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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4
证券代码:
833713 证券简称:立德电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5 名赞成,0 名反对,0 名弃
权。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
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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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信
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
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
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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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
转公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公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
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十一条 若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
编写,并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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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
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
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
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
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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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
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应当在对全国股转公司
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
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
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
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临时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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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
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
确认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
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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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
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
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
排。
第三十一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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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按类别合理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如果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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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
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
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
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二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
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
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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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
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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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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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
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第五十二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
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确认依法
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
变更时亦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
会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为: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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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
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
期报告公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
(一)公司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草拟、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
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述报告、审查以及发布等流程,本制
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
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
材料。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请
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核登记,并由主办券商上
传至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原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公司办公室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外公开披露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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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
入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在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或部门
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后才可
接受媒体采访。未履行前述手续,公司任何人员或部门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公司
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 5
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六十一条 公司如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媒体为全国股转公司网站
(http://www.neeq.com.cn/)。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七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责任划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
(三)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公司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
公告编号:2025-034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
第六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其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
的信息。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管理部
门或主办券商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
理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
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
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如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可以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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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
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并向全
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
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释义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
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2 个转让日内,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公司的经
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公告编号:2025-034
1、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
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
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
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
《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
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
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公
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十四)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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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
《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绵阳立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