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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2025-051
证券代码:
836596 证券简称:鲁新新材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
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
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
提出上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
书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
以提供帮助,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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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
(三)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
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
配、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包括但
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
等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
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
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
的决策;
(四)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
质询;
(五)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
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债券存根,连续
180 日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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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营 业 收 入 的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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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上述
1 至 5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6、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规章制度;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规章制度;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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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发行股票、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
终止挂牌;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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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
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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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 定 公 积 金 转 为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涉及实质性修改,前述内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公告编号:
2025-051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
。
三、备查文件
《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