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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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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迈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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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 2025 第 03080 号
致: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科迈捷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科迈捷本次挂牌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科迈捷本次挂牌项目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科迈捷智能
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关于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
求,本所律师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科迈捷
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
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除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
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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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科迈捷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
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科迈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挂牌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
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律师仅对科迈捷本次挂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科迈
捷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
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科迈捷为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科迈捷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
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信息披露豁免。关于信息披露豁免。根据前次问询及问询回复,公司对
部分产品认证机构名称申请豁免披露。请公司:(1)说明产品认证机构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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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在产品销售环节的作用及必要性;豁免披露认证机构是否属于应客户指定
需要,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公司与豁免客户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2)说明
豁免披露产品认证机构名称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符合《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
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要求,相关豁免披露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途径泄露,审慎论
证信息披露豁免的具体依据及其充分性。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上述事
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说明产品认证机构的具体情况、在产品销售环节的作用及必要性;豁免
披露认证机构是否属于应客户指定需要,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豁免客户交易定价是否公
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
(一)说明产品认证机构的具体情况、在产品销售环节的作用及必要性
报告期各期,与公司交易额在 5 万元以上的产品认证机构共有广东加华美认
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欧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
公司以及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有限公司等 4 家认证机构,采购内容
均为防爆产品认证相关服务,具体合作情况如下:
序号 认证机构名称
认证机构简介
认证内容
认证目的
认证所处阶段
1
广东加华美认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作为加拿大 CSA 集团检验认证公司在华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在防爆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可为美国、加拿大、欧洲、亚洲等全球各个市场的客户提供防爆检测、认证、培训服务
北美 CSA 认证,在北美电气设备和工业产品等防爆领域被广泛认可
用于开拓北美防爆市场
此项目为北美认证项目,流程包括图纸审核、样品准备、测试、整改、再测试、审核、发证等流程,周期较长。目前处于样本再测试阶段。认证服务正常执行中
2
上海欧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作为欧盟众多知名授权公告机构、英国 UKCA 认证机构在中国的官方授权合作伙伴,具备 20 年认证行业经验
欧盟 ATEX 认证,是欧盟针对爆炸性环境下使用的防爆设备和保护系统的强制性认证
用于开拓欧盟防爆市场
认证周期根据测试周期和防爆体系 建 立 周 期 确定,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科迈捷产品目前尚在测试整改中,防爆
国际 IECEx 认证,是国际电工委员会推出的全球性防爆认证体系,目前国
用于开拓国际防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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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上有 30 多个 IECEx 成员国,直接或者间接认可IECEx 认证证书
体 系 尚 在 建 立中,周期较长。认证服务正常执行中
3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
是我国专业从事防爆技术科研、标准化、产品检测认证、行业归口管理的科研机构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维护、修理能力认定证书
满 足 公 司 安装、维护、修理油气回收在线监测控制系统的资质要求
已完成
4
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有限公司
专注于仪器仪表、电工电子、电气设备、工控系统等领域,为客户提供防爆电气、电磁兼容、电气安全、仪表检测、老化与可靠性、综合计量、安全测评等各类解决方案
防爆合格证
因产品系列更新而导致的防爆合格证的更新换证
已完成
根据上表,公司委托广东加华美认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欧测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进行北美 CSA 认证、欧盟 ATEX 认证、国际 IECEx 认证等防爆认证,
该等认证适用于海外市场具有防爆要求的场合,有助于公司产品进一步拓展海外
市场的应用领域。目前,公司尚未取得以上证书,亦未在北美和欧盟等地区需要
以上防爆认证的场合销售产品。
公司委托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有限公司进行的防爆电气设备安装、维护、修
理能力认证,属于施工安装服务类资质,旨在满足公司安装、维护、修理油气回
收在线监测控制系统的资质要求;公司委托上海仪器仪表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有
限公司进行境内因产品系列更新而导致的防爆合格证的更新换证工作。
在防爆产品领域,相关设备必须严格依据国际及国家标准进行设计与生产,
以确保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安全可靠运行。在国内市场方面,防爆产品通常需
取得 CCC 强制性认证,以满足国家安全与质量管理要求;同时,根据行业特点或
客户特定需求,还需提供防爆合格证以进一步证明产品的防爆性能。在国际市场
方面,欧盟 ATEX 认证、北美 CSA 认证和国际 IECEx 认证分别适用于欧洲、北美
及全球市场,是防爆电气产品进入各区域市场的关键准入标准,体现了产品在安
全性能、设计规范及质量体系方面的国际认可度。
随着全球城市化及工业化的推进,特别是在石油、化工、煤炭等爆炸危险领
域,对防爆产品安全性能的要求持续提升。与此同时,防爆产品的应用范围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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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已从传统工业领域延伸至军工、生物医药、氢能、新能源汽车等多个行业,
多元化的市场需求为防爆产品行业的持续增长注入了新的动能。
同时,防爆产品认证通常流程复杂、周期较长,且测试标准严格。对于新进
入者而言,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同时通过多项防爆认证具有较高的技术与管理门槛。
取得相关国际防爆认证,不仅有助于公司树立专业品牌形象、增强客户信任度,
还能够有效提升公司产品在全球市场的认可度与竞争力,为公司的国际化发展和
市场拓展奠定坚实基础,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豁免披露认证机构是否属于应客户指定需要,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豁免客户交易
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
经综合评估技术能力、国际认可度、项目经验、周期安排及后续服务等多维
度指标,公司自主决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开展相关认证工作。相关认
证证书为行业内普遍认可的防爆资质,旨在确保公司产品符合防爆市场的准入要
求,不存在客户直接或间接指定认证机构的情形。
公司申请豁免披露的认证机构均为独立运营的第三方专业认证机构,其与公
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与豁免披露认证机构和豁免客户之间的交易均系公司根据自身需
求正常开展,具备真实的商业背景。上述两个业务属于不同的业务流程,分别基
于市场化原则独立履行相应的定价程序,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二、说明豁免披露产品认证机构名称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符合《挂牌审核
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要求,相关豁免披露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途径
泄露,审慎论证信息披露豁免的具体依据及其充分性
公司原申请豁免披露产品认证机构名称,以代码替代产品认证机构名称,并
已提交《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
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部分信息豁免披露申请》。
考虑充分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经审慎考虑,不再申请豁免披露产品认证机
构名称,并在本轮问询回复及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恢复披露,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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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豁免披露方式
现恢复披露内容
原豁免原因及必要性
现恢复披露情况
认证机构 A 广东加华美认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由于产品认证需要,会向该等认证机构提供产品的设计图纸、生产工艺等核心技术相关的文件。若披露认证机构名称,可能导致竞争对手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公司的技术秘密,进而影响公司产品技术竞争力
不 再 申 请 豁 免 披露,相关认证机构名称已在本轮问询回复及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恢复披露
认证机构 B 上海欧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恢复披露后的申请挂牌文件均按照《挂牌规则》《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
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文件制作和信息披露,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及相关规定要求。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审阅公司与委托认证机构签订的大额合同,检查与认证费用相
关的原始凭证、发票、银行回单等资料,核实认证费用的真实性、完整性。
(2)访谈豁免披露认证机构,了解访谈对象基本工商信息、与公司交易情
况、定价公允性、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认证周期长的具体原因等,验证认证费用
的真实性。
(3)访谈豁免披露客户,了解访谈对象基本工商信息、与公司交易情况、
定价公允性、双方的关联方关系、双方是否存在纠纷或诉讼情况等,验证公司客
户及收入的真实性。
(4)通过企查查网站查询豁免披露认证机构和客户的基本情况,了解其经
营业务与公司交易的匹配性,核实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确认豁免披露认证机构
和客户的交易真实性。
(5)访谈公司总经理,了解具体认证情况、在产品销售环节的作用及必要
性、豁免披露认证机构的具体原因、是否属于应客户指定需要等内容。
(6)查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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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中对信息披露豁免申请的核查要求,分析公司豁免披露产品认证机构名称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各期,与公司交易额在 5 万元以上的产品认证机构共有 4 家,
采购内容均为防爆产品认证相关的服务,上述交易不仅有助于公司树立专业品牌
形象、增强客户信任度,还能够有效提升公司产品在全球市场的认可度与竞争力,
为公司的国际化发展和市场拓展奠定坚实基础,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豁免
披露认证机构系公司自主决定合作,不存在客户直接或间接指定认证机构的情形;
豁免披露认证机构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豁免披露的认证机构和客户之间的交易定价公允,
不涉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2)公司经审慎考虑,不再申请豁免披露产品认证机构名称,并在本轮问
询回复及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恢复披露,恢复披露后的申请挂牌文件符合《挂牌
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法规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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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科迈捷智能传感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份,副本 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经办律师:张文苑
冉合庆
杨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