.00
2.0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10)2022 年 2 月,股权变更
2022 年 1 月 27 日,南城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全体股东经充分
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股东黄云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0.50%的股权(计 13.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
2022 年 1 月 27 日,黄云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2 年 2 月 16 日,南城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南城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2184.00
2184.00
84.00%
2
陈松昌
26.00
26.00
1.00%
3
涂相柱
78.00
78.00
3.00%
4
黄左明
104.00
104.00
4.00%
5
龚良乐
13.00
13.00
0.50%
6
邱玉芳
13.00
13.00
0.50%
7
胡海波
52.00
52.00
2.00%
8
傅志勤
52.00
52.00
2.00%
3-3-73
9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10
易敏芳
52.00
52.00
2.0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11)2022 年 11 月,股权变更
2022 年 11 月 10 日,南城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全体股东经充
分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股东易敏芳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2.00%的股权(计
52.00 万元)转让给易成。
2022 年 11 月 10 日,易敏芳与易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2 年 11 月 15 日,南城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南城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2184.00
2184.00
84.00%
2
陈松昌
26.00
26.00
1.00%
3
涂相柱
78.00
78.00
3.00%
4
黄左明
104.00
104.00
4.00%
5
龚良乐
13.00
13.00
0.50%
6
邱玉芳
13.00
13.00
0.50%
7
胡海波
52.00
52.00
2.00%
8
傅志勤
52.00
52.00
2.00%
9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10
易成
52.00
52.00
2.0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12)2025 年 4 月,股权变更
2025 年 3 月 10 日,南城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全体股东经充分
讨论,
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股东龚良乐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0.50%的股权(计 13.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股东邱玉芳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0.50%的股权(计 13.00
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
2025 年 3 月 10 日,
邱玉芳、
龚良乐分别与华农恒青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
。
2025 年 4 月 17 日,南城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南城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2210.00
2210.00
85.00%
2
陈松昌
26.00
26.00
1.00%
3
涂相柱
78.00
78.00
3.00%
3-3-74
4
黄左明
104.00
104.00
4.00%
5
胡海波
52.00
52.00
2.00%
6
傅志勤
52.00
52.00
2.00%
7
钟菊仔
26.00
26.00
1.00%
8
易成
52.00
52.00
2.00%
总计
2,600.00
2,600.00
100.00%
(5)九江恒青
1)2017 年 8 月,九江恒青设立
2017 年 7 月 25 日,九江恒青 18 名股东签署《九江华农恒青农牧有限公司
章程》,约定注册资本为 3,000.00 万元,分别由华农恒青有限等 18 名股东缴纳。
公司名称为九江华农恒青农牧有限公司,住所为九江市濂溪区沿江工业基地。
2017 年 9 月,
华农恒青有限等 18 名股东分别以货币出资共计 2,958.00 万元,
九江恒青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2,958.00 万元,
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98.60%。
2017 年 8 月 1 日,九江恒青取得九江市濂溪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
的《营业执照》。
设立时,九江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有限
2460.00
2460.00
82.00%
2
黄振
30.00
30.00
1.00%
3
熊坚
30.00
30.00
1.00%
4
江西江谷牧业有限公司
90.00
90.00
3.00%
5
江西齐顺畜牧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
60.00
60.00
2.00%
6
涂相柱
90.00
90.00
3.00%
7
徐新俭
60.00
60.00
2.00%
8
周建华
30.00
0.00
1.00%
9
郭芳为
15.00
15.00
0.50%
10
毛泽民
18.00
18.00
0.60%
11
李长春
6.00
6.00
0.20%
12
曹志鹏
6.00
6.00
0.20%
13
胡海波
30.00
30.00
1.00%
14
胡勇
15.00
15.00
0.50%
15
高龙武
15.00
15.00
0.50%
16
阳东亮
15.00
12.00
0.50%
17
艾金云
15.00
15.00
0.50%
18
林红云
15.00
6.00
0.50%
3-3-75
总计
3,000.00
2,958.00
100.00%
2)2017 年 10 月,股权变更
2017 年 10 月 18 日,九江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变更
法人股东名称,由原来的法人股东名称华农恒青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在的名称
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同意华农恒青将其所持有九江恒青 3%股权(认
缴资金:90.00 万元,实缴资金:90.00 万元)以人民币玖拾万元转让给丰雪娇;
(3)同意华农恒青将其所持有九江恒青 3%股权(认缴资金:90.00 万元,实缴
资金:90.00 万元)以人民币玖拾万元转让给鄱阳县建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4)
同意华农恒青将其所持有九江恒青 1%股权(认缴资金:30.00 万元,实缴资金:
30.00 万元)以人民币叁拾万元转让给华志平;(5)同意阳东亮将其所持有九江
恒青 0.1%股权(认缴资金:3.00 万元,实缴资金:0.00 万元)以人民币叁万元
转让给华农恒青;(6)同意林红云将其所持有九江恒青 0.3%股权(认缴资金:
9.00 万元,实缴资金:0.00 万元)以人民币玖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7)同意
周建华将其所持有九江恒青 1%股权(认缴资金:30 万元,实缴资金:0.00 万元)
以人民币叁拾万元转让给华农恒青。
2017 年 10 月 18 日,华农恒青分别与丰雪娇、鄱阳县建豪农业发展有限公
司、华志平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阳东亮、林红云、周建华分别与华农恒青
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7 年 10 月 19 日,九江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九江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2292.00
2292.00
76.40%
2
黄振
30.00
30.00
1.00%
3
熊坚
30.00
30.00
1.00%
4
江西江谷牧业有限公司
90.00
90.00
3.00%
5
江西齐顺畜牧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
60.00
60.00
2.00%
6
涂相柱
90.00
90.00
3.00%
7
徐新俭
60.00
60.00
2.00%
8
郭芳为
15.00
15.00
0.50%
9
毛泽民
18.00
18.00
0.60%
10
李长春
6.00
6.00
0.20%
11
曹志鹏
6.00
6.00
0.20%
3-3-76
12
胡海波
30.00
30.00
1.00%
13
胡勇
15.00
15.00
0.50%
14
高龙武
15.00
15.00
0.50%
15
艾金云
15.00
15.00
0.50%
16
阳东亮
12.00
12.00
0.40%
17
林红云
6.00
6.00
0.20%
18
丰雪娇
90.00
90.00
3.00%
19
鄱阳县建豪农业发展有限
公司
90.00
90.00
3.00%
20
华志平
30.00
30.00
1.00%
总计
3,000.00
3,000.00
100.00%
2017 年 11 月,华农恒青以货币出资 42.00 万元,九江恒青已收到各股东缴
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3,000.00 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100.00%。
3)2018 年 6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8 年 5 月 29 日,九江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新增
股东哈尔滨东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熊剑敏、万年县胜南养殖场、肖德明、樊小
荣、陈佑林、刘超、叶飞、郭伟、黄泽、周建华;(2)同意本次增资 3,000.0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增加到 6,000.00 万元人民币;(3)同意原华
农恒青拥有公司 76.40%股份,现以货币形式追加投资 2,064.00 万元,前后共出资
4,356.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72.60%;(4)同意原江西齐顺畜牧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拥有公司 2.00%股份,现以货币形式追加投资 120.00 万元,前后共出资 18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0%;(5)同意原丰雪娇拥有公司 3.00%股份,现以货
币形式追加投资 90.00 万元,前后共出资 18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0%;
(6)
同意原涂相柱拥有公司 3.00%股份,现以货币形式追加投资 90.00 万元,前后共
出资 18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00%;(7)同意原华志平拥有公司 1.00%股
份,现以货币形式追加投资 30.00 万元,前后共出资 6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8)同意原胡勇拥有公司 0.50%股份,现以货币形式追加投资 9.00 万
元,前后共出资 2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40%;(9)同意原艾金云拥有公司
0.50%股份,现以货币形式追加投资 3.00 万元,前后共出资 18.00 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 0.30%;(10)同意原李长春拥有公司 0.20%股份,现以货币形式追加投
资 6.00 万元,前后共出资 1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20%;(11)同意原曹志
鹏拥有公司 0.20%股份,现以货币形式追加投资 6.00 万元,前后共出资 12.00 万
3-3-77
元,占注册资本的 0.20%;(12)同意新股东哈尔滨东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货
币形式出资 27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50%;(13)同意新股东熊剑敏以货币
形式出资 6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14)同意新股东万年县胜南养殖
场以货币形式出资 6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15)同意新股东肖德明
以货币形式出资 6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16)同意新股东刘超以货
币形式出资 2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35%;(17)同意新股东叶飞以货币形
式出资 1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25%;(18)同意新股东郭伟以货币形式出
资 6.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10%;(19)同意新股东黄泽以货币形式出资 6.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0.10%;
(20)同意新股东周建华以货币形式出资 9.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0.15%;(21)同意新股东樊小荣以货币形式出资 60.00 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 1.00%;(22)同意新股东陈佑林以货币形式出资 15.00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0.25%;(23)同意其他股东不增资,其相应持有公司股份额按实际出
资额占比计算。
2018 年 7 月,华农恒青等 20 名股东分别以货币出资共计 3,000.00 万元,九
江恒青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3,000.00 万元,
新增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50.00%。
2018 年 6 月 15 日,九江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增资后,九江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4356.00
4356.00
72.60%
2
鄱阳县建豪农业发展有限
公司
90.00
90.00
1.50%
3
江西齐顺畜牧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
180.00
180.00
3.00%
4
华志平
60.00
60.00
1.00%
5
丰雪娇
180.00
180.00
3.00%
6
涂相柱
180.00
180.00
3.00%
7
曹志鹏
12.00
12.00
0.20%
8
李长春
12.00
12.00
0.20%
9
胡勇
24.00
24.00
0.40%
10
艾金云
18.00
18.00
0.30%
11
江西江谷牧业有限公司
90.00
90.00
1.50%
12
胡海波
30.00
30.00
0.50%
13
高龙武
15.00
15.00
0.25%
3-3-78
14
徐新俭
60.00
60.00
1.00%
15
阳东亮
12.00
12.00
0.20%
16
黄振
30.00
30.00
0.50%
17
熊坚
30.00
30.00
0.50%
18
郭芳为
15.00
15.00
0.25%
19
毛泽民
18.00
18.00
0.30%
20
林红云
6.00
6.00
0.10%
21
哈尔滨东联农业发展有限
公司
270.00
270.00
4.50%
22
熊剑敏
60.00
60.00
1.00%
23
万年县胜南养殖场
60.00
60.00
1.00%
24
樊小荣
60.00
60.00
1.00%
25
陈佑林
15.00
15.00
0.25%
26
肖德明
60.00
60.00
1.00%
27
刘超
21.00
21.00
0.35%
28
叶飞
15.00
15.00
0.25%
29
郭伟
6.00
6.00
0.10%
30
黄泽
6.00
6.00
0.10%
31
周建华
9.00
9.00
0.15%
总计
6,000.00
6,000.00
100.00%
4)2019 年 7 月,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2019 年 7 月 13 日,九江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股东
阳东亮将所持有公司 12.0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同意股东郭芳
为将所持有公司 15.0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同意股东肖德明将
所持有公司 60.0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同意股东万年县胜南养
殖场将所持有公司 60.0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同意股东江西江
谷牧业有限公司将所持有公司 9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2)同
意增加注册资本,由 6,000.00 万元增加至 9,000.00 万元。
2019 年 5 月 13 日,万年县胜南养殖场、江西江谷牧业有限公司分别与华农
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19 年 5 月 8 日,肖德明、阳东亮、郭芳为分
别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9 年 7 月至 9 月,华农恒青等 7 名股东分别以货币出资共计 3,000.00 万
元,九江恒青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3,000.00
万元,新增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33.33%。
2019 年 7 月 22 日,九江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九江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3-3-79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7330.50
7330.50
81.45%
2
鄱阳县建豪农业发展有限
公司
90.00
90.00
1.00%
3
江西齐顺畜牧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
180.00
180.00
2.00%
4
华志平
90.00
90.00
1.00%
5
丰雪娇
270.00
270.00
3.00%
6
涂相柱
270.00
270.00
3.00%
7
曹志鹏
12.00
12.00
0.13%
8
李长春
12.00
12.00
0.13%
9
胡勇
24.00
24.00
0.27%
10
艾金云
18.00
18.00
0.20%
11
胡海波
30.00
30.00
0.33%
12
高龙武
15.00
15.00
0.17%
13
徐新俭
60.00
60.00
0.67%
14
黄振
45.00
45.00
0.50%
15
熊坚
30.00
30.00
0.33%
16
毛泽民
18.00
18.00
0.20%
17
林红云
6.00
6.00
0.07%
18
哈尔滨东联农业发展有限
公司
270.00
270.00
3.00%
19
熊剑敏
90.00
90.00
1.00%
20
樊小荣
60.00
60.00
0.67%
21
陈佑林
22.50
22.50
0.25%
22
刘超
21.00
21.00
0.23%
23
叶飞
15.00
15.00
0.17%
24
郭伟
6.00
6.00
0.07%
25
黄泽
6.00
6.00
0.07%
26
周建华
9.00
9.00
0.10%
总计
9,000.00
9,000.00
100.00%
5)2019 年 9 月,股权变更
2019 年 9 月 22 日,九江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同意股东胡勇将
所持有公司 24.0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同意股东熊剑敏将所持
有公司 30.0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同意股东樊小荣将所持有公
司 60.0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同意股东黄振将所持有公司 45.0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同意股东熊坚将所持有公司 30.00 万元出
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同意股东刘超将所持有公司 21.00 万元出资的股
3-3-80
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同意股东鄱阳县剑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所持有公司
45.0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欧阳鹿;同意股东鄱阳县剑豪农业发展有限公
司将所持有公司 45.0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谢美琴。
2019 年 9 月 14 日,鄱阳县剑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与欧阳鹿、谢美琴签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黄振、樊小荣、熊坚、刘超、胡勇、熊剑敏分别与华农
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9 年 9 月 27 日,九江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九江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7540.50
7540.50
83.78%
2
江西齐顺畜牧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
180.00
180.00
2.00%
3
华志平
90.00
90.00
1.00%
4
丰雪娇
270.00
270.00
3.00%
5
涂相柱
270.00
270.00
3.00%
6
曹志鹏
12.00
12.00
0.13%
7
李长春
12.00
12.00
0.13%
8
艾金云
18.00
18.00
0.20%
9
胡海波
30.00
30.00
0.33%
10
高龙武
15.00
15.00
0.17%
11
徐新俭
60.00
60.00
0.67%
12
毛泽民
18.00
18.00
0.20%
13
林红云
6.00
6.00
0.07%
14
哈尔滨东联农业发展有限
公司
270.00
270.00
3.00%
15
熊剑敏
60.00
60.00
0.67%
16
陈佑林
22.50
22.50
0.25%
17
叶飞
15.00
15.00
0.17%
18
郭伟
6.00
6.00
0.07%
19
黄泽
6.00
6.00
0.07%
20
周建华
9.00
9.00
0.10%
21
欧阳鹿
45.00
45.00
0.50%
22
谢美琴
45.00
45.00
0.50%
总计
9,000.00
9,000.00
100.00%
6)2020 年 7 月,股权变更
2020 年 6 月 13 日,九江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同意股东毛泽民
将所持有九江恒青 18.0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同意股东周建华
3-3-81
将所持有九江恒青 9.0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同意股东徐新俭
将所持有九江恒青 60.0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同意股东陈佑林
将所持有九江恒青 22.5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农恒青;同意股东哈尔滨
东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所持有九江恒青 270.0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
农恒青。
2020 年 6 月 13 日,陈佑林、周建华、毛泽民、徐新俭、哈尔滨东联农业发
展有限公司分别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0 年 7 月 23 日,九江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九江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7920.00
7920.00
88.00%
2
江西齐顺畜牧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
180.00
180.00
2.00%
3
华志平
90.00
90.00
1.00%
4
丰雪娇
270.00
270.00
3.00%
5
涂相柱
270.00
270.00
3.00%
6
曹志鹏
12.00
12.00
0.13%
7
李长春
12.00
12.00
0.13%
8
艾金云
18.00
18.00
0.20%
9
胡海波
30.00
30.00
0.33%
10
高龙武
15.00
15.00
0.17%
11
林红云
6.00
6.00
0.07%
12
熊剑敏
60.00
60.00
0.67%
13
叶飞
15.00
15.00
0.17%
14
郭伟
6.00
6.00
0.07%
15
黄泽
6.00
6.00
0.07%
16
欧阳鹿
45.00
45.00
0.50%
17
谢美琴
45.00
45.00
0.50%
总计
9,000.00
9,000.00
100.00%
7)2020 年 8 月,股权变更
2020 年 8 月 14 日,九江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同意股东江西齐
顺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有公司 180.00 万元出资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华农
恒青。
2020 年 8 月 14 日,江西齐顺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
3-3-82
2020 年 8 月 20 日,九江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九江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8100.00
8100.00
90.00%
2
华志平
90.00
90.00
1.00%
3
丰雪娇
270.00
270.00
3.00%
4
涂相柱
270.00
270.00
3.00%
5
曹志鹏
12.00
12.00
0.13%
6
李长春
12.00
12.00
0.13%
7
艾金云
18.00
18.00
0.20%
8
胡海波
30.00
30.00
0.33%
9
高龙武
15.00
15.00
0.17%
10
林红云
6.00
6.00
0.07%
11
熊剑敏
60.00
60.00
0.67%
12
叶飞
15.00
15.00
0.17%
13
郭伟
6.00
6.00
0.07%
14
黄泽
6.00
6.00
0.07%
15
欧阳鹿
45.00
45.00
0.50%
16
谢美琴
45.00
45.00
0.50%
总计
9,000.00
9,000.00
100.00%
8)2023 年 6 月,股权变更
2023 年 6 月 20 日,九江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
意以下股权转让事宜:熊剑敏向华农恒青转让出资额为 60.00 万元的股权;高龙
武向华农恒青转让出资额为 15.00 万元的股权。
2023 年 6 月 20 日,
熊剑敏、
高龙武分别与华农恒青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
。
2023 年 6 月 21 日,九江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九江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8175.00
8175.00
90.83%
2
华志平
90.00
90.00
1.00%
3
丰雪娇
270.00
270.00
3.00%
4
涂相柱
270.00
270.00
3.00%
5
曹志鹏
12.00
12.00
0.13%
6
李长春
12.00
12.00
0.13%
7
艾金云
18.00
18.00
0.20%
8
胡海波
30.00
30.00
0.33%
9
林红云
6.00
6.00
0.07%
3-3-83
10
叶飞
15.00
15.00
0.17%
11
郭伟
6.00
6.00
0.07%
12
黄泽
6.00
6.00
0.07%
13
欧阳鹿
45.00
45.00
0.50%
14
谢美琴
45.00
45.00
0.50%
总计
9,000.00
9,000.00
100.00%
9)2024 年 5 月,股权变更
2024 年 5 月 24 日,郭伟、曹志鹏分别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4 年 5 月 27 日,九江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九江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8193.00
8193.00
91.03%
2
华志平
90.00
90.00
1.00%
3
丰雪娇
270.00
270.00
3.00%
4
涂相柱
270.00
270.00
3.00%
5
李长春
12.00
12.00
0.13%
6
艾金云
18.00
18.00
0.20%
7
胡海波
30.00
30.00
0.33%
8
林红云
6.00
6.00
0.07%
9
叶飞
15.00
15.00
0.17%
10
黄泽
6.00
6.00
0.07%
11
欧阳鹿
45.00
45.00
0.50%
12
谢美琴
45.00
45.00
0.50%
总计
9,000.00
9,000.00
100.00%
10)2025 年 7 月,股权变更
2025 年 7 月 11 日,欧阳鹿与盛群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5 年 7 月 13 日,九江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九江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8193.00
8193.00
91.03%
2
华志平
90.00
90.00
1.00%
3
丰雪娇
270.00
270.00
3.00%
4
涂相柱
270.00
270.00
3.00%
5
李长春
12.00
12.00
0.13%
6
艾金云
18.00
18.00
0.20%
7
胡海波
30.00
30.00
0.33%
8
林红云
6.00
6.00
0.07%
3-3-84
9
叶飞
15.00
15.00
0.17%
10
黄泽
6.00
6.00
0.07%
11
盛群英
45.00
45.00
0.50%
12
谢美琴
45.00
45.00
0.50%
总计
9,000.00
9,000.00
100.00%
(6)青海恒青
1)2018 年 7 月,青海恒青设立
2018 年 7 月 9 日,青海恒青 6 名股东签署《青海华农恒青农牧有限公司章
程》,约定注册资本为 1,200.00 万元,分别由华农恒青等 6 名股东缴纳。公司名
称为青海华农恒青农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临空综合经济
园唐蕃大道 366 号。
2018 年 7 月,华农恒青等 6 名股东分别以货币出资共计 1,200.00 万元,青
海恒青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200.00 万元,实
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100.00%。
2018 年 7 月 12 日,
青海恒青取得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
。
设立时,青海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636.00
636.00
53.00%
2
青海牧源农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420.00
420.00
35.00%
3
青海泰和源农牧科技有限
公司
96.00
96.00
8.00%
4
李建荣
30.00
30.00
2.50%
5
华志平
12.00
12.00
1.00%
6
刘燕辉
6.00
6.00
0.50%
总计
1,200.00
1,200.00
100.00%
2)2018 年 12 月,股权变更
2018 年 12 月 24 日,青海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同意将李建荣
持有公司出资额 12.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1.00%)的股权转让给华志平;同
意将李建荣持有公司出资额 6.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0.50%)的股权转让给徐
斌;同意将李建荣持有公司出资额 12.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1.00%)的股权
转让给华农恒青;同意吸纳徐斌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完毕后李建荣不再是公司
股东。
3-3-85
2018 年 12 月 27 日,青海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青海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648.00
648.00
54.00%
2
青海牧源农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420.00
420.00
35.00%
3
青海泰和源农牧科技有限
公司
96.00
96.00
8.00%
4
华志平
24.00
24.00
2.00%
5
刘燕辉
6.00
6.00
0.50%
6
徐斌
6.00
6.00
0.50%
总计
1,200.00
1,200.00
100.00%
3)2019 年 8 月,股权变更
2019 年 8 月 4 日,青海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同意将青海泰和
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出资额 96.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8.00%)的股
权转让给华农恒青;股权转让完毕后青海泰和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不再是公司股
东。
2019 年 8 月 4 日,青海泰和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华农恒青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
2019 年 8 月 14 日,青海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青海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744.00
744.00
62.00%
2
青海牧源农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420.00
420.00
35.00%
3
华志平
24.00
24.00
2.00%
4
刘燕辉
6.00
6.00
0.50%
5
徐斌
6.00
6.00
0.50%
总计
1,200.00
1,200.00
100.00%
4)2019 年 9 月,股权变更
2019 年 9 月 23 日,青海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同意将华农恒青
持有公司出资额 24.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2.00%)的股权转让给严德志;同
意将华农恒青持有公司出资额 24.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2.00%)的股权转让
给陈玉墀;同意将华农恒青持有公司出资额 6.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0.50%)
3-3-86
的股权转让给秦菁泽;同意将华农恒青持有公司出资额 6.00 万元(占公司注册
资本 0.50%)的股权转让给王帆;同意将华农恒青持有公司出资额 6.00 万元(占
公司注册资本 0.50%)的股权转让给陈斌根;同意将华农恒青持有公司出资额 6.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0.50%)的股权转让给李红涛;同意将华农恒青持有公司
出资额 6.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0.50%)的股权转让给樊会正;股权转让完成
以后,严德志、陈玉墀、秦菁泽、王帆、陈斌根、李红涛、樊会正即成为公司股
东。
2019 年 9 月 23 日,华农恒青分别与严德志、陈玉墀、秦菁泽、王帆、陈斌
根、李红涛、樊会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9 年 9 月 29 日,青海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青海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666.00
666.00
55.50%
2
青海牧源农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420.00
420.00
35.00%
3
华志平
24.00
24.00
2.00%
4
刘燕辉
6.00
6.00
0.50%
5
徐斌
6.00
6.00
0.50%
6
严德志
24.00
24.00
2.00%
7
陈玉墀
24.00
24.00
2.00%
8
秦菁泽
6.00
6.00
0.50%
9
王帆
6.00
6.00
0.50%
10
陈斌根
6.00
6.00
0.50%
11
李红涛
6.00
6.00
0.50%
12
樊会正
6.00
6.00
0.50%
总计
1,200.00
1,200.00
100.00%
5)2020 年 8 月,股权变更
2020 年 7 月 14 日,青海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同意将严德志持
有公司出资额 18.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1.50%)的股权转让给张星;同意将
严德志持有公司出资额 6.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0.50%)的股权转让给韩永杰;
同意吸纳张星、韩永杰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完毕后严德志不再是公司股东。
2020 年 7 月 14 日,严德志分别与张星、韩永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0 年 8 月 12 日,青海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3-3-87
本次股权转让后,青海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666.00
666.00
55.50%
2
青海牧源农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420.00
420.00
35.00%
3
华志平
24.00
24.00
2.00%
4
刘燕辉
6.00
6.00
0.50%
5
徐斌
6.00
6.00
0.50%
6
陈玉墀
24.00
24.00
2.00%
7
秦菁泽
6.00
6.00
0.50%
8
王帆
6.00
6.00
0.50%
9
陈斌根
6.00
6.00
0.50%
10
李红涛
6.00
6.00
0.50%
11
樊会正
6.00
6.00
0.50%
12
张星
18.00
18.00
1.50%
13
韩永杰
6.00
6.00
0.50%
总计
1,200.00
1,200.00
100.00%
6)2020 年 9 月,股权变更
2020 年 9 月 14 日,青海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同意将青海牧源
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出资额 420.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35.00%)
的股权转让给青海江河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吸纳青海江河源农牧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完毕后青海牧源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
是公司股东。
2020 年 9 月 15 日,青海牧源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江河源农牧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0 年 9 月 18 日,青海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青海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666.00
666.00
55.50%
2
青海江河源农牧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420.00
420.00
35.00%
3
华志平
24.00
24.00
2.00%
4
刘燕辉
6.00
6.00
0.50%
5
徐斌
6.00
6.00
0.50%
6
陈玉墀
24.00
24.00
2.00%
7
秦菁泽
6.00
6.00
0.50%
3-3-88
8
王帆
6.00
6.00
0.50%
9
陈斌根
6.00
6.00
0.50%
10
李红涛
6.00
6.00
0.50%
11
樊会正
6.00
6.00
0.50%
12
张星
18.00
18.00
1.50%
13
韩永杰
6.00
6.00
0.50%
总计
1,200.00
1,200.00
100.00%
7)2021 年 5 月,股权变更
2021 年 5 月 8 日,青海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同意陈玉墀将本
公司 2.00%的 24.00 万元股权以 27.8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峰,公司其他股东放
弃对该部分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21 年 5 月 8 日,陈玉墀与王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1 年 5 月 10 日,青海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青海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666.00
666.00
55.50%
2
青海江河源农牧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420.00
420.00
35.00%
3
华志平
24.00
24.00
2.00%
4
刘燕辉
6.00
6.00
0.50%
5
徐斌
6.00
6.00
0.50%
6
王峰
24.00
24.00
2.00%
7
秦菁泽
6.00
6.00
0.50%
8
王帆
6.00
6.00
0.50%
9
陈斌根
6.00
6.00
0.50%
10
李红涛
6.00
6.00
0.50%
11
樊会正
6.00
6.00
0.50%
12
张星
18.00
18.00
1.50%
13
韩永杰
6.00
6.00
0.50%
总计
1,200.00
1,200.00
100.00%
8)2021 年 12 月,股权变更
2021 年 12 月 5 日,徐斌、韩永杰分别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1 年 12 月 6 日,青海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青海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678.00
678.00
56.50%
3-3-89
2
青海江河源农牧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420.00
420.00
35.00%
3
华志平
24.00
24.00
2.00%
4
刘燕辉
6.00
6.00
0.50%
5
王峰
24.00
24.00
2.00%
6
秦菁泽
6.00
6.00
0.50%
7
王帆
6.00
6.00
0.50%
8
陈斌根
6.00
6.00
0.50%
9
李红涛
6.00
6.00
0.50%
10
樊会正
6.00
6.00
0.50%
11
张星
18.00
18.00
1.50%
总计
1,200.00
1,200.00
100.00%
9)2022 年 7 月,股权变更
2022 年 7 月 14 日,青海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同意陈斌根将本
公司 0.50%的 6.00 万元股权以 7.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琦,公司其他股东放弃
对该部分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同意张星将本公司 0.50%的 6.00 万元股权以
7.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琦,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该部分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同意华农恒青将本公司 1.00%的 12.00 万元股权以 15.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琦,
公司其他股东放弃对该部分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22 年 7 月 14 日,陈斌根、张星、华农恒青分别与张琦签订了《股权转让
协议》。
2022 年 7 月 15 日,青海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青海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666.00
666.00
55.50%
2
青海江河源农牧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420.00
420.00
35.00%
3
华志平
24.00
24.00
2.00%
4
刘燕辉
6.00
6.00
0.50%
5
王峰
24.00
24.00
2.00%
6
秦菁泽
6.00
6.00
0.50%
7
王帆
6.00
6.00
0.50%
8
李红涛
6.00
6.00
0.50%
9
樊会正
6.00
6.00
0.50%
10
张星
12.00
12.00
1.00%
11
张琦
24.00
24.00
2.00%
总计
1,200.00
1,200.00
100.00%
3-3-90
10)2022 年 8 月,股权变更
2022 年 8 月 19 日,樊会正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2 年 8 月 19 日,青海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青海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672.00
672.00
56.00%
2
青海江河源农牧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420.00
420.00
35.00%
3
华志平
24.00
24.00
2.00%
4
刘燕辉
6.00
6.00
0.50%
5
王峰
24.00
24.00
2.00%
6
秦菁泽
6.00
6.00
0.50%
7
王帆
6.00
6.00
0.50%
8
李红涛
6.00
6.00
0.50%
9
张星
12.00
12.00
1.00%
10
张琦
24.00
24.00
2.00%
总计
1,200.00
1,200.00
100.00%
11)2023 年 6 月,股权变更
2023 年 6 月 17 日,张星、张琦分别与华农恒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23 年 6 月 19 日,青海恒青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后,青海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708.00
708.00
59.00%
2
青海江河源农牧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
420.00
420.00
35.00%
3
华志平
24.00
24.00
2.00%
4
刘燕辉
6.00
6.00
0.50%
5
王峰
24.00
24.00
2.00%
6
秦菁泽
6.00
6.00
0.50%
7
王帆
6.00
6.00
0.50%
8
李红涛
6.00
6.00
0.50%
总计
1,200.00
1,200.00
100.00%
(7)南平恒青
1)2023 年 1 月,南平恒青设立
3-3-91
2023 年 1 月 31 日,华农恒青单独投资设立南平恒青,约定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公司名称为“南平市华农恒青农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福建省
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西芹村水溪路 33 号。
2023 年 2 月,华农恒青以货币出资共计 1,000.00 万元,南平恒青已收到各
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00 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
本的 100.00%。
2023 年 1 月 31 日,南平恒青取得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
设立时,南平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1,000.00
1,000.00
100.00%
总计
1,000.00
1,000.00
100.00%
2)2023 年 4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23 年 4 月 25 日,
南平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
经与会股东协商,
一致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000.00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5,000.00 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后公司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股东
华农恒青认缴出资额 4,700.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94.00%),出资方式货
币,出资时间 2023 年 4 月 30 日;股东泉州市三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
200.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4.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 2023 年 4
月 30 日;股东陈连文认缴出资额 50.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1.00%),出资
方式货币,出资时间 2023 年 4 月 30 日;股东晏明认缴出资额 50.00 万元人民币(占
注册资本 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时间 2023 年 4 月 30 日;(2)同意新
增泉州市三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连文、晏明成为本公司股东。
2023 年 4 月至 6 月,华农恒青、泉州市三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连文、
晏明分别以货币出资 3,700.00 万元、200.00 万元、50.00 万元、50.00 万元,南平
恒青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4,000.00 万元,新增实收资本
占注册资本的 80.00%。
本次增资后,南平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3-3-92
1
华农恒青
4,700.00
4,700.00
94.00%
2
泉州市三鑫农业开发有限
公司
200.00
200.00
4.00%
3
陈连文
50.00
50.00
1.00%
4
晏明
50.00
50.00
1.00%
总计
5,000.00
5,000.00
100.00%
3)2024 年 3 月,股权变更
2024 年 3 月 1 日,南平恒青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如下决议:经与会股东协商,
一致通过如下决议:同意原股东晏明将其持有的南平恒青 1%的股权认缴出资额
为 50 万元人民币以 52.45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新股东邹剑。
2024 年 3 月 1 日,晏明与邹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后,南平恒青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农恒青
4,700.00
4,700.00
94.00%
2
泉州市三鑫农业开发有限
公司
200.00
200.00
4.00%
3
陈连文
50.00
50.00
1.00%
4
邹剑
50.00
50.00
1.00%
总计
5,000.00
5,000.00
100.00%
3、比照申请挂牌公司主体补充披露重要子公司的公司治理、重大资产重组、
财务简表等
(1)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均按照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股东会
董事会/董事
监事会/监事
管理层
恒青农牧
设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
列职权:(一)选举和更
换董事、监事,决定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的报
告;(四)审议批准公司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五)对公司增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六)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七)对
设董事会,成员三人。设董
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
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
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
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
设经理一人,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一)主
持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
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3-3-93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八)修改公司
章程;(九)对股东将其
股权进行质押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为公司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
出决议;(十一)审议批
准公司 12 个月内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的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十二)法
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
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
的基本制度;(十)审议决
议单笔金额小于净资产
50%的担保或会计年度内
不超过净资产 70%的对外
担保。
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五)向股东会
会议提出提案;(六)
依照《公司法》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万年恒青
设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
列职权:(一)选举和更
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三)审议批准监
事会的报告;(四)审议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六)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八)制
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九)
对股东将其股权进行质押
作出决议;(十)对公司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
一)审议批准公司 12 个月
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的支出累计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
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设董事会,成员五人,由华
农恒青委派三人,其他股东
共同委派二人。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人,由董事会在其他
股东推荐的董事中选举产
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
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
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
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
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
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十)审议
决议单笔金额小于净资产
50%的担保或会计年度内
不超过净资产 70%的对外
担保。
设监事会,成员三人,
华农恒青委派两名,其
他股东委派一名。监事
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三)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四)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
出提案;(六)依照《公
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设经理一人,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一)主
持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
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3-3-94
新余恒青
设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
列职权:(一)选举和更
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三)审议批准监
事的报告;(四)审议批
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的方案;(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六)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八)制
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九)
对股东将其股权进行质押
作出决议;(十)对公司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
一)审议批准公司 12 个月
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的支出累计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
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设董事会,成员五人,其中
华农恒青推荐四人,其余股
东共同推荐一人。设董事长
一人,由董事会在华农恒青
推荐的董事中选举产生。董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
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
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
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
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
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
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十)审议决议单笔
金额小于净资产 50%的担
保或会计年度内不超过净
资产 70%的对外担保。
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
人,由华农恒青提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
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三)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四)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
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
出提案;(六)依照《公
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设经理一名,由华
农恒青提名和委
派,报请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根据董事会授
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二)组
织实施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三)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南城恒青
设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
列职权:(一)选举和更
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三)审议批准监
事的报告;(四)审议批
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的方案;(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六)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八)制
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九)
设董事会,成员五人,全部
由华农恒青推荐,股东会选
举产生。设董事长一人,由
董事会在华农恒青推荐的
董事中选举产生。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
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
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
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
人,由华农恒青提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
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三)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四)提议召
设经理一名,由华
农恒青提名和委
派,报请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根据董事会授
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二)组
织实施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三)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3-3-95
对股东将其股权进行质押
作出决议;(十)对公司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
一)审议批准公司 12 个月
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的支出累计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白分之十;
(十
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
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
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
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议单笔金额小
于净资产 50%的担保或会
计年度内不超过净资产
70%的对外担保。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
出提案;(六)依照《公
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江恒青
设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
列职权:(一)选举和更
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三)审议批准监
事的报告;(四)审议批
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的方案;(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六)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八)制
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九)
对股东将其股权进行质押
作出决议;(十)对公司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
一)审议批准公司 12 个月
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的支出累计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
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设董事会,成员五人,全部
由华农恒青推荐,股东会选
举产生。设董事长一人,由
董事会在华农恒青推荐的
董事中选举产生。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
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
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五)(六)制订公司合
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
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
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
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议单笔金额小
于净资产 50%的担保或会
计年度内不超过净资产
70%的对外担保
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
人,由华农恒青提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
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三)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四)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
出提案;(六)依照《公
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设经理一名,由华
农恒青提名和委
派,报请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根据董事会授
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二)组
织实施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三)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青海恒青
设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
列职权:(一)选举和更
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其
中华农恒青推荐三人,青海
江河源推荐两人,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
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
人,由华农恒青提名,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
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公司设经理一名,
由华农恒青提名和
委派,报请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
3-3-96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三)审议批准监
事的报告;(四)审议批
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的方案;(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六)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八)制
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九)
对股东将其股权进行质押
作出决议;(十)对公司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
一)审议批准公司 12 个月
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的支出累计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持股
比例 5%以上股东及其关
联方除以下业务以外的交
易;(1)公司按《资产租
赁合同》租赁青海江河源
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
资产;(2)因公司不具备
生产教槽料、保育料、预
混料及核心料的条件,故
上述产品由公司按《合资
协议书》约定的结算价格,
按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指定向其控股子公
司采购;(3)公司的采购
业务,执行华农恒青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的采购
制度由华农恒青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统一决策采购业
务,再由合资公司按华农恒
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决
策进行采购。(十三)法
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
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
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
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六)制订公司合并、
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
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
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
审议决议单笔金额小于净
资产 50%的担保或会计年度内不超过净资产 70%的
对外担保。
检查公司财务;(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
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三)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四)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
出提案;(六)依照《公
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聘。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
权:(一)主持公
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三)董事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3-3-97
南平恒青
设股东会,股东会行使下
列职权:(一)选举和更
换董事、监事,决定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
报告;(四)审议批准公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五)对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六)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八)修改公司
章程;(九)对股东将其
股权进行质押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为公司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
出决议;(十一)审议批
准公司 12 个月内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的支出累计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十二)审议批准公
司与持股比例 5%以上股
东及其关联方除以下业务
以外的交易;(1)因公司
不具备生产教槽料、保育
料、预混料及核心料的条
件,故上述产品由公司按
《合资协议书》约定的结
算价格,按华农恒青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向其
控股子公司采购;(2)公
司的采购业务,执行华农
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
一的采购制度,由华农恒
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
决策采购业务,再由公司
按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决策进行采购。
设董事会,成员三人,全部
由华农恒青推荐,股东会选
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
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
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
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
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十)审议决议单笔
金额小于净资产 50%的担
保或会计年度内不超过净
资产 70%的对外担保。
设监事会,成员三人,
由华农恒青提名两人,
职工代表一人。监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
的建议;(三)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四)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五)向股
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设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根据董事会
的授权行使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二)组
织实施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2)各重要子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3-98
恒青农牧
李建荣、吴小波、黄猛明
程建波
吴小波
万年恒青
陆晓鹏、李建荣、马国平、
黄猛明、黄国根
周理敏、程建波、夏经文、
吴小波
新余恒青
李建荣、黄石磊、廖细古
黄欣
徐城
南城恒青
胡海波、李建荣、廖细古、
黄石磊、黄猛明
黄欣
胡海波
九江恒青
李建荣、冯畅敏、黄石磊、
廖细古、黄猛明
黄欣
胡海波
青海恒青
韩强、李建荣、廖细古、黄
猛明、石金梅
周理敏
李建荣
南平恒青
李建荣、廖细古、黄石磊
周理敏、黄钦水、黄欣
李建荣、陈斌根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的各项治理制度,对子公司实行统一管理,
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公司通过委派或提名子公司董事、监事实施
对子公司的管理与监督。另外,公司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的方式进一步加
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了有效的控制机制。子公司在公司的总体方针和战略规
划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公司治理体系权责清晰,运行情况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重要子公司未发生收购兼并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3)重要子公司财务简表
报告期内,公司重要子公司的财务简表如下:
1)资产负债表简表
单位:万元
主体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恒青农牧
流动资产
15,407.40
17,799.72
21,951.50
非流动资产
2,946.35
3,033.61
3,264.23
资产总额
18,353.75
20,833.33
25,215.73
流动负债
4,158.67
4,675.78
8,494.95
非流动负债
297.85
299.89
308.03
负债总额
4,456.52
4,975.67
8,802.97
所有者权益合计
13,897.23
15,857.66
16,412.75
万年恒青
流动资产
4,214.94
5,102.15
6,576.45
非流动资产
1,276.43
1,283.86
1,384.63
资产总额
5,491.36
6,386.01
7,961.08
流动负债
557.55
597.28
1,658.23
非流动负债
128.63
132.30
147.00
负债总额
686.17
729.58
1,805.23
所有者权益合计
4,805.19
5,656.43
6,155.85
新余恒青
流动资产
1,993.38
3,839.18
4,026.24
非流动资产
2,389.62
2,441.16
2,687.28
资产总额
4,383.00
6,280.33
6,713.52
3-3-99
主体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负债
467.59
1,693.99
2,074.11
非流动负债
447.88
194.32
209.46
负债总额
190.54
1,888.31
2,283.58
所有者权益合计
3,744.58
4,392.03
4,429.94
南城恒青
流动资产
2,876.68
4,616.95
6,290.89
非流动资产
2,439.64
2,492.28
2,697.00
资产总额
5,316.32
7,109.23
8,987.89
流动负债
467.59
1,524.11
3,275.29
非流动负债
326.16
330.92
349.94
负债总额
793.75
1,855.03
3,625.23
所有者权益合计
4,522.57
5,254.20
5,362.66
九江恒青
流动资产
2,592.04
2,205.43
1,991.20
非流动资产
5,941.54
6,104.00
6,747.33
资产总额
8,533.58
8,309.43
8,738.54
流动负债
1,897.21
1,611.91
1,815.87
非流动负债
1,261.10
1,283.60
1,373.60
负债总额
3,158.31
2,895.50
3,189.47
所有者权益合计
5,375.27
5,413.93
5,549.07
青海恒青
流动资产
2,164.76
2,595.72
3,135.57
非流动资产
2,948.50
2,985.44
3,221.55
资产总额
5,113.25
5,581.16
6,357.12
流动负债
666.29
966.59
1,502.82
非流动负债
2,988.12
2,952.60
3,135.27
负债总额
3,654.41
3,919.19
4,638.09
所有者权益合计
1,458.84
1,661.98
1,719.03
南平恒青
流动资产
1,461.20
1,648.30
2,217.78
非流动资产
4,422.89
4,504.95
4,764.16
资产总额
5,884.09
6,153.25
6,981.94
流动负债
516.84
752.63
1,691.97
非流动负债
43.35
44.60
-
负债总额
560.19
797.23
1,691.97
所有者权益合计
5,323.90
5,356.03
5,289.97
2)利润表简表
单位:万元
主体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恒青农牧
营业收入
13,367.67
62,335.75
96,322.75
营业利润
516.01
3,027.33
4,457.98
利润总额
517.61
3,049.03
4,466.97
净利润
439.56
2,644.91
3,872.52
万年恒青
营业收入
4,748.14
18,856.85
37,750.84
营业利润
174.92
1,272.53
1,980.82
3-3-100
主体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利润总额
175.37
1,280.83
1,983.11
净利润
148.76
1,100.58
1,690.22
新余恒青
营业收入
4,991.55
28,704.21
39,397.36
营业利润
154.78
1,171.27
1,520.86
利润总额
156.05
1,174.87
1,522.99
净利润
132.55
1,002.08
1,276.66
南城恒青
营业收入
6,297.27
27,756.42
51,029.37
营业利润
54.38
1,072.26
2,137.87
利润总额
57.17
1,079.99
2,150.46
净利润
48.37
931.54
1,833.66
九江恒青
营业收入
5,071.70
25,580.64
35,783.80
营业利润
-39.04
-137.06
-205.00
利润总额
-38.66
-135.14
-211.22
净利润
-38.66
-135.14
-211.22
青海恒青
营业收入
1,793.63
7,628.86
13,113.74
营业利润
20.84
395.92
610.23
利润总额
21.73
376.41
588.35
净利润
36.87
302.94
450.18
南平恒青
营业收入
3,594.41
13,210.13
11,037.14
营业利润
-39.70
86.77
385.89
利润总额
-42.70
89.45
386.88
净利润
-32.12
66.05
289.97
3)现金流量表简表
单位:万元
主体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恒青农牧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88.11
4,460.68
2,743.6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7
-486.50
42.7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10.85
-4,315.55
-2,436.5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419.97
-341.37
349.90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479.50
2,899.47
3,240.84
万年恒青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89.91
1,601.74
2,210.9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1
30.83
-13.3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00.00
-2,621.31
-935.2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192.72
-988.74
1,262.29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291.60
3,484.32
4,473.06
新余恒青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7.20
1,697.96
1,246.1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17
-110.05
0.5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82.01
-1,079.14
-429.9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317.98
508.77
816.81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912.08
2,230.05
1,721.28
南城恒青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98.72
836.07
2,103.16
3-3-101
主体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5
12.70
-94.7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82.01
-1,079.15
-315.2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278.27
-230.38
1,693.14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95.57
2,773.85
3,004.23
九江恒青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93.12
-552.05
582.7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0.25
-59.59
-109.6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18
981.21
-705.0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02.54
369.57
-231.95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4.17
746.71
377.14
青海恒青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21.51
1,887.03
939.2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83
2.99
-21.1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0.00
-690.00
-540.0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14.66
1,200.02
378.03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496.26
1,610.92
410.90
南平恒青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6.18
611.29
-486.7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5.50
-726.03
-3,882.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
5,000.0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21.68
-114.74
631.22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94.81
516.48
631.22
(三)说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投资背景,员工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原因及合
理性,各少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以及所采取的防范利益输送相关措施,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员工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公司与相关主体共同对外投资履
行的审议程序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1、说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投资背景,员工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
各少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以及所
采取的防范利益输送相关措施,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员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报告期内,除恒青畜牧、恒青动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外,其他 15 家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投资背景等情况具体如下:
(1)恒青农牧
恒青农牧的注册资本为 8,000.00 万元,其中公司持有恒青农牧 93.00%的股
权,少数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3-3-102
少数股
东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方
式
入股
价格
定价
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之间关联
关系情况
是否存在
代持或其
他特殊利
益安排
涂相柱
5.00%
2012 年
2 月从罗
东明处
受让、
2015 年
4 月增资
及 2017
年 1 月
增资
1 元/
注册
资本
股权
转让
价格
参考
当时
恒青
农牧
的每
股净
资产
金额,
由买
卖双
方协
商确
定;增
资价
格系
股东
协商
一致
涂相柱是从事动保
行业多年,非常熟
悉江西省规模猪场
和中小牧场情况,
同时看好公司发
展,合作有利于市
场开拓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不存在
吴小波
2.00%
2012 年
2 月从李
建荣处
受让、
2015 年
4 月增资
及 2017
年 1 月
增资
1 元/
注册
资本
看好公司发展,希
望与公司共成长;
同时公司也希望提
升销售人员开展业
务的积极性,稳定
公司销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此
之外,与公司董监
高、股东、其他员
工不存在关联关
系
不存在
(2)恒青生物
恒青生物的注册资本为 600.00 万元,
其中公司持有恒青生物 88.00%的股权,
少数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少数
股东
名称
持股比例
获取方式
入股价
格
定价依
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
高、股东、员
工之间关联
关系情况
是否存在代
持或其他特
殊利益安排
华志
平
10.00%
2016 年 3 月
从华农恒青
处
受让
1.29 元/
注册资
本
参考当
时恒青
生物的
每股净
资产金
额,由买
卖双方
协商确
看好公司发
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同
时公司也希望
提升销售人员
开展业务的积
极性,稳定公
司销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
除此之外,与
公司董监高、
股东、其他员
工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不存在
3-3-103
2016 年 3 月
从原股东马
国平处受让
1.29 元/
注册资
本
定
看好公司发
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
吴小
波
2.00%
2017 年 4 月
从华农恒青
处受让
1.65 元/
注册资
本
看好公司发
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同
时公司也希望
提升销售人员
开展业务的积
极性,稳定公
司销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
除此之外,与
公司董监高、
股东、其他员
工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不存在
(3)万年恒青
万年恒青的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
其中公司持有万年恒青 56.00%的股权,
少数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少数股
东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方式
入股
价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员
工之间关联关系情况
是否存在代持或
其他特殊利益安
排
夏经文
22.5
0%
设立时出
资及
2013 年 9
月增资
1 元/
注册
资本
协商一致
夏经文是万年县金猪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总经
理,看好公司发展,希望
与公司共成长。其加入有
利于公司在当地的市场
推广和拓展销售渠道
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员
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万年县
益友农
业开发
有限公
司
4.00
%
设立时出
资及
2013 年 9
月增资
1 元/
注册
资本
该公司是一家在万年县
当地从事生猪养殖、销售
的企业,其出资系看好公
司发展,希望与公司共成
长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晓
鹏现担任万年恒青的法
定代表人和董事长,除此
之外,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江西天
蓬牧业
有限公
司
4.00
%
设立时出
资及
2013 年 9
月增资
1 元/
注册
资本
该公司是一家在万年县
当地从事生猪养殖、销售
的企业,其出资系看好公
司发展,希望与公司共成
长
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员
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江西湖
云牧业
有限公
司
4.00
%
设立时出
资及
2013 年 9
月增资
1 元/
注册
资本
该公司是一家在万年县
当地从事生猪养殖、销售
的企业,其出资系看好公
司发展,希望与公司共成
长
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员
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3-3-104
少数股
东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方式
入股
价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员
工之间关联关系情况
是否存在代持或
其他特殊利益安
排
江西省
五湖工
贸有限
公司
3.00
%
设立时出
资及
2013 年 9
月增资
1 元/
注册
资本
该公司是一家在万年县
当地从事生猪养殖、销售
的企业,其出资系看好公
司发展,希望与公司共成
长
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员
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江西省
万年县
长兴养
殖有限
公司
2.00
%
设立时出
资及
2013 年 9
月增资
1 元/
注册
资本
该公司是一家在万年县
当地从事生猪养殖、销售
的企业,其出资系看好公
司发展,希望与公司共成
长
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员
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江西齐
顺畜牧
科技有
限责任
公司
2.00
%
设立时出
资及
2013 年 9
月增资
1 元/
注册
资本
该公司是一家在万年县
当地从事生猪养殖、销售
的企业,其出资系看好公
司发展,希望与公司共成
长
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员
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张敏
1.50
%
设立时出
资
1 元/
注册
资本
在万年县当地从事生猪
养殖、销售业务。其出资
系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
公司共成长
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员
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吴小波
1.00
%
2013 年 9
月从原股
东谢勇泉
处受让、
2013 年 9
月增资
1.09
元/注
册资
本
转让价格
参考当时
万年恒青
的每股净
资产金额,
由买卖双
方协商确
定;增资价
格系股东
协商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
望提升销售人员开展业
务的积极性,稳定公司销
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此之外,
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其
他员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4)江西海通
江西海通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其中公司持有江西海通 97.00%的股权,
少数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少数股
东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方式
入股价
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之间关联
关系情况
是否存在代持
或其他特殊利
益安排
徐新俭 3.00%
2015 年 9
月从原股
东孔德玉
处受让
1.47
元/注
册资
本
以转让发生当时的
每股净资产为基础
由买卖双方协商确
定
看好公司
发展,希
望与公司
共成长
曾为公司员工,与
公司董监高、股东、
员工不存在关联关
系
不存在
3-3-105
(5)南昌恒青
南昌恒青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其中公司持有南昌恒青 89.00%的股权,
少数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少数股东
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方
式
入股
价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之间关联
关系情况
是否存在
代持或其
他特殊利
益安排
万厚文
4.00%
2018 年 4
月从原
股东姬
小建处
受让
1 元/
注册
资本
以转让发生当
时的每股净资
产为基础,由
买卖双方协商
确定
姬小建是当地饲料经销商,
公司引入姬小建作为嘉兴
农牧发起人之一有利于拓
展销售渠道。后姬小建因个
人原因决定退出,将股权转
让给看好公司发展的熟人
万厚文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不存在
吴小波
2.00%
2015 年 7
月从华
农恒青
处受让
1 元/
注册
资本
以转让发生当
时的每股净资
产为基础由买
卖双方协商确
定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司
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望提
升销售人员开展业务的积
极性,稳定公司销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此
之外,与公司董监
高、股东、其他员
工不存在关联关
系
不存在
徐承灿
1.50%
2017 年 4
月从华
农恒青
处受让
1.3
元/
注册
资本
以转让发生当
时的每股净资
产为基础,由
买卖双方协商
确定
是当地饲料经销商,其出资
系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同时其加入也有
利于公司在当地的市场推
广和拓展销售渠道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不存在
吴玉波
1.50%
2017 年 4
月从华
农恒青
处受让
1.3
元/
注册
资本
以转让发生当
时的每股净资
产为基础由买
卖双方协商确
定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司
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望提
升销售人员开展业务的积
极性,稳定公司销售团队
曾为公司员工,除
此之外,与公司董
监高、股东、员工
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江有意
1.00%
2017 年 4
月从华
农恒青
处受让
1.3
元/
注册
资本
以转让发生当
时的每股净资
产为基础由买
卖双方协商确
定
是当地饲料经销商,其加入
系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同时其加入也有
利于公司在当地的市场推
广和拓展销售渠道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不存在
黄海龙
1.00%
2017 年 4
月从华
农恒青
处受让
1.3
元/
注册
资本
以转让发生当
时的每股净资
产为基础,由
买卖双方协商
确定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司
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望提
升销售人员开展业务的积
极性,稳定公司销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此
之外,与公司董监
高、股东、其他员
工不存在关联关
系
不存在
(6)驻马店海通
3-3-106
驻马店海通注册资本为 270.00 万元,其中公司持有驻马店海通 68.52%股权,
少数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少数股
东名称
持股比
例
获取方式
入股价
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之间
关联关系情况
是否存
在代持
或其他
特殊利
益安排
朱建国 13.33%
2011 年 4
月增资入
股
1 元/注
册资本
增资价格
根据每股
当时净资
产,经各
方协商确
定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
曾为公司员工,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其他员工
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2014 年 4
月增资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
;同时公司也希望提升销
售人员开展业务的积极
性,稳定公司销售团队
杜奎祥
9.26%
2010 年 9
月设立时
出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谢昊苏
5.56%
2010 年 9
月设立时
出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董启胜
1.85%
2011 年 4
月从杜奎
祥处受让
1 元/注
册资本
根据当时
的每股净
资产,经
各方协商
确定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
为公司员工,与
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在
李振
0.74%
2011 年 4
月增资入
股
1 元/注
册资本
增资价格
根据当时
的每股净
资产,经
各方协商
确定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
曾为公司员工,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李向国
0.74%
2011 年 4
月从杜奎
祥处受让
1 元/注
册资本
根据当时
的每股净
资产,经
各方协商
确定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
曾为公司员工,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7)新余恒青
新余恒青注册资本为 2,600.00 万元,其中公司持有新余恒青 84.00%股权,
少数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3-3-107
少数
股东
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方
式
入股价
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之间关联
关系情况
是否存在代
持或其他特
殊利益安排
贾锦
秀
3.00%
设立时
出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在当地从事生猪养殖、销
售业务,其加入系看好公
司发展,希望与公司共成
长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不存在
赵林
海
2.00%
设立时
出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在当地从事生猪养殖、销
售业务,其加入系看好公
司发展,希望与公司共成
长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不存在
邹剑 2.00%
设立时
出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在江西及福建从事生猪
养殖、销售业务,其加入
系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
公司共成长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不存在
徐城 1.50%
设立时
出资 1%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
望提升销售人员开展业
务的积极性,稳定公司销
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此
之外,与公司董监
高、股东、其他员
工不存在关联关
系
不存在
2024 年
1 月从张
星处受
让 0.5%
1.64 元
/注册
资本
以转让发生
当时的每股
净资产为基
础,由买卖
双方协商确
定
钟菊
仔
1.00%
设立时
出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在当地从事饲料经销业
务。其加入系看好公司发
展,希望与公司共成长。
同时其加入也有利于公
司在当地的市场推广和
拓展销售渠道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不存在
刘凤
梅
1.00%
设立时
出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在当地从事饲料经销业
务。其加入系看好公司发
展,希望与公司共成长。
同时其加入也有利于公
司在当地的市场推广和
拓展销售渠道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不存在
罗贤
森
1.00%
设立时
出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在当地从事生猪养殖、销
售业务,其加入系看好公
司发展,希望与公司共成
长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不存在
3-3-108
少数
股东
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方
式
入股价
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之间关联
关系情况
是否存在代
持或其他特
殊利益安排
陈熙
玲
1.00%
设立时
出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
望提升销售人员开展业
务的积极性,稳定公司销
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此
之外,与公司董监
高、股东、其他员
工不存在关联关
系
不存在
陈小
生
1.00%
设立时
出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在当地从事生猪养殖、销
售业务,其加入系看好公
司发展,希望与公司共成
长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不存在
傅晓
宝
1.00%
设立时
出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在当地从事生猪养殖、销
售业务,其加入系看好公
司发展,希望与公司共成
长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不存在关
联关系
不存在
敖运
彬
1.00%
设立时
出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
望提升销售人员开展业
务的积极性,稳定公司销
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此
之外,与公司董监
高、股东、其他员
工不存在关联关
系
不存在
黄柏
青
0.50%
2024 年
从原股
东陶小
龙处受
让
1.64 元
/注册
资本
以转让发生
当时的每股
净资产为基
础,由买卖
双方协商确
定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
望提升销售人员开展业
务的积极性,稳定公司销
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此
之外,与公司董监
高、股东、其他员
工不存在关联关
系
不存在
(8)南城恒青
南城恒青注册资本为 2,600.00 万元,其中公司持有南城恒青 85.00%股权,
少数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少数
股东
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方式
入股价
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之间
关联关系情况
是否存在代持
或其他特殊利
益安排
黄左
明
4.00%
设立时出
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在当地从事生猪养
殖、销售业务,其加
入系看好公司发展,
希望与公司共成长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3-3-109
少数
股东
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方式
入股价
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之间
关联关系情况
是否存在代持
或其他特殊利
益安排
涂相
柱
3.00%
设立时出
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涂相柱从事动保行业
多年,非常熟悉江西
省规模猪场和中小牧
场情况,同时看好公
司发展,合作有利于
市场开拓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傅志
勤
2.00%
设立时出
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在当地从事生猪养
殖、销售业务,其加
入系看好公司发展,
希望与公司共成长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胡海
波
2.00%
设立时出
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
与公司共成长;同时
公司也希望提升销售
人员开展业务的积极
性,稳定公司销售团
队
为公司员工,除
此之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东、
其他员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在
钟菊
仔
1.00%
设立时出
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在当地从事饲料经销
业务。其加入系看好
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同时其加
入也有利于公司在当
地的市场推广和拓展
销售渠道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陈松
昌
1.00%
设立时出
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在当地从事生猪养殖
及动保销售业务,其
加入系看好公司发
展,希望与公司共成
长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易成 2.00%
2022 年 11
月从原股
东易敏芳
处受让
1.56 元
/注册
资本
以转让发生当
时的每股净资
产为基础,由
买卖双方协商
确定
在当地从事生猪养
殖、销售业务。其加
入系看好公司发展,
希望与公司共成长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9)九江恒青
九江恒青注册资本为 9,000 万元,其中公司持有九江恒青 91.03%股权,少
数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少数
股东
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方式
入股
价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之间
关联关系情况
是否存在代
持或其他特
殊利益安排
3-3-110
少数
股东
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方式
入股
价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之间
关联关系情况
是否存在代
持或其他特
殊利益安排
涂相
柱
3.00%
设立时出
资、2018
年 5 月及
2019 年 7
月增资
1 元/
注册
资本
协商一致
涂相柱是从事动保行业多
年,非常熟悉江西省规模猪
场和中小牧场情况,同时看
好公司发展,合作有利于市
场开拓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胡海
波
0.33%
设立时出
资
1 元/
注册
资本
协商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司
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望提
升销售人员开展业务的积
极性,稳定公司销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
此之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东、
其他员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在
艾金
云
0.20%
设立时出
资及 2018
年 5 月增
资
1 元/
注册
资本
协商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司
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望提
升职能部门人员积极性,稳
定公司销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
此之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东、
其他员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在
叶飞
0.17%
2018 年 5
月增资入
股
1 元/
注册
资本
协商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司
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望提
升职能部门人员积极性,稳
定公司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
此之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东、
其他员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在
李长
春
0.13%
设立时出
资及 2018
年 5 月增
资
1 元/
注册
资本
协商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司
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望提
升职能部门人员积极性,稳
定公司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
此之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东、
其他员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在
林红
云
0.07%
设立时出
资
1 元/
注册
资本
协商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司
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望提
升职能部门人员积极性,稳
定公司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
此之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东、
其他员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在
黄泽
0.07%
2018 年 5
月增资入
股
1 元/
注册
资本
协商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司
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望提
升销售人员开展业务的积
极性,稳定公司销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
此之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东、
其他员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在
3-3-111
少数
股东
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方式
入股
价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之间
关联关系情况
是否存在代
持或其他特
殊利益安排
丰雪
娇
3.00%
2017 年
10 月从华
农恒青处
受让、
2018 年 5
月及 2019
年 7 月增
资
1 元/
注册
资本
以转让发生
当时的每股
净资产为基
础,由买卖双
方协商确定
在当地从事生猪养殖、销售
业务,其加入系看好公司发
展,希望与公司共成长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华志
平
1.00%
2017 年
10 月从华
农恒青处
受让、
2018 年 5
月及 2019
年 7 月增
资
1 元/
注册
资本
以转让发生
当时的每股
净资产为基
础,由买卖双
方协商确定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司
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望提
升销售人员开展业务的积
极性,稳定公司销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
此之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东、
其他员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在
谢美
琴
0.50%
2019 年 9
月从原股
东鄱阳县
剑豪农业
发展有限
公司处受
让
1.11
元/
注册
资本
以转让发生
当时的每股
净资产为基
础,由买卖双
方协商确定
在当地从事饲料经销业务。
其加入系看好公司发展,希
望与公司共成长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盛群
英
0.50%
2025 年 7
月从原股
东欧阳鹿
处受让
1.11
元/
注册
资本
以转让发生
当时的每股
净资产为基
础,由买卖双
方协商确定
原股东欧阳鹿由于自身资
金需求协商将股权转让给
看好公司发展的朋友盛群
英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10)青海恒青
青海恒青注册资本为 1,200.00 万元,其中公司持有青海恒青 59.00%股权,
少数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少数
股东
名称
持股比
例
获取方式
入股价
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
监高、股
东、员工之
间关联关
系情况
是否
存在
代持
或其
他特
殊利
益安
排
3-3-112
少数
股东
名称
持股比
例
获取方式
入股价
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
监高、股
东、员工之
间关联关
系情况
是否
存在
代持
或其
他特
殊利
益安
排
青海
江河
源农
牧科
技发
展有
限公
司
35.00%
2020 年 9
月从其控
股子公司
青海牧源
农牧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处受
让
1.0217
元/注册
资本
协商一致
青海江河源农牧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的
控股股东青海江河
源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业务涉及养殖、粮
油、乳业等多个产
业,其加入系看好公
司发展,希望与公司
共成长
与公司董
监高、股
东、员工不
存在关联
关系
不存
在
华志
平
2.00%
设立时出
资 1%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
与公司共成长;同时
公司也希望提升销
售人员开展业务的
积极性,稳定公司销
售团队
为公司员
工,除此之
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
东、其他员
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
在
2018 年从
原股东李
建荣处受
让 1%
1 元/注
册资本
以转让发
生当时的
每股净资
产为基
础,由买
卖双方协
商确定
王峰
2.00%
2021 年 5
月从原股
东陈玉墀
处受让
1.16 元
/注册资
本
以转让发
生当时的
每股净资
产为基
础,由买
卖双方协
商确定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
与公司共成长
与公司董
监高、股
东、员工不
存在关联
关系
不存
在
王帆
0.50%
2019 年 9
月从华农
恒青处受
让
1.12 元
/注册资
本
以转让发
生当时的
每股净资
产为基
础,由买
卖双方协
商确定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
与公司共成长;同时
公司也希望提升职
能部门人员积极性,
稳定公司团队
为公司员
工,除此之
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
东、其他员
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
在
3-3-113
少数
股东
名称
持股比
例
获取方式
入股价
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
监高、股
东、员工之
间关联关
系情况
是否
存在
代持
或其
他特
殊利
益安
排
李红
涛
0.50%
2019 年 9
月从华农
恒青处受
让
1.12 元
/注册资
本
以转让发
生当时的
每股净资
产为基
础,由买
卖双方协
商确定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
与公司共成长;同时
公司也希望提升职
能部门人员积极性,
稳定公司团队
为公司员
工,除此之
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
东、其他员
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
在
秦菁
泽
0.50%
2019 年 9
月从华农
恒青处受
让
1.12 元
/注册资
本
以转让发
生当时的
每股净资
产为基
础,由买
卖双方协
商确定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
与公司共成长;同时
公司也希望提升销
售人员开展业务的
积极性,稳定公司销
售团队
为公司员
工,除此之
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
东、其他员
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
在
刘燕
辉
0.50%
设立时出
资
1 元/注
册资本
协商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
与公司共成长;同时
公司也希望提升销
售人员开展业务的
积极性,稳定公司销
售团队
为公司员
工,除此之
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
东、其他员
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
在
(11)南宁恒青
南宁恒青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其中公司持有该公司 81.00%股权。少数
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少数
股东
名称
持股比
例
获取方
式
入股
价格
定价依
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之间
关联关系情况
是否存
在代持
或其他
特殊利
益安排
王君
18.00%
设立时
出资
1 元/
注册
资本
协商一
致,定价
公允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
公司共成长;同时公司
也希望提升销售人员
开展业务的积极性,稳
定公司销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
此之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东、
其他员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在
3-3-114
黄福军
1.00%
设立时
出资
1 元/
注册
资本
协商一
致,定价
公允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
公司共成长;同时公司
也希望提升销售人员
开展业务的积极性,稳
定公司销售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
此之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东、
其他员工不存在
关联关系
不存在
(12)云南恒青
云南恒青注册资本为 1,500.00 万元,其中公司持有云南恒青 80%股权,少
数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少数股
东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方
式
入股
价格
定价依
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之间
关联关系情况
是否存在
代持或其
他特殊利
益安排
云南九滇农牧有限公
司
20%
2021 年
9 月从
华农恒
青处受
让
1 元/
注册
资本
协商一
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
望其拓展销售业务,合作
双赢
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13)南平恒青
南平恒青注册资本为 5,000.00 万元,其中公司持有南平恒青 94%股权,少
数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少数股东
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方
式
入股
价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
监高、股
东、员工之
间关联关
系情况
是否存在
代持或其
他特殊利
益安排
泉州市三
鑫农业开
发有限公
司
4.00%
2023 年
4 月增资
入股
1 元/
注册
资本
协商一致
在当地从事饲料经销
业务。其加入系看好公
司发展,希望与公司共
成长
与公司董
监高、股
东、员工不
存在关联
关系
不存在
邹剑
1.00%
2024 年
3 月从原
股东晏
明处受
让
1.04
元/注
册资
本
以转让发生
当时的每股
净资产为基
础由买卖双
方协商确定
在江西及福建从事生
猪养殖、销售业务。其
加入系看好公司发展,
希望与公司共成长
与公司董
监高、股
东、员工不
存在关联
关系
不存在
3-3-115
少数股东
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方
式
入股
价格
定价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
监高、股
东、员工之
间关联关
系情况
是否存在
代持或其
他特殊利
益安排
陈连文
1.00%
2023 年
4 月增资
入股
1 元/
注册
资本
协商一致
在当地从事饲料经销
业务。其加入系看好公
司发展,希望与公司共
成长。同时其加入也有
利于公司在当地的市
场推广和拓展销售渠
道
与公司董
监高、股
东、员工不
存在关联
关系
不存在
(14)镇雄恒青
镇雄恒青注册资本为 2,000.00 万元,其中公司持有镇雄恒青 93.50%股权,
少数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少数股
东名称
持股
比例
获取
方式
入股
价格
定价
依据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高、股
东、员工之间关联关
系情况
是否存
在代持
或其他
特殊利
益安排
腾招
凯
5.00%
设立
时出
资
1 元
/注
册资
本
协商
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
望提升销售人员开展业务
的积极性,稳定公司销售
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此之
外,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其他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邓申
智
1.00%
设立
时出
资
1 元
/注
册资
本
协商
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
望提升销售人员开展业务
的积极性,稳定公司销售
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此之
外,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其他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宋凯
0.50%
设立
时出
资
1 元
/注
册资
本
协商
一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
司共成长;同时公司也希
望提升销售人员开展业务
的积极性,稳定公司销售
团队
为公司员工,除此之
外,与公司董监高、
股东、其他员工不存
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
(15)九滇农牧
九滇农牧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其中公司子公司云南恒青持有九滇农牧
51.00%股权,少数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少数股
东名称
持股比
例
获
取
方
入股
价格
定
价
依
出资原因
与公司董监
高、股东、员
工之间关联关
是否存在
代持或其
他特殊利
3-3-116
式
据
系情况
益安排
云南九滇农牧有限公
司
49.00%
设
立
时
出
资
1 元/
注册
资本
协
商
一
致
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
公司共成长;同时公司
也希望其拓展销售业
务,合作双赢
与公司董监
高、股东、员
工不存在关联
关系
不存在
由上可见,子公司少数股东为主要为看好公司发展,希望与公司共同成长的
外部投资者和公司员工,投资过程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各子公司少数股东在
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价格系由各股东协商确定、受让股权价格系参考当时每股净
资产后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具有公允性;子公司少数股东中除部分为公司员工
外,与公司董监高、股东、员工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员工作为少数股东持有子公司股权的情况中,大部分持股员工为公司营
销部员工,少部分为采购、生产、管理等职能部门员工。营销部员工在子公司持
股的主要原因为:饲料行业销售人员流动性高,引入核心销售人员作为子公司股
东有利于提升销售人员开展业务的积极性,稳定公司销售团队。除青海恒青和九
江恒青外,其他子公司少数股东中不存在采购、生产、管理等职能部门员工入股
的情况。青海恒青和九江恒青引入部分采购、生产、管理等职能部门员工持股主
要是基于公司当时实际情况而采取的措施,有利于提升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与稳定
性。
公司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
治理文件中,对关联交易规定了严格的决策、控制和监督程序,能够在公司进行
关联交易决策时对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此外,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
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以防范相关主体发生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公司各子公司少数股东投资子公司的原因和背景均具有合理性,子公
司各少数股东入股价格公允,投资过程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部分公司员工持
有公司子公司股权具有合理性;子公司少数股东中除部分为公司员工外,与公司
董监高、股东、员工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已采取
有效的防范利益输送措施。
3-3-117
2、说明公司与相关主体共同对外投资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是否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2017 年 9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公司当时有效的《公司章
程》并未规定对外投资事项的具体审批程序。根据《公司法》(2013 修正)第
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
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在 2017 年 9 月前未
就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执行内部审议程序,未违反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公
司法》规定。
2017 年 9 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修订了《公司章程》中
有关对外投资审议决策程序的有关内容,并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
规定如下:
“以下对外投资项目董事会有权批准,超过限度的由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公司与相关主体共同对外投资均按
《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具体情况如
下:
对外投资事项
内部决策程序
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
出资 225.00 万元与其他主体共
同投资设立南宁恒青
经 2018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是
出资 636.00 万元与其他主体共
经 2018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一
是
3-3-118
同投资设立青海恒青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出资 465.00 万元与其他主体共
同投资设立五原恒青
经 2019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一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是
出资 1,200.00 万元与其他主体
共同投资设立云南恒青
经 2021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是
出资不超过 5,000.00 万元与其
他主体共同投资设立南平恒青
经 2023 年 1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是
出资不超过 2,000.00 万元与其
他主体共同投资设立镇雄恒青
经 2023 年 1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是
综上所述,公司与相关主体共同对外投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
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四)说明子公司注销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未清偿债务等
纠纷争议,如是,进一步说明解决情况
1、公司报告期内注销子公司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注销了 2 家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主体
成立日期
设立原因
注销原因
注销日期
五原恒青
2019/8/28
计划用于开拓内蒙古反刍料市场
业务开展未能达到预期,公司最终决定终止该子公司运营
2023/6/27
九江海通
2019/2/20
计划用于发展公司水产饲料业务板块
因主营业务长期亏损,经公司反复论证,决定撤除水产饲料产品线
2024/5/17
2、子公司注销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未清偿债务等纠纷争议
报告期内先后注销两家子公司系基于业务考量,报告期存续期间依法合规经
营。五原恒青、九江海通在注销前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未清偿债务等
纠纷争议。
二、核查程序
华邦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了解公司与子公司在公司业务流程中从
事的环节及作用、贡献程度、市场定位以及未来发展规划;了解公司如何实现对
子公司及其资产、人员、业务、收益的有效控制;了解各子公司少数股东投资背
景、公司与相关主体共同对外投资履行的审议程序情况;了解报告期内注销子公
司的具体情况;
3-3-119
2、查阅公司《公司章程》、《子公司管理制度》、三会文件;调取并查阅
各子公司工商底档和业务资质,查阅子公司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变动相关的会
议决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凭证和完税凭证等资料;
3、查阅审计报告、各子公司财务报表,计算并复核资产、收入、利润占比
情况,分析子公司经营情况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影响;
4、结合对客户、供应商的走访资料、公司流水、外围流水、相关销售合同
等资料,核查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是否有异常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利益输
送情形;
5、获取少数股东签署的《确认函》确认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代持股权或其他特殊的利益安排;
6、查阅五原恒青和九江海通工商底档资料及银行流水,通过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等公开信息查询,分析子公司注销前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未清偿债务等纠纷争议。
三、律师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1、公司采取“统一管理、属地经营”的经营模式,公司与各子公司在业务
流程中分工明确、市场定位清晰。各子公司系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开展业务,尽管
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全部由各子公司实现,但整体而言,公司在经营管理中仍处于
主导地位,不存在主要依靠子公司拓展业务的情况。综合考虑股权情况、决策机
制、公司制度和利润分配,公司能够对子公司及其资产、人员、业务、收益实现
有效控制。报告期内,恒青农牧、万年恒青、新余恒青、南城恒青、九江恒青、
青海恒青、
南平恒青等 7 家子公司符合重要子公司的标准,
该 7 家子公司的资产、
收入和净利润构成公司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较大影响;
其他 10 家子公司的净利润、总资产、营业收入在合并报表中占比较小,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相对较小。
2、公司重要子公司具备开展业务所需资质,业务开展合法合规。
3、公司各子公司少数股东投资子公司的原因和背景均具有合理性,子公司
各少数股东入股价格公允,投资过程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部分公司员工持有
公司子公司股权具有合理性;子公司少数股东中除部分为公司员工外,与公司董
3-3-120
监高、股东、员工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已采取有
效的防范利益输送措施。
有限公司阶段,公司未就对外投资事项执行内部审议程序,未违反当时有效
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公司与相关主体共同对
外投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
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4、报告期内先后注销两家子公司系基于业务考量,报告期存续期间依法合
规经营。五原恒青、九江海通在注销前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未清偿债
务等纠纷争议。
《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
一、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主要从事饲料的研发、生产及销
售,持有饲料生产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2023
年公司因环保及消防事项 2 次受到行政处罚。请公司:①说明公司是否具有经
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相关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部分业务资质未完整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即经营或超
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公司的规范措施、
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②结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公司产品推广及广告发布活
动中是否存在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等情形;申报文件中关于公司产品功效的描
述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③说明生产
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
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公司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
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是否存在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发
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④对于报告期内的多项行政处罚,说
明公司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公司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3-121
回复:
一、核查内容
(一)说明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
营权,相关业务是否合法合规,部分业务资质未完整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公司
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即经营或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
存在,请说明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
险控制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说明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
相关业务是否合法合规
公司主要从事饲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超越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
营范围;公司所处行业及所从事业务不属于特许经营行业,无需取得特许经营权
许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
具体如下:
(1)饲料生产许可证
序号
资质名
称
持有人
资质编号
产品类别
发证机关
有效期
1
饲料生产许可
证
江西海
通
赣饲证(2023)
06001
配合饲料、浓缩
饲料
江西省农业农
村厅
2023.08.09-
2028.08.08
2
饲料生产许可
证
恒青农
牧
赣饲证(2024)
02019
配合饲料、浓缩
饲料
江西省农业农
村厅
2024.06.28-
2029.06.27
3
饲料生产许可
证
恒青农
牧
赣饲证(2019)
02005
添加剂预混合饲
料
江西省农业农
村厅
2021.07.05-
2026.07.04
4
饲料生产许可
证
万年恒
青
赣饲证(2023)
04002
配合饲料
江西省农业农
村厅
2023.06.20-
2028.06.19
5
饲料生产许可
证
新余恒
青
赣饲证(2022)
09006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
料
分宜县农业农
村和粮食局
2022.09.18-
2027.09.17
6
饲料生产许可
证
南城恒
青
赣饲证(2022)
05002
配合饲料、浓缩
饲料
南城县农业农
村局
2022.07.13-
2027.07.12
7
饲料生产许可
证
九江恒
青
赣饲证(2024)
06011
配合饲料、浓缩
饲料
江西省农业农
村厅
2024.04.23-
2029.04.22
3-3-122
序号
资质名
称
持有人
资质编号
产品类别
发证机关
有效期
8
饲料生产许可
证
青海恒
青
青饲证(2023)
21003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
料
青海省农业农
村厅
2023.04.24-
2028.04.23
9
饲料生产许可
证
云南恒
青
滇饲证(2021)
01265
配合饲料、浓缩
饲料
昆明市农业农
村局
2021.09.17-
2026.09.16
10
饲料生产许可
证
镇雄恒
青
滇饲证(2023)
05148
配合饲料、浓缩
饲料
云南省农业农
村厅
2023.06.16-
2028.06.15
11
饲料生产许可
证
南平恒
青
闽饲证(2023)
09549
配合饲料、浓缩
饲料
福建省农业农
村厅
2023.12.08-
2028.12.07
(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序号
资质名称
备案公司
备案编号
许可机关
有效期
1
江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表
江西海通
赣 3321000002
九江市柴桑区农
业农村局
2022.10.18-
长期有效
2
江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表
恒青农牧
赣 3609830074
高安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2022.06.16-
长期有效
3
江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表
万年恒青
赣 3611290017
万年县农业农村
局
2022.07.07-
长期有效
4
江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表
新余恒青
赣 3605210009
分宜县农业农村
和粮食局
2023.06.07-
长期有效
5
江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表
南城恒青
赣 3610210021
南城县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2023.01.17-
长期有效
6
江西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表
九江恒青
赣 3604020005
九江市濂溪区农
业农村局
2021.11.03-
长期有效
7
福建省粮食收购企
业备案(变更)表
南平恒青
(延)粮备字
[2024]第 2 号
南平市延平区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09.12-
长期有效
(3)农业转基因加工许可
序号
资质名称
持有
人
资质编号
许可项目
发证机
关
有效期
1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
可证
恒青农牧
(赣)农基安加字(2024)
第 019 号
转基因生物原料:转基因玉米;加工产品:配
合饲料
江西省农业农
村厅
2024.11.26-
2027.11.25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
可证
万年恒青
(赣)农基安加字(2023)
第 005 号
转基因生物原料:转基
因玉米;加工,产品:配
合饲料
江西省农业农
村厅
2023.07.07-
2026.07.06
3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
可证
九江恒青
(赣)农基安加字(2023)
第 024 号
转基因生物原料:转基因玉米;加工产品:配
合饲料
江西省农业农
村厅
2023.11.02-
2026.11.01
3-3-123
序号
资质名称
持有
人
资质编号
许可项目
发证机
关
有效期
4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
可证
新余恒青
(赣)农基安加字(2023)
第 010 号
转基因生物原料:转基因玉米;加工产品:配
合饲料
江西省农业农
村厅
2023.08.08-
2026.08.07
5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
可证
南城恒青
(赣)农基安加字(2023)
第 016 号
转基因生物原料:转基因玉米;加工产品:配
合饲料
江西省农业农
村厅
2023.09.15-
2026.09.14
6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
可证
南平恒青
(闽)农基安加字(2024)
第 014 号
转基因生物原料:玉米;
加工产品:配合饲料
福建省农业农
村厅
2024.04.24-
2027.04.23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公司属于对污染物产生量、排
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登记管理,无需申请排污许
可证。
公司的子公司办理排污登记的情况如下:
序号
资质名称
持有人
资质编号
有效期
1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江西海通
9*开通会员可解锁*957345001Z
2025.03.20-
2030.03.19
2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恒青农牧
9*开通会员可解锁*93110E001Z
2025.03.19-
2030.03.18
3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万年恒青
9*开通会员可解锁*49837N001Y
2024.02.20-
2029.02.19
4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新余恒青
91360521MA35P7U11C001X
2020.11.03-
2030.11.02
(注)
5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南城恒青
91361021MA35QCDB4Y001X
2025.03.20-
2030.03.19
6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表
九江恒青
91360402MA3652HT6A001Z
2025.03.16-
2030.03.15
7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青海恒青
91632100MA758T5Y7C001Z
2020.11.20-
2025.11.19
8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云南人人房地产经纪有
限公司
91530111MA6N06Q94Y001X
2021.06.24-
2026.06.23
9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镇雄县帅侠农牧科技有
限公司
91530627MA6Q47L49X001Z
2025.08.08-203
0.08.07
10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回执
南平恒青
91350702MAC7Q7A93L001W
2023.11.24-
2028.11.23
注:新余恒青已于 2025 年 10 月 8 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延续手续,并取得《固定
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经本次续期,新余恒青排污登记有效期到期日由 2025 年 11 月 2 日
3-3-124
延长至 2030 年 11 月 2 日。
(5)其他资质
序号
资质名称
持有
人
资质编号
许可项目
发证机关
有效期
1
兽药经营
许可证
恒青动保
(2020)兽药经营
许可证字
14092002 号
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
九江市濂溪区
农业农村局
2020.11.16-
2025.11.15
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从事饲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子公司恒青动保
从事兽药经销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经营业务所需
的全部资质,公司经营的相关业务合法合规。
2、部分业务资质未完整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公司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即经
营或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公司的规范
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
除下列业务资质外,公司其他业务资质均基于申请续期/子公司于报告期内
成立后申请事由覆盖报告期:
(1)镇雄恒青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镇雄恒青整体承租帅侠农牧位于云南镇雄县五德镇工
业园区大麻柳湾“帮扶镇雄县脱贫攻坚成果巩固 36-48 万吨无抗饲料生产厂建设
项目”资产,包括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全部满足正常饲料生产的资产及其配
套附属设施。
镇雄恒青整体租赁帅侠农牧相关资产后,主要从事饲料产品生产和销售业务,
生产及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等,已通过 JXWS-AO 地埋式污水处理
设备、水膜除尘循环系统、布袋除尘器设备等环保设备或委托第三方清运予以妥
善处理。
因出租方原因,公司子公司镇雄恒青存在未及时办理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即
经营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公司已督促出租方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填报排污登记表,出租方已于 2025 年 8 月完成固体污染源排放登记。
2025 年 7 月 9 日,镇雄县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兹有云南镇雄恒青农牧
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镇雄县五德镇大火地工业园区,属于我局管辖企业。其经营的
饲料厂租用镇雄县帅侠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经核查该饲料厂自设立之日
3-3-125
(2023 年 5 月 9 日)至今,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而受到
行政处罚以及投诉举报的情形。目前该厂正处于因重大变更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及
办理排污许可证期间,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虽然出租方在排污登记办理手续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但镇雄恒青实际
生产过程中污染物已进行适当处理,未发生环保方面的事故。并且镇雄县生态环
境局已出具证明,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因此,镇雄恒青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记未覆盖报告期事项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青海恒青饲料生产许可证
青海恒青取得的编号为青饲证(2017)21003 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3 日,后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取得续期后
编号为青饲证(2023)21003 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2023 年 4 月 24 日
至 2028 年 4 月 23 日,存在 4 个多月的时间差未覆盖报告期。
青海恒青上述《饲料生产许可证》未覆盖报告期系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延
期办理了续期换证。
(3)万年恒青、新余恒青、南城恒青和南平恒青农业转基因加工许可证
报告期内,万年恒青、新余恒青、南城恒青和南平恒青的《农业转基因加工
许可证》未能覆盖完整报告期,该情况系基于其实际业务发展进程所致。
在报告期前期,万年恒青、新余恒青、南城恒青和南平恒青的主营业务未涉
及农业转基因作物的加工环节,因此依法无需取得相应许可。随着公司整体业务
布局与市场需求的变化,上述子公司在计划开展农业转基因加工业务前,均已提
前启动并完整履行了资质申领程序,并在获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业转基因加工
许可证》后方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结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公司产品推广及广告发布
活动中是否存在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等情形;申报文件中关于公司产品功效的
描述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
1、说明公司产品推广及广告发布活动中是否存在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等情
形,申报文件中关于公司产品功效的描述是否客观、真实、准确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宣传费用相关支出,主要用于印刷产品手册、推广会议
等。公司产品手册系系统介绍公司核心产品的性能、优势及应用场景等。除此之
外,公司未在电视、报纸、户外等公众媒介公开发布公司产品广告。以下为结合
3-3-126
《广告法》等规定,对公司产品推广及广告发布活动中是否存在夸大宣传或虚假
宣传等情形的核查情况:
法律法
规
具体内容
对比核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经登录公司微信公众号、官网查询公司产品介绍及查阅公司产品手册,对产品的性能、功能等表述准确清楚,符合该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经查阅公司微信公众号、官网上产品介绍,公司饲料产品手册,不存在“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禁止内容。
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公司微信公众号、官网上产品介绍和公司发布的产品手册介绍等不存在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 饲 料和 饲 料
第三十条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
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
公司微信公众号、官网上产品介绍和公司的产品手册、不存在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
3-3-127
法律法
规
具体内容
对比核查情况
添 加 剂管 理 条例》
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用的说明或者宣传。
根据公司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在市场监管领域无
违法违规信息,不存在广告发布违法违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情况。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并经公司确认,公司亦不存在因广告发布涉及相关
产品纠纷。
综上,公司产品推广及广告发布活动中不存在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等情形,
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申报文件中关于公司产品功效的描述是否客观、真实、准确
公司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一、主要业务、产品或
服务”之“(二)主要产品或服务”中原有表述进行了修订优化,具体如下:
产品类别
产品图示
适用阶段
猪配合饲料
妊娠母猪配合饲料
妊娠期
哺乳母猪配合饲料
重胎期、哺乳期
后备母猪配合饲料
体重 50kg-配种
期
3-3-128
产品类别
产品图示
适用阶段
种公猪配合饲料
配种期
乳猪教槽配合饲料
断奶后前两周
乳猪配合饲料
断奶后前两周
膨化小猪配合饲料
15-25kg 育肥期
中大猪配合饲料
60kg 以上育肥
期
……
公司主要猪浓缩饲料产品如下:
3-3-129
产品类别
产品图示
应用阶段
猪浓缩饲料
哺乳母猪浓缩
饲料
重胎期、哺乳期
保育前期浓缩
饲料
保育前期
保育后期浓缩
饲料
保育后期
……
公司主要猪预混合饲料产品如下:
产品类别
产品图示
应用阶段
猪预混合饲料
妊娠母猪复合预混饲料
重胎期
小猪复合预
混饲料
育肥期
中猪复合预
混饲料
育肥期
3-3-130
产品类别
产品图示
应用阶段
大猪复合预
混饲料
育肥期
……
公司主要禽配合饲料产品如下:
产品类别
产品图示
应用阶段
禽配合饲料
蛋小鸡配合饲料
蛋禽育雏期
蛋中鸡配合饲料
蛋禽育成期
蛋中鸭配合饲料
蛋禽育成期
产蛋鸡配合饲料
蛋禽产蛋期
产蛋鸭配合饲料
蛋禽产蛋期
3-3-131
产品类别
产品图示
应用阶段
肉小鸡配合饲料
肉禽育雏期
肉小鸭配合饲料
肉禽育雏期
肉中鸡配合饲料
肉禽育肥期
肉大鸡配合饲料
肉禽育肥期
肉中大鸭配合饲
料
肉禽育肥期
……
公司主要牛羊精补料及羊全混合日粮产品如下:
产品类别
产品图示
应用阶段
牛羊精补料及羊
全混合日粮
母牛精补料
繁殖期
3-3-132
产品类别
产品图示
应用阶段
奶牛精补料
繁殖期
母羊精补料
繁殖期
犊牛精补料
保育期
羔羊精补料
保育期
育成牛精补料
育成期
育肥牛精补料
育肥期
3-3-133
产品类别
产品图示
应用阶段
育肥羊精补料
育肥期
育肥羊全混合日粮
育肥期
经上述修改后,公司更新后的申报文件中不存在对公司产品功效的描述。
3、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纠纷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华邦律师登录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
公开网站进行查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产品质量纠纷。
(三)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
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公司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是否
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是否存在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1、说明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公司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是否与处理
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
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环保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等具体如下表所示:
3-3-134
序号
主体
类型
污染物构
成
污染物产生环
节
主要污染物
名称
允许排放总量或浓
度
排放量
环保处理设施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标
准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4 年度
主要环保处理设施/方式
处理能力
处理能力是否覆盖污染物排放量
实际运行情况
1
恒青农牧
废水
生产废水
各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
COD
(mg/L)
-
使用外购商业蒸汽,锅炉只作为应急
备用,无生产废水
陶瓷多管除尘+旋风除尘+
布袋除尘+水膜除尘
>100t/d
是
正常运行
是
氨氮
(mg/L)
-
水量(吨/
年)
-
生活废水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COD
(mg/L)
-
生活污水治理工艺:沉淀、厌氧发酵、并入市政管网、到八景镇工业园污水总
管
公司生活污水及含油污水经隔油池和厂区化粪池沉
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
水管网
氨氮
(mg/L)
-
废气
生产废气
锅炉运行产生
的废气
SO2
(mg/m3)
300.00
外购蒸汽,锅炉只作为应急备用,无
生产废气
陶瓷多管除尘+布袋除尘
30 米烟囱
18000m³
/h
是
正常运行
是
NOX
(mg/m3)
300.00
颗粒物
(mg/m3)
50.00
固废
锅炉灰、生活垃圾
锅炉燃料燃烧
产生
炉渣
(t/a)
-
4.50
18.00
20.00
与外委垃圾处理单位签订
协议,定期清理
-
是
正常运行
是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生活垃圾
(t/a)
-
5.40
21.00
20.00
配备垃圾桶进行收集,委托
环卫所清运处理
-
是
正常运行
是
噪声
噪声
生产过程中设备振动噪声和
车辆噪声等
噪声
昼
≤65db
夜
≤55db
昼 56.1db 夜 48.6db
昼 56.1db 夜 48.6db
昼 56.1db 夜 48.6db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消音器,厂房隔声,厂
区绿化降噪
达到
《GB12348-20
08》3 类治理标
准
是
正常运行
是
2
江西海通
废水
生产废水
各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
COD
(mg/L)
-
使用天然气蒸汽发生器、反渗透水处
理设备,无生产废水
反渗透水处理机
>50t/d
是
正常运行
是
氨氮
(mg/L)
-
水量(吨/
年)
-
生活废水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COD
(mg/L)
-
生活污水治理工艺:沉淀、厌氧发酵、
并入市政管网、到柴桑区污水处理厂
公司生活污水及含油污水经隔油池和厂区化粪池沉
3-3-135
氨氮
(mg/L)
-
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
水管网
废气
生产废气
锅炉运行产生
的废气
SO2
(mg/m3)
300.00
8.00
8.00
8.00
NOX<30mg 蒸汽发生器
>8 米烟囱
天然气锅炉直
排
是
正常运行
是
NOX
(mg/m3)
300.00
27.00
26.00
27.00
颗粒物
(mg/m3)
50.00
18.00
18.00
18.00
固废
锅炉灰、生活垃圾
锅炉燃料燃烧
产生
炉渣
(t/a)
-
-
-
-
天然气锅炉,无炉渣
-
是
正常运行
是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生活垃圾
(t/a)
-
1.00
3.00
3.00
配备垃圾桶进行收集,委托
环卫所清运处理
-
是
正常运行
是
噪声
噪声
生产过程中设备振动噪声和
车辆噪声等
噪声(仅日
间生产)
昼
≤65db
夜
≤55db
昼 52.8db
昼 53.6db
昼 53.1db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消音器,厂房隔声,厂
区绿化降噪
达到
《GB12348-20
08》2 类治理标
准
是
正常运行
是
3
九江恒青
废水
生产废水
各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
COD
(mg/L)
-
使用外购商业蒸汽,锅炉只作为应急
备用,无生产废水
三级沉降池
>100t/d
是
正常运行
是
氨氮
(mg/L)
-
水量(吨/
年)
-
生活废水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COD
(mg/L)
-
生活污水治理工艺:沉淀、厌氧发酵、 并入市政管网、接入濂溪区第一污水处
理厂
公司生活污水及含油污水经隔油池和厂区化粪池沉
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
水管网
氨氮
(mg/L)
-
废气
生产废气
锅炉运行产生
的废气
SO2
(mg/m3)
300.00
2024.8 月
停用锅炉
0.38
0.36
>15 米烟囱
天然气锅炉直
排
是
正常运行
是
NOX
(mg/m3)
300.00
3.55
3.21
颗粒物
(mg/m3)
50.00
0.16
0.21
固废
锅炉灰、生活垃圾
锅炉燃料燃烧
产生
炉渣
(t/a)
-
-
-
-
天然气锅炉,无炉渣
-
是
正常运行
是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生活垃圾
(t/a)
-
8.09
31.80
30.13
配备垃圾桶进行收集,委托
环卫所清运处理
-
是
正常运行
是
噪声
噪声
生产过程中设备振动噪声和
车辆噪声等
噪声
昼
≤65db
夜
≤55db
昼 56db 夜 47db
昼 58db 夜 45db
昼 59db 夜 49db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消音器,厂房隔声,厂
区绿化降噪
达到
《GB12348-20
08》2 类治理标
准
是
正常运行
是
3-3-136
4
云南恒青
废水
生产废水
各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
COD
(mg/L)
-
使用天然气蒸汽发生器、反渗透水处
理设备,无生产废水
反渗透水处理机
>100t/d
是
正常运行
是
氨氮
(mg/L)
-
水量(吨/
年)
-
生活废水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COD
(mg/L)
-
生活污水治理工艺:沉淀、厌氧发酵、
并入市政管网、接入污水处理厂
公司生活污水及含油污水经隔油池和厂区化粪池沉
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
水管网
氨氮
(mg/L)
-
废气
生产废气
锅炉运行产生
的废气
SO2
(mg/m3)
50.00
18.72
18.72
18.72
NOX<30mg 蒸汽发生器
>8 米烟囱
天然气锅炉直
排
是
正常运行
是
NOX
(mg/m3)
200.00
27.00
27.00
28.00
颗粒物
(mg/m3)
20.00
16.05
16.05
16.05
固废
锅炉灰、生活垃圾
锅炉燃料燃烧
产生
炉渣
(t/a)
-
-
-
-
天然气锅炉,无炉渣
-
是
正常运行
是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生活垃圾
(t/a)
-
1.80
7.00
7.50
配备垃圾桶进行收集,委托
环卫所清运处理
-
是
正常运行
是
噪声
噪声
生产过程中设备振动噪声和
车辆噪声等
噪声(仅日
间生产)
昼
≤65db
夜
≤55db
昼 55db
昼 53db
昼 56db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消音器,厂房隔声,厂
区绿化降噪
达到
《GB12348-20
08》2 类治理标
准
5
南城恒青
废水
生产废水
各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
COD
(mg/L)
-
使用生物质锅炉,水膜除尘废水沉淀
后循环利用,无生产废水
三级沉降池、水膜除尘循环
系统,重复使用,不外排
>100t/d
是
正常运行
是
氨氮
(mg/L)
-
水量(吨/
年)
-
生活废水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COD
(mg/L)
-
生活污水治理工艺:沉淀、厌氧发酵、并入市政管污水网、到南城县污水处理
厂
公司生活污水及含油污水经隔油池和厂区化粪池沉
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
水管网
氨氮
(mg/L)
-
废气
生产废气
锅炉运行产生
的废气
SO2
(mg/m3)
50.00
7.00
6.00
9.00
陶瓷多管除尘+布袋除尘+
水膜除尘
18000m³
/h
是
正常运行
是
NOX
(mg/m3)
200.00
182.00
178.00
187.00
颗粒物
(mg/m3)
20.00
17.00
17.50
18.00
3-3-137
固废
锅炉灰、生活垃圾
锅炉燃料燃烧
产生
炉渣
(t/a)
-
8.60
35.50
46.00
与外委垃圾处理单位签订
协议,定期清理
-
是
正常运行
是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生活垃圾
(t/a)
-
4.00
16.00
18.00
配备垃圾桶进行收集,委托
环卫所清运处理
-
是
正常运行
是
噪声
噪声
生产过程中设备振动噪声和
车辆噪声等
噪声
昼
≤65db
夜
≤55db
昼 62db 夜 55db
昼 63db 夜 52db
昼 62.5db
夜 53db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消音器,厂房隔声,厂
区绿化降噪
达到
《GB12348-20
08》3 类治理标
准
是
正常运行
是
6
南平恒青
废水
生产废水
各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
COD
(mg/L)
-
使用天然气蒸汽发生器、反渗透水处
理设备,无生产废水
反渗透水处理机
>100t/d
是
正常运行
是
氨氮
(mg/L)
-
水量(吨/
年)
-
生活废水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COD
(mg/L)
-
生活污水治理工艺:沉淀、厌氧发酵、
作为绿化用水
化粪池+隔油池,作为绿化
用水
氨氮
(mg/L)
-
废气
生产废气
锅炉运行产生
的废气
SO2
(mg/m3)
50.00
3.00
3.00
3.00
NOX<30mg 蒸汽发生器、
9 米烟囱
100%
是
正常运行
是
NOX
(mg/m3)
200.00
41.00
42.00
40.00
颗粒物
(mg/m3)
20.00
4.99
19.20
1.66
固废
锅炉灰、生活垃圾
锅炉燃料燃烧
产生
炉渣
(t/a)
-
-
-
-
天然气锅炉,无炉渣
-
是
正常运行
是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生活垃圾
(t/a)
-
3.26
13.00
1.08
配备垃圾桶进行收集,委托
环卫所清运处理
-
是
正常运行
是
噪声
噪声
生产过程中设备振动噪声和
车辆噪声等
噪声
昼
≤65db
夜
≤55db
昼 56db
夜 44.7db
昼 55.5db 夜 43.9db
昼 58db
夜 46.5db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消音器,厂房隔声,厂
区绿化降噪
达到
《GB12348-20
08》2 类治理标
准
是
正常运行
是
7
青海恒青
废水
生产废水
各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
COD
(mg/L)
-
使用天然气锅炉, 蒸汽管道回水进入
锅炉水箱重复使用,无生产废水
循环水箱,处重复使用,不
外排
>100t/d
是
正常运行
是
氨氮
(mg/L)
-
水量(吨/
年)
-
生活废水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COD
(mg/L)
-
生活污水工艺:沉淀、厌氧发酵、并入
市政管网、到河湟新区污水处理厂
公司生活污水及含油污水经隔油池和厂区化粪池沉
3-3-138
氨氮
(mg/L)
-
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
水管网
废气
生产废气
锅炉运行产生
的废气
SO2
(mg/m3)
300.00
3.00
3.00
3.00
>15 米烟囱
天然气锅炉直
排
是
正常运行
是
NOX
(mg/m3)
300.00
21.00
26.00
24.00
颗粒物
(mg/m3)
50.00
1.00
1.00
1.00
固废
锅炉灰、生活垃圾
锅炉燃料燃烧
产生
炉渣
(t/a)
-
-
-
-
天然气锅炉,无炉渣
-
是
正常运行
是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生活垃圾
(t/a)
-
7.30
35.20
36.30
配备垃圾桶进行收集,委托
环卫所清运处理
-
是
正常运行
是
噪声
噪声
生产过程中设备振动噪声和
车辆噪声等
噪声
昼
≤65db
夜
≤55db
昼 58.4db 夜 47.6db
昼 56.8db 夜 46.3db
昼 59.2db 夜 44.7db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消音器,厂房隔声,厂
区绿化降噪
达到
《GB12348-20
08》2 类治理标
准
是
正常运行
是
8
万年恒青
废水
生产废水
各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
COD
(mg/L)
-
使用天然气锅炉、生物质锅炉,水膜
除尘废水沉淀后循环利用,无生产废水
三级沉降池、水膜除尘循环
系统,重复使用,不外排
>100t/d
是
正常运行
是
氨氮
(mg/L)
-
水量(吨/
年)
-
生活废水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COD
(mg/L)
-
生活污水工艺:沉淀、厌氧发酵、并入
市政管网、到万年污水处理厂
公司生活污水及含油污水经隔油池和厂区化粪池沉
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
水管网
氨氮
(mg/L)
-
废气
生产废气
锅炉运行产生
的废气
SO2
(mg/m3)
300.00
46.00
45.00
46.00
沙克龙旋风除尘+脉冲布袋
除尘+水膜除尘
15000m³
/h
是
正常运行
是
NOX
(mg/m3)
300.00
111.00
115.00
114.00
颗粒物
(mg/m3)
50.00
2.60
2.50
2.60
固废
锅炉灰、生活垃圾
锅炉燃料燃烧
产生
炉渣
(t/a)
-
11.34
35.99
46.60
堆放于厂内指定区域,待委
托第三方清运处理
-
是
正常运行
是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生活垃圾
(t/a)
-
3.00
12.00
12.00
配备垃圾桶进行收集,委托
第三方清运处理
-
是
正常运行
是
噪声
噪声
生产过程中设备振动噪声和
车辆噪声等
噪声
昼
≤65db
夜
≤55db
昼 52.4db 夜 41.3db
昼 55db 夜 45db
昼 50.14db
夜 39.4db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消音器,厂房隔声,厂
区绿化降噪
达到
《GB12348-20
08》2 类治理标
准
是
正常运行
是
3-3-139
9
新余恒青
废水
生产废水
各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
COD
(mg/L)
-
使用生物质锅炉,水膜除尘废水沉淀
后循环利用,无生产废水
三级沉降池、水膜除尘循环
系统,重复使用,不外排
>100t/d
是
正常运行
是
氨氮
(mg/L)
-
水量(吨/
年)
-
生活废水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COD
(mg/L)
-
生活污水工艺:沉淀、厌氧发酵、并入
市政管网、到分宜县污水处理厂
公司生活污水及含油污水经隔油池和厂区化粪池沉
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
水管网
氨氮
(mg/L)
-
废气
生产废气
锅炉运行产生
的废气
SO2
(mg/m3)
300.00
27.24
32.23
38.96
脉冲布袋除尘+水膜除尘
15000m³
/h
是
正常运行
是
NOX
(mg/m3)
300.00
135.00
163.45
193.74
颗粒物
(mg/m3)
50.00
24.00
36.18
43.21
固废
锅炉灰、生活垃圾
锅炉燃料燃烧
产生
炉渣
(t/a)
-
7.00
34.00
43.00
与外委垃圾处理单位签订
协议,定期清理
-
是
正常运行
是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生活垃圾
(t/a)
-
1.40
4.30
4.80
配备垃圾桶进行收集,委托
环卫所清运处理
-
是
正常运行
是
噪声
噪声
生产过程中设备振动噪声和
车辆噪声等
噪声
昼
≤60db
夜
≤50db
昼 49.1db
夜 43db
昼 48.6db
夜 45db
昼 53.3db
夜 46db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消音器,厂房隔声,厂
区绿化降噪
达到
《GB12348-20
08》2 类治理标
准
是
正常运行
是
10
镇雄恒青
废水
生产废水
各生产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
COD
(mg/L)
-
使用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水膜除尘将
废水沉淀后循环利用,无生产废水
水膜除尘循环系统,重复使
用,不外排
>50t/d
是
正常运行
是
氨氮
(mg/L)
-
水量(吨/
年)
-
生活废水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COD
(mg/L)
-
生活废水一并送入公司污水处理站进
行处理,作为绿化用水
化粪池+隔油池、JXWS-AO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作为
绿化用水
氨氮
(mg/L)
-
废气
生产废气
锅炉运行产生
的废气
SO2
(mg/m3)
300.00
35.00
37.00
36.00
脉冲布袋除尘+水膜除尘
15000m³
/h
是
正常运行
是
NOX
(mg/m3)
300.00
156.20
155.80
151.60
颗粒物
(mg/m3)
50.00
33.12
34.09
32.94
3-3-140
固废
锅炉灰、生活垃圾
锅炉燃料燃烧
产生
炉渣
(t/a)
-
1.00
5.00
3.00
堆放于厂内指定区域,待统
一处理
-
是
正常运行
是
职工日常生活
产生
生活垃圾
(t/a)
-
3.20
12.50
6.50
堆放于厂内指定区域,待委
托第三方清运处理
-
是
正常运行
是
噪声
噪声
生产过程中设备振动噪声和
车辆噪声等
噪声(仅日
间生产)
昼
≤65db
夜
≤55db
昼 57db
昼 55.3db
昼 55.8db
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消音器,厂房隔声,厂
区绿化降噪
达到
《GB12348-20
08》2 类治理标
准
是
正常运行
是
注 1:除以上 10 个子公司外,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均不涉及饲料生产业务,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生活废水与生活垃圾,生活废水排放至市政管网,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注 2:上表中污染物数值来源于第三方监测报告及公司统计数据。
3-3-141
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 号),重污染行
业主要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
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公司主营业务为饲料的研发、生产
与销售,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归属于“C1320
饲料加工”类别,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范畴。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公司产生的
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如粉尘)
、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
、噪声及少量固体废弃
物。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管理原则,公司作为饲料加工
企业,其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公司高度重视环境
保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设计并配置必要的环保设施,对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物等采取了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目前环保设
施运行状况良好,能够有效处理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确保达标排放。
2、是否存在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
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报告期内,环保部门对公司实施的现场检查主要为日常例行检查,除 2023
年 5 月 9 日九江市濂溪生态环境局对九江恒青进行现场检查,并且给予九江恒青
行政处罚外,公司及子公司未因其他排污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公司报
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四)对于报告期内的多项行政处罚,说明公司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相关
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公司是
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序号
处罚对象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处罚文书
编号
违法事实
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1
九江恒青
九江市濂溪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6
月 15 日
九濂环罚
[2023]9
号
部分锅炉尾水因管道法兰螺丝松动,进入锅炉房沟渠,溢流至锅炉房南面荒地上积水约 10 吨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整;并赔付
造成的环境损害人民币陆仟柒佰伍拾
元整
足额缴纳罚款和赔偿金。内部调查、培训并系统性加强公司环保设施检修,建立定期巡检与维护机制。
高安
2023 年 5
高消行罚
宿舍楼疏散楼
罚款人民
足额缴纳罚
3-3-142
2
恒青农牧
市消防救援大
队
月 4 日
决字
[2023]第
0008 号
梯、安全出口设置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币 6,000 元 款,增设消
防设施,并内部培训加强消防管理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发生后,相关子公司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及赔偿金,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保
养管理制度》等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完成整改,公司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环保、
消防方面的专项培训,建立定期巡检与维护机制、增设消防设施,加强相关人员
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规范意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事项外,公司未发生新的行政处
罚,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二)核查程序
华邦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生产的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所
需资质情况、相关资质办理情况;了解部分资质未能覆盖报告期的原因;公司报
告期内环保现场检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以及针对行政处罚的整改措施等;了解
公司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
设施及处理能力等情况;
2、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对外业
务宣传开展情况、报告期内产品质量纠纷情况;访谈公司负责技术的高级管理人
员,进一步了解公司产品功效情况;
3、查阅公司相关业务资质证书及备案回执;
4、登录公司微信公众号、官网查看公司相关产品介绍;获取并核查公司报
告期内业务宣传合同;
5、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的相关规定;
6、获取公司报告期内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等资料,了解
公司及其子公司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及罚款缴纳情况;
3-3-143
7、取得并查阅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
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查阅公司《审计报告》及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表,
了解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查阅相关处罚机关就行政处罚性
质及整改情况开具的专项《证明》,核查公司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
为;
8、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用中国、国家及地方主管
部门官网、百度等网站检索公司受到的处罚相关信息,确认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
其他受到行政处罚情况;
9、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 号)《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
10、取得并查阅公司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律师意见
经核查,华邦律师认为:
1、公司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相关业务合法合规,
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公司不存在未取得资质即经营或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
过期资质的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镇雄恒青出租方已取得固定污染
源排污登记,不构成本次挂牌实质法律障碍。
2、公司产品推广及广告发布活动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夸大
宣传或虚假宣传。为确保公司产品功效描述更加规范、客观、真实且准确,公司
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一、主要业务、产品或服务”之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中原有表述进行了修订优化,更新后的申报文件中不
存在对公司产品功效的描述。
3、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设计并配置必要的环保设施,对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物等采取了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目前环保
设施运行状况良好,能够有效处理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确保达标排放。
报告期内,环保部门对公司实施的现场检查主要为日常例行检查,除 2023 年 5
月 9 日九江市濂溪生态环境局对九江恒青进行现场检查被行政处罚外,公司及子
公司未因其他排污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保事
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3-3-144
4、对于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两项行政处罚,公司已及时完成整改,制定并
有效执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措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已披露事项外,公司未发生新的行政处罚,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
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二、关于产权瑕疵
根据申报文件,南平恒青自有土地上的厂房及镇雄恒青租赁的厂房尚未办
理产权证书;公司租赁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检测实验室。请公司:①
说明相关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的明细及用途、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
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除的风险,若公司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对公
司资产、财务、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②公司
租赁的相关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使用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作为办公地点的原因,
相关房产的明细及用途,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符合国家
及地方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土地流转、使用的相关规定;若无法使用租赁房屋,
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内容
1、说明相关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的明细及
用途、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是否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除的风险,若公司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相关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的明细及用
途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平恒青存在一处建筑面积为3,649.84
平方米的房产尚未取得权利证书。目前,该处房产正处于办理消防验收手续过程
中,待消防验收手续完成后可按照正常流程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
3-3-145
上述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的明细及用途如下:
主体
地点
用途
结构
建筑面积(㎡)
南平恒青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
芹镇浆甲村
生产车间
钢结构
3,649.84
(2)相关房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
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除的风险,若公司房屋无法办
理产权证书,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
应对措施
南平恒青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坐落在其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之上,
南平恒青独立、自主支付工程、材料款项,所附土地具有单独所有的权属证明,
不存在权属争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平恒青已取得与该处房产
相关的《项目备案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建设手续齐全,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待消防验收手续完成后可按照正常流程
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后续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开通会员可解锁*,南平恒青向南平市延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关于上述
《情况说明》。同日,南平市延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该《情况说明》出具回
复意见:情况属实。《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兹有我单位申报的延平区华农恒青饲料加工生产项目-1#车间(扩建),
现就项目行政审批及监管等情况说明如下:
本项目已依法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
并办理了质量监督备案。其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及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在延
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流程符合法定程序。目前,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手续正在筹备申报中。
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项目未发生任何违反建设法规的行
为,未受到延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处罚。
我单位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旭荣已就上述厂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事项出具承诺:
“如南平恒青因其所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权属证书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本人自愿承担由此给南平恒青造成的损失。如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南平恒青
3-3-146
拆除相关建筑物,影响南平恒青生产经营的,本人自愿赔偿由此给南平恒青因此
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搬迁所需费用)。”
综上,南平恒青未取得产权证书主要系该房产目前处于办理消防验收手续过
程,待消防验收手续完成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该等房产建设手续齐
全,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该等房产为南平恒青自行出资建设,且建设在其合
法拥有土地使用权之土地上,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
除的风险。
(二)公司租赁的相关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使用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作为
办公地点的原因,相关房产的明细及用途,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存在权属争
议,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土地流转、使用的相关规定;若无
法使用租赁房屋,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应对措
施
1、公司租赁的相关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使用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作为办公
地点的原因,相关房产的明细及用途,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土地流转、使用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子公司承租的房产主要用于生产、
仓储、办公、宿舍等用途,其中镇雄恒青承租帅侠农牧的房产14,129.14平方米
未取得产权证明,另有两处房产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面积合计198.91平方
米。
(1)租赁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情况
帅侠农牧位于云南镇雄县五德镇工业园区大麻柳湾,为“帮扶镇雄县脱贫攻
坚成果巩固36-48万吨无抗饲料生产厂建设项目”建设主体,该项目建成后,拥
有完整的饲料生产厂房、设备、综合楼、配套附属设施等。在该项目完工后,帅
侠农牧未计划自主经营,试图通过整体出租的方式寻求外部合作方。公司在饲料
行业深耕多年,为进一步拓展西南区域市场,同时也是探索山区市场业务模式,
亦在积极寻求外部合作。在共同的契合点下,*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子公司镇雄恒青与
帅侠农牧签订《租赁合同》,整体租赁其土地、厂房、综合楼、饲料生产车间等
建筑物和构筑物及饲料生产性等全套机器设备、配套设施等。
镇雄恒青承租帅侠农牧的未办理产权证书房产情况具体如下: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租赁面积
租赁期限
租赁用途
3-3-147
(㎡)
镇雄
恒青
帅侠农
牧
云南省昭通市
镇雄县五德镇
工业园区大麻
柳湾
14,129.14 2023.8.20-2038.8.19
饲料生产、厂房、仓
库、办公用房等
因出租方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已与出租方进行了沟通,催促其尽快推进产权证书办理工作。
*开通会员可解锁*,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镇雄县帅侠农牧科技
有限公司系注册于我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627MA6Q47L49X,以下简称“帅侠农牧”)。兹证明帅侠农牧位于云南省昭
通市镇雄县五德镇大火地工业园区鹿角坡村大麻柳湾村民组中国烟草总公司云
南省分公司帮扶镇雄县脱贫攻坚成果巩固36-48万吨无抗饲料生产厂的产权情况
如下:帅侠农牧的土地使用权于*开通会员可解锁*通过拍卖合法获得,签订《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CR5321镇雄县[2021]187号,电子监督号:
5306272021B00660,合同价款1132万元,付款票据号码5306001968、5306001964,
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3*开通会员可解锁*号,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
镇雄县财政局竣工结算的评审报告《镇雄县财政局文件》镇财评审[2023]64号,
建安工程62819566.71元,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
*开通会员可解锁*,帅侠农牧出具《承诺函》:“本公司将名下位于云南省昭
通市镇雄县五德镇工业园区大麻柳湾资产(包括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资产)
整体出租给云南镇雄恒青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雄恒青”)使用,但
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出租给镇雄恒青的上述厂房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本公司承
诺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办理完毕上述不动产产权证书,否则,本公司愿意承担由
此给镇雄恒青造成的全部损失。”
由上可见,帅侠农牧上述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未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
章建筑,出租方已出具承诺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办理完毕。经查询企查查、中国
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书出具之
日,上述房产不存在所有权争议引起的纠纷。
(2)租赁集体土地上的房产
报告期内,公司租赁集体土地上的房产2处,分别为九江恒青租赁黄鹏、南
平恒青租赁谢开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租赁上述房产主要用于非洲猪瘟检
3-3-148
测实验室,为客户提供非洲猪瘟抗体检测。同时,为防止非洲猪瘟抗体检测对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该等检测实验室未安排在厂区,而是选择在公司附近租
房。相关房产情况具体如下: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租赁面积
(㎡)
租赁期限
租赁用途
南平
恒青
谢开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
芹镇浆甲村瓦厂自建房
78.91
2025.5.1-2026.4.30
检测实验室
九江
恒青
黄鹏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
港镇新港村临港新城 C
区 5 栋 1 单元 302 室
120.00
2025.4.22-2026.4.21 检测实验室
根据谢开发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为坐落于福建省南平市
延平区西芹镇浆甲村瓦厂、用地面积为78.91平方米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使用
权人,该地块批准用途为住宅,谢开发有权在该地块上建造自有房屋,2025年10
月17日,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浆甲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南平市延平
区西芹镇浆甲村瓦厂74号房屋屋主为谢开发。
*开通会员可解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新港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
明江西省临港新城C区5栋一单元302室户主为黄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谢开发和黄鹏未收到任何第三方就前述房
产权属提出的主张,经查询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等网站,不存在因前述房产所有权争议引起的纠纷。此外,谢开发和黄鹏
向南平恒青、九江恒青出租的系集体土地建设上的房产,不涉及到集体土地的流
转、使用,未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土地流转、使用的相关规定。
2、若无法使用租赁房屋,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经营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以及应对措施
报告期内,镇雄恒青的收入、毛利及营业利润占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项目
镇雄恒青
华农恒青
占比
2023 年
收入
4,069.38
233,606.91
1.74%
毛利
246.32
20,983.93
1.17%
营业利润
-187.17
10,564.84
-
2024 年
收入
3,663.93
157,630.81
2.32%
毛利
86.82
14,801.14
0.59%
营业利润
-689.39
5,519.86
-12.49%
3-3-149
2025 年 1-3 月
收入
775.48
33,941.16
2.28%
毛利
11.44
2,764.29
0.41%
营业利润
-162.55
296.90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镇雄恒青的收入、毛利和营业利润占比均较小,若
镇雄恒青无法继续使用上述租赁厂房,不会对公司的资产、财务、持续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旭荣出具承诺:“如镇雄恒青因租赁瑕疵事
宜致使华农恒青及镇雄恒青因此而导致、遭受、承担的任何损失、损害、索赔、
成本和费用,其愿予以全额补偿,避免华农恒青及镇雄恒青遭受损失。上述承诺
在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南平恒青和九江恒青租赁房产主要是作为检测实验室,不涉及主要生产经营,
若该等房产若无法继续使用的,南平恒青和九江恒青可以较为容易找到替代用房。
综上,若无法使用前述租赁房屋,不会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二)核查程序
华邦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了解公司租赁的相关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使用
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作为办公地点的原因;了解南平恒青相关房产产权证书办理进
度;
2、获取南平恒青取得的项目备案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取得南平恒青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南平市延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就前述《情况说明》的复核意见;取得镇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
查阅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帅侠农牧出具
的《承诺函》。
3、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
4、查阅《审计报告》,对如果无法使用租赁房屋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
经营所产生的具体影响进行分析。
(三)律师意见
经核查,华邦律师认为:
1、南平恒青未取得产权证书主要系该房产目前处于办理消防验收手续过程,
待消防验收手续完成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该等房产建设手续齐全,
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该等房产为南平恒青自行出资建设,且建设在其合法拥
3-3-150
有土地使用权之土地上,不存在权属争议,不会产生权属争议相关的法律风险和
后果,不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除的风险。
2、镇雄恒青租赁的相关房产未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出租方已
出具承诺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前办理完毕。经查询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
房产不存在所有权争议引起的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谢开发和
黄鹏未收到任何第三方就前述房产权属提出的主张,经查询企查查、中国裁判文
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不存在因前述房产所有权争议引
起的纠纷。此外,谢开发和黄鹏向南平恒青、九江恒青出租的系集体土地建设上
的房产,不涉及到集体土地的流转、使用,未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关于集体
土地流转、使用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镇雄恒青的收入、毛利和营业利润占比
均较小,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对镇雄恒青因租赁瑕疵事宜产生的任何损失等予
以全额补偿;南平恒青和九江恒青租赁房产主要是作为检测实验室,不涉及主要
生产经营,因此,若无法使用前述租赁房屋,不会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经营
所产生重大影响。
三、关于继受专利
根据申报文件,公司 10 项发明专利中 7 项为继受取得,另有多项继受取得
的实用新型专利。请公司:说明继受取得前述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协议签署时间、过户时间、转让价格等;结合前述专利的形成过程、转让程序,
说明前述交易涉及的专利是否属于转让人员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权属瑕疵、
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说明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产品
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内容
1、继受取得前述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时间、过户时间、
转让价格等
3-3-15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继受专利30项,其中继受发明专利7
项,实用新型专利23项,相关继受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初始登记的发
明人/申请人
专利
类别
申请
人/专
利权
人
转让主体
协议签
署时间
过户
时间
支付金额
(万元)
1
一种多种蛋白全
价配合猪饲料及
制备方法和应用
ZL201310
726003.9
万思雄;曾爱
民
发明
恒青
农牧
广州高航知识
产权咨询有限
公司(广东高航
知识产权运营
有限公司前身)
2015.8.
5
2015.
9.30
4.20
2
一种筛选益生菌
的方法
ZL201310
037320.X
侯永清;丁斌
鹰;易丹
发明
恒青
农牧
武汉轻工大学
2018.1.
23
2018.
3.23
6.00
3
一种禽类饲料定
量放料装置
ZL201910
768668.3
江泽进;林群
锦;刘文
发明
新余
恒青
江西九驰知识
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
2021.3.
1
2021.
3.19
3.00
4
氮磷和铜锌减排
生态环保型中猪
复合预混合饲料
ZL201410
013308.X
舒邓群;吴华
东;兰方菲;
何余湧;欧阳
克蕙;谢国强
发明
恒青
生物
江西农业大学
2017.7.
3
2017.
8.7
1.50
南城
恒青
恒青生物
-
2020.
8.24
-
5
一种抗病猪饲料
及其制备方法
ZL201410
101300.9
李长林
发明
万年
恒青
南昌伦佧科技
有限公司
2019.2.
27
2019.
3.19
4.00
6
一种全价配合猪
饲料及制备方法
和应用
ZL201310
725941.7
洪满英、乐建
来
发明
万年
恒青
广州高航知识
产权咨询有限
公司(广东高航
知识产权运营
有限公司前身)
2015.1
0.22
2015.
11.5
4.05
7
一种饲料粉碎装
置
ZL201910
637605.4
蒋丽
发明
九江
恒青
江西九驰知识
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
2021.3.
1
2021.
3.9
2.95
8
一种生物饲料用
筛选装置
ZL202420
966829.6
赵丽琴、吴旭
斌
实用
新型
恒青
农牧
深圳市承泽信
息科技有限公
司
2025.2.
8
2025.
2.17
0.30
9
一种浓缩饲料加
工机
ZL202420
620067.4
蒙亮
实用
新型
恒青
农牧
2025.
2.17
0.29
10
一种猪饲料加工
用原料粉碎装置
ZL202020
671674.5
张建红
实用
新型
恒青
农牧
南昌金轩知识
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现更名为
南昌熠星知识
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
2022.5.
9
2022.
6.13
0.25
11
一种饲料加工研
磨机
ZL202020
427002.X
王蕊
实用
新型
恒青
农牧
2022.
6.7
0.25
12
一种猪饲料生产
用粉碎装置
ZL202020
317086.1
金银河
实用
新型
恒青
农牧
2022.
6.6
0.25
13
一种饲料加工粉
碎机
ZL202020
229238.2
高冬敏
实用
新型
恒青
农牧
2022.
6.10
0.25
3-3-152
14
一种猪饲料生产
用造粒机
ZL202020
121392.8
金银萍
实用
新型
恒青
农牧
2022.
6.8
0.25
15
一种饲料加工用
粉碎机除尘机构
ZL201922
321330.1
杨光磊
实用
新型
恒青
农牧
2022.
6.15
0.25
16
一种畜牧业饲料
捣碎装置
ZL202021
169221.9
徐世保
实用
新型
新余
恒青
江西九驰知识
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
2021.2.
3
2021.
2.20
0.20
17
一种用于畜牧业
的高效饲料加工
装置
ZL202021
132730.4
蒲林珍
实用
新型
新余
恒青
2021.
2.26
0.20
18
一种畜牧业饲料
加工用玉米芯粉
碎机
ZL202020
653705.4
郭婷
实用
新型
新余
恒青
2021.
2.25
0.20
19
一种畜牧业饲料
放置箱
ZL202020
863764.4
陆红先
实用
新型
九江
恒青
江西九驰知识
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
2021.2.
2
2021.
2.18
0.20
南城
恒青
九江恒青
2023.4.
28
2023.
5.30
-
20
一种畜牧业用多
种饲料混合装置
ZL202020
790558.5
王大昭
实用
新型
九江
恒青
江西九驰知识
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
2021.2.
2
2021.
2.9
0.20
南城
恒青
九江恒青
2023.4.
28
2023.
5.30
-
21
一种畜牧用饲料
配比搅拌机
ZL202020
756782.2
陈会修
实用
新型
九江
恒青
江西九驰知识
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
2021.2.
2
2021.
3.1
0.20
南城
恒青
九江恒青
2023.4.
28
2023.
6.9
-
22
一种用于饲料加
工设备的研磨装
置
ZL202020
133951.7
张婷
实用
新型
万年
恒青
南昌金轩知识
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现更名为
南昌熠星知识
产权代理有限
公司)
2022.5.
9
2022.
6.10
0.25
23
一种粗饲料加工
用碎料装置
ZL202020
134038.9
高冬敏
实用
新型
万年
恒青
2022.
5.26
0.25
24
一种饲料加工用
混料装置
ZL201922
321383.3
王丛丛
实用
新型
万年
恒青
2022.
6.9
0.25
25
一种带有筛选功
能的饲料加工机
ZL201922
321414.5
龚莎莎
实用
新型
万年
恒青
2022.
6.8
0.25
26
一种饲料加工原
料储存装置
ZL202421
070827.5
张飞波、万吉
国
实用
新型
万年
恒青
深圳市承泽信
息科技有限公
司
2025.2.
8
2025.
2.24
0.30
27
一种饲料生产用
制粒装置
ZL202421
137424.8
请求不公布姓
名
实用
新型
万年
恒青
2025.
2.17
0.32
28
一种可分级筛选
的饲料原料混合
装置
ZL202420
916946.1
赵广成
实用
新型
万年
恒青
2025.
2.12
0.30
3-3-153
29
一种饲料原料混
合搅拌釜
ZL202421
254083.2
张文福、赵成
龙、吴海成
实用
新型
万年
恒青
2025.
2.13
0.28
30
一种畜牧饲料生
产用粉碎装置的
清洁结构
ZL202021
218172.3
嵇衍来
实用
新型
青海
恒青
陕西易商智企
专利代理事务
所(普通合伙)
2024.1
2.25
2025.
1.20
0.55
合计
-
-
-
-
-
31.74
2、结合前述专利的形成过程、转让程序,说明前述交易涉及的专利是否属
于转让人员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权属瑕疵、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纠
纷及潜在纠纷
伴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以及技术的持续积累,公司积累了丰富的行业技术经
验,在全力锻造自主核心技术体系的进程中,公司仍重视吸收经认可的外部技术
成果作为补充。基于业务关联性、技术储备战略以及长远整体发展规划考量,公
司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寻找有意向出售且与公司行业有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
利,与专利代理机构、相关主体签订专利转让协议。上述专利转让均履行了必要
的变更登记手续,专利转让价款均已支付。
(1)上述继受取得的专利中,序号1、序号6的专利系恒青农牧、万年恒青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进行专利权交易及权属转移
办理,恒青农牧、万年恒青足额支付了专利转让费等,已完成专利转让手续,受
让时间较早,未能联系到专利发明人。
(2)序号2的专利系武汉轻工大学转让给恒青农牧,根据武汉轻工大学出具
的《确认函》,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武汉轻工大学,恒青农牧已足额支付转让价
款,已完成专利转让手续,不存在权属瑕疵,上述转让事宜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
潜在纠纷。
(3)序号3、序号7和序号16-21的专利系新余恒青、九江恒青委托专利代理
机构进行专利权交易及权属转移办理,根据专利代理机构江西九驰知识产权代理
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前述序号3、序号7所列专利不属于转让人员的
职务发明,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若专利转让事宜给新余恒青、九江恒
青造成任何损失、费用等,其愿意全额赔偿。
3-3-154
(4)序号4的专利系江西农业大学转让给恒青生物,根据发明人舒邓群出具
的《确认函》,该专利系发明人的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为江西农业大学,专利转
让价款已支付,不存在权属瑕疵,上述转让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序号4的专利权人和专利转让方均为江西农业大学,因此,该专利的转让不
涉及转让人员将职务发明转让给公司的情况,亦不存在权属瑕疵。
(5)序号5的专利系万年恒青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权交易及权属转移
办理,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南昌伦佧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前述序
号5所列专利不属于转让人员的职务发明,不存在权属争议,上述转让事宜不存
在任何纠纷和潜在纠纷,若万年恒青因购买、使用附表专利产生权属纠纷或其他
障碍,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6)序号8-9、序号26-29的专利系恒青农牧、万年恒青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进行专利权交易及权属转移办理,根据专利代理机构深圳市承泽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前述序号8-9、序号26-29所列专利不属于转让人员的
职务发明,不存在权属争议,上述转让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和潜在纠纷,若专利
转让事宜给恒青农牧、万年恒青造成任何损失、费用等,其愿意全额赔偿。
(7)序号10-15、序号22-25的专利系的恒青农牧、万年恒青委托专利代理
机构进行专利权交易及权属转移办理,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南昌熠星知识产权代理
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前述序号10-15、序号22-25所列专利不属于转
让人员的职务发明,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若专利转让事宜给恒青农牧、
万年恒青造成任何损失、费用等,其愿意全额赔偿。
(8)序号30的专利系青海恒青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权交易及权属转
移办理,根据专利代理机构陕西易商智企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承
诺函》,确认前述序号30所列专利不属于转让人员的职务发明,上述转让事宜不
存在任何纠纷和潜在纠纷,如因专利转让事宜给青海恒青造成任何损失、费用等,
其愿意全额赔偿。
因此,上述专利不涉及转让人员将职务发明转让给公司的情况,不存在权属
瑕疵。转让价格系根据上述专利权的取得时间、参考市场价值评估、商务谈判等
因素所形成的定价,转让价格公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上述
继受取得的专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3、说明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
3-3-155
公司构建了独立、完整且闭环的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体系,该体系以自主研
发为核心,辅以适度的技术引进,形成“自主创新为主、技术引进为辅”的研发
模式。前期对部分专利的购买属于企业优化技术布局的常规战略选择,并不影响
公司独立研发能力的核心地位,反而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路径,
进一步强化了自主创新的效率与深度。
(1)公司以研发中心为技术创新中枢,统筹全链条研发资源,其下设的两
大部门职能明确且自主可控,从架构上保障了研发的独立性:
技术研发部:负责公司技术研发战略与产品战略的制定,并非依赖外部技术
输入。其核心职能是主导产品的配方设计、生产工艺突破及全生命周期迭代升级,
例如针对不同养殖场景的功能性饲料研发、绿色无抗饲料技术的前瞻性布局等,
均由该部门独立牵头完成。同时,该部门负责统筹各分子公司的研发协同,确保
技术标准、研发方向的统一性,是公司技术突破与产品创新的“内生引擎”。
技术服务部:作为自主研发成果落地的“桥梁”,具备独立的技术转化与市
场反馈能力。通过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技术方案设计、现场生产指导、问题诊断等
服务,将技术研发部的自主成果转化为市场价值,例如针对大型养殖企业的饲料
适配方案优化,均由该部门独立完成。更重要的是,其通过一线实践收集的客户
需求与产品改进建议,会直接反哺技术研发部,形成“研发-应用-反馈-优化”
的自主闭环,确保创新方向始终贴合市场,且全程不依赖外部技术支持。
公司特有的“研发-服务-市场”协同模式,本质是自主研发能力的市场化延
伸。该模式下,研发端的技术路线、产品定义均由内部团队独立决策,服务端的
成果转化与市场端的需求反馈均由内部体系承接,从根本上区别于“依赖外部技
术授权”的模式,是公司独立研发能力在运营层面的直接体现。
(2)研发团队:独立研发能力的核心载体,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研发人员
数量分别为 41 人、48 人、50 人,团队规模与专业结构持续优化,为独立研发提
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撑。
专业能力全覆盖:研发团队专业背景涵盖动物营养与饲料、畜牧兽医、动物
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分析检测等与主营业务高度匹配的领域,可
独立完成从饲料原料分析、配方研发、工艺试产到产品质量检测的全流程工作,
无需依赖外部技术人员支持。例如,针对饲料中功能性添加剂的配比优化、生产
过程中高温制粒工艺的参数调整等核心环节,均由内部团队独立攻关。
3-3-156
完善梯队与深厚经验:团队形成了“资深专家-技术骨干-青年研发人员”的
自主梯队,核心技术团队成员大部分具备 10 年以上饲料行业一线研发经验,不
仅深度掌握饲料配方设计、绿色生产工艺优化等核心技术,更对行业技术趋势具
备独立判断能力。例如,在无抗饲料研发领域,核心团队凭借自主积累的经验,
提前布局植物提取物替代抗生素的技术路线,相关成果已通过自主研发项目落地,
充分证明团队的独立创新实力。
(3)研发成果:独立研发能力的直接佐证。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产出以
自主创新为绝对主体,前期购买的专利仅作为技术补充,进一步印证了独立研发
能力。
自主研发项目占绝对主导:报告期内,公司共推进 73 个自主研发项目,覆
盖新型绿色饲料配方、功能性饲料产品、智能化生产工艺、高效质量检测技术等
核心领域,例如“维生素 A 抗氧化剂的筛选及其在猪饲料中的制备技术”、“不
同蛋白溶解度的豆粕和蛋白消化率的相关性研究”等项目,均由公司独立完成从
立项、研发到试产的全流程,未依赖外部专利或技术授权,部分项目成果已转化
为量产产品,直接推动业务增长。
原创知识产权持续产出:报告期内,公司原始取得发明专利 3 项(涉及饲料
核心配方、关键生产工艺),另有 8 项发明专利正在申请中,这些知识产权均源
自公司内部研发团队的原创性工作,是独立技术创新能力的最直接证明。
专利购买的补充属性与再创新:公司前期购买的专利主要聚焦于部分细分领
域的成熟技术,目的是快速填补特定技术空白、缩短研发周期,属于行业常见的
战略补充手段。且这些购买的专利并非直接使用,而是需经公司研发团队进行消
化、适配与二次创新—— 例如,针对购买的专利“一种筛选益生菌的方法”,
团队结合自身产品特点,优化了预处理参数与益生菌适配方案,使其融入公司自
主研发的生产体系,这一过程本身就依赖于强大的独立研发能力,最终实现“引
进技术”向“自主技术”的转化。
综上,公司的独立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能力,核心依托于自主可控的研发体
系、专业且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以及持续产出的原创研发成果。前期专利购买
仅为技术布局的补充手段,且需通过内部自主研发能力进行转化升级,进一步印
证了公司具备不依赖外部技术、独立开展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的核心实力。
(二)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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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了解公司受
让专利的原因及定价依据,出让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纠纷等情
况;访谈公司负责研发的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自主研发和创新情况;
2、取得并查阅公司受让专利相关的专利转让合同、专利转让价款支付凭证、
相关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及副本、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公司专利信息及法律状态
的查档证明,了解相关受让专利的具体情况;
3、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检索公司受让专利的申请信息、申请人等项目
变更等情况;
4、与部分专利代理机构取得联系,就专利转让事宜进行沟通确认,并取得
公司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承诺函》、相关发明人出具的《确认函》;
5、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
网等网站,核查公司知识产权权属登记情况、知识产权纠纷、侵权信息。
(三)律师意见
经核查,华邦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继受专利不涉及转让人员将职务发明
转让给公司的情况,不存在权属瑕疵;专利转让价格系根据上述专利权的取得时
间、参考市场价值评估、商务谈判等因素所形成的定价,转让价格公允,不存在
纠纷及潜在纠纷。公司具备独立的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
四、关于公司治理
请公司:①说明公司独立董事设置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②说明公司章程及内部
制度是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是否需要并按规定完成修订,修订程序、修订内容
及合法合规性,并在问询回复时上传修订后的文件;③说明申报文件 2-2 及 2-7
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业务指南第 1 号—
3-3-158
—申报与审核》附件及官网模板要求,如需更新,请在问询回复时上传更新后
的文件。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内容
1、说明公司独立董事设置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3名独立董事,分别为王金本、
瞿明仁、曹元坤,其中王金本为专业会计人士。除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外,三人与
公司均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设置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引》”)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独立董事指引》的具体规定
公司情况
第五条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
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
案)》(自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中明
确了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符合《独立董事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八条所列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
因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而承担刑事责
任、受到行政处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给予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形,符合《独立董
事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三)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条件。
王金本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根据王金本填写的调查表、提供
的相关资料,其具有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拥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目前任南
昌大学会计系兼职教授,符合《独立董事指
引》第八条的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挂牌公司或者其控制的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二)直
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挂牌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
持有挂牌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挂牌公司前五
根据独立董事填写的调查表、为公司本次挂
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说明,公司独
立董事王金本、瞿明仁、曹元坤不存在《独
立董事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情形。
3-3-159
《独立董事指引》的具体规定
公司情况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五)
为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六)在与
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
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
第(六)项的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
六十九条规定,与挂牌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
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四)最近三十六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
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七)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
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
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
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九)全国股转公司
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独立董事的调查表以及个人信用报告、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独立董事王金本、瞿
明仁、曹元坤不存在《独立董事指引》第十
条规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在同一挂牌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挂牌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王金本自 2023 年 2 月起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瞿明仁自 2023 年 2 月起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曹元坤自 2024 年 1 月起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王金本、瞿明仁、
曹元坤不存在《独立董事指引》第十一条规
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挂牌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独立董事的调查表,公司独立董事在境
内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未满
五家,符合《独立董事指引》第十二条的规
定。
3-3-160
2、说明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是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是否需要并按规定完成
修订,修订程序、修订内容及合法合规性,并在问询回复时上传修订后的文件
2025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挂
牌后适用的<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挂牌后沿用<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挂牌后适用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议案》《关于制定挂牌后适用的<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制定挂牌后适用的<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等。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
了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章程(草案)》
及内部制度符合《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无需进行修改与调整。
3、说明申报文件 2-2 及 2-7 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
开转让并挂牌业务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附件及官网模板要求,如需更
新,请在问询回复时上传更新后的文件
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2-2 主办券商与申请人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
议” 及“2-7 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审核关注要点
落实情况 表”均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业务指
南第 1 号—— 申报与审核》附件及官网模板要求制作,无需进行更新。
(二)核查程序
华邦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
——独立董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比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
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查阅公司三会会议文件;
3-3-161
2、获取并查阅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情况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
个人征信报告、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3、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等,查询公司独立
董事任职及诉讼、仲裁、违法违规等情况;
4、查阅本次申报文件“2-2 主办券商与申请人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
协议”和“2-7 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审核关注要点
落实情况表”,并与全国股转公司官网发布的最新模板进行比对。
(三)律师意见
经核查,华邦律师认为:
1、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置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
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
2、《公司章程(草案)》及内部制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无需进行修改与
调整。
3、申报文件“2-2 主办券商与申请人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和
“2-7 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
表”均系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最新模板制作并签署,无需更新。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一、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
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
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请予以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
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3-3-162
回复:
除上述问题外,华邦律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确认,公司不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
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公司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距离《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已超过 7 个月,公司已在《公
开转让说明书》之“第四节 公司财务”之“十、重要事项”之“(一)提请投
资者关注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补充披露期后 6 个月的主要经营情况及重要
财务信息。
二、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
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
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回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北交所辅导备
案,故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若后续公
司在本次新三板挂牌的在审期间完成辅导备案,公司将及时汇报相关情况,中介
机构将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提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华邦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3-3-163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杨爱林 周 珍
______________
邓 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