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奇石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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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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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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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43

证券代码:833492 证券简称:奇石缘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

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告编号:2025-043

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

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

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

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

事项。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

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规

公告编号:2025-043

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

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

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任何机构

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

更时亦同。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

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

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交

公告编号:2025-043

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交易日内签署

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

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

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

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

会获得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应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时,该事件尚未披露

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

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公司就该等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

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

公告编号:2025-043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挂牌后持续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

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

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

具体措施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

股转公司的统筹安排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

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

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

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

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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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

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包括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中

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公司应当与

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

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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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相关规

定及本制度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

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

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公告编号:2025-043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四至六节规定的重

大事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规则。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四至六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

露董事会决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字

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股东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

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

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公告编号:2025-043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

议公告披露。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

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公告编号:2025-043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

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全国股转系统

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第五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三十五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和公

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

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公告编号:2025-043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

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

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

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公告编号:2025-043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转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四十七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

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规定标准的, 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

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

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公司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

公告编号:2025-043

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的承

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

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因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

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非因客观导致

原因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提出用新承

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

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

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5-043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如有)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

第1号——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

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

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公告编号:2025-043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

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

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

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

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告编号:2025-043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处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

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审核同意;

(六)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管理

事务。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

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判断其重要性,决定

是否需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报董事长或董事会的,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决定对外披

露的事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决定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事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

公告编号:2025-043

信息。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必

须保证主办券商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提供必要

的协助。

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

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六十七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

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八条 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 应

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确认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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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职责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

决策 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会, 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每季度对公 司信息

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 会改

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股转系统公司、监管机构。 监事会和独

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

情况。

第七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同

时通告董事会秘书。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 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应当予以妥

善保 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节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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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股东会上。如果公司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

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 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主办券商、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

人 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八十一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

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

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主

办 券商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六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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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

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

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

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

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

议、意见等。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 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统筹安排,并指派专

人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

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

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 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依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

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 信

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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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

必须先取得董事会同意或征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

前提交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履行前述手续, 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

质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九十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

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

件,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十一条 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供,

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九节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

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及子公

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节 责任追究

第九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

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全国股转公司公开遣责

或自律监管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

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九十五条 由 于 本 制 度 所 涉 及 的 信 息 披 露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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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 导 致 信 息 披 露 违 规 , 给 公 司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或 损 失 的 , 应 对 该

责 任 人 给 予 批 评 、 警 告 , 直 至 解 除 其 职 务 的 处 分 , 并 且 可 以 向 其

提 出 适 当 的 赔 偿 要 求 。

由 于 有 关 人 员 违 反 信 息 披 露 规 定 ,披 露 的 信 息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对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依 法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 应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第五章 释义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

告信息。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三)重大事件: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

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及其相关

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五)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如有)、财务

总监/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七)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支配、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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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

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

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50%

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十)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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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

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十一)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

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二)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审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

(十四)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出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

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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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带有强调事项段、持

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

无保留意见)。

(十六)本制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如相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与本制

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必要时修订本

制度。

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

披露。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

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一百条 本制度中与全国股转公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发行的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适用。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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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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