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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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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9319
证券简称:华海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华海(北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
第一条 为维护华海(北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告编号:202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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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经海三路 109 号 16 号楼 101。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经海三路 109 号 16 号楼 101,
100176。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并依法进行登记。如公司法定代表人
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
(一)签署公司文件;
(二)在发行的股票上签名,并由公司
盖章;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
签订合同;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公司
参加诉讼、仲裁;
(五)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
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
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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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
章程起诉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自
然人或法人。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
股 份 数 、 出 资 方 式 和 出 资 时 间 如
下:…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
的股份数 、出资 方式和出资 时间如
下:…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 4,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下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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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购回要约;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一
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
程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
的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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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
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
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 …(二)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行 使 表 决
权;…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法律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 …(二)依法请求召
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八)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
第三十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
求停 止 该违法行 为和侵害 行 为的诉
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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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
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
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 管理人 员应当 切实履 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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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
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
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
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
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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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不得
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债务。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
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
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如发
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包括
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方式侵占公司
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向人
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
金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
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
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
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违规所得归公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 董事但 实际执 行公司 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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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决定公司 经营方针 和 投资计
划;…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关联交易事项;… …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超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关联交易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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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 章程所 定人数 的三分 之二
时;…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
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需股
东身份验证、录音录像留存方式等事
项。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
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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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
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
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
决议。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会通
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
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七)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七)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将依据公司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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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半
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 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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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通过:… …
(七)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别决议通过:… …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 人 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 意 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八条 … … 公司控股子公司
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
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
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
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董事会持有百分之一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
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
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
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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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
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
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
提交股东会选举。… …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
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
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十四条 …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当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2 以上股份
数的赞成票。对于获得超过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2 以上赞
成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预
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名额,按照得票
由多到少的顺序具体确定当选董事或
监事。… …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当
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股份数的赞成
票。对于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赞成票数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根据预定选举的董事
或监事名额,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
序具体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
第八十七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〇一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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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
次股东会选举通过当日就任。
第九十三条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 或 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 场 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
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
第一百一十条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 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 人民法 院列为 失信被 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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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
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
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十五条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并经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本 公 司 同 类 的 业
务;… …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 1 名,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任期 3 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 5 人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四条 … …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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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及其报酬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1/2 以
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
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
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
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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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 …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部门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会计年度
前 6 个月结束后 2 个月内报送并公告
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公司年
度财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 日起四 个月内 披露年 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 … 股东大会违
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 …股东会违反
《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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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参与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
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
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
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
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会 召开后 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
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
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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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人民日报》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人民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人民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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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
( 一 )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
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予 以 公
示。…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
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人民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一)控股股东,是
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第二百二十条 (一)控股股东,是指
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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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 排 ,能够实 际支配公 司 行为的
人。…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票一律以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名。法人持有的股份,
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指派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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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三年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公
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应当遵守本节关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规定,但是持有公司股份低于百分之五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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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
项等需要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
法律意见书。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〇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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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监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并做好监督;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范围内确定公司披露信息的
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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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日报》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二百二十七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条款内容
原章程:
第五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向董事长授权以董事会决议明确。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公司董事会批
公告编号:202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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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全国股转
公司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
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的相关要
求对公司现有章程进行了修订。章程内容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
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详见以上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
《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