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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324 第 0188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
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7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9
四、公司的设立.......................................................................................................... 14
五、公司的独立性...................................................................................................... 19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3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39
八、公司的业务.......................................................................................................... 6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4
十、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71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77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0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1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3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86
十六、公司的税务...................................................................................................... 88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91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 96
十九、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7
二十、《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01
二十一、结论意见.................................................................................................... 102
附件一 专利清单.......................................................................................................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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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公司
/股份公司/一通密
封
指
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一通密封有限
指
成都一通密封有限公司,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名称
成都广陌行
指
成都广陌行科技有限公司
荟贤信通
指
四川荟贤信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荟贤仁通
指
四川荟贤仁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通和恒通
指
湖南通和恒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长沙通和
指
长沙通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保荐人
/保荐机构/
主办券商
/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威正信
指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大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挂牌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
《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审计报告》
指
大信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出具的编号为[2025]第 14-00003 号
的《审计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本所出具的编号为金证法意
[2025]字 0324 第 0188 号的《北
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不时之修正、修订及补充
《 公 司 章 程 ( 草案)》
指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公司挂牌
后生效的《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则》
指
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不时之修正、修订及补充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不时之修正、修订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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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3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不时之修正、修订及补充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修订)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23 修订)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2023 年)
《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2023 修订)
《分层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2023 修订)
《信息披露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1 修订)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5 年修正)
《 私 募 基 金 监 管 条例》
指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2023 年)
《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办法》
指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2023 年)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成都工商局
指
成都市工商管理局
成都市市监局
指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公示系统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指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指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指
中
国
审
判
流
程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s://splcgk.court.gov.cn/gzfwww)
人民法院公告网
指
人民法院公告网(
https://rmfygg.court.gov.cn)
信用中国
指
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指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neris.csrc.gov.cn/sh
ixinchaxun)
报告期
指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1 月至 9 月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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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注: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
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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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324 第 0188 号
致: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一通密封的委托,担任一通密封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
《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一通密封申请本
次挂牌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
《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
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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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
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等机构确认后的材料,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要
求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
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验资及审计、资
产评估、投资决策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
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
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对与
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关于本次挂牌的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要求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亦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
任何解释或说明。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
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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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7
正 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一通密封提供的有关资料,一通密封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决议
2025 年 2 月 17 日,一通密封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就本次挂牌的
具体方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会议应到董事
8 名,实到董事 8 名。
经审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集
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有关的议案,
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决议
2025 年 2 月 17 日,一通密封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5 年 3 月 5 日,一通密封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4 名,代表一通密封的
4,436.24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3.0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根据《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挂
牌相关事宜,具体授权范围如下:
“
1.履行与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送申请材料;
2.确定公司本次挂牌申请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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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挂牌申请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
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
4.根据本次挂牌申请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公司章程,并在本次挂牌申请
获准后办理本次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登记及相关
股份锁定事宜;
5.聘请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6.办理与实施本次挂牌申请涉及的其他一切事宜;
7.本次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经本所律师核查一通密封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1.一通密封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一通密封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本次挂牌的决议内容有
效。
2.一通密封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挂牌事宜的授权范围和授权
程序合法、有效。
3.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
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股转系统进行审查。经查验,截
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本次挂牌可直接向全国
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
司本次挂牌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同意。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
公司前身一通密封有限于
2004 年 4 月在成都工商局注册成立,于 2015 年
11 月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四、公司的设立”及“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套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公司首次股东大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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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全套文件、相关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公司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公司的发
起人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等资料,一通密封系由一通密封有限整体变更,由
彭建等
50 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四、
公司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一通密封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合法有效。
(二)公司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一通密封《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一通密
封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一通密封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
如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所述,公司系依法设立
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已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根据一通密封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通密封注册资本为
4,768 万元人民币,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公司的注
册资本已足额缴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一通密封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
计年度,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项和
《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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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重大合同等
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干气密封、机械密封、碳环密封及
密封辅助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同时为客户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
训、在线监测、故障诊断等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服务。
2.根据《审计报告》,一通密封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 至 9 月
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5,859.12 万元、32,302.62 万元及 21,963.56 万元,分别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99.08%、99.35%及 99.42%,主营业务明确。
3.公司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独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合
法拥有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即拥有与其业务相匹配的
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4.公司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为 7.98 元/股,不低于 1 元/股,公司 2022 年
度、
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 至 9 月的净利润分别为 5,197.28 万元、5,664.85 万元、
3,595.91 万元,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 800 万元,或者最近
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 万元的条件。
5.公司所属行业或所从事业务不存在以下情形:(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
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
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
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
3)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
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
则》第
2.1 条第(二)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根据公司提供的三会文件、规章制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经根据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三会一层治理结构”。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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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较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2.公司建立了与股东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
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均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规
范运作,报告期内一通密封的公司治理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相关会议决议、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个人征信报告》及签署的承诺函、声明、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
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以下情
形:
(
1)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
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
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
2)最近 24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
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
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
3)最近 12 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
(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
4.报告期内一通密封的关联交易事项,已按《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
制度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确认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为
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各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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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公司的书面声明,除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已披露的情形外,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资金被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
用的情形。
6.公司及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已取得相关的资质、许可、批准及认证,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公司及子公司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8.公司设有独立财务部门,并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作出财务决策,
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能够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
司财务报表已由大信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9.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10.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合法规范,符
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三)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
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及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根据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股东所作说明,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公司的股权权属明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2.根据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及三会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
历次重大股份转让及增资行为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依法履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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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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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
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及转让真实、合法、有效,
符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四)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1.根据一通密封与中信建投签署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由中
信建投负责推荐公司本次挂牌相关事宜,并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2.主办券商已出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成都一通密封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认为公司
符合挂牌条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已获得主办券商推荐及持续督导,符
合《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五)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第五
十四条的规定。
(六)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
新层的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
净利润(以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准)分
别为
5,158.05 万元、5,408.69 万元,最近 2 年平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
14.10%;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公司股本总额
4,768 万元。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两年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股本总额不少于 2000 万元,符合《分层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期末净资
产为负值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治理健全,制定了《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利润分配管理制
度》《承诺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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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
资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已设董事
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
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
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
2)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
且情节严重,或者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
3)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
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6)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
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挂牌同
时进入创新层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实质
条件;公司符合《分层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情况
一通密封的前身为一通密封有限。一通密封系一通密封有限以整体变更方
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通密封的设立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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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年 9 月 19 日,立信出具《成都一通密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
报表》(编号:信会师报字
[2015]第 850018 号),确认一通密封有限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8,187.69 万元。
2.2015 年 9 月 22 日,中威正信出具《评估报告(成都一通密封有限公司
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编号:中威正信报字
[2015]第 1133 号),确
认一通密封有限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9,430.93 万元。
3.2015 年 9 月 29 日,一通密封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有限
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原有限公司的一切资产及债权债务
等全部由整体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4.2015 年 10 月 8 日,一通密封有限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作出
决议,同意一通密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截至基准日的账面
净资产
181,876,888.52 元按照 4.0417:1 的折股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 4,500 万
股,其余
136,876,888.52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成都一通
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
5.2015 年 10 月 21 日,一通密封有限召开职工大会,会议选举职工方冬担
任公司职工监事。
6.2015 年 10 月 23 日,彭建等 50 名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一致同
意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
“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4,500 万元,并确定了一通密封有限资产折股与股权设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7.2015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成都一通密封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议案》《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成都
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的议案》《关于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改制费用支出情况的说明》《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一
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选举彭建、鄢
新华、王劲、洪先志、邹林波为股份公司董事;选举张海涛、蔡林江为股份公
司股东代表监事,并与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方冬组成股份公司首
届监事会。
8.2015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彭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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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鄢新华为副董事长,聘任彭建担任公司总经理,鄢新华、王劲、
洪先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邹林波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王安静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9.2015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蔡林江为
公司监事会主席。
10.2015 年 11 月 8 日,立信出具《验资报告》(编号:信会师报字[2015]
第
850028 号),确认一通密封有限以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18,187.69 万元,按照 4.0417:1 的折股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总额 4,500 万元,
其余
13,687.6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20 年 5 月 25 日,大信出具《公司整体改
制设立股份公司专项验资复核报告》(编号:大信专审字
[2020]第 14-00057
号),对此事项进行了专项验资复核确认。
11.201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在成都工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09059D)。
12.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彭建
22,132,495.00
49.1833%
2
鄢新华
13,153,554.00
29.2301%
3
洪先志
1,983,038.00
4.4068%
4
王劲
1,983,038.00
4.4068%
5
王安静
1,921,706.00
4.2705%
6
蔡林江
283,217.00
0.6294%
7
张海涛
275,001.00
0.6111%
8
邹林波
226,573.00
0.5035%
9
赵飞虎
226,573.00
0.5035%
10
孟秀国
175,721.00
0.3905%
11
廖红伟
174,951.00
0.3888%
12
周川
141,610.00
0.3147%
13
唐大全
113,287.00
0.2517%
14
陈军
113,287.00
0.2517%
15
周莉
113,287.00
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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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6
郭力
113,287.00
0.2517%
17
邓莉
113,287.00
0.2517%
18
沈大礼
110,108.00
0.2447%
19
谭成龙
100,251.00
0.2228%
20
胡宁
85,470.00
0.1899%
21
周忠学
85,468.00
0.1899%
22
张飞林
85,467.00
0.1899%
23
李洪
85,452.00
0.1899%
24
张兵
75,975.00
0.1688%
25
罗倩
61,727.00
0.1372%
26
穆荣福
61,727.00
0.1372%
27
王春芳
61,628.00
0.1370%
28
唐永伟
58,263.00
0.1295%
29
陈刚
57,519.00
0.1278%
30
李贤均
56,321.00
0.1252%
31
彭立忠
54,324.00
0.1207%
32
钟勇
54,324.00
0.1207%
33
鄢春华
54,324.00
0.1207%
34
冯浩
50,946.00
0.1132%
35
刘亚琴
47,480.00
0.1055%
36
罗丽君
47,478.00
0.1055%
37
刘新涛
46,020.00
0.1023%
38
樊召会
46,020.00
0.1023%
39
敬晓芳
43,456.00
0.0966%
40
李健
42,726.00
0.0950%
41
何美均
41,087.00
0.0913%
42
黄勇
38,842.00
0.0863%
43
钟方志
32,876.00
0.0731%
44
窦步超
29,582.00
0.0657%
45
吴彪
28,277.00
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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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46
何洪秋
27,966.00
0.0622%
47
刘尽
26,294.00
0.0584%
48
刘龙全
22,528.00
0.0501%
49
张传丽
19,724.00
0.0438%
50
王勋明
16,438.00
0.0365%
合
计
45,000,000.00
10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
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2015 年 10 月 23 日,彭建等 50 名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该《发起人
协议》明确了一致同意共同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折股方案、权利及
义务的承继、人员安排、发起人保证事项、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上述协议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公司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
纠纷。
(三)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事项
1.审计事项
2015 年 9 月 19 日,立信出具《成都一通密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编号:信会师报字
[2015]第 850018 号),确认一通密封有限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81,876,888.52 元。
2.评估事项
2015 年 9 月 22 日,中威正信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中威正信报字
[2015]第 1133 号),确认一通密封有限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
为
19,430.9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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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资事项
2015 年 11 月 8 日,立信出具《验资报告》(编号:信会师报字[2015]第
850028 号),确认一通密封有限以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18,187.69 万元,按照 4.0417:1 的折股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总额 4,500 万元,
其余
13,687.6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20 年 5 月 25 日,大信出具《公司整体改
制设立股份公司专项验资复核报告》(编号:大信专审字
[2020]第 14-00057
号),对此事项进行了专项验资复核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审计、评估、
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2015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首次股东大会,会议应到发起人 50 名,实
到发起人及授权代表
50 名,所持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符
合《公司法》关于首次股东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出席的要求。
2.出席首次股东大会的发起人均在《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股东
大会决议》上签字。首次股东大会已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发起人均在会
议记录上签字。
3.创立大会已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发起人或其代表均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
/盖章。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
《发起人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公司
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公司设立过程中已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
必要程序,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
4)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一通密封已合法设立。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公司的业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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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独立从事
《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记载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公司的业务
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
存在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的资产独立
1.根据立信出具《验资报告》(编号:信会师报字[2015]第 850028 号)
以及大信出具的《公司整体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专项验资复核报告》(编号:大
信专审字
[2020]第 14-00057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缴的
出资已全部缴足。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通密封有限的相关资产的权
属已经变更至公司名下,全部资产归公司所有并实际占有、使用。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产权权属证书,公司系生产经营型企业,具备且
独立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生产加工系统和配套设施,并合法拥有或使用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办公设备、机器设备以及专利技术、注册商标等知
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
产”)。公司的资产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运营,且
不存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的情况。
3.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以资产、
权益或信誉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公司对其资产拥有完全的控
制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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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
1.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
会选举或聘任产生,不存在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权限的人事任免决定。
2.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没有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报酬;公司的财务人员
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也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报酬。
3.公司设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体系,公司已经与员工签订了
《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能够独立为员工发放工资,不存
在由公司关联方代为发放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人员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整
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聘请了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必要的业
务和职能部门。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等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
经理等各自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资 料 , 公 司 的 组 织 机 构 图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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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
(五)公司的财务独立
1.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财务人员由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存在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2.公司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存在股东
非法干预公司资金或资产使用的情况。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及有关
情况,公司单独开立银行账户,独立核算,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也未将资金存入股东的账户内。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及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
明,公司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5.公司已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依据股份公司财务制度建立了独立、
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财务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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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
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主要从事干气密封、机械密封、碳环密封及密封辅助系统的研发、设计、生
产和销售,同时为客户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在线监测、故障诊断等覆盖
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服务。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的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
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公司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
立的业务系统,公司能够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
的产品,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资产独立、完
整,公司的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发起人
公司共有
50 名发起人,全部为自然人股东。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身份证号
住址
1
彭建
男 中国
5101021967****8457
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
30 号
2
鄢新华
男 中国
5101021966****8433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9 号
3
洪先志
男 中国
5101021972****3795
成都市武侯区玉洁东街
1 号
4
王劲
女 中国
5101021968****842X
成都市武侯区倪家桥路
8 号
5
王安静
女 中国
5101021973****6148
成都市青羊家园南街
1 号
6
蔡林江
男 中国
5130221978****0031
四川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土地坡
7
张海涛
男 中国
5101071975****093X
成都市武侯区华锦路
100 号
8
邹林波
男 中国
5101081982****2718
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胜利村
9 组
9
赵飞虎
男 中国
5101021967****8433
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一段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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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身份证号
住址
10
孟秀国
男 中国
5111211976****673X
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东洪
4 组
11
廖红伟
男 中国
5106021975****6330
乐山市五通桥竹桥根镇文化街
12
周川
男 中国
5102111972****9052
龙泉镇航天北路甲区
13
唐大全
男 中国
5108211979****5517
四川省旺苍县万家乡街道
1 号
14
陈军
男 中国
5106231972****8319
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北泉路
188 号
15
周莉
女 中国
5111211980****2945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新星巷
2 号
16
郭力
男 中国
5101231970****3111
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凉水村
2 组
17
邓莉
女 中国
5101111966****1965
成都市金牛区泰宏路
118 号
18
沈大礼
男 中国
5125281972****1474
四川省南溪县罗龙镇凉亭村
2 组
19
谭成龙
男 中国
5110231980****2171
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梧桐路
9 号
20
胡宁
男 中国
5111271978****1817
四川省洪雅县余坪镇阳光村
6 组
21
周忠学
男 中国
5101121974****0334
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界牌村
11 组
22
张飞林
男 中国
5101071977****0876
成都市武候区太平园西路
245 号
23
李洪
男 中国
5110271979****8877
四川省简阳市新民乡新湖街
9 号
24
张兵
男 中国
5101081977****2713
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扬柳村
9 组
25
罗倩
女 中国
5113211980****9249
四川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南路
130 号
26
穆荣福
男 中国
5102131980****8919
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铝城正街
27
王春芳
女 中国
5130291969****4062
新疆昌吉市红星东路
10 号
28
唐永伟
男 中国
5106231987****1115
德阳市中江县回龙镇朝中乡
29
陈刚
男 中国
5113231982****3616
四川省蓬安县徐家镇向阳街
374 号
30
李贤均
男 中国
5125291978****6774
成都市锦江区国槐街
500 号
31
彭立忠
男 中国
5101111970****2717
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胜利村
3 组
32
钟勇
女 中国
5101121973****2121
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胜利村
3 组
33
鄢春华
男 中国
4224271967****0339
湖北仙桃龙华山办事处钱沟村
1 组
34
冯浩
男 中国
5101051980****4170
四川宣汉县柳池乡云庙街
52 号
35
刘亚琴
女 中国
5123221974****3786
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天生路
205 号
36
罗丽君
女 中国
5102151979****1621
四川省郫县郫筒镇望丛东路
17 号
37
刘新涛
男 中国
5102111977****9012
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航天北路丁区
38
樊召会
女 中国
5110271980****1063
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仁眉路
59 号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5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身份证号
住址
39
敬晓芳
女 中国
5113211979****5260
四川省双流县中和朝阳路
119 号
40
李健
男 中国
5137221987****5012
四川省南江县长征乡仁同村
1 社
41
何美均
男 中国
5113021984****5911
四川省南充市凤山乡三百梯村
6 组
42
黄勇
男 中国
5103211977****5954
四川省荣县五通乡五通村
2 组
43
钟方志
男 中国
5101121988****3017
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阳光村
30 组
44
窦步超
男 中国
4127241975****6413
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
306 号
45
吴彪
男 中国
5106021981****6357
四川省郫县安德镇园田村
11 组
46
何洪秋
男 中国
5103221982****7871
四川省富顺县童寺镇童寺街村
5 组
47
刘尽
男 中国
5110271981****2695
四川省简阳市石板凳镇虎山街
174
号
48
刘龙全
男 中国
5103031970****2238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三台寺路
49
张传丽
女 中国
5106021981****6340
四川省郫县两路口镇全福村
4 组
50
王勋明
男 中国
5130301974****2834
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航天北路南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发起人为
50 名自然人,住所地均在中国境内,且
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各发起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出资
1.如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所述,各发起人以其各自在一通密
封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值作为出资折成公司股份。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各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
律障碍。
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
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
折价入股的情形。
3.在一通密封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公司之后,公司承继了一通密封有限的资
产和债权债务。经本所律师核查,原一通密封有限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的
更名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合法有效。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6
(三)公司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现有股东为
61 名,其中 50 名为发起人股东,现
有股东持股数、持股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彭建
2,214.4148
46.443%
2
鄢新华
1,315.3554
27.587%
3
洪先志
198.3038
4.159%
4
王劲
198.3038
4.159%
5
王安静
192.1706
4.030%
6
蔡林江
28.3217
0.594%
7
张海涛
27.5001
0.577%
8
邹林波
22.6573
0.475%
9
赵飞虎
22.6573
0.475%
10
孟秀国
17.5721
0.369%
11
廖红伟
17.4951
0.367%
12
周川
14.1610
0.300%
13
唐大全
11.3287
0.238%
14
陈军
11.3287
0.238%
15
周莉
11.3287
0.238%
16
郭力
11.3287
0.238%
17
邓莉
11.3287
0.238%
18
沈大礼
11.0108
0.231%
19
谭成龙
10.0251
0.210%
20
胡宁
8.5470
0.179%
21
周忠学
8.5468
0.179%
22
张飞林
8.5467
0.179%
23
李洪
8.5452
0.179%
24
张兵
7.5975
0.159%
25
罗倩
6.1727
0.129%
26
穆荣福
6.1727
0.129%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7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27
王春芳
6.1628
0.129%
28
唐永伟
5.8263
0.122%
29
陈刚
5.7519
0.121%
30
李贤均
5.6321
0.118%
31
彭立忠
5.4324
0.114%
32
钟勇
5.4324
0.114%
33
鄢春华
5.4324
0.114%
34
冯浩
5.0946
0.107%
35
刘亚琴
4.7480
0.100%
36
罗丽君
4.7478
0.100%
37
刘新涛
4.6020
0.097%
38
樊召会
4.6020
0.097%
39
敬晓芳
4.3456
0.091%
40
李健
4.2726
0.090%
41
何美均
4.1087
0.086%
42
黄勇
3.8842
0.081%
43
钟方志
3.2876
0.069%
44
窦步超
2.9582
0.062%
45
吴彪
2.8277
0.059%
46
何洪秋
2.7966
0.059%
47
刘尽
2.6294
0.055%
48
刘龙全
2.2528
0.047%
49
张传丽
1.9724
0.041%
50
王勋明
1.6438
0.034%
51
肖前春
5.7519
0.121%
52
牟秀全
2.7966
0.059%
53
邓洪斌
1.6434
0.034%
54
黎优良
1.2818
0.027%
55
税东
0.8545
0.018%
56
肖永国
0.8219
0.017%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8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57
彭宁
0.6215
0.013%
58
吕麒麟
0.5826
0.012%
59
通和恒通
167.4805
3.513%
60
荟贤信通
52.0180
1.091%
61
荟贤仁通
32.9820
0.692%
-
合计
4,768.00
100.00%
1.发起人股东
公司
50 名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部分“(一)公司的发起人”。
2.非发起人自然人股东
公司的非发起人自然人股东为
8 名,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身份证号
住址
1
肖前春
男
中国 5130301985****3630
四川省渠县大义乡陈家村
7 组
2
牟秀全
男
中国 5101071980****0891
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
3777 号
3
邓洪斌
男
中国 5122231973****2972
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
422 号
4
黎优良
男
中国 5122221979****8911
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驿都中路
5
税东
男
中国 5111241983****0518
四川省井研县集益乡繁荣村
5 组
6
肖永国
男
中国 5101211976****2699
四川省金堂县三溪镇岳山村
4 组
7
彭宁
男
中国 5106231982****1939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蒙山街
24 号
8
吕麒麟
男
中国 5102111977****9019 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航天北路乙区
3.非发起人机构股东
公司的非发起人机构股东为
3 名,基本情况如下:
(
1)通和恒通
①通和恒通基本情况
通和恒通系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之一,现持有公司
167.4805 万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3.513%。
企业名称
湖南通和恒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街道东风路
9 号 5 栋 103 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
长沙通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表:李永恒)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5MA4L39KL3R
出资额
1,300 万元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产进行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6 年 3 月 17 日至 2026 年 3 月 16 日
营业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和恒通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有限合伙人
林美珍
货币
700
53.85%
2
有限合伙人
刘秋兰
货币
300
23.08%
3
有限合伙人
李永恒
货币
290
22.31%
4
普通合伙人
长沙通和
货币
10
0.77%
合计
1,30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通和恒通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
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
②通和恒通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沙通和基本情况
长沙通和成立于
2010 年 1 月 21 日,现持有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
局 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0298XJ),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长沙通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0298XJ
住所
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街道体育馆路
36 号 13 栋东单元 1208 房
法定代表人
李永恒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0 年 1 月 21 日
合伙期限
2010 年 1 月 21 日至 2060 年 1 月 20 日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产进行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含代客理财,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0
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③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沙通和持有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证明》(登记编号:
P1061669);通和恒通持有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
投资基金证明》(基金编号:
SS2389),管理人为长沙通和。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通和恒通管理人长沙通和及通和恒通已经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
管条例》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办理了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登记或备案手续。
(
2)荟贤信通
荟贤信通系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之一,现持有公司
52.0180 万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91%。荟贤信通现持有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7 月 2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510112MADNHYTE68),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四川荟贤信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2MADNHYTE68
住所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西路
26 号 1 栋 1-2
楼
26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彭建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669.47166 万元
成立日期
2024 年 7 月 2 日
合伙期限
2024 年 7 月 2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荟贤信通目前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普通合伙人
彭建
货币
13.96395
2.0858%
2
有限合伙人
蔡林江
货币
99.9999
14.9371%
3
有限合伙人
周莉
货币
51.48
7.6896%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1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
有限合伙人
穆荣福
货币
38.842947
5.8020%
5
有限合伙人
冯浩
货币
37.970361
5.6717%
6
有限合伙人
刘尽
货币
37.535355
5.6067%
7
有限合伙人
胡宁
货币
36.630594
5.4716%
8
有限合伙人
刘飞
货币
25.850682
3.8614%
9
有限合伙人
唐永学
货币
20.945925
3.1287%
10
有限合伙人
张兵
货币
20.945925
3.1287%
11
有限合伙人
陈刚
货币
20.592
3.0759%
12
有限合伙人
马岩
货币
19.334601
2.8880%
13
有限合伙人
姚开芩
货币
19.334601
2.8880%
14
有限合伙人
王键
货币
19.334601
2.8880%
15
有限合伙人
张博
货币
12.87
1.9224%
16
有限合伙人
李良
货币
12.87
1.9224%
17
有限合伙人
黄涛
货币
10.296
1.5379%
18
有限合伙人
万婷
货币
10.296
1.5379%
19
有限合伙人
李华
货币
10.296
1.5379%
20
有限合伙人
胡韫堃
货币
10.274121
1.5347%
21
有限合伙人
李志
货币
10.274121
1.5347%
22
有限合伙人
邹娟
货币
10.274121
1.5347%
23
有限合伙人
李政卫
货币
10.274121
1.5347%
24
有限合伙人
王禹衡
货币
10.272834
1.5345%
25
有限合伙人
秦娟
货币
9.009
1.3457%
26
有限合伙人
周鹏
货币
8.1081
1.2111%
27
有限合伙人
张思旭
货币
7.722
1.1534%
28
有限合伙人
包鑫
货币
7.722
1.1534%
29
有限合伙人
黎优良
货币
7.722
1.1534%
30
有限合伙人
文龙
货币
6.435
0.9612%
31
有限合伙人
袁娇
货币
6.435
0.9612%
32
有限合伙人
徐文霞
货币
6.435
0.9612%
33
有限合伙人
余洪
货币
5.148
0.7690%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32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4
有限合伙人
黄玉军
货币
5.148
0.7690%
35
有限合伙人
高进
货币
5.148
0.7690%
36
有限合伙人
胡记铭
货币
5.148
0.7690%
37
有限合伙人
娄海峰
货币
5.148
0.7690%
38
有限合伙人
李松桥
货币
4.1184
0.6152%
39
有限合伙人
郭振凯
货币
4.1184
0.6152%
40
有限合伙人
税东
货币
3.861
0.5767%
41
有限合伙人
张鹏成
货币
1.287
0.1922%
合计
669.47166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荟贤信通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荟贤信通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未进行过其他对外投资,其设立
至今未向出资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募集资金,也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
理资产的情形,不属于《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条例》和《私募基金备案办
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荟贤信通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
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
(
3)荟贤仁通
荟贤仁通系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之一,现持有公司
32.9820 万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0.692%。荟贤仁通现持有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 年 7 月 4 日 核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510112MADPT6AW3D),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四川荟贤仁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2MADPT6AW3D
住所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西路
26 号 1 栋 1-2
楼
26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彭建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424.4783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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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33
成立日期
2024 年 7 月 4 日
合伙期限
2024 年 7 月 4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荟贤仁通目前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普通合伙人
彭建
货币
13.96395
3.2897%
2
有限合伙人
胡文英
货币
28.314
6.6703%
3
有限合伙人
彭代娅
货币
19.305
4.5479%
4
有限合伙人
宋娇娇
货币
19.0476
4.4873%
5
有限合伙人
龚俊瑞
货币
13.96395
3.2897%
6
有限合伙人
宋庆
货币
13.96395
3.2897%
7
有限合伙人
邓国龙
货币
13.96395
3.2897%
8
有限合伙人
裴锡红
货币
13.96395
3.2897%
9
有限合伙人
尹昌银
货币
13.96395
3.2897%
10
有限合伙人
李梅
货币
13.289562
3.1308%
11
有限合伙人
徐发建
货币
13.289562
3.1308%
12
有限合伙人
陈建才
货币
13.289562
3.1308%
13
有限合伙人
徐风娟
货币
13.289562
3.1308%
14
有限合伙人
卢桂兰
货币
13.289562
3.1308%
15
有限合伙人
叶祥军
货币
13.289562
3.1308%
16
有限合伙人
吴金花
货币
13.289562
3.1308%
17
有限合伙人
左正刚
货币
13.289562
3.1308%
18
有限合伙人
刘海宴
货币
12.87
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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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34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9
有限合伙人
李秋英
货币
12.87
3.0320%
20
有限合伙人
李艳梅
货币
12.87
3.0320%
21
有限合伙人
赖士勋
货币
12.87
3.0320%
22
有限合伙人
杨浩
货币
12.87
3.0320%
23
有限合伙人
刘春
货币
12.87
3.0320%
24
有限合伙人
彭浩
货币
12.87
3.0320%
25
有限合伙人
王娟
货币
10.296
2.4256%
26
有限合伙人
李建根
货币
9.99999
2.3558%
27
有限合伙人
赖兵
货币
7.722
1.8192%
28
有限合伙人
何聪
货币
6.854562
1.6148%
29
有限合伙人
张平
货币
6.435
1.5160%
30
有限合伙人
景磊
货币
6.435
1.5160%
31
有限合伙人
李闯
货币
6.435
1.5160%
32
有限合伙人
唐一民
货币
5.148
1.2128%
33
有限合伙人
樊茂英
货币
5.148
1.2128%
34
有限合伙人
唐宇
货币
4.999995
1.1779%
35
有限合伙人
陈立维
货币
2.999997
0.7067%
36
有限合伙人
李东林
货币
2.574
0.6064%
37
有限合伙人
王柄栋
货币
1.287
0.3032%
38
有限合伙人
林鸿飞
货币
1.287
0.3032%
合计
424.47834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荟贤仁通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为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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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5
经本所律师核查,荟贤仁通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未进行过其他对外投资,其设立
至今未向出资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募集资金,也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
理资产的情形,不属于《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条例》《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荟贤仁通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
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
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股东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彭建与邹林波为表兄弟关系,分别持有公司
46.44%、
0.48%的股份;彭建与彭立忠为兄弟关系,分别持有公司 46.44%、0.11%的股份;
彭立忠与钟勇为夫妻关系,分别持有公司
0.11%、0.11%的股份;鄢新华与鄢春
华为兄弟关系,分别持有公司
27.59%、0.11%的股份;张传丽与吴彪为夫妻关
系,分别持有公司
0.04%、0.06%的股份;彭建为荟贤信通和荟贤仁通的普通合
伙人,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蔡林江、周莉、穆荣福、冯浩、刘尽、胡宁、
张兵、陈刚、黎优良、税东持有荟贤信通合伙份额,为荟贤信通有限合伙人。
(五)一致行动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彭建及公司第二大股东鄢新华于
2018 年
12 月 9 日签订《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
“《一致行动协议》”),约定鄢新华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就行使提案
权、提名权、表决权及其他权利均将与彭建采取一致行动,并以彭建意见为一
致意见,协议有效期为三年。为进一步巩固彭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地位,双方于
2020 年 4 月 3 日签订《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
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鄢
新华明确其一直以来均充分认可并尊重彭建作为一通密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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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6
人的地位,并同意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就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表
决权及其他权利均将与彭建采取一致行动,并以彭建意见为一致意见;双方同
意将《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延长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
因公司撤回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双方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签订《一致行动终止协议》,同意终止《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致行动协议》、《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期初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彭建与鄢新华构成一致
行动关系;自
2024 年 3 月 29 日后,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另经本所律师
核查,公司其他股东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亦无控制公司的一致行动安排。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彭建,直接持有公司
2,214.4148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44%,且彭建为一通密封持股平台
荟贤仁通、荟贤信通的普通合伙人,彭建合计可控制公司
48.23%的股权,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自公司设立以来,彭建始终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公
司的领导决策核心,亦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挂牌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要求及公司
的实际情况,认定彭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如下:
1.对股东大会的影响
(
1)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报告期内,
彭建持有公司
2,214.4148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6.44%,且彭建为一通密封持
股平台荟贤仁通、荟贤信通的普通合伙人,彭建合计可控制公司
48.226%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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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7
权,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彭建实际支配及影响公司相对多数的股东表决权比例,
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具有重大影响。
(
2)公司第二大股东为鄢新华,现直接持有公司 1,315.3554 万股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27.59%。鄢新华仅负责公司生产环节的管理,不属于核心技术
人员,未主导公司业务发展,报告期内亦未提名高级管理人员间接参与公司的
日常经营管理。因身体原因,鄢新华自
2018 年 12 月辞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职务后,不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现有
61 名股东,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且较低,均在 5%以下;
公司股东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亦无控制公司的一致行动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在报告期内,彭建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2.对董事会的影响
(
1)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除彭建自身外的其他全部董事均由彭建提名,
彭建对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具有决定性影响。
(
2)自公司设立以来,彭建始终担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领导决策核心。
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彭建能够对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在报告期内,彭建对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具有决定性影响,
能够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对高级管理层和日常经营决策的影响
(
1)自公司设立以来,彭建始终担任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赋予
总经理的职权及其他相关规定,彭建统筹负责公司的实际运营和日常管理,组
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可以提请董事会聘用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能够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均由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彭建提名,彭建对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的
组成具有决定性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在报告期内,彭建能够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和日常经
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
4.彭建作为创始股东对公司的创立及未来发展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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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8
经本所律师核查,彭建作为公司的创始股东及核心技术人员,完成了公司
主要产品的研发,主导了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技术开发及团队建设,其专业
背景、技术研发能力、经营管理水平使其在公司现有的管理团队中具有很强的
凝聚力、影响力和支配力,对公司的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具有重要
和决定性的作用。
同时,根据本所律师对其他创始股东的访谈,创始股东均充分认可彭建作
为一通密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且未发生过变化。
5.公司资产、业务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始终致力于为各类旋转设备提供流体密封产品,主营业务
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亦未发生重大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将彭建认定为一通密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依
据充分、合法,且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的股东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公司的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向公司
出资的资格。
3.公司的股东人数、住所及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一通密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
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5.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形。
6.公司不存在发起人将其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
公司的情况,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公司的情况。
7.一通密封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已由发起
人转移给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8.公司机构股东荟贤信通、荟贤仁通非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手续;通和恒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符合《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条例》《私募基金备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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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9
法》的相关规定。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备案)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系由一通密封有限
整体变更设立。
1.公司整体变更前的股本及其演变
(
1)一通密封有限设立
2004 年 11 月 9 日,彭建、鄢新华、王劲、洪先志、易泽明和王安静签订
《出资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通密封有限,彭建出资
212 万元(其中
货币出资
112 万元,专利技术出资 100 万元),鄢新华货币出资 124 万元,王
劲、易泽明、洪先志和王安静各自以货币出资
16 万元。
2004 年 11 月 15 日,四川宏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作价出资的实用新
型专利“干气密封摩擦副”
[专利号为 ZL03234764.2]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
估报告》(编号:川宏评报字
[2004]第 221 号),评估基准日为 2004 年 11 月
13 日,评估资产价值为 100 万元。
2004 年 11 月 16 日,四川桂湖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编号:
川桂湖会验字
[2004]第 082 号),验证截至 2004 年 11 月 15 日,一通密封有限
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400 万元,其中各股东货币
出资
300 万元,无形资产出资 100 万元。
2004 年 11 月 16 日,一通密封有限在成都工商局注册成立,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51*开通会员可解锁*);法定代表人为彭建;住所为成都市
龙泉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杨中云母工业园区;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400 万
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流体密封的研究、生产和销售。
一通密封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认缴资本
(万元)
实缴资本
(万元)
出资方式(万元)
出资
比例
货币出资
无形资产
1
彭建
212
212
112
100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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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40
序号
股东
姓名
认缴资本
(万元)
实缴资本
(万元)
出资方式(万元)
出资
比例
货币出资
无形资产
2
鄢新华
124
124
124
-
31%
3
王劲
16
16
16
-
4%
4
易泽明
16
16
16
-
4%
5
洪先志
16
16
16
-
4%
6
王安静
16
16
16
-
4%
合计
400
400
300
100
100%
本所律师注意到,一通密封有限设立时货币出资比例为
75%,无形资产出
资比例为
25%。根据《公司法》(2004 年)第二十四条:“以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
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股东彭建以专利作价出资
1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超出了当时《公司法》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
的限额。
2005 年 7 月 9 日,彭建将上述出资的专利所有权移交给一通密封有限,并
及时办理完成专利权人变更备案手续,专利权人变更为一通密封有限。由于公
司未及时缴纳专利权年费,导致该专利权于
2007 年 8 月 1 日失效。
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为
规范前述无形资产出资不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之情形,由彭建就其无形资
产出资向公司追加货币出资
100 万元,相应资金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20 年 5 月 25 日,大信出具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复核报告》
(编号:大信专审字
[2020]第 14-00033 号),对此事项进行了确认。
2020 年 1 月 19 日,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对公
司设立时的无形资产出资以货币进行置换是一种依法规范出资的行为,目前公
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真实、充足。该出资置换行为未侵害该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也并未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影响公司设立的合法有效性,不影响
公司的合法有效存续,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一通密封有限股东彭建于
2004 年公司设立时以自有专利技
术出资,其出资类型和程序符合当时《公司法》(
2004 年)关于公司股东出资
的相关规定,但超出当时《公司法》(
2004 年)对于专利技术出资比例限额。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1
经过后续《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法》(
2005 年)第二十七条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并且《公司法》(
2013 年)已不再限制公司股东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2016 年
彭建就其无形资产出资向公司追加货币出资
100 万元,相应资金计入公司资本
公积,未侵害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也未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影响公
司的合法有效存续,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
碍。
(
2)2007 年 8 月,一通密封有限股权转让
2007 年 6 月 7 日,易泽明与彭建和鄢新华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易
泽明将其持有一通密封有限
2.4%的股权转让给彭建,将其持有一通密封有限
1.6%的股权转让给鄢新华。
2007 年 7 月 27 日,一通密封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易泽明将其
持有一通密封有限
4%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彭建 2.4%、鄢新华 1.6%;同意相应修
改《公司章程》。
2007 年 8 月 1 日,一通密封有限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
转让完成后,一通密封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认缴资本
(万元)
实缴资本
(万元)
出资方式(万元)
出资
比例
货币出资
无形资产
1
彭建
221.6
221.6
121.6
100
55.40%
2
鄢新华
130.4
130.4
130.4
-
32.60%
3
王劲
16
16
16
-
4%
4
洪先志
16
16
16
-
4%
5
王安静
16
16
16
-
4%
合计
400
400
300
100
100%
(
3)2012 年 5 月,一通密封有限增加注册资本
2012 年 4 月 2 日,一通密封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
本由
400 万元增加至 1,000 万元,全部由原股东认购,其中彭建以货币方式增
资
332.4 万元,鄢新华以货币方式增资 195.6 万元,王劲以货币方式增资 24 万
元,王安静以货币方式增资
24 万元,洪先志以货币方式增资 24 万元;同意相
应修改《公司章程》。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2
2012 年 4 月 20 日,四川金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编
号:川金会验字
[2012]第 248 号),验证截至 2012 年 4 月 19 日,一通密封有限
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6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2 年 5 月 16 日,一通密封有限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
完成后,一通密封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认缴资本
(万元)
实缴资本
(万元)
出资方式(万元)
出资
比例
货币出资
无形资产
1
彭建
554
554
454
100
55.40%
2
鄢新华
326
326
326
-
32.60%
3
王劲
40
40
40
-
4%
4
洪先志
40
40
40
-
4%
5
王安静
40
40
40
-
4%
合计
1,000
1,000
900
100
100%
(
4)2015 年 7 月,一通密封有限增加注册资本
2015 年 6 月 23 日,一通密封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
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1,158.5 万元,新增资本由原股东以及新增员工股东蔡林
江、张海涛、邹林波等
50 人认缴。
2015 年 6 月 30 日,立信出具《验资报告》(编号:信会师报字[2015]第
850019 号),验证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一通密封有限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
增 资 款
3,746.2828 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 158.50 万元,增加资本公积
3,587.7828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5 年 7 月 6 日,一通密封有限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
完成后,一通密封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姓名
认缴资本
(万元)
实缴资本
(万元)
出资方式(万元)
出资
比例
货币出资
无形资产
1
彭建
569.7888
569.7888
469.7888
100
49.1833%
2
鄢新华
338.6309
338.6309
338.6309
-
29.2301%
3
洪先志
51.0522
51.0522
51.0522
-
4.4068%
4
王劲
51.0522
51.0522
51.0522
-
4.4068%
5
王安静
49.4733
49.4733
49.4733
-
4.2705%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3
序号
股东
姓名
认缴资本
(万元)
实缴资本
(万元)
出资方式(万元)
出资
比例
货币出资
无形资产
6
蔡林江
7.2913
7.2913
7.2913
-
0.6294%
7
张海涛
7.0797
7.0797
7.0797
-
0.6111%
8
邹林波
5.8330
5.8330
5.8330
-
0.5035%
9
赵飞虎
5.8330
5.8330
5.8330
-
0.5035%
10
孟秀国
4.5238
4.5238
4.5238
-
0.3905%
11
廖红伟
4.5040
4.5040
4.5040
-
0.3888%
12
周川
3.6457
3.6457
3.6457
-
0.3147%
13
唐大全
2.9165
2.9165
2.9165
-
0.2517%
14
陈军
2.9165
2.9165
2.9165
-
0.2517%
15
周莉
2.9165
2.9165
2.9165
-
0.2517%
16
郭力
2.9165
2.9165
2.9165
-
0.2517%
17
邓莉
2.9165
2.9165
2.9165
-
0.2517%
18
沈大礼
2.8347
2.8347
2.8347
-
0.2447%
19
谭成龙
2.5809
2.5809
2.5809
-
0.2228%
20
胡宁
2.2004
2.2004
2.2004
-
0.1899%
21
周忠学
2.2003
2.2003
2.2003
-
0.1899%
22
张飞林
2.2003
2.2003
2.2003
-
0.1899%
23
李洪
2.1999
2.1999
2.1999
-
0.1899%
24
张兵
1.9559
1.9559
1.9559
-
0.1688%
25
罗倩
1.5891
1.5891
1.5891
-
0.1372%
26
穆荣福
1.5891
1.5891
1.5891
-
0.1372%
27
王春芳
1.5866
1.5866
1.5866
-
0.1370%
28
唐永伟
1.4999
1.4999
1.4999
-
0.1295%
29
陈刚
1.4808
1.4808
1.4808
-
0.1278%
30
李贤均
1.4499
1.4499
1.4499
-
0.1252%
31
彭立忠
1.3986
1.3986
1.3986
-
0.1207%
32
钟勇
1.3986
1.3986
1.3986
-
0.1207%
33
鄢春华
1.3986
1.3986
1.3986
-
0.1207%
34
冯浩
1.3116
1.3116
1.3116
-
0.1132%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4
序号
股东
姓名
认缴资本
(万元)
实缴资本
(万元)
出资方式(万元)
出资
比例
货币出资
无形资产
35
刘亚琴
1.2224
1.2224
1.2224
-
0.1055%
36
罗丽君
1.2223
1.2223
1.2223
-
0.1055%
37
刘新涛
1.1848
1.1848
1.1848
-
0.1023%
38
樊召会
1.1848
1.1848
1.1848
-
0.1023%
39
敬晓芳
1.1188
1.1188
1.1188
-
0.0966%
40
李健
1.1000
1.1000
1.1000
-
0.0950%
41
何美均
1.0578
1.0578
1.0578
-
0.0913%
42
黄勇
1.0000
1.0000
1.0000
-
0.0863%
43
钟方志
0.8464
0.8464
0.8464
-
0.0731%
44
窦步超
0.7616
0.7616
0.7616
-
0.0657%
45
吴彪
0.7280
0.7280
0.7280
-
0.0628%
46
何洪秋
0.7200
0.7200
0.7200
-
0.0622%
47
刘尽
0.6769
0.6769
0.6769
-
0.0584%
48
刘龙全
0.5800
0.5800
0.5800
-
0.0501%
49
张传丽
0.5078
0.5078
0.5078
-
0.0438%
50
王勋明
0.4232
0.4232
0.4232
-
0.0365%
-
合计
1,158.50
1,158.50
1,058.50
100.00
100.00%
(
5)2015 年 7 月,一通密封有限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2015 年 7 月 7 日,一通密封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资本
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
1,158.50 万元增至 4,500.00 万元,原有股东按
持股比例等比例增加注册资本。
2015 年 7 月 31 日,立信出具《验资报告》(编号:信会师报字[2015]第
850020 号),验证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一通密封有限已将资本公积转增注
册资本
3,341.50 万元,变更后累计注册资本 4,500.00 万元。
2015 年 7 月 20 日,一通密封有限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资本
公积转增完成后,一通密封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彭建
无形资产、货币、资本公积
2,213.2495
49.1833%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5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
鄢新华
货币、资本公积
1,315.3554
29.2301%
3
洪先志
货币、资本公积
198.3038
4.4068%
4
王劲
货币、资本公积
198.3038
4.4068%
5
王安静
货币、资本公积
192.1706
4.2705%
6
蔡林江
货币、资本公积
28.3217
0.6294%
7
张海涛
货币、资本公积
27.5001
0.6111%
8
邹林波
货币、资本公积
22.6573
0.5035%
9
赵飞虎
货币、资本公积
22.6573
0.5035%
10
孟秀国
货币、资本公积
17.5721
0.3905%
11
廖红伟
货币、资本公积
17.4951
0.3888%
12
周川
货币、资本公积
14.1610
0.3147%
13
唐大全
货币、资本公积
11.3287
0.2517%
14
陈军
货币、资本公积
11.3287
0.2517%
15
周莉
货币、资本公积
11.3287
0.2517%
16
郭力
货币、资本公积
11.3287
0.2517%
17
邓莉
货币、资本公积
11.3287
0.2517%
18
沈大礼
货币、资本公积
11.0108
0.2447%
19
谭成龙
货币、资本公积
10.0251
0.2228%
20
胡宁
货币、资本公积
8.5470
0.1899%
21
周忠学
货币、资本公积
8.5468
0.1899%
22
张飞林
货币、资本公积
8.5467
0.1899%
23
李洪
货币、资本公积
8.5452
0.1899%
24
张兵
货币、资本公积
7.5975
0.1688%
25
罗倩
货币、资本公积
6.1727
0.1372%
26
穆荣福
货币、资本公积
6.1727
0.1372%
27
王春芳
货币、资本公积
6.1628
0.1370%
28
唐永伟
货币、资本公积
5.8263
0.1295%
29
陈刚
货币、资本公积
5.7519
0.1278%
30
李贤均
货币、资本公积
5.6321
0.1252%
31
彭立忠
货币、资本公积
5.4324
0.1207%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6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2
钟勇
货币、资本公积
5.4324
0.1207%
33
鄢春华
货币、资本公积
5.4324
0.1207%
34
冯浩
货币、资本公积
5.0946
0.1132%
35
刘亚琴
货币、资本公积
4.7480
0.1055%
36
罗丽君
货币、资本公积
4.7478
0.1055%
37
刘新涛
货币、资本公积
4.6020
0.1023%
38
樊召会
货币、资本公积
4.6020
0.1023%
39
敬晓芳
货币、资本公积
4.3456
0.0966%
40
李健
货币、资本公积
4.2726
0.0950%
41
何美均
货币、资本公积
4.1087
0.0913%
42
黄勇
货币、资本公积
3.8842
0.0863%
43
钟方志
货币、资本公积
3.2876
0.0731%
44
窦步超
货币、资本公积
2.9582
0.0657%
45
吴彪
货币、资本公积
2.8277
0.0628%
46
何洪秋
货币、资本公积
2.7966
0.0622%
47
刘尽
货币、资本公积
2.6294
0.0584%
48
刘龙全
货币、资本公积
2.2528
0.0501%
49
张传丽
货币、资本公积
1.9724
0.0438%
50
王勋明
货币、资本公积
1.6438
0.0365%
-
合计
-
4,500.00
100.00%
2.一通密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通密封有限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法律
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一通密封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折合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彭建
2,213.2495
49.1833%
2
鄢新华
1,315.3554
29.2301%
3
洪先志
198.3038
4.4068%
4
王劲
198.3038
4.4068%
5
王安静
192.1706
4.2705%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7
序号
股东姓名
折合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6
蔡林江
28.3217
0.6294%
7
张海涛
27.5001
0.6111%
8
邹林波
22.6573
0.5035%
9
赵飞虎
22.6573
0.5035%
10
孟秀国
17.5721
0.3905%
11
廖红伟
17.4951
0.3888%
12
周川
14.1610
0.3147%
13
唐大全
11.3287
0.2517%
14
陈军
11.3287
0.2517%
15
周莉
11.3287
0.2517%
16
郭力
11.3287
0.2517%
17
邓莉
11.3287
0.2517%
18
沈大礼
11.0108
0.2447%
19
谭成龙
10.0251
0.2228%
20
胡宁
8.5470
0.1899%
21
周忠学
8.5468
0.1899%
22
张飞林
8.5467
0.1899%
23
李洪
8.5452
0.1899%
24
张兵
7.5975
0.1688%
25
罗倩
6.1727
0.1372%
26
穆荣福
6.1727
0.1372%
27
王春芳
6.1628
0.1370%
28
唐永伟
5.8263
0.1295%
29
陈刚
5.7519
0.1278%
30
李贤均
5.6321
0.1252%
31
彭立忠
5.4324
0.1207%
32
钟勇
5.4324
0.1207%
33
鄢春华
5.4324
0.1207%
34
冯浩
5.0946
0.1132%
35
刘亚琴
4.7480
0.1055%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8
序号
股东姓名
折合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36
罗丽君
4.7478
0.1055%
37
刘新涛
4.6020
0.1023%
38
樊召会
4.6020
0.1023%
39
敬晓芳
4.3456
0.0966%
40
李健
4.2726
0.0950%
41
何美均
4.1087
0.0913%
42
黄勇
3.8842
0.0863%
43
钟方志
3.2876
0.0731%
44
窦步超
2.9582
0.0657%
45
吴彪
2.8277
0.0628%
46
何洪秋
2.7966
0.0622%
47
刘尽
2.6294
0.0584%
48
刘龙全
2.2528
0.0501%
49
张传丽
1.9724
0.0438%
50
王勋明
1.6438
0.0365%
-
合计
4,500.00
100.00%
3.公司整体变更后的股本及其演变
(
1)2015 年 12 月,一通密封增加注册资本
2015 年 12 月 14 日,一通密封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
本由
4,500 万元增加至 4,515.5195 万元,新增资本由新增员工股东肖前春、牟
秀全、邓洪斌、黎优良等
9 人认缴。
2016 年 1 月 15 日,立信出具《验资报告》(编号:信会师报字[2016]第
810144 号),验证截至 2015 年 12 月 15 日,一通密封已收到各股东增资款
94.4350 万元,其中增加股本 15.5195 万元,增加资本公积 78.9155 万元,均为
货币出资。
2015 年 12 月 21 日,一通密封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
成后,一通密封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彭建
2,213.2495
49.0143%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49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2
鄢新华
1,315.3554
29.1297%
3
洪先志
198.3038
4.3916%
4
王劲
198.3038
4.3916%
5
王安静
192.1706
4.2558%
6
蔡林江
28.3217
0.6272%
7
张海涛
27.5001
0.6090%
8
邹林波
22.6573
0.5018%
9
赵飞虎
22.6573
0.5018%
10
孟秀国
17.5721
0.3891%
11
廖红伟
17.4951
0.3874%
12
周川
14.1610
0.3136%
13
唐大全
11.3287
0.2509%
14
陈军
11.3287
0.2509%
15
周莉
11.3287
0.2509%
16
郭力
11.3287
0.2509%
17
邓莉
11.3287
0.2509%
18
沈大礼
11.0108
0.2438%
19
谭成龙
10.0251
0.2220%
20
胡宁
8.5470
0.1893%
21
周忠学
8.5468
0.1893%
22
张飞林
8.5467
0.1893%
23
李洪
8.5452
0.1892%
24
张兵
7.5975
0.1683%
25
罗倩
6.1727
0.1367%
26
穆荣福
6.1727
0.1367%
27
王春芳
6.1628
0.1365%
28
唐永伟
5.8263
0.1290%
29
陈刚
5.7519
0.1274%
30
肖前春
5.7519
0.1274%
31
李贤均
5.6321
0.1247%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0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32
彭立忠
5.4324
0.1203%
33
钟勇
5.4324
0.1203%
34
鄢春华
5.4324
0.1203%
35
冯浩
5.0946
0.1128%
36
刘亚琴
4.7480
0.1051%
37
罗丽君
4.7478
0.1051%
38
刘新涛
4.6020
0.1019%
39
樊召会
4.6020
0.1019%
40
敬晓芳
4.3456
0.0962%
41
李健
4.2726
0.0946%
42
何美均
4.1087
0.0910%
43
黄勇
3.8842
0.0860%
44
钟方志
3.2876
0.0728%
45
窦步超
2.9582
0.0655%
46
吴彪
2.8277
0.0626%
47
何洪秋
2.7966
0.0619%
48
牟秀全
2.7966
0.0619%
49
刘尽
2.6294
0.0582%
50
刘龙全
2.2528
0.0499%
51
张传丽
1.9724
0.0437%
52
王勋明
1.6438
0.0364%
53
邓洪斌
1.6434
0.0364%
54
黎优良
1.2818
0.0284%
55
廖方楠
1.1653
0.0258%
56
税东
0.8545
0.0189%
57
肖永国
0.8219
0.0182%
58
彭宁
0.6215
0.0138%
59
吕麒麟
0.5826
0.0129%
-
合计
4,515.5195
100.00%
(
2)2016 年 3 月,一通密封增加注册资本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1
2016 年 3 月 14 日,一通密封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由
4,515.5195 万元增加至 4,683 万元。
2016 年 3 月 22 日,通和恒通与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约定通和恒通以现
金
1,298.3083 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其中 167.480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转
入资本公积,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4,683 万元,通和恒通持有公司 167.480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5764%)。
2016 年 5 月 3 日,大信出具《验资报告》(编号:大信验字[2016]第 14-
00012 号),验证截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一通密封已收到股东增资款
1,298.3083 万元,其中增加股本 167.4805 万元,增加资本公积 1,130.8278 万元。
2016 年 3 月 25 日,一通密封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
后,一通密封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彭建
2,213.2495
47.2614%
2
鄢新华
1,315.3554
28.0879%
3
洪先志
198.3038
4.2345%
4
王劲
198.3038
4.2345%
5
王安静
192.1706
4.1036%
6
通和恒通
167.4805
3.5764%
7
蔡林江
28.3217
0.6048%
8
张海涛
27.5001
0.5872%
9
邹林波
22.6573
0.4838%
10
赵飞虎
22.6573
0.4838%
11
孟秀国
17.5721
0.3752%
12
廖红伟
17.4951
0.3736%
13
周川
14.1610
0.3024%
14
唐大全
11.3287
0.2419%
15
陈军
11.3287
0.2419%
16
周莉
11.3287
0.2419%
17
郭力
11.3287
0.2419%
18
邓莉
11.3287
0.2419%
19
沈大礼
11.0108
0.2351%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2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20
谭成龙
10.0251
0.2141%
21
胡宁
8.5470
0.1825%
22
周忠学
8.5468
0.1825%
23
张飞林
8.5467
0.1825%
24
李洪
8.5452
0.1825%
25
张兵
7.5975
0.1622%
26
罗倩
6.1727
0.1318%
27
穆荣福
6.1727
0.1318%
28
王春芳
6.1628
0.1316%
29
唐永伟
5.8263
0.1244%
30
陈刚
5.7519
0.1228%
31
肖前春
5.7519
0.1228%
32
李贤均
5.6321
0.1203%
33
彭立忠
5.4324
0.1160%
34
钟勇
5.4324
0.1160%
35
鄢春华
5.4324
0.1160%
36
冯浩
5.0946
0.1088%
37
刘亚琴
4.7480
0.1014%
38
罗丽君
4.7478
0.1014%
39
刘新涛
4.6020
0.0983%
40
樊召会
4.6020
0.0983%
41
敬晓芳
4.3456
0.0928%
42
李健
4.2726
0.0912%
43
何美均
4.1087
0.0877%
44
黄勇
3.8842
0.0829%
45
钟方志
3.2876
0.0702%
46
窦步超
2.9582
0.0632%
47
吴彪
2.8277
0.0604%
48
何洪秋
2.7966
0.0597%
49
牟秀全
2.7966
0.0597%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3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50
刘尽
2.6294
0.0561%
51
刘龙全
2.2528
0.0481%
52
张传丽
1.9724
0.0421%
53
王勋明
1.6438
0.0351%
54
邓洪斌
1.6434
0.0351%
55
黎优良
1.2818
0.0274%
56
廖方楠
1.1653
0.0249%
57
税东
0.8545
0.0182%
58
肖永国
0.8219
0.0176%
59
彭宁
0.6215
0.0133%
60
吕麒麟
0.5826
0.0124%
-
合计
4,683.00
100.00%
(
3)2024 年 2 月,股份转让
2024 年 2 月 26 日,廖方楠与彭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然人股东
廖方楠因离职将其持有公司的
1.1653 万股股份作价 15 万元转让给公司实际控
制人彭建。同日,彭建于向廖方楠支付了
15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彭建
2,214.4148
47.2863%
2
鄢新华
1,315.3554
28.0879%
3
洪先志
198.3038
4.2345%
4
王劲
198.3038
4.2345%
5
王安静
192.1706
4.1036%
6
通和恒通
167.4805
3.5764%
7
蔡林江
28.3217
0.6048%
8
张海涛
27.5001
0.5872%
9
邹林波
22.6573
0.4838%
10
赵飞虎
22.6573
0.4838%
11
孟秀国
17.5721
0.3752%
12
廖红伟
17.4951
0.3736%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4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3
周川
14.1610
0.3024%
14
唐大全
11.3287
0.2419%
15
陈军
11.3287
0.2419%
16
周莉
11.3287
0.2419%
17
郭力
11.3287
0.2419%
18
邓莉
11.3287
0.2419%
19
沈大礼
11.0108
0.2351%
20
谭成龙
10.0251
0.2141%
21
胡宁
8.5470
0.1825%
22
周忠学
8.5468
0.1825%
23
张飞林
8.5467
0.1825%
24
李洪
8.5452
0.1825%
25
张兵
7.5975
0.1622%
26
罗倩
6.1727
0.1318%
27
穆荣福
6.1727
0.1318%
28
王春芳
6.1628
0.1316%
29
唐永伟
5.8263
0.1244%
30
陈刚
5.7519
0.1228%
31
肖前春
5.7519
0.1228%
32
李贤均
5.6321
0.1203%
33
彭立忠
5.4324
0.1160%
34
钟勇
5.4324
0.1160%
35
鄢春华
5.4324
0.1160%
36
冯浩
5.0946
0.1088%
37
刘亚琴
4.7480
0.1014%
38
罗丽君
4.7478
0.1014%
39
刘新涛
4.6020
0.0983%
40
樊召会
4.6020
0.0983%
41
敬晓芳
4.3456
0.0928%
42
李健
4.2726
0.0912%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5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43
何美均
4.1087
0.0877%
44
黄勇
3.8842
0.0829%
45
钟方志
3.2876
0.0702%
46
窦步超
2.9582
0.0632%
47
吴彪
2.8277
0.0604%
48
何洪秋
2.7966
0.0597%
49
牟秀全
2.7966
0.0597%
50
刘尽
2.6294
0.0561%
51
刘龙全
2.2528
0.0481%
52
张传丽
1.9724
0.0421%
53
王勋明
1.6438
0.0351%
54
邓洪斌
1.6434
0.0351%
55
黎优良
1.2818
0.0274%
56
税东
0.8545
0.0182%
57
肖永国
0.8219
0.0176%
58
彭宁
0.6215
0.0133%
59
吕麒麟
0.5826
0.0124%
-
合计
4,683.00
100.00%
(
4)2024 年 8 月,一通密封增加注册资本
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4,683 万元增加至 4,768 万元。
2024 年 7 月 23 日,一通密封与荟贤信通、荟贤仁通签订《增资协议》,约
定荟贤信通以现金人民币
669.47166 万元对一通密封增资;其中,人民币
52.01800 万元计入一通密封的注册资本,占一通密封增资后注册资本的 1.091%,
其余计入一通密封的资本公积;荟贤仁通以现金人民币
424.47834 万元对一通
密封增资;其中,人民币
32.98200 万元计入一通密封的注册资本,占一通密封
增资后注册资本的
0.692%,其余计入一通密封的资本公积。在完成前述各款所
述增资后,一通密封的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4,768 万元。
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6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彭建
2,214.4148
46.443%
2
鄢新华
1,315.3554
27.587%
3
洪先志
198.3038
4.159%
4
王劲
198.3038
4.159%
5
王安静
192.1706
4.030%
6
蔡林江
28.3217
0.594%
7
张海涛
27.5001
0.577%
8
邹林波
22.6573
0.475%
9
赵飞虎
22.6573
0.475%
10
孟秀国
17.5721
0.369%
11
廖红伟
17.4951
0.367%
12
周川
14.1610
0.300%
13
唐大全
11.3287
0.238%
14
陈军
11.3287
0.238%
15
周莉
11.3287
0.238%
16
郭力
11.3287
0.238%
17
邓莉
11.3287
0.238%
18
沈大礼
11.0108
0.231%
19
谭成龙
10.0251
0.210%
20
胡宁
8.5470
0.179%
21
周忠学
8.5468
0.179%
22
张飞林
8.5467
0.179%
23
李洪
8.5452
0.179%
24
张兵
7.5975
0.159%
25
罗倩
6.1727
0.129%
26
穆荣福
6.1727
0.129%
27
王春芳
6.1628
0.129%
28
唐永伟
5.8263
0.122%
29
陈刚
5.7519
0.121%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7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30
李贤均
5.6321
0.118%
31
彭立忠
5.4324
0.114%
32
钟勇
5.4324
0.114%
33
鄢春华
5.4324
0.114%
34
冯浩
5.0946
0.107%
35
刘亚琴
4.7480
0.100%
36
罗丽君
4.7478
0.100%
37
刘新涛
4.6020
0.097%
38
樊召会
4.6020
0.097%
39
敬晓芳
4.3456
0.091%
40
李健
4.2726
0.090%
41
何美均
4.1087
0.086%
42
黄勇
3.8842
0.081%
43
钟方志
3.2876
0.069%
44
窦步超
2.9582
0.062%
45
吴彪
2.8277
0.059%
46
何洪秋
2.7966
0.059%
47
刘尽
2.6294
0.055%
48
刘龙全
2.2528
0.047%
49
张传丽
1.9724
0.041%
50
王勋明
1.6438
0.034%
51
肖前春
5.7519
0.121%
52
牟秀全
2.7966
0.059%
53
邓洪斌
1.6434
0.034%
54
黎优良
1.2818
0.027%
55
税东
0.8545
0.018%
56
肖永国
0.8219
0.017%
57
彭宁
0.6215
0.013%
58
吕麒麟
0.5826
0.012%
59
通和恒通
167.4805
3.513%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8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60
荟贤信通
52.0180
1.091%
61
荟贤仁通
32.9820
0.692%
-
合计
4,768.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完成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
权设置、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前身一通密封有限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
纷及潜在纠纷。
(二)公司的现有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彭建
2,214.4148
46.443%
2
鄢新华
1,315.3554
27.587%
3
洪先志
198.3038
4.159%
4
王劲
198.3038
4.159%
5
王安静
192.1706
4.030%
6
蔡林江
28.3217
0.594%
7
张海涛
27.5001
0.577%
8
邹林波
22.6573
0.475%
9
赵飞虎
22.6573
0.475%
10
孟秀国
17.5721
0.369%
11
廖红伟
17.4951
0.367%
12
周川
14.1610
0.300%
13
唐大全
11.3287
0.238%
14
陈军
11.3287
0.238%
15
周莉
11.3287
0.238%
16
郭力
11.3287
0.238%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59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7
邓莉
11.3287
0.238%
18
沈大礼
11.0108
0.231%
19
谭成龙
10.0251
0.210%
20
胡宁
8.5470
0.179%
21
周忠学
8.5468
0.179%
22
张飞林
8.5467
0.179%
23
李洪
8.5452
0.179%
24
张兵
7.5975
0.159%
25
罗倩
6.1727
0.129%
26
穆荣福
6.1727
0.129%
27
王春芳
6.1628
0.129%
28
唐永伟
5.8263
0.122%
29
陈刚
5.7519
0.121%
30
李贤均
5.6321
0.118%
31
彭立忠
5.4324
0.114%
32
钟勇
5.4324
0.114%
33
鄢春华
5.4324
0.114%
34
冯浩
5.0946
0.107%
35
刘亚琴
4.7480
0.100%
36
罗丽君
4.7478
0.100%
37
刘新涛
4.6020
0.097%
38
樊召会
4.6020
0.097%
39
敬晓芳
4.3456
0.091%
40
李健
4.2726
0.090%
41
何美均
4.1087
0.086%
42
黄勇
3.8842
0.081%
43
钟方志
3.2876
0.069%
44
窦步超
2.9582
0.062%
45
吴彪
2.8277
0.059%
46
何洪秋
2.7966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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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0
序号
股东姓名
/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47
刘尽
2.6294
0.055%
48
刘龙全
2.2528
0.047%
49
张传丽
1.9724
0.041%
50
王勋明
1.6438
0.034%
51
肖前春
5.7519
0.121%
52
牟秀全
2.7966
0.059%
53
邓洪斌
1.6434
0.034%
54
黎优良
1.2818
0.027%
55
税东
0.8545
0.018%
56
肖永国
0.8219
0.017%
57
彭宁
0.6215
0.013%
58
吕麒麟
0.5826
0.012%
59
通和恒通
167.4805
3.513%
60
荟贤信通
52.0180
1.091%
61
荟贤仁通
32.9820
0.692%
-
合计
4,768.00
100.00%
(三)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
根据一通密封各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股东未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亦未被
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
八、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
1.公司的业务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流体密封的研究、生产和销售、技术咨询及服务;特种设备的制造;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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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1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干气密封、
机械密封、碳环密封及密封辅助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同时为客户
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在线监测、故障诊断等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技术
服务,与其《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规定的营业范围相符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业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成都广陌行(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2MA7HT45N4T),成立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1 日,注
册地址为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西路
26 号 1 栋 1-2 楼 26 号,法定代
表人为彭建,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
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成
都广陌行未实际开展业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成都广陌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资质或许可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必要的业务资质或许可,主要如下:
(
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并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
9*开通会员可解锁*09059D001X),
有效期为
2025 年 3 月 12 日至 2030 年 3 月 22 日。
(
2)《辐射安全许可证》
2020 年 10 月 15 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向公司换发了新的《辐射安全许可
证》(证书编号:川环辐证
[00481],有效期至 202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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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2
(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取得了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
生产标准化证书》(证书编号:
AQBIIIJX(川)2023836181,有效期至 2026
年
10 月 18 日)。
(
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024 年 12 月 19 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后向公司核发了《特种设
备生产许可证》(编号:
TS2751271-2028,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18 日),取
代已到期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
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23 年 10 月 16 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
局 、 四 川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联 合 向 公 司 核 发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 编 号 :
GR2*开通会员可解锁*),有效期三年。
(
6)《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2015 年 12 月 3 日,成都海关向公司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
注册编码:
5101267457),有效期为长期。
(
7)《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015 年 12 月 14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商务局向公司核发《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
02545910)。
(
8)《出入境检验检疫保健企业备案表》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公司核发
《出入境检验检疫保健企业备案表》(备案登记号:
51006055938)。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已取得有权机构必要的许可、登记或备案,有权从事相关业务,其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的经营活动仅限于中国大陆境内,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子
公司、分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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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3
(三)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公司章程》及其章程修正案、《审
计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为干气密封、机
械密封、碳环密封及密封辅助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同时为客户提
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在线监测、故障诊断等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服
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四)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
为干气密封、机械密封、碳环密封及密封辅助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同时为客户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在线监测、故障诊断等覆盖产品全生命
周期的技术服务。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
至
9 月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5,859.12 万元、32,302.62 万元及 21,963.56 万
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99.08%、99.35%及 99.42%。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公司的持续经营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未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
2.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
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公司依法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目前的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持续经营的
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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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公司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信息披露规则》
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一通密封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彭建,现持有公司
2,214.4148 万股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6.44%,且通过持有荟贤仁通、荟贤信通的份额,合计可控
制公司
48.226%的股份。
(
2)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公司名称
控制关系
1
成都广陌行
一通密封持股
100%,彭建通过一通密封间接持股 46.443%
的企业
2
荟贤信通
彭建持股
2.0858%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且持有
公司
1.09%的股份
3
荟贤仁通
彭建持股
3.2897%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且持有
公司
0.69%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关联方外,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彭建无对外投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3)除控股股东以外的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第二大股东为鄢新华,现持有公司
1,315.355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7.59%。
(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彭建
董事长、总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2
王劲
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3
洪先志
董事、副总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4
鄢新华
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65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5
蔡林江
董事、副总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6
李琼
独立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7
洪学福
独立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8
何熙琼
独立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9
谭成龙
监事会主席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
王辛银
监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
彭代娅
职工监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2
王安静
副总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3
刘飞
财务总监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董事会秘书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
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成都广陌行
公司董事长彭建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2
荟贤信通
公司董事长彭建持股
2.0858%并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刘飞持股
3.86%,公司前任监事会主席蔡林江持股
14.94%的企业
3
荟贤仁通
公司董事长彭建持股
3.2897%并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企业
4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何熙琼担任其独立董事的企业
5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何熙琼担任其独立董事的企业
6
成都诚诺新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李琼持股
24%,李琼担任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的企业
(
6)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成都科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
5%以上的股东、董事鄢新华的配偶
蒋红雨持有
7.8253%份额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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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66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2
成都纽维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王安静的配偶陈伟国、配
偶的兄弟陈晓辉和陈剑云各持股
20%,
陈晓辉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陈剑云担任监事的企业
3
四川杨帆纵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王安静的配偶的兄弟陈剑
云持股
45%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
企业
4
深圳市金益源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王安静的配偶的兄弟陈剑
云持股
40%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5
四川蛋达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王安静的配偶的兄弟陈剑
云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
企业
6
成都诚诺新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李琼持股
24%,配偶孟杰
持股
50%,儿子孟业超持股 26%;孟杰
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孟业超担任监事,李琼担任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的企业
(
7)报告期内曾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1
彭建
董事长、总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2
王劲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3
洪先志
董事、副总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4
鄢新华
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5
唐大全
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6
陈志
独立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7
胡建平
独立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8
彭旭东
独立董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9
蔡林江
监事会主席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
张海涛
监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
彭代娅
职工监事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2
王安静
副总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3
刘飞
财务总监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董事会秘书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
8)报告期内的曾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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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7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成都中科唯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5%以上的股东、董事鄢新华的配偶蒋红
雨通过成都科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曾间接持股
19.75%并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2023 年 5 月后,蒋红雨已不再担任董事
2
成都中科唯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
5%以上的股东、董事鄢新华的配偶蒋红
雨曾通过成都科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和成都中科唯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间接
持股
19.75%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2 月注销
3
旺苍县正军劳务有限公司
公司前任董事唐大全的姐夫谷正军持股
100%
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
业
4
四川天乙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前任独立董事陈志持股
10%且担任监
事、陈志的配偶李建明持股
15%的企业
5
四川明福友连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前任独立董事陈志的弟弟陈宏持股
95%,并担任经理、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
企业
6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渠县分公
司
公司前任监事张海涛的兄弟张海波担任负责
人的企业
7
成都云科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曾用名:成都飞凯通讯有限责
任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王安静的配偶陈伟国及其兄弟
陈晓辉曾经分别持股
51%和 49%的企业,
2022 年 8 月已退出,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
8
广州市汇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王劲的配偶王雪松持股
75%且
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4 月注销
9
杭州宝善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前任独立董事彭旭东的兄弟贾旭宏担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企业
10
浙江宝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前任独立董事彭旭东的兄弟贾旭宏担任
董事的企业
2.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
公司未与关联方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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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8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24 年度 1 至 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合计
3,269,850.87
5,535,026.74
4,977,005.34
4.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关联方往来余额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关联方
款项性质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其 他应 付款
彭建
员工报销款
-
25,577.70
-
王劲
员工报销款
-
13,456.88
-
洪先志
员工报销款
8,312.56
-
-
蔡林江
员工报销款
240.00
425.90
-
张海涛
员工报销款
1,907.04
-
-
刘飞
员工报销款
-
690.00
-
谭成龙
员工报销款
2,179.04
彭代娅
员工报销款
9,910.44
298.40
-
5.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等相关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建立了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在关
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公司上述制度的规定
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
则。
6.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已出具了《关于减少或避免关联交易
承诺函》,相关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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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9
“本单位
/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的
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披露。本单位
/本人以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本人近
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单位/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本人近亲属
所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
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单位
/本人将严格遵守
《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涉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本单位
/本人承诺不利用本单位/本人所处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就公司与本单
位
/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
易采取任何行动,转移、输送利润或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如本单位
/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
述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单位
/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上述承诺持续
有效,直至本单位
/本人(彭建)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减少和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该等承诺内容真实、有效。
(二)同业竞争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作
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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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0
(
1)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①本单位
/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一通密封及其控股
的子公司现有及将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
产和销售与一通密封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
任何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一通密封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对本单位
/本人控股企业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单位/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
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
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一通密封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③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一通密封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
单位
/本人及控股的企业将不与一通密封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一
通密封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单位
/本人及控股的企业按照如下方
式退出与一通密封的竞争:
A.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B.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一通
密封来经营;
D.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E.本单位/本人将
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公司优先受让权,并尽最大努力促使交易条件平等合理、交
易价格公允、透明。
④若发生本单位
/本人或本单位/本人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面临
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
予公司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⑤本人将促使本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及子女)及本人的其他近亲属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上述避免同业竞争
承诺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
⑥如本单位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
法申请强制本单位
/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愿意就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
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单位
/本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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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71
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⑦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
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本单位
/本人不再处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地位为止
/不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或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摘牌之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该等承诺内容真实、有效。
(三)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报告
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
隐瞒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或确认,关联股东或者董事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时已回
避。公司目前适用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挂牌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皆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该等规定合法有
效,可以有效地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的情况,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同时,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已对其构成合法和有效的义务,可有效避免其与公司产生同业
竞争。
十、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或使
用的主要财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不动产
1.自有不动产权
(
1)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计拥有
1 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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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72
产权证号
坐落
面积
(㎡)
土地
用途
使用权
类型
终止日期
他项
权利
龙国用(
2016)第 8332 号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
区星光西路
26 号
29,490
工业
用地
出让 *开通会员可解锁*
无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已经缴
纳相应土地出让金,并已办理完成产权登记手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拥有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不存在
被设置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
和潜在纠纷,其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
(
2)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
5 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面积
(㎡)
用途
登记日期 共有情况
他项权利
1
龙房权证监证字第
0775886 号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
区星光西路
26 号
2 栋 1 楼 26 号
2,961.24
工厂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独所有 无
2
龙房权证监证字第
0775888 号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
区星光西路
26 号
1 栋 1-2 楼 26 号
1,668.56
办公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独所有 无
3
龙房权证监证字第
0775887 号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
区星光西路
26 号
3 栋 1 楼 26 号
2,958.79
工厂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独所有 无
4
龙房权证监证字第
0775885 号
龙泉驿区龙泉星光
西路
26 号 2 号楼
1 楼 101 号
4,997.59
2 号机加工
车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 单独所有 无
5
川
(
2017)
龙泉驿区不动产权
第
0069959
龙泉驿区龙泉星光
西路
26 号食堂及
倒班房栋
1 层 101
号
1,818.29
工业用地
/食
堂及倒班房
-
单独所有 无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产均为公司通过自建方式取得其所有权,并已办
理产权登记手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拥有的上述房产合法有效,不存在被设置抵押
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上述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其行使不
存在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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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73
(
3)未取得产权证的建筑物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共有
2 处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书,该等建筑物均建
于公司厂区内、自有土地之上,使用面积共计
99.00 平方米,其中主要系 X 射
线防护铅房及配电房(已停止使用)。
上述建筑物尚未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亦未取得产权证书。鉴于该等
房屋账面价值占公司净资产比重较小,也未用于公司的重要生产环节,不属于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可替代性高且搬迁费用低。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形不会对本次挂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租赁不动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租赁
17 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期限
面积
(㎡)
房产坐落位置
1
李艳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27.13
淄博市临淄区齐国商城
36 号楼 2 单元
3 层东户
2
边爱霞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37.74
淄博市临淄区齐国商城
29-2-20
3
姜雅芬
,
王灵荣
,
王灵敏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61.92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一里
23 号楼 2
层
4-203
4
张子瑞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
陕西省神木市锦界区高家堡小区高锦
三巷西一排
2 号 3 楼
5
郑念风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2025.10-12
90
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北关街友邦花苑
2#308
6
边爱霞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37.34
淄博市临淄区齐国商城
29 至 2-20
7
叶立飞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20
湛江啣头村
12 栋 1 单元 201 室
8
苏亚风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87.29
大亚湾澳头中兴三路
6 号金沙世纪花
园
10 栋 1104 号房
9
梁翠然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9.95
茂名市茂南区吉祥路
20 号大院 1 号
2904 房
10 王静波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宁波市北仑区凤原府
7 幢 803 室
11 赵永军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65.92
盘锦市兴隆台区锦隆花园
7 号楼 1 单
元
902 号
12
孙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4.55
银川市兴庆区友爱街碧桂园天誉名邸
23-1-5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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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4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期限
面积
(㎡)
房产坐落位置
13
俞云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128.67
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宁馨家园
6 幢 401
室
14 郭海林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57.63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十区
11 栋 1 号
15 罗青娇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89.73
重庆中交中央公园懿颂
2 幢 1 单元 16-
8 室
16 张秋刚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74.01
大庆市龙凤区兴化村
506#-2-102
17
甘肃西部明达再生物资流通有限公
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35
西固区西固西路
26 号商用房屋、场地
根据公司的说明,上述租赁房产均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偶尔用于产品转运
临时存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租赁的
17 处房产中,第 1 项至第 2 项已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第
3 项至第 17 项暂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法、有效,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形不
会影响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且该等租赁房产不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场所,
可替代性较强,如公司无法继续承租该等房产,公司可以及时在公开市场上找
到代替房产,不会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本所律师注意到,
一通密封租赁的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条,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
影响合同的效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房产的租赁合同内容后,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
赁合法有效,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对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
(二)在建工程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大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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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
单位:元
项目名称
账面价值
机械密封产品提档技改扩能建设项目
3,675,810.63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通密封拥有和使用的商标共
4 项,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商标标识
注册号
有效期截至
核定使用商品
取得方式
1
12631820
*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
7 类
原始取得
2
4236671
*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
7 类
继受取得
3
65430607
*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
7 类
原始取得
4
65438679
*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
7 类
继受取得
2.专利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通密封拥有的专利共
85 项(包括 11 项发
明专利和
74 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属清晰,不
存在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持有
4 件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软件著作权名
称
登记号
首次
发表日
取得时间
有效期
取得
方式
著作权人
他项权利
1
密封全生命周期健康
2020SR
0293503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公司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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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76
序号
软件著作权名
称
登记号
首次
发表日
取得时间
有效期
取得
方式
著作权人
他项权利
管理系
统
V1.0
2
超临界
C02 干气
密封智能测控
系统V1.0
2020SR
0293505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公司
无
3
压缩机干气密封健康管理平
台
V1.0
2021SR
0774149
未发表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取得
公司、合肥中科根云设备管理有限
公司
无
4
泵群密封健康管理平
台
V1.0
2021SR
0774150
未发表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原始
取得
合肥中科根云设备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无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合法拥有该等软件著作权,权属清
晰,不存在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抽查了公司主要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等资料,公司的主要生产
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其正常使用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对外投资
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拥有
1 家全资子公司成都广陌行,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成都广陌行持有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成都广陌行科技有限公司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2MA7HT45N4T
成立日期
2022 年 3 月 1 日
住所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光西路
26 号 1 栋 1-2 楼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彭建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权结构
一通密封持股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合法拥有成都广陌行的股权,该等
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也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上述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在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十、公司拥有或使用的主要
财产”已披露的合同外,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如下:
1.重大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报告期内,公司重大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合同编号
抵/质押权人
担保债权内容
抵/质押物
期限
履行情况
1
公账质字第
DB230000003
3706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
分行
主合同项下的全
部债务,最高额
7,500.00 万元
应收账款
*开通会员可解锁*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履行完毕
2
公账质字第
中国民生银行股
主合同项下的全
应收账款
*开通会员可解锁*
履行完毕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78
序
号
合同编号
抵/质押权人
担保债权内容
抵/质押物
期限
履行情况
DB210000012
8755 号
份有限公司成都
分行
部债务,最高额
6,000.00 万元
至
*开通会员可解锁*
2.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公司与交易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客户
签署的销售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履行情况
1
中国石化机械密封框架采购协议
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泵用第二、三类密封弹簧机
封
框架协议,以实际订单为准
履行完毕
2
中国石化机械密封框架采购协议
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泵用第二、三类密封波纹管
机封
框架协议,以实际订单为准
履行完毕
3
中国石化机械密封框架采购协议
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泵用第二、三类密封非接触
式机封
框架协议,以实际订单为准
履行完毕
4
中国石化机械密封框架采购协议
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泵用第一类弹
簧机械密封
框架协议,以实际订单为准
履行完毕
5
中国石化机械密封框架采购协议
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离心泵常用机械密封弹簧机
封
框架协议,以实际订单为准
履行完毕
6
中国石化机械密封框架采购协议
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泵用第一类密封波纹管机封
框架协议,以实际订单为准
履行完毕
7
中国石化机械密封框架采购协议
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离心泵常用机械密封波纹管
机封
框架协议,以实际订单为准
履行完毕
8
中国石化机械密封框架采购协议
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压缩机用第一
类干气密封
框架协议,以实际订单为准
履行完毕
9
中国石化机械密封框架采购协议
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
压缩机用第二
类干气密封
框架协议,以实际订单为准
履行完毕
10
机械密封框架采
购合同协议书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
装备部
离心泵常用波纹管机械密封
框架协议,以实际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11
广东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高危泵用机械密封(第二标段)框架协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
东石化分公司
高危泵用机械
密封
框架协议,以实际订单为准
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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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79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履行情况
议
12
广东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高危泵用机械密封(第二标段)框架协
议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
东石化分公司
普通泵用机械
密封
框架协议,以实际订单为准
履行完毕
13
干气密封框架买
卖合同
沈阳透平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干气密封及控
制系统
框架协议,以实际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14
工矿产品购销合
同
沈阳世星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干气密封及控
制系统
510.00
履行完毕
15
干气密封采购合
同
西安陕鼓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
干气密封及控
制系统
1,800.00
正在履行
16
采购合同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一
研究所
干气密封及控
制系统
656.00
正在履行
17
买卖合同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
司
干气密封
540.00
正在履行
18
干气密封采购合
同
西安陕鼓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
干气密封及控
制系统
654.00
正在履行
19
工矿产品购销合
同
沈阳山图透平技
术有限公司
干气密封及控
制系统
570.00
正在履行
3.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公司与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供应
商签署的采购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履行情况
1
框架采矿协议
重庆施普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EJA 变送器
框架协议,以实
际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2
框架采矿协议
重庆施普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EJA 变送器
框架协议,以实
际订单为准
履行完毕
3
战略合作框架
采购协议
丹东锦洋机械制
造有限公司
密封零部件及组件
框架协议,以实
际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4
框架采购协议
四川川奥密封件
有限公司
机加定制件
框架协议,以实
际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5
框架采购协议
成都合达化工工
程有限公司
换热器、储液罐、
收集罐配件
框架协议,以实
际订单为准
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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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80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金额
履行情况
6
框架采购协议
成都润封电碳有
限公司
石墨环
框架协议,以实
际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7
框架采购协议
成都赛来科技有
限公司
调节阀
框架协议,以实
际订单为准
正在履行
8
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
依蔼希(上海)管道控制系统有
限公司
阀门
200.00
履行完毕
9
产品购销合同
约翰克兰科技
(天津)有限公
司
过滤器、滤芯
257.18
履行完毕
10
合同协议书
四川驰创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
360.00
正在履行
(二)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本法律意见书“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披露内容外,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关系,也不存在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
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的
其他应收款为
3,460,332.35 元,其他应付款为 2,196,205.60 元。根据公司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均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公司设立以来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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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81
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等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前身共进行过
六次增资扩股,公司历次增资扩股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
变”。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增资扩股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合并、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形。
(二)公司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
购等计划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无拟进行的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情况
1.一通密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章程的制定
2015 年 11 月 8 日,公司召开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该章
程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章程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
2.一通密封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章程的修改、制定
(
1)2015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注册资本由
4,500 万元增加至 4,515.5195 万元,经营期限变更为永久,经营
范围亦发生变更,公司对《公司章程》做了相应修改,并在成都工商局登记备
案。
(
2)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注册资本由
4,515.5195 万元增至 4,683 万元,公司对《公司章程》做了相应修
改,并在成都工商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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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82
(
3)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变更
公司董事会人数,并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对《公司章程》做了相应修改,
并在成都工商局登记备案。
(
4)2016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新的《公司章程》已在
成都工商局登记备案。
(
5)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6)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自成立以来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并经有权部门备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行《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以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事
项。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2025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章程(草案)》。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已按照《公
司法》《公众公司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
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载明挂牌公司章程应载明的全部事项,其内容符合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
的规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该《公司章程(草案)》
于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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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3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范运作
(一)公司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机构,具备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情况如
下: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股东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3.监事会
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
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由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4.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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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4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司设副总经理
3 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根据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5.财务负责人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6.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股东资
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且运行良好,上述组织机
构的设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2015 年 11 月 8 日,一通密封召开首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成都一通
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了总则、股东大会
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召开、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会议记录等
内容。
《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提案、临时
会议的提议程序、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召开、会议审议程序、会议表决、
会议记录、决议执行、档案保存等内容。
《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监事会提案、临时
会议的提议程序、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召开、审议程序、决议、会议记录、
决议执行、档案保存等内容。
2.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根据最
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的上述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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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5
3.2025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的上述议事规则,并于公司股票在全国
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经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制度,该等规则制度的内容及制定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1.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共召开
5 次股东大会。历次股东大会均已形成会议记录。
2.董事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共召开
8 次董事会。前述董事会会议的参会董事均在相应会议决议
上签字。
3.监事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报告期初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共召开
9 次监事会。前述监事会会议的参会监事均在相应会议决议
上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有关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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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6
(四)股东大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一通密封设立以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公司股东大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1.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现有董事会成员
8 名,分别为彭建、王劲、洪先志、鄢新华、蔡林江、
李琼、洪学福、何熙琼,其中李琼、洪学福、何熙琼为独立董事。
公司现任监事
3 名,分别为谭成龙、王辛银、彭代娅,其中彭代娅为职工
代表监事。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分别为总经理彭建,副总经理洪先志、蔡林
江、王安静,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飞。
2.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及公司提
供的三会文件资料,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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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87
1.公司董事变化情况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29 日,一通密封的董事会成员为:彭建、
鄢新华、王劲、洪先志、唐大全、陈志、胡建平、彭旭东。
2024 年 5 月 30 日,一通密封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彭建、王劲、
洪先志、鄢新华、蔡林江、李琼、洪学福、何熙琼为一通密封第三届董事会成
员。
2.公司监事变化情况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29 日,一通密封的监事为蔡林江、张海涛、
彭代娅。
2024 年 5 月 8 日,一通密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彭代娅为一通密封职
工代表监事。
2024 年 5 月 30 日,一通密封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谭成龙、王辛
银为公司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彭代娅共同组成一通密封第三届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29 日,彭建担任一通密封总经理,王劲、
洪先志、王安静担任一通密封副总经理,刘飞担任一通密封董事会秘书兼财务
负责人。
2024 年 5 月 30 日,一通密封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彭建为总
经理,洪先志、蔡林江、王安静为副总经理,聘任刘飞为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
责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变化主要因个别职务调整或增补而发生,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竞业禁止情
况
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网站,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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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88
因违反竞业禁止而发生诉讼、仲裁的记录。
同时,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提供的履历以及该
等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自在公司任职以来,未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指示
本人近亲属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与原任职单位产生竞业禁止的行为;不存
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任职单位约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上述竞业
禁止事项的争议或潜在纠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存
在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与竞业禁止事宜有
关的争议或潜在纠纷。
十六、公司的税务
(一)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
公司现持有成都市市监局于
2024 年 8 月 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为
9*开通会员可解锁*09059D。
成都广陌行现持有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3 月 1 日核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为
91510112MA7HT45N4T。
(二)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
执行的主要税项和税率情况如下:
主要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纳税销售额
13%、6%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额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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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89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依据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文件,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
受的税收优惠及依据如下: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58 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以及《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
于确认成都市成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2 户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
目的批复》(川经信产业函
[2012]540 号),确认公司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
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明确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
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 年年度、2023 年度、
2024 年度 1 至 9 月本公司仍符合相关税收优惠规定,继续适用 15%的企业所得
税税率。
2.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的通知》(财税〔
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018〕9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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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90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 至 9 月均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3. 子公司广陌行科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
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文件有关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 年度、2023 年度、
2024 年 1-9 月本公司子公司广陌行科技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享受小微企
业所得税优惠,所得税税率实际执行税率为
2.5%、5%、5%。
4. 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公司 2024 年 1-9 月享受先进制造业
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和公司提供的书面声明及相关资料,公司及其子公司报
告期内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单位:元
类型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课题合作研发
1,270,000.00
-
-
增值税加计抵减
1,569,234.18
-
-
财政局稳岗返还
-
4,000.00
110,908.98
高新技术奖补
-
-
50,000.00
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动态监测
-
1200.00
1,200.00
困难行业稳岗补贴
13,500.00
109,500.00
219,000.00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补助(降低闭环成
-
5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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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91
本)
2022 年度民企“互联网加制造业”转型
升级项目补助
-
80,200.00
-
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 年电费补贴
-
21,862.12
-
2023 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
119,317.15
-
一次性扩岗补助
4,000.00
-
-
中小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
18,500.00
-
-
“科创十条科技创新类项目(第一
批)
”补助
100,000.00
-
-
合计
2,975,234.18
386,079.27
381,108.98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
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该等财政补贴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公司及其境内全资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
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不存在
其他因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1.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公司的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干气密封、
机械密封、碳环密封及密封辅助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同时为客户
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在线监测、故障诊断等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技术
服务,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
造业”,
C3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公司所属
行业为“金属密封件制造”,
C348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2021 年版)》,公司及子公
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高危险、重污染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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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2
2.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建设项目名为“成都一通
密封研发基地”,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路
26 号,产品为机械密封件。因实际生产经营的需求,公司上述项目分两期建设,
其中一期主要建设办公楼、库房及装配车间、机加工厂房、食堂和倒班宿舍;
二期拟建设实验室及研发室各一栋,公司项目环评备案及审批具体情况如下:
(
1)2005 年 6 月 14 日,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服务局出具
《 关 于 同 意 非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暨 招 标 登 记 的 通 知 》 ( 成 经 管 服 ( 计 )
[2005]33 号),同意成都一通密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登记,项目规模为建机械
密封生产线,年产量
8.8 万套;建生产综合用房 15,000 平方米,新增用地约 63
亩。
(
2)2006 年 11 月,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出具《成都一通密封研发
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确认公司项目名称为成都一通密封研发基地,项
目建设地点位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路
26 号,产品为机械密
封件,年产量约
8.8 万套。环评结论为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从环境保护
角度讲是基本可行的。
(
3)2006 年 12 月 29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成都一通
密封有限公司成都一通密封研发基地项目环保审查的批复》(龙环建管
[2006]
复字
131 号),对《成都一通密封有限公司成都一通密封研发基地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作出批复,确认项目位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路
26 号,项目已建成,属补办环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符
合城市总体规划。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建设。工程完成后,应提出试
生产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并在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申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
4)2007 年 1 月 10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成都一通
密封有限公司成都一通密封研发基地项目试运行的批复》(龙环建管
[2007]复
字
52 号),同意一通密封项目试运行。
(
5)2015 年 5 月 19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成都一通
密封有限公司一通密封研发基地项目执行环境标准批复》(龙环建管
[201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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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3
113 号),批复了项目执行的环境标准。
(
6)2013 年底,二期在建设过程中调整了建设方案,并调整了生产布局,
将原库房及装配车间调整为实验室,将原机加工厂房调整为库房及装配车间,
将二期新建的一栋原定位为研发室调整为研发室和机加工车间;原待建实验室
空地改建为生产辅助用房,项目产品种类、生产工艺及生产能力并未发生改变。
为预测评估本项目生产内容变更后对环境质量带来的变化和可能产生的不利,
公司又于
2015 年 6 月编制了环境影响补充报告并向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
申请备案。
(
7)2015 年 6 月,成都宁沣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成都一通密封有限
公司成都一通密封研发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表》,项目名称为成都一通
密封研发基地,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路
26
号,产品为机械密封件,年产量约
8.8 万套。环评结论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从环境保护角度讲是基本可行的。
(
8)2015 年 7 月 19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成都一通
密封有限公司一通密封研发基地项目执行环境标准批复》(龙环审批
[2015]字
复字
78 号),确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产业规划,
补充报告所提各项环保措施能够满足污染防治要求,同意按审查批准的立项、
设计进行建设。
(
9)2015 年 10 月 16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验收意见》
[龙环验(2015)71 号],确认该项目基本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同意通过验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建设项目已履行相应的环评手续。
3.公司在建项目的环评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名为“机械密
封产品提档技改扩能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
泉驿区)星光路
26 号,建设性质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增生产设备,
形成年产机械密封产品
24,100 套/年、干气密封产品 7,800 套/年。公司项目
环评备案及审批具体情况如下:
(
1)2016 年 5 月 6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出具《关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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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密封产品技改扩能项目”备案的通知》(龙科
经工技改备案
[2016]20 号)机械密封产品技改扩能项目取得了成都市龙泉驿区
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的备案。
(
2)2017 年 4 月 1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成都一通密
封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密封产品技改扩能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营销服
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营销服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批复》
(龙环审批
[2017]复字 69 号),批准了《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密封
产品技改扩能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营销服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营
销服务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3)2019 年 12 月 18 日,龙泉驿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能
源办)出具《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
[2019-510112-34-
03-412534 ]JXQB-0613 号),确认机械密封产品技改扩能项目已完成备案。
(
4)2020 年 4 月 17 日,成都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成都龙泉驿生态环境局
出具《关于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密封产品提档技改扩能建设项目、
研 发 中 心 提 档 升 级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批 复 》 ( 龙 环 承 诺 环 评 审
[2020]31 号),批准了《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密封产品提档技改扩
能建设项目、研发中心提档升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
项目仍在建设中,尚未进入环评验收阶段。
4.公司排污登记情况
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
并 取 得 了 《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污 登 记 回 执 》 ( 登 记 编 号 :
9*开通会员可解锁*09059D001X),有效期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至 2025 年 3 月 22 日。
5.公司日常环保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企业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借助百度等搜索引擎
进行网上关键词搜索查询,一通密封、成都广陌行不存在被列入环保其他领域
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黑名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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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 月 2 日,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出具《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
确认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管
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环保部门处罚或存在争议的情形。
根据公司所作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
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公司
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登记;公司已办理建设项目环保手续,
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过行政处罚的
情形,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二)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公司已在机械密封件的设计和制造范围取得必维认证集团认证控股有限公
司英国分公司颁发的通过
ISO9001:2015、ISO 14001:2015、ISO45001:2018
等国际质量管理系统标准的认证。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适用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如
下:
标准类型
标准名称
标准号
机械部标
机械密封
第 1 部分:技术条件
JB/T 4127.1-2013
机械部标
机械密封
第 3 部分:产品验收技术条件
JB/T 4127.3-2011
国标
机械密封试验方法
GB/T 14211-2010
机械部标
机械密封端面平面度检验方法
JB/T 7369-2011
机械部标
焊接金属波纹管机械密封
JB/T 8723-2008
化工部标
釜用机械密封技术条件
HG/T 2269-2003
化工部标
釜用机械密封试验规范
HG/T 2099-2003
机械部标
干气密封技术条件
JB/T 11289-2012
企业标准
《燃气系统调压组合装置》
Q/76860905-9.2-2016
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企业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借助百度等搜索引擎
进行网上关键词搜索查询,一通密封、成都广陌行不存在被列入产品质量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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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黑名单”的情形。
2025 年 1 月 2 日,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出具《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
确认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符合其
执行的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
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取得了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
生产标准化证书》(证书编号:
AQBIIIJX(川)2023836181,有效期至 2026
年
10 月 18 日)。
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企业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借助百度等搜索引擎
进行网上关键词搜索查询,一通密封、成都广陌行不存在被列入产品质量和其
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黑名单”的情形。
2025 年 1 月 2 日,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出具《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
确认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产品质量、
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十八、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
(一)公司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1.劳动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员工名册、劳动合同等资料,公司已与在册员工签订
了劳动合同,并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了聘用协议,且公司不存在重大劳动诉讼
及劳动违法情况。
2.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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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
其子公司共有在册员工
406 人。除退休返聘人员王劲无需缴纳社会保险、住房
公积金外,前述在册员工中
0 人未缴纳社会保险,0 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与说明,报告期内,一通密封报告期不存在劳务派遣
用工的情况。
综上,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缴
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未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不存
在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公司报告期内,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劳动用工方
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曾因劳动用工问题发生纠纷。如因劳动用工问题导致纠纷、受到投诉或被主
管机关处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其个人承担,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
受任何损失。
十九、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诉讼、仲裁
1.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
1)未完结的案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在
200 万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告
被告
案号
案由
标的金额
案件进度
一 通密封
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
(
2024)湘 0626 民初
4114 号
买卖合同纠纷
315.70
一审
经本所律师核查,一通密封与湖南天一奥星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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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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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奥星”)从
2017 年起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多份《工矿产品购销合
同》。
2023 年 9 月 6 日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天一奥星尚
欠一通密封货款
317.92 万元。天一奥星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天一奥星尚欠一通密封货款 306.045 万元。经一通密封多次催要无果,
只得依法向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通密封作为上述案件原告且该案件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比重较低。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不会对公司本次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
2)报告期内的已完结的案件
①案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21 年 9 月 27 日,原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密控股”)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成都市中院”)起诉被告一通密封、彭建、鄢新华。中密控股在《民事
起诉状》中诉称:
2021 年起,中密控股发现一通密封干气密封设备仍然在使用
原告干气密封技术相关的商业秘密。中密控股主张彭建、鄢新华违反保密义务,
披露、使用且允许一通密封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一通密封明知彭建、鄢
新华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一通密封、彭建和鄢新华
共同侵犯了中密控股干气密封技术相关商业秘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的规定。故原告中密控股诉请法院:
1、判令一通密封、彭建、鄢新华立
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一通密封、彭建、鄢新华
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一通密封、彭建、
鄢新华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金额暂计人民币
3,500 万元;3、判
令一通密封、彭建、鄢新华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收到成都市中院出具的(2021)川 01 知民初
628 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彭建、鄢新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
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高速离心压缩机试验台’技
术秘密,停止使用的时间持续到该项技术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止;二、被告成
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彭建、鄢新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
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200 万元;三、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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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9
回原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6,800 元,由原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7,000 元,由
被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彭建、鄢新华共同负担
129,800 元;财产保
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000 元,由被告成都一通密
封股份有限公司、彭建、鄢新华共同负担
3,000 元;证据保全费 5000 元,由原
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00 元,由被告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公司、彭
建、鄢新华共同负担
4000 元。”
2023 年 1 月 31 日,成都市中院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证明(2021)
川
01 知民初 628 号《民事判决书》已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一通密封及彭建、鄢
新华已停止使用
CSB-01、CSB-93 高速试验台,一通密封已向中密控股支付
200 万元赔偿费用,其他费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也依
法向法院进行了足额缴纳。股东彭建、王劲、洪先志、王安静已按照承诺将对
应承担的费用全额支付给一通密封,鄢新华于
2022 年 2 月 7 日签署了《关于履
行股东义务的承诺》,承诺“将于本承诺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将补偿金额共计
682,707.60 元人民币支付到公司账户”。
②案件影响
A.根据(2021)川 01 知民初 628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中密控股
主张的干气密封产品对应的技术秘密点
1-8 均不具备秘密性,不属于法律保护
的技术秘密。中密控股本次诉讼主张的干气密封产品对应的全部秘密点(秘密
点
1-8)不构成商业秘密,一通密封干气密封产品不存在侵犯中密控股商业秘密
的情况。
B.一通密封已停止使用 CSB-01、CSB-93 高速试验台。一通密封现有其他
高速试验台不存在侵犯中密控股技术秘密点
9 的情况,可以替代涉诉高速试验
台,不会影响一通密封生产和研发。一通密封已向第三方专业机构采购高速试
验台,能够完全替代涉诉高速试验台。技术秘密点
9 及涉诉高速试验台不涉及
一通密封的核心技术,停止使用不会对干气密封产品的研发、生产造成不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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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诉讼赔偿金额较小,不会对一通密封的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公司创始股东已承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
D.、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E.本次诉讼不涉及一通密封的核心技术重大权属纠纷,不会对一通密封持
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以上披露的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本次挂
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涉及的
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实质性影
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3.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可能对公
司本次挂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行政处罚
1.公司涉及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
大行政处罚。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涉及的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资料和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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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1
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实质
性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
3.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公司本
次挂牌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报告公司及其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均
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实质性影响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公司的失信联合惩戒情况
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企业公示系统、证券期货
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并借助百度等搜索引擎进行网上关键词搜索查询,
并根据一通密封及其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一通密封及其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入相应政府部门公示网站
所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法
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十、《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制作,但本所律师已审慎阅读《公
开转让说明书》,并特别关注了《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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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102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申请本次挂
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挂牌
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实质条件,本次
挂牌的申请尚需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同意挂牌的审核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
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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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一通密封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_____________
欧昌佳:_____________
孙文蔚: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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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104
附件一 专利清单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取得方式
申请日
1
低泄漏、低磨损湿式密封的动环及湿式密封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2
双向干气密封摩擦副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3
低速设备大偏摆自适应密封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4
机械密封组合式保温结构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5
一种具有三维立体单向螺旋槽的干气密封结构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6
一种超临界二氧化碳的密封装置及方法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7
一种无线压力温度一体化传感器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8
一种泵用密封装置的全生命周期监测系统及方法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9
一种可回复的气体密封装置及方法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
一种动态调节的气体密封系统及方法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
一种同心双轴搅拌釜的密封结构
发明专利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12
氨压缩机干气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13
渣浆泵机械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14
离心机干气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15
氧化搅拌釜干气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16
裂解气压缩机干气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17
贵重气体泄漏回收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18
两瓣式碳环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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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105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取得方式
申请日
19
干气密封专用电动增压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20
液体驱动增压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21
天然气管线压缩机干气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2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22
浮动组合密封圈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23
加氢装置液力透平泵专用干气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24
烷基化反应釜专用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25
结晶机专用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26
输油泵安全辅助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27
长输管道天然气压缩机组干气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28
低速设备防偏摆跟随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29
一种罐式三合一设备干气密封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30
超低温干气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31
超临界流体设备用干气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32
一种接触式干运转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33
高压压缩机干气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34
一种机械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35
一种浮动型静止式弹簧座及其机械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36
球形混合粉碎干燥机专用干气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37
四合一双锥干燥机用干气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38
一种超临界二氧化碳密封试验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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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106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取得方式
申请日
39
一种高速分散机静压式干气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40
一种熔盐泵干气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41
高温气冷堆干气密封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42
燃气轮机及蜗轮增压器用柱面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43
一种轴径上游泵送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44
上游泵送密封试验系统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45
大轴径多瓣式碳环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46
干气密封专用制氮系统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47
一种保护轴承箱的超临界
CO2 专用
安全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48
一种小型化上游泵送密封系统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49
超临界二氧化碳循环发电膨胀机专用安全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50
一种双列槽的液膜润滑零泄漏机械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51
一种高温水蒸气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52
一种核燃料循环泵干气密封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53
一种气膜浮动式碳环密封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54
一种特大尺寸密封副 及 包 含 其 的 φ400mm 轴 径 干 气密封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55
一种适用于干运转密封的密封摩擦副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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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3-107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取得方式
申请日
56
一种碳环浮动补偿密封组件及包含其的干气密封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57
一种具备保压功能的密封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58
一种具有浮动防转销的卡式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59
一种潜水旋转设备的上游泵送密封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60
一种高压压缩机干气密封装置及包含其的高压压缩机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61
一种基于压力差的可调式发讯器及包含其的过滤器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62
一种斜面气膜浮动碳环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63
一种非接触磁力油封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64
一种干气密封环及干气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65
一种釜用密封内漏收集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66
一种用于盘片泵的混合型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67
一种碳纤维泵用液膜密封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68
一种动压式轴承隔离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69
一 种 干 气 密 封 结构、压缩机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0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70
一种使用整体式混合型极靴的磁流体密封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71
一种干气密封的环型浮动密封圈结构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72
一种铅铋泵用非接触式干气密封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tmp/6d08e0d0-8c4f-4d14-8221-1395aae0be65-html.html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08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取得方式
申请日
73
一种燃气涡轮泵用隔离组合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74
一种蒸汽静压式密封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1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75
一种燃气涡轮泵用组合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76
一种径向双端面干气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77
一种高压安注泵用机械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7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78
一种用于乙炔压缩机的注水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79
一种抗偏摆强腐蚀工况干气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X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80
一种适用于混相介质的机械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9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81
一种适用水蒸气工况下的新型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5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82
一种用于高温燃气涡轮装置的非接触式密封结构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6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83
一种带前置隔离密封的釜用双端面机械密封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8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84
一种用于多晶硅高沸釜的干气密封装置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4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85
一种干气密封运转状态检测系统
实用新型 ZL2*开通会员可解锁*.3 原始取得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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