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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30775 证券简称:吉华材料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 3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杭
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两名,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选举产生或更换;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告编号:2025-032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 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
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
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
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的建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邮件或者专人递送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式,
提交全体监事。
公告编号:2025-032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监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投票、通讯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公告编号:2025-032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
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
容。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与现行及将来不时修订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
《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后者为准,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在本制度中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过”
“超过”
“低于”
“少于”
“多
于”不含本数。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本制度由监事会解释。
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