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阿义玛: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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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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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

872551 证券简称:阿义玛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阿义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

统挂牌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

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

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网络技术服

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组织文化艺

术交流;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

出口;售医疗器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

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网络技术服

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组织文化艺

术交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

进出口;销售医疗器械。(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公告编号:2025-022

记载于《营业执照》上的内容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并

记载于《营业执照》上的内容为准。公

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报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

及时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可以采取发起设立

或者募集设立方式;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的,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发起

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以有限公

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整体变

更设立的,按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持

股比例相应折算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

份。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

司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发起

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以有限公

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整体变

更设立的,按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持

股比例相应折算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

份。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公

司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公司新增股份发行,应当符合《公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第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公告编号:2025-022

公司股票在获准于依法设立的证券交

易场所公开转让前,公司股东应当以非

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

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

让股份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同时在

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票在获准于依法设立的证券交

易场所公开转让前,公司股东应当以非

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

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

让股份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同时在

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期间,股份转让应当遵守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转让方式、转

让限制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获

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

让;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的,

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

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公司,

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公

司股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

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

让股份,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获

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

转让批准前,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

让;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的,

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

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公司,

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公

司股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

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

让股份,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

公告编号:2025-022

过户。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股份转

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公司应予遵

守。

过户。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股份转

让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公司应予遵

守。

股份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

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下: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第二十三条 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

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具体如下: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依法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凭证(含

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公告编号:2025-022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查阅、复制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资

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公司应当予

以配合,相关费用由股东承担。股东查

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财务会计

资料、股东名册等文件的,适用本条规

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二十七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二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二十七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股东的查

阅、复制请求;公司认为股东查阅、复

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当说明

理由,并在股东提出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公告编号:2025-022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

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对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七条规

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对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累计金额超过公司经审计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累计金额超过公司经审计资

公告编号:2025-022

产总额的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50%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产总额的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50%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重大资产交易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

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方便股东参与表决。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2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并依法披露。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并依法披露。

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告编号:2025-022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

定,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保报告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可多层次、多渠道

的与投资者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

(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股东大

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

会、一对一沟通、 邮寄资料、电话咨

询、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可多层次、多渠道

的与投资者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

(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股东大

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

会、一对一沟通、 邮寄资料、电话咨

询、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符合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

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

(二)

(四)

(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

(二)

(四)

(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董事为清算义务

人。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

公告编号:2025-022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批

准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中针对已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的有关规定自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批

准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中针对已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的有关规定自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2024 年修订版)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为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

去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三、备查文件

北京阿义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编号:2025-022

北京阿义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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