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鲁新新材: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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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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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51

证券代码:

836596 证券简称:鲁新新材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

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

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

书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

以提供帮助,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法规、部门

公告编号:

2025-051

的解释;

(三)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

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

配、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

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

等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

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

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

的决策;

(四)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

质询;

(五)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

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债券存根,连续

180 日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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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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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规章制度;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规章制度;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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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发行股票、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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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

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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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涉及实质性修改,前述内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公告编号:

2025-051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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