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公告编号:2025-069
证券代码:870818 证券简称:莱斯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
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2025 年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5 年修订)》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不
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第三方的干预。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使、会议召集、召开、表
决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所有活动,公司监事、监事会工作人员及相关参与方均应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履行
公告编号:2025-069
职责;
2.
独立客观原则:保持监督独立性,基于事实作出判断,不受不当干预;
3.
勤勉尽责原则:监事应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积极履职,保障监督效果;
4.
规范高效原则:议事程序明确规范,决策高效透明,确保监督及时到位。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监事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及以上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
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分类与产生:
1.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合法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任期与股东代表监事一致;
3.
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7.
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8.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的监事,其任职无效。
第八条 监事义务:
公告编号:2025-069
1.
监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监事辞职与补选:
1.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应提前 30 日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2.
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其比例低
于三分之一的,原监事应在补选监事就任前继续履行职务;
3.
公司应在监事辞职生效后 2 个月内完成补选,补选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核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
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6.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7.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9.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10. 法律法规、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履职保障:
1.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公告编号:2025-069
2.
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相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3.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损害公司利
益情形的,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会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主办券商或全
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
第十四条 召集与主持:
1.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2.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
任何一名监事提议的;
2.
股东会、董事会要求召开的;
3.
公司出现重大财务异常、重大风险事件或其他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
1.
监事会会议应于召开 3 日前,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有效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2.
通知应载明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议题及相关决策材料、发出通知的日期;
3.
出现紧急事由的,可不受通知时限限制,但应在会议召开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会议出席
1.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有效期限;
2.
每名监事只能接受一名其他监事的委托,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出席的监事,视为放弃本次会议表决权;
3.
监事会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会议,回答
公告编号:2025-069
相关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八条 表决规则
1.
监事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或举手投票方式,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2.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应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
3.
监事应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不得弃权。
第十九条 议案审议
1.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事先拟定,相关决策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保障监事充分审议;
2.
审议议案时,应允许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可要求相关人员补充说明情况;
3.
会议期间新增议题的,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纳入审议范围。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对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具有约束力,
相关主体应严格执行。
第六章 会议记录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
1.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书面记录,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出席
人员、议题、审议过程、表决结果及监事发言要点;
2.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对其发言内容
作出说明性记载;
3.
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与报备
1.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决议公告
及相关文件;
2.
所有监事会决议均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备;
3.
监事对定期报告有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公告编号:2025-069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规则及《公司章程》为准。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