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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873638 证券简称:隆基仪表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所有“股东大会”表述
调整为“股东会”
所有“罢免”表述
调整为“解任”
所有“辞职”表述
调整为“辞任
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表述
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所有公司合并、减资、分立、债权人通
知的公告渠道
均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所有“法律、行政法规” 表述
调整为“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第一条 为维护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隆基仪
表”
)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公告编号:2025-037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由宁夏隆基宁光仪表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
方式为发起设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由宁
夏隆基宁光仪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方式为
发起设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公告编号:2025-037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
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
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
诉讼方式解决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
诉。如本章程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
院裁定为无效,不影响本章程其他条款
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
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仪
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
一般项目:仪器仪表制造;
公告编号:2025-037
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
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供应
用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
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
统装置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软件开发;物联网应用服务;信
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太阳能发
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
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
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变压器、
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配电开关
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
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
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
家用电器销售;制冷、空调设备
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非
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
器具销售;建设工程施工;机械
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
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
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智能
仪器仪表销售;供应用仪器仪表
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
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
物联网应用服务;信息系统运行
维护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
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
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
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家用电
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制冷、
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
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
电力家用器具销售;配电开关控
制设备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机
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充电
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
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
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换电设
施销售;储能技术服务;电池销售;电
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光伏
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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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
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
动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
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
销售;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输
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销售
。(除许可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
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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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
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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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
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
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
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股东名
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
明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充 分 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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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
监事;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
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有权查阅、复制本章程、股
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但股东须依照《证券法》等有关
上市公司的规定履行保密程序;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 八 ) 对 股 东 大 会 做 出 的 公 司 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
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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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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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 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本条 第二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 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本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维护公司
利益;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公告编号:2025-037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告编号:2025-037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
划和融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
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
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股东利益,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会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融
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九条 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交易事项;
公告编号:2025-037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
条 、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
案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要求的,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
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要求的,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公告编号:2025-037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
规、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通
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通知
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
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效的会议联系方式;
(六)股东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公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
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公告编号:2025-037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多于二分之一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得损害各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决议不得损害各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公告编号:2025-037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
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
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为
第七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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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的除外。
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
关联方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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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
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
其职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规
定进行减资的,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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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三
十一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三条 第(一)项,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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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
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依法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章程同时废
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能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且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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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十三章的修改
还应先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现根据《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进行相应修订、补充及完善。
三、备查文件
《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