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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
872551 证券简称:阿义玛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阿义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
统挂牌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
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
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网络技术服
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组织文化艺
术交流;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
出口;售医疗器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
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网络技术服
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组织文化艺
术交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
进出口;销售医疗器械。(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公告编号:2025-022
记载于《营业执照》上的内容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并
记载于《营业执照》上的内容为准。公
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报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
及时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可以采取发起设立
或者募集设立方式;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发起
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以有限公
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整体变
更设立的,按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持
股比例相应折算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
份。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
司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发起
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以有限公
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整体变
更设立的,按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持
股比例相应折算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
份。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
司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公司新增股份发行,应当符合《公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第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公告编号:2025-022
公司股票在获准于依法设立的证券交
易场所公开转让前,公司股东应当以非
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
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
让股份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同时在
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票在获准于依法设立的证券交
易场所公开转让前,公司股东应当以非
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
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
让股份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同时在
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期间,股份转让应当遵守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转让方式、转
让限制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获
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
让;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的,
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
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公司,
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公
司股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
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
让股份,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获
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
让;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的,
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
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公司,
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公
司股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
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
让股份,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
公告编号:2025-022
过户。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股份转
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公司应予遵
守。
过户。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股份转
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公司应予遵
守。
股份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
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下: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第二十三条 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
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下: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依法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凭证(含
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公告编号:2025-022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查阅、复制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资
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公司应当予
以配合,相关费用由股东承担。股东查
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财务会计
资料、股东名册等文件的,适用本条规
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二十七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二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二十七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股东的查
阅、复制请求;公司认为股东查阅、复
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在股东提出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公告编号:2025-022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对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
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对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累计金额超过公司经审计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累计金额超过公司经审计资
公告编号:2025-022
产总额的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50%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产总额的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50%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重大资产交易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方便股东参与表决。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2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并依法披露。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并依法披露。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告编号:2025-022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
定,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保报告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可多层次、多渠道
的与投资者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
(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股东大
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
会、一对一沟通、 邮寄资料、电话咨
询、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可多层次、多渠道
的与投资者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
(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股东大
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
会、一对一沟通、 邮寄资料、电话咨
询、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符合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
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
、
(二)
、
(四)
、
(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
、
(二)
、
(四)
、
(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董事为清算义务
人。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
公告编号:2025-022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批
准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中针对已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的有关规定自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批
准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中针对已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的有关规定自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2024 年修订版)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为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
去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北京阿义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5-022
北京阿义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