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速航科技: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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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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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

................................................................................................................... 3

第一部分

引言 ................................................................................................... 4

第二部分

正文 ................................................................................................... 6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6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

........................................ 8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

............................ 9

四、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 9

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

持股平台的意见

.................................................................................................. 10

六、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

.................................................. 10

七、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

.................................................. 10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意见

.............. 12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12

十、律师认为应该发表的其他意见

.................................................................. 13

十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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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公司、速航科技、发行人

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定向发行、本次发行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

《定向发行说明书》

《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速航阳光

深圳市速航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钛金志诚

济南泰禾康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泰禾康宇

深圳钛金志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定向发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定向发行指引第

1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报告期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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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25Z0062 号

致: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速航科技的委托,作为其定向发行股票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速航科

技本次定向发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引言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2.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定向发行所制作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中

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

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4. 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经全面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以及

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等文件,发行人保证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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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

及其他相关文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遗漏、隐瞒、

虚假或误导之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5.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定

向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

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

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6. 本所律师经过审慎查验,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

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及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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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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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1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速航科技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速航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08671G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

李志民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A4

栋第

3 层 302 房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形状记忆及超弹性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销售;第一、二类医疗器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销售;第一、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形状记忆及超弹性材料的生产(仅限分公司生产);一类口腔科手术器械

(6806)、口腔用其他器械

的生产(仅限分公司生产);

Ⅱ类 6863 口腔科材料的生产(仅限

分公司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

2002 年 5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5 月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

公司登记的股份总额为

3,000 万股。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函》(股转函〔

2024〕3357 号),同

意发行人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2025 年 3 月 7 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简称为

速航科技,证券代码为

8743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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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

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速航科技为依法设立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非

上市公众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

的情形。速航科技具备本次定向发行的主体资格。

1.2 发行人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的相关规定

1.2.1 合法规范经营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全国股转系统等网站平台公开信息,报告

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的要求。

1.2.2 公司治理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设立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公司的治理结构能够确保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报告期内,

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健全且运行良好,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公司治理的相

关规定。

1.2.3 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股转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平

台公开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采

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

1.2.4 发行对象

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定向发行属于发行对象不

确定的发行,本次定向发行的潜在意向投资者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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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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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册股东和上下游业务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待发行对象确定后,本所律

师将依据《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及

时对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等事项进行核查,

并对本条要求发表补充意见。

1.2.5 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其确认,经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九条

的规定。

1.3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等网站平台公开信息,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

系统自律管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证券持有人

名册,发行人在册股东人数为

7 名。公司本次定向发行拟新增投资者数量不超过

3 名。发行人已出具承诺,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预计不超过 200 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人数未超过

200

人,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次定向发行中国证监会豁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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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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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由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因本次定向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待发行对象确定

后,本所律师将及时对发行对象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本条要求发表补充意

见。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

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股东会决议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发行人已明确本次

定向发行时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符

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规范性要求。

四、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定向发行为发

行对象不确定的发行。

发行人已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主要内容为:(

1)

符合《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法》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且在进行认购时不得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结合潜在意向投资者相关情

况,本次发行拟确定发行对象的具体范围及类型主要为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外部

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投资人、法人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券商投资机

构等),不包含主办券商、公司在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下游

业务合作机构及其关联方:(

3)本次定向发行对象应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一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

1 号》规定的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不具

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

本次定向发行为不确定对象的发行,待发行对象确定后,本所律师将依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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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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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对发行对象

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核查,并对本条要求发表补充意见。

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

持股平台的意见

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定向发行属于发行对象不

确定的发行。待发行对象确定后,本所律师将依据《管理办法》

《定向发行规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对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股平台进行核查,并对本条要求发表补充意见。

六、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

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定向发行属于发行对象不

确定的发行。待发行对象确定后,本所律师将依据《管理办法》

《定向发行规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对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

核查,并对本条要求发表补充意见。

七、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

7.1 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于全国股转系统

披露的有关公告,发行人已就本次定向发行履行了如下决策程序:

7.1.1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

2025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册股

东不享有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发行相关事宜

的议案》《关于制订〈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等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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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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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李志民、王中、周劲松、姚政已回

避表决。

上述决议已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披露。

7.1.2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监事会审议

2025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册股

东不享有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议案。前述议案不涉及监事回避

表决。

同日,发行人监事会就本次发行出具《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相关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

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的各项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决议及审核意见已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披露。

7.1.3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2025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深圳速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册股

东不享有本次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票发行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议案。前述议案不涉及股东回避表决,已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上述决议已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披露。

7.2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涉及连续发行的说明

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

关事项时,不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不存在

尚未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不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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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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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国资、外资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程序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

有股东中不存在外资股东或国有股东,公司不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

实际控制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金融企业,无需履行国资、外资

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

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定向发行属于发行对象不

确定的发行。待发行对象确定后,本所律师将进步核查最终发行对象是否已按规

定履行了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并对本条要求

发表补充意见。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意见

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定向发行属于发行对象不

确定的发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未与

任何发行对象签订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待相关认购协议签

署后,本所律师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向发行规则》《定向发行

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对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对本次要求发表补充意见。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定向发行属于发行对象

不确定的发行。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认购对象如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限售要求的,需要遵守相关限售要求:待发行对象确认后,所有发行对象须

签署相关协议,新增股份若有限售安排或自愿锁定承诺,具体安排以认购协

议、自愿限售承诺等文件为准。

因本次定向发行对象尚未确定,待发行对象确定后,本所律师将进一步核

查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并对本条要求发表补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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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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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十、律师认为应该发表的其他意见

10.1 发行价格的具体确定依据及公允性,与 2024 年以来股份转让价格差异

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定向发行价格系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每股净资产、前次发行价

格、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同行业可比公司等多种因素,最终确认本次发行价格区

间为:

16.00(含)~20.00(含)元/股。

1)公司每股净资产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 3.37 元。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高于最近一年的每股净资产。

2)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公司目前的交易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自

2025 年 3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来无交易数据,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对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不

具备参考价值。

3)前次发行价格

公司自

2025 年 3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来,未进行过

股票发行融资。

公司最近一次股权变动时间为

2024 年 8 月,速航阳光与钛金志诚签署《股

份转让合同》,双方一致同意速航阳光将所持

5.00%股权转让给钛金志诚,转让

价款为

426.00 万元,转让价格为 2.84 元/股。由于钛金志诚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系进行员工股权激励,故而入股价格相对较低,已依照会计

准则的相关要求确认股份支付。

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潜在意向投资者均为外部投资者。公司最近一次外部投

资者入股为

2022 年 11 月泰禾康宇以 1,500.00 万元取得公司 32.6087 万注册资

本,入股价格为

46.00 元/出资份额,投后估值为 4.75 亿元。公司本次股票定向

发行的每股价格区间为

16.00~20.00 元,以此测算,投前估值区间为 4.80~6.00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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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4

元,高于

2022 年 11 月引入外部投资者泰禾康宇的投后估值。本次股票定向发行

的价格低于

2022 年 11 月泰禾康宇的入股价格,主要原因系公司 2024 年 4 月整

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通过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将注册资本由

1,032.61 万元增加

3,000.00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导致在估值增长的同时,本次定向发行

的价格有所下降。因此,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定价具有公允性。

10.2 “根管类口腔医疗器械耗材扩产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是否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定向发行说明书》,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根管类口腔医疗器械耗材扩

产项目”约需租赁厂房

20,000 平方米,总投资约为人民币 11,600.00 万元,其中

固定资产投资(厂房租赁,非自建)约为人民币

7,000.00 万元,主要用于厂房、

GMP 车间及办公区装修和生产线建设及更新改造;流动资金约为人民币 4,600.00

万元,主要用于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人工成本、产品注册费用、运营

费用等。

关于资金投入安排,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应用于“根管类口腔医疗器械

耗材扩产项目”的建设,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根管类口腔医疗器械耗材扩产项目”的主要产品为根管锉和正畸弓丝,属

于口腔医疗器械。国家一贯支持口腔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近年来相关主管部门

陆续出台了《健康口腔行动方案(

2019—2025 年)》《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高值

医用耗材重点治理清单的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十四五”

医药工业发展规划》《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指导,积极引导国

内口腔医疗器械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

已经履行了该阶段相应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定向

发行规则》《定向发行指引第

1 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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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5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于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尚未确定,待发行对象确定后,本

所律师将及时对发行对象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补充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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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5Z0062”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速

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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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文道军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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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赵琰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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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李英彬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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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