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馨艺园林: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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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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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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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38707 证券简称:馨艺园林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大

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公告编号:2025-029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2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2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公告编号:2025-029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2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信息披露负责人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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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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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尽可能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亲自参

加或列席股东会,并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公司可以提供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

与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会,对投资者关

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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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全体股东均

为关联方的除外。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

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

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如有特殊情况

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

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本规则所称累

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选举董事、监事相关的股东会上应设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加强候选董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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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监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

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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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信息披露负责人、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

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公告编号:2025-029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执行。

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大连馨艺园林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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