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宇能制药: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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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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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2JAN195-5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Law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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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1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2JAN195-5号

致: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风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对已披露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GRANDWAY

公告编号:2025-013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因公司将地夫可特错误入库为地塞米松磷酸钠,导致本所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中未能准确披露报告期后地夫可特超产事项,现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之"四/(二)、(三)、(四)"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四、关于细分产品超产能生产(《反馈意见(二)》公司特殊问题4)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细分产品超产能生产在报告期内所占营业收入比

重情况,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公司期后是否存在超

产能生产情形,公司整改措施有效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细分产品超产能生产在报告期内所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内容无变动,略。

(二)公司期后是否存在超产能生产情形,公司整改措施有效性。

1.公司期后是否存在超产能生产情形

根据公司的陈述,并经查验公司2022年1-10月产成品入库单列表、销售出库列表,2022年1-10月,公司各产品产量及相应的环评批复、安全生产产量情况如下:

细分产品名称 产品生产产量(kg) 环评批复产量(kg) 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生产的产量(kg)
地夫可特系列 2,900.79 1,000 1,200
雌三醇系列 98.73 2,000 2,000
3 左炔诺孕酮系 9,402.96 10,000 10,000 否白否
)风

GRANDWAY

公告编号:2025-013

4 甲基泼尼松龙系列 6,423.32 15,000 1,8000

公司期后地夫可特系列产品存在超产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上述超产行为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但鉴于:(1)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公司环评批复的年产皮质激素中间体产能共计67吨1,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复的年产皮质激素中间体产能共计66.5吨2,期后公司皮质激素中间体总产量未超过产能批复。

(2)根据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证明》,确认上述超产能生产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符合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且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根据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证明》,确认上述超产能生产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建立了完整、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设备及监控体系,完善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3)公司已对地夫可特系列产品按照实际产能重新履行了环评、安评相关手续。*开通会员可解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吨甲基泼尼松龙等生物制药产品及中间体的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井开区环字[2023]21号),*开通会员可解锁*,江西省应急管理局向公司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地夫可特中间体批复产能为50吨/年、地夫可特产能为10吨/年。

(4)公司已通过设置生产文员岗位及产量预警线等措施加强了生产管控,防止出现超产能生产的情形[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2"]。

根据环评报告书、环评批复等文件,公司环评批复可年产的皮质激素中间体如下:地夫可特1吨、康力龙1吨、布地奈德1吨、头孢尼西钠2吨、倍他米松15吨、地塞米松磷酸钠15吨、甲基泼尼松龙15吨、左炔诺孕酮10吨、雌三醇2吨、依普利酮5吨,以上合计67吨。

)凤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可年产皮质激素中间体产量如下:地夫可特1.2吨、康力龙0.2吨、布地奈德0.1吨、倍他米松15吨、地塞米松磷酸钠15吨、雌三醇2吨、左炔诺孕酮中间体沃氏氧化物10吨、

GRANDWAY 甲基泼尼松龙中间体格氏物18吨、依普利酮5吨,以上合计66.5吨。

公告编号:2025-013

综上,公司期后皮质激素中间体总产量未超过产能批复,已获取主管部门就上述超产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针对超产情况已重新履行了环评、安评的相关手续并取得了环评批复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期后地夫可特系列产品超产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为行为。

2.公司整改措施有效性

为避免再次出现超产能生产行为,公司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制定了《产品年度质量回顾管理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管理程序》等相关内控制度,对公司各类产品的产量及质量进行严格的监控;(2)通过设置生产文员岗位及产量预警线加强生产管控。公司目前已设置生产文员岗位,跟踪整理领料、生产、质量检测、入库全流程文件,核对相关数据,确保产品入库产品、数量准确;并系统中设置产品产量预警线,对于达到预设产量的产品系统进行预警提醒,防止出现超产能生产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三)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出具的说明,了解公司2022年1-10月各产品产量情况;

2.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后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的产成品入库单列表、销售出库列表、财务报表等,了解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公司营业收入情况。核查公司期后实际生产的细分产品是否存在超产能生产的情形及对公司的影响。

3.查阅了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地夫可特产品超产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查阅了公司相关环评批复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了解公司已履行的相关环评、安评手续;

5.查阅了《产品年度质量回顾管理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管理程序》等相关内控制度,访谈了相关生产部门负责人,了解公司相关内控制度、

)凤

GRANDWAY 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

公告编号:2025-013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细分产品超产能生产所占营业收入比总体不高,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已对公司报告期内超产生产事项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超产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报告期后,公司地夫可特系列产品存在超产生产情况,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已对公司报告期后超产生产事项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公司已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凤

GRANDWAY

公告编号:2025-01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宇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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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董一平

4郄认

叶郑庆

2025年>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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