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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836098 证券简称:华浩科技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华浩博达(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
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二条 华浩博达(北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华浩博达(北京)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6A。
第三条 公司经过批准,可以向社会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在全
公告编号:2025-037
公众发行股份。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浩博达(北
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 52 号
院 1 号楼三层 315 室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
【中文全称】
:华浩博达(北京)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Sinovine (Beijing)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政编码:100083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春
和路 52 号院 1 号楼三层 315 室。
邮政编码:102627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
法
依照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变更办法执
行。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公告编号:2025-037
偿。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纠
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
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839.041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8390417 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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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在册股东不
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公司
在册股东和其他第三方就购买发行股
票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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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 程的规 定或者 股东会 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 已发行 股份总 数的百 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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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
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
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
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 义直接 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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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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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
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
索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
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
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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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撤销。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
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
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公告编号:2025-037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 的 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 院 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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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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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百分 之五十 以后提 供的任 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
公告编号:2025-037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
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 的股东 可以自 行召集 和主
持。
公告编号:2025-037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
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
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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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
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议联系方式;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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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
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
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
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四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等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
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五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
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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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第六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
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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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
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七)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
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
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一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公司的股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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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
议、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
项等需要 股东会 提供网 络投票 方式
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
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
东提名,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有提
案权的股东提名。第一届董事、监事候
选人由持有股份最多的发起人提名,
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 程的规 定或者 股东会 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
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七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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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由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八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 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 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 司有表 决权股 份总数 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第八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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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 或 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 场 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
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尚未届满;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 破坏社 会主义 市场经 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 人民法 院列为 失信被 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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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
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
第八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第九十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
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一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 严 重 疾 病 不 能 胜 任 董 事 工
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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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撤换。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第八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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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归公司所有。
第九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
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
第九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任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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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
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
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
选。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3
年内仍然有效。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公司
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2 名。
第九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长 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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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
负责人、各主管副总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
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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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董事长的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
务。
第一百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
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零九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前专
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
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前专
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
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并表
决。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董 事 会应 当 对 会 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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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 年。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第八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
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
当具 备 会计师以 上专业技 术 职务资
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
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三条(四)
、
(五)
、
(六)项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第八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 管理人 员应当 忠实履 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条 总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
任期 3 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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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 律 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 特 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八)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的对外投资;
(九)决定一年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且不超过 500 万元的
资产处置(购买、出售、置换)
;
(十)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 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 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报告;
(八)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的对外投资;
(九)决定一年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且不超过 500 万元的
资产处置(购买、出售、置换)
;
(十)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 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
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
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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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
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十二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前
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
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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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善保存。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 日起四 个月内 披露年 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
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 从 税后利润 中提取法 定 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 后利润 中提取法定 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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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
聘。
第九章 通知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 公 司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需 要 解
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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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 存 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 到 重大损
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 上通
过。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 股东会 决议另 选他人 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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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二)新增条款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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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
者不履行承诺;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
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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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需要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标准。
第七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
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将充分考
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建立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公司应当在
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其中,公司主动终止
挂牌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
主体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
制终止挂牌的,应当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对主动终止挂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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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下的股东权益保护作出明确安排。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删除条款内容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
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
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
义务,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启
动以下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
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财务负责人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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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
相关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
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
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公告编号:2025-037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
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
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
公告编号:2025-037
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
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全国股转
公司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
公告编号:2025-037
通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的相关要
求对公司现有章程进行了修订。
三、备查文件
华浩博达(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华浩博达(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