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天圣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变更
发布时间:
2025-12-30
发布于
广东珠海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37680 证券简称:天圣高科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广东天圣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5 名赞成,0 名反对,0 名弃权;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天圣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开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广东开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5-043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

露的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

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

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条 公 司 指 定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息 披 露 平 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以下简称“指定披露

平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

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如有));

(二)临时报告(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三)公司需要披露的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编号:2025-043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公告编号:2025-043

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至少提前 5 个

工作日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

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时

公告编号:2025-043

候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照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

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

部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件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六条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

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披露细则》及本制度的

披露要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

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相关决议报送主办券商报备,并将决议进行披露;涉及《披

露细则》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公司召开股

东会,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

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经与会监事签字

公告编号:2025-043

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涉及披露细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

日前,发出股东会通知。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

务的事项。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一关联方披露》

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告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

露执行情况。如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

的,公司应当就超过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

第三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会审议

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另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第三十四条 公司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公告编号:2025-043

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 以及涉及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六条 股票转让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转让日无法披露,公

司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直至披露后恢复转

让。

第三十七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

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

披露:

(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

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控股予公司担保外);

(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

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

公告编号:2025-043

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须发布股份解除转

让限制公告。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股份公司及各分公司。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所涉及事项时,

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长、

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对内、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均以

财务部门提供的为准,涉及生产数据的均以研发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涉及员工

情况的以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向内、外提供均先要有部门领导签

字审核后,交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由董事会留底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供法定报表或

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

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等时, 要明确提示对方负

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遒泄露的责任义务;

(四)公司企业文化宣传部门在网站、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宣传时所

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事先送董事会审核、经公司领导(总经理、

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信息披露细则》及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公告编号:2025-043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据

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制,

编制完成后交财务处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三)财务处收到编制材料后,应认真组织、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据的准确、

完整等进行复核,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四)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交相关领导(董事长、总经理)进行合规性审批

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为公司对

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

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

参加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

清公告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除登载于上述网站及媒体外,还可

刊登于主办券商网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

第五章 保密措施

公告编号:2025-043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务,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五十三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

方泄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

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

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信息披露细则》有

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的《信息披露细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力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予公司等。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后生效,修改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广东天圣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公告编号:2025-043

2025 年 12 月 30 日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