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莱斯达: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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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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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69

证券代码:870818 证券简称:莱斯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

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2025 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5 年修订)》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不

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第三方的干预。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使、会议召集、召开、表

决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所有活动,公司监事、监事会工作人员及相关参与方均应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履行

公告编号:2025-069

职责;

2.

独立客观原则:保持监督独立性,基于事实作出判断,不受不当干预;

3.

勤勉尽责原则:监事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积极履职,保障监督效果;

4.

规范高效原则:议事程序明确规范,决策高效透明,确保监督及时到位。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监事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及以上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

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分类与产生:

1.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合法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任期与股东代表监事一致;

3.

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7.

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8.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的监事,其任职无效。

第八条 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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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监事辞职与补选:

1.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应提前 30 日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2.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其比例低

于三分之一的,原监事应在补选监事就任前继续履行职务;

3.

公司应在监事辞职生效后 2 个月内完成补选,补选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核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

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6.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7.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9.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10. 法律法规、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履职保障:

1.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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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相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3.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损害公司利

益情形的,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会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主办券商或全

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

第十四条 召集与主持:

1.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2.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

任何一名监事提议的;

2.

股东会、董事会要求召开的;

3.

公司出现重大财务异常、重大风险事件或其他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

1.

监事会会议应于召开 3 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有效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2.

通知应载明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议题及相关决策材料、发出通知的日期;

3.

出现紧急事由的,可不受通知时限限制,但应在会议召开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会议出席

1.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有效期限;

2.

每名监事只能接受一名其他监事的委托,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出席的监事,视为放弃本次会议表决权;

3.

监事会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会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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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八条 表决规则

1.

监事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或举手投票方式,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2.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应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

3.

监事应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不得弃权。

第十九条 议案审议

1.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事先拟定,相关决策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保障监事充分审议;

2.

审议议案时,应允许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可要求相关人员补充说明情况;

3.

会议期间新增议题的,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纳入审议范围。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对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具有约束力,

相关主体应严格执行。

第六章 会议记录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

1.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书面记录,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出席

人员、议题、审议过程、表决结果及监事发言要点;

2.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对其发言内容

作出说明性记载;

3.

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与报备

1.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决议公告

及相关文件;

2.

所有监事会决议均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备;

3.

监事对定期报告有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公告编号:2025-069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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