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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107
证券代码:874611 证券简称:北方实验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实验室(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方实验室(沈阳)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以
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
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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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为负责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予以充分保证。
第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规模等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
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内审部负责人为专职,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
力。
第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
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遵守职业道
德和专业标准,在内部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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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十二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赋予内部审
计机构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察
看现场和查点库存等;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审计工作进行故意拖延、阻挠、拒绝、提供虚假资料等不配合情况,
经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管理和核算经济活动的计算机系统及有关电子信息和
资料;
(五)审计过程中,与有关人员进行交流与沟通。必要时,实施审计延伸调
查;
(六)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及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通知董事
会。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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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对应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要求制作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
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
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对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
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主体
有权向公司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动
合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
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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