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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8
证券代码:871950 证券简称:娜其尔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厦门娜其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
5 票同意;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娜其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降低投资
风险,控制投资方向与投资规模,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根
据《公司法》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通过投资收益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者为谋求其他利益,将货币
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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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购买股票
或债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管理,包括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
债权投资行为的审查、上报、批准,以及对投资项目经营和投资效果
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审批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对年度单项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审批。
(二)年度单项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范围
内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重大债权债务、各类融资、担保等公司资
产的运用,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经理层负责调研、论证,由董事会
通过决议做出决定。
(三)年度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范围内的
资产运用决策,在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的情况下,董事长可以
做出决定并在最近一次董事会上通报备案。超出权限的项目按程序审
批。
(四)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有权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产 1%以下的范围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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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司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债权、投资权益等)进行处置;
2、非风险投资;
3、对土地、技术转让、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单个项目进行处
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审批的基本原则是: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3)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它投资目的;
(4)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5)与公司投资能力相适应;
(6)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第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预计投资利润率应不低于银行一年期贷
款利率。
第三章 对外投资方向及规范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向是:
(1)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项目;
(2)拥有技术优势或资源优势的开发项目,如自己开发或拥有
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3)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上下游项目。
第九条 公司对下列投资项目进行严格限制:
(1)与公司主营业务关系不显著、不密切的加工、贸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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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进入壁垒较低、市场竞争激烈的项目;
(3)不具竞争优势的项目;
(4)其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要按现代企业制度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
份有限公司形式。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对外投资项目一般要处于控
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对于其它投资项目,可以采取控股或参股方式。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投资和被投资主
体、投资方式、投资金额及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投资后必须将投
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对外投资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 50%
以上的,应委派财务管理人员。
第四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
第十二条 项目选择。由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筛选项目资源,进行
论证并确定初选项目,或由有关人员推荐、主管部门论证,确定初选
项目。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
进行调研,形成投资建议书,报总经理审批。批准立项后,进入可行
性论证。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由总经理授权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项
目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
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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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审批。批准后组织可行性评审会。
第十五条 可行性评估。由项目小组组织,公司领导、项目主管
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对可行评估研究报告
进行评审。参加论证评审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项目可行,则项
目评审通过,由项目小组负责汇总项目论证评审会意见,形成评估报
告,进入项目审批和决策过程。
第五章 对外投资审批、决策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项目小组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草拟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等文件,经
经理层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决策。
董事会在审议和表决的过程中,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确
保投资项目的正确性,并在有关决议上签字,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项目投资方案批准后,项目小组与项目方
协商确定投资法律文件,经公司法律顾问核稿,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
员审定签署。
第六章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八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
经营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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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总体发展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且缺乏市场前景的;
3.自身经营资金已明显不足,急需补充大额资金的;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投资转让及被投资应严格按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项目主管部门须会同财务部对拟处
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原因和直接、间接
的经济及其他后果,提交书面报告至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处
置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
资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或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
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各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
失。
第七章 监管与奖惩
第十九条 投资生效后,进行项目公司筹建,公司确定项目经营
管理负责人,项目小组向项目经营管理负责人交接项目文件和情况。
由项目经营管理负责人对项目管理负责,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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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运作。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对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
门对投资效果进行不定期调查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严格遵守本规定、对外投资项目效益良好的,给
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背上述审批程序的人员,公司要追究单位法定代
表人的责任,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造成损失的,决策者个
人要承担部分损失;对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过程中贿赂舞弊、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决策失
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有关单位根据本企业制度
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全部投资法律文件正本
由项目主管部门存档两份,财务部留存投资合同复印件两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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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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